最早全面深入探讨宋代妇女问题的著述当推徐规1945年完成、1999年刊布的长篇论文《宋代妇女的地位》(189)。该文虽称宋代妇女“社会地位逐降”,但着眼点并非唐宋社会变革。然而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奠基人陈东原的名著《中国妇女生活史》就将妇女的地位与社会的变迁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反对男尊女卑,主张提升女权。陈东原认为,中国古代妇女史“是一部被摧残的女性底历史”,古代妇女“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并一再指出:“宋代实在是妇女生活的转变时代”,“宋代尤其是(妇女社会地位)急转直下的时代”。其原因据说在于理学形成于宋代,而理学家极端歧视妇女。他说:“宋代出了一班儒者,遂使宋代为中国学术思想以至风俗制度的转变时代。”(190)董家遵的有关研究又较为有力地支持了陈东原的观点。如其《历代节妇烈女的统计》一文称(191),见于《古今图书集成》所载的节妇烈女,隋唐61人,宋代274人。他因而认为:“宋代是节烈妇女数目剧增的时代。”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曾转述并肯定的傅立叶所说:“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92)50年代以后,傅立叶的名言被研究者们视为探讨妇女问题的出发点,陈东原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论点被人们广泛地接受,宋代妇女地位下降成为宋代社会“停滞”、“走下坡路”的重要依据之一。杨国宜虽然不赞成宋代社会“停滞”,但肯定宋代妇女地位下降。他在《男尊女卑的历史考察》一文中说:“唐宋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阶段,夫权也借助政权的力量而达到了极盛。”宋代是“大讲‘理学’的时代,对广大妇女不讲理”(193)。朱瑞熙一方面将宋代称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新的发展时期”,另一方面又认为宋代“夫权得到加强,女权进一步被剥夺”(194)。他在《宋代社会研究》一书第八章《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中从婚姻自主权、财产继承权、裹足、戴盖头等四个方面对此作了具体论证。台湾学者彭利芸、梁庚尧至今仍大致认同陈东原的看法。彭说:“中国历史上,妇女贞节观念,当以宋代为转捩点。”“自经程、朱倡为夫死不嫁之说后,世俗遂以再嫁为奇耻大辱。”梁称:“妇女地位的走向低落,一般认为宋代是关键性的时代。”(195)
80年代以后,以陈东原为代表的宋代妇女社会地位“急转直下”论受到置疑。1984年在杭州召开的中国宋史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笔者提交《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一文,着眼于“唐宋变革”,对陈东原的论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宋代不是贞节观念骤然增长、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唐宋两朝情况大体相同”,“宋代仅仅处在妇女地位下降的过程之中,并非这一过程的转折点”;“理学不是宋朝政府的官方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理学兴起于两宋,流弊主要在明清”;“宋代不是中国古代社会开始走坡路、进入停滞阶段的路标”,“宋朝的建立是中国古代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新起点”(196)。此后有关著述逐渐增多,并有专著问世(197),主要从妇女再嫁、财产继承、女性生计等方面对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展开讨论。
(一)唐宋妇女再嫁有无转折性的变化
陈东原认为宋代妇女社会地位下降,其主要依据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能再嫁。男子可以休妻,女子却不能离夫。”(198)董家遵的看法和陈东原大致相同:“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和宋初,封建礼教的锁链还未严格束缚妇女,寡妇再嫁尚未被认为是一种可耻、不体面的行为。宋代中叶以后,才把女子再嫁称之为‘失节’。”(199)范文澜的认识与陈东原略有差异:“北宋时,女人再嫁是不受斥责的。”“南宋以后,提倡死守贞节。”(200)称再嫁妇女唐代较多而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极少,其量化数据是唐代公主再嫁者25名,三嫁者3名,而宋代仅2名而已(201)。于是,研究者断言:“唐代妇女是中国古代妇女中比较幸运的一群”(202);“唐代妇女生活是多姿多彩的”(203)。
对于唐代妇女再嫁者较多而宋代极少的说法,聂崇岐在1946年发表的《女子再嫁问题之历史演变》(204)一文中持不同见解。他引用有关史料力图证实:“蒙元以前女子再嫁并不为社会低视”,当时“国君不贱再嫁,士大夫不贱再醮”。笔者在《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认为:“就整个社会而论,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较多。”而其原因在于:“宋代法律在原则上允许妇女再嫁”;“宋代舆论并不笼统谴责妇女改嫁”;“理学家非难妇女再嫁的说教影响有限”。笔者此后又在《两宋时期的性问题》(205)一文中对“宋代厉行性禁锢”这一颇为流行的说法提出异议,认为:“不宜在将宋代指斥为实行性禁锢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将唐代渲染为性自由奔放期。唐代前期的宫廷性生活并非当时社会现实的缩影,相当开放的敦煌性文化只怕也难以代表唐代全国各地的整体状况。”“从总体状态上说,唐、宋两代均处于性压抑期,并无实质性的不同,只有程度上的差异。”邢铁的《宋代家庭研究》一书《上篇》第四节《从婚育过程说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206)不“把兴奋点放在名贵女人的身上”,“主要想通过结婚和生育过程具体描述一下她们(普通女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位置和角色”。他在作具体考察后指出:“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离婚,都直接和间接地表明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有一定的自主权,而且离婚的女人比寡妇改嫁还快还普遍。”此外,与聂崇岐观点相近并有所阐发的论文还多,如唐代剑《宋代妇女再嫁》(207)、吴宝琪《宋代的离婚与妇女再嫁》(208)、贾贵荣《宋代妇女地位与二程贞节观的产生》(209)、宋东侠《论宋代妇女改嫁盛行的原因》(210)、臧健《宋代家法与女性》(211)、辛更儒《论宋代妇女改嫁不受舆论非议》(212)等。
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一书的看法与聂崇岐的观点不同,他认为:“在宋代妇女逐步丧失离婚权的同时,妇女要求改嫁或者招进后夫的权利也日趋减少。”“从宋仁宗时开始,有些政治家和理学家开始提倡妇女寡居守节,不赞成改嫁。”同时“在民间传统的迷信观念中,增添了谴责妇女改嫁的新内容。”“尤其到了宋理宗后,由于理学在思想领域定于一尊,妇女的离婚权几乎完全被剥夺。”(213)与这一观点相近并有所阐发的论文有钟年、孙秋云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禁锢——宋代妇女生活》(214)等。
中国内地学界80年代以来所开展的这场讨论引起了外国学者的关注和参与。美国学者伊沛霞在1993年写成的《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中专辟《再婚》一章,指出:“在宋代,丧偶的青年无论男女一般都再婚。”“走进第二次婚姻的寡妇不得不应对的感情冲突远比得到继任妻子的男子所经历的要坏。”(215)日本学者柳田节子试图参加这场讨论,她在《宋代庶民的妇女们》一书的《序言》中说:“历来说到前近代的妇女,人们立刻想到的便是节妇烈女之类的形象。”“本书欲暂时抛开节烈、隶从等固有的观念,尽可能地接近庶民妇女本来的生存形态。”(216)她在《宋代妇女的离婚、再嫁与义绝》一文中指出:“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之名言为人所熟知,但程颐并非仅要求女性守贞,实际也批判了男性的再婚。在他看来,无论男女,夫妇之契都应是一生只有一次的。”(217)大泽正昭《“唐宋变革”时期的婚姻与家族》也认为:“在宋代,意识形态的压力虽然强大,妻子们的行动仍十分自由,有许多不符后世礼教规范之处。”(218)
台湾学者柳立言在《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改嫁》一文中,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有关论文作评论,认为:“守节作为一个观念在宋代不如明清普遍”,当时“贞节观并未大众化”,“政府似未积极提倡”(219)。陶晋生《北宋妇女的再嫁与改嫁》一文说:“我们不能断言当时守节的妇女较多,也不能断言再嫁的妇女一定比守节的多。现存的资料不容许我们作定论。虽然如此,我想再嫁和改嫁的妇女的数目应当比我们能够从传记资料中看到的多了很多。”他指出:“北宋士族妇女在丈夫死后并非只有守节的一条路可走。他们可以选择守节或者再嫁。”“实际的考虑导致寡妇的父母和族人主张她们再嫁。”(220)
(二)宋代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否被剥夺
陈东原虽然认为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直转急下”,但并未涉及妇女的财产权利问题。较早将妇女财产权利与唐宋社会变革联系起来考察的学者是朱瑞熙,他在《宋代社会研究》一书中,一方面认为“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又指出她们“也还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其财产权利被剥夺殆尽是在“元、明以后”,“妇女业已丧失了对于随嫁田产的自主权”(221)。大约同时,陈智超在《〈袁氏世范〉所见南宋民庶地主》一文中也较概括地探究了这个问题,认为:宋代“妇女在一定条件下也有一定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既然妇女有一定的继承权,与拥有土地的妇女联姻当然可以获得土地”(222)。研究者们此后的探讨更加细化、具体化,至于其论点则各自强调不同方面。(www.daowen.com)
对于这一问题较早进行具体研究的是袁俐,她在其长篇论文《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中,分别从父家财产的继承、随嫁资产的转移、寡妇财产权益的得失等三大方面作探讨。她又将在父家财产的继承方面分为法定承分和遗嘱承分两种情况,又将法定承分情况分为在室女(尚未出嫁者)、出嫁女、归宗女(出嫁后因故当居父家者)三种类型。仅由此即可见其探讨之仔细,其结论是: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一直稳定不变;出嫁女从宋代起则只能承分三分之一的户绝财产,并为后代所承袭;归宗女的承产量在宋代经历了递减的变化”。但她不赞成“由此推论女子地位的下降”,而认为“是女子财产继承法逐渐趋于完善、趋于‘合理’的表现”,“女子的财产继承法在宋代经历了具有关键性的进步过程”(223)。
此后,有的论文强调宋代妇女财产权利下降。如姚红在《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一文中认为:南宋中期以后,“寡妇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也日益被剥夺”。并进而指出:“两宋社会确实是妇女地位严重下降的转折时期。”(224)唐自斌在《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与婚姻权力问题》一文中指出:“这种权利很有限”,“不可对此估计过高”(225)。
与上述论点不同,较多的著述强调宋代妇女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甚至较前扩大。如邓小南在《宋代士人家族中的妇女——以苏州为例》一文中指出:“从宋代苏州士人家族的妇女社会实践活动来看,她们中的不少人事实上管理着家族产业,成为家族事务正常运转所倚重的对象;其中有些更以不同的方式辅助乃至介入了夫君子嗣的事业。”(226)宋东侠在《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一文中认为: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较前扩大,除与兄弟分析家产外,亦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同时又可借助嫁资而获得部分财产继承权”(227)。邢铁的长篇论文《唐宋时期妇女的分家权益》跨越唐、宋两代,对妇女在家庭财产的析分和家庭门房的继立两个方面的权益进行全面考察之后,指出:“妇女在参政、社交方面确实不如男子,如果从家庭地位方面看,在作为女主人当家理财方面却不比男子低。”(228)李智萍在《宋代女户的财产来源》一文中认为:“女户是由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宋代女性取得了一定的财产继承权,部分继承了财产的女性方能改立女户。其中,女儿和寡妇是绝户财产名实合一的继承者,夫亡子幼家庭中寡母则以无名有实的间接方式继产。”(229)奁产陪嫁是女性参与娘家财产分配的最主要的方式,有的研究者以此作为探讨对象。邢铁在《宋代的奁田和墓田》一文中指出:“宋代的陪嫁之风很盛。”“置备陪嫁妆产是父母对女儿的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女儿的一种财产权利。”“一般富户的嫁女奁田为六七十亩。”(230)高楠、王茂华在《宋代家庭中的奁产纠纷——以在室女为例》一文中认为:“终宋之世,以妆奁嫁女是为法律所规定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当在室女的奁产权受到侵犯时,她们甚至不惜采用诉讼这一大多数中国人所不愿面对的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诉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自身所具有的法制观念和经济观念。”(231)高楠在《宋代家庭中的奁产纠纷——以已婚女为例》一文中指出:“宋代家庭中夫妻之间、已婚女与丈夫族人之间的奁产纠纷不乏其例。透过这个窗口,我们可以观察到两宋时期已婚女性的法制观、财产观及家庭内部在经济利益作用下的人际关系变化。”(232)
关于宋代妇女财产权利问题的讨论同样引起了外国学者和海外学者的重视。如伊沛霞在《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中指出:“史料表明宋代妇女有很大的财产权。从现存的法律判决看,每当判官被请去监督财产分割时,就会为女儿留出一份相当于儿子那一份一半的财产以做嫁妆。不仅如此,带嫁妆的女人婚后有生之年始终有相当大的权力控制着它们的使用和处置,再婚时甚至可以带走。”他还认为:“自唐代至北宋”,“嫁资的数量在升高”(233)。美国学者柏清韵在《唐代至宋代的婚姻和财产法:从父系体系的疏离》一文中指出:在宋代财产不是更严格地由男子继承并完全保留在男性宗族中,而是被赋予女儿和寡妇继承或控制,从而进入异姓家庭(234)。柳田节子的论文《宋代女子的财产权——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承分》从“改嫁与妆奁财产”、“改嫁与亡夫的财产”、“女合承男之半”及“女子田产所有”等四方面说明宋代妇女具有一定的财产权(235)。而柳立言则有《宋代女儿的法律权利和责任》(236)、《宋代分家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237)等长篇论文发表。他认为:宋代“单就继承财产的角度来说,女儿绝对受惠”。“宋代若干男性执法者相当维护女性的权益”,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宋代“愈来愈多的士大夫来自中产家庭,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就处处受惠于女性,深切知道女性对家庭的奉献和重要性”(238)。
(三)如何理解“女无外事”
早年的妇女史研究有个较为明显的缺陷,即将儒家的理念等同于社会的实情,妇女史研究只不过是为这些固有的概念作注释。可喜的是,这种局面如今已有改观。比如对于所谓“男外女内”、“女无外事”,就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古代妇女并非完全局限于小天地,“无职业,无知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台湾学者刘静贞依据宋代的大量墓志碑铭,在《女无外事?——墓志碑铭所见之北宋士大夫社会秩序理念》一文中对此提出质疑(239)。
其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全汉升的《宋代女子的职业与生计》一文实际上反驳了古代妇女“无职业”之说。他列举了宋代妇女较为广泛地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以谋生的史实,其中包括实业、游艺、杂役等各方面。仅就实业而言,又有“开茶肆的”、“开食店的”、“开药铺的”、“作小贩的”等等(240)。为了扭转古代妇女的全部生活不过是围着锅台转,她们的历史作用无非是生儿育女这一传统观念,笔者有《两宋妇女的历史贡献》一文,从参与政治、主持家政、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等方面揭示宋代妇女的社会活动和历史贡献,认为:“历史毕竟比概念更丰富,即使是‘女无外事’、‘女子居内’之类也不是外延可以无限延伸的概念。”(241)吴旭霞在《浅谈宋代妇女的就业》一文中指出:“宋代妇女就业的种类不是十分广泛,主要局限于服务性、商业性、手工业等行业。”“宋代广大妇女就业,投入社会,对她们社会地位的提高有很大的影响。”“宋代中下层妇女已经迈出了争取自身解放的第一步,虽然多少有些无奈,但也是难能可贵的。”(242)宋东侠在《浅议宋代妇女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一文中认为:“宋代与前代相较,妇女尤其江南地区的妇女相对较多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之中,主要是手工业和商业领域,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因之其社会地位亦相应地得以提高。”“宋代妇女已由传统家庭角色一元化模式演变为兼家庭、社会、自我的多元化模式,为宋代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宋代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构件之一”(243)。鲍家麟、吕慧慈在《妇人之仁与外事——宋代妇女和社会公共事业》一文中指出:宋代妇女“并不完全被杜绝于所谓的公共领域之外,她们参预闺户外的公共事业,其行动、见解、捐助都对社会乡里社区有所贡献”(244)。张金花的《宋代女性经商探析》一文在分析了其基本形式、主要特征和社会根源之后,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宋代妇女已经部分地脱离家庭,走上社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245)
(四)视阈拓展与分类研究
当前这项研究的发展趋势,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研究视阈逐渐拓展。从前研究者们论证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往往局限于婚姻自主权和离婚再嫁权。如今这种局面已被突破,有关论著不仅涉及财产继承权、社会参与权,还着眼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种权益乃至意识的觉醒。如宋东侠在《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论略》一文中认为:“宋代妇女在刑事法律中的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本人犯罪在量刑上受到减等的优待,而且无辜被罪的范围缩小,宋代法律给予妇女越来越多的人身自由权利。”(246)舒红霞在《执著与背叛:宋代女性意识之觉醒》一文中指出:“宋代女性意识之觉醒主要体现在她们对于女性作为‘人’的本质需要的执著追求,具体说是对婚姻中爱情的追求,对封建伦理角色之外的女性个人价值的追求:即接受教育与进行文艺创造、关怀现实与参与社会活动等个人生存空间的努力开掘。这种追求是人性觉醒之表现,也是对礼教规范的传统女性角色之背叛。”(247)铁爱花在《宋代女性阅读活动初探》一文中认为:“宋代女性的阅读内容非常广泛”,“具有多元性、自主选择性及持续性的特点。她们通过阅读学习知识,并以多种方式作用于社会,对于提高国民素质、传承文明有着积极的意义”(248)。杨果、铁爱花的《从唐宋性越轨法律看女性人身权益的演变》一文依据大量过去未受关注的史料,别开生面地指出:“宋代社会较为重视女性的人身权益”,“通过对唐宋有关性越轨的主要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比照与分析,可以看到宋代女性人身权益比唐代有一定程度的伸张”(249)。铁爱花在《论宋代国家对女性的旌表》一文中认为:“宋代国家通过朝廷和地方两级,以多种方式,对孝行显著、节行突出、为地方和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女性进行旌表。”(250)学者关注范围的扩大是研究走向深入的表现,今后应当还有再拓展的空间。
二是注重分层研究与分类研究。高世瑜在《发展与困惑——新时期中国内地的妇女史研究》一文中正确地指出:“妇女史建立的前提就是妇女是个‘共同体’,有着群体共性与整体性,否则,作为社会群体史的妇女史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251)然而从前的妇女史研究确实存在强调共性、同一性,忽视个性、多样性,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倾向。邓小南在《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一文中很有见地认为:“对于今天的妇女史研究者而言,有意义的论题不是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简单的‘上升’或者‘下降’,而是应该以历史的眼光去认识妇女实际社会角色丰富而复杂的内涵。”(252)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身份、不同角色乃至不同家庭、不同个体的妇女并不存在相同或完全相同的历史命运和社会地位。为了较好地处理共性与个性、同一性与多样性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者们越来越注重对宋代妇女作分层、分类、分民族、分地域的较为具体的研究。如今这类研究成果逐渐增多,有专门研究下层妇女的论文,如王曾瑜的《宋代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的奴隶制》(253)、王延中的《宋代奴婢实态研究》(254)、柳田节子的《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255)、宋东侠的《宋代“女使”简论》(256)以及谢桃坊的《宋代歌妓考略》(257)、梁庚尧的《宋代伎艺人的社会地位》(258)、柏文莉的《宋代的家妓和妾》(259)等;有专门研究上层妇女的著述,如笔者的《宋代的公主》(260)、魏志江的《论宋代后妃》(261)、张明华的《“靖康之难”被掳北宋宫廷及宗室女性研究》(262)以及汪圣铎的《宋代女性享受俸禄研究》(263)等;也有将特定阶层与具体地域结合起来作专门研究的论文,如邓小南的《宋代士人家族中的妇女——以苏州为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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