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国际和平组织探索

中国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国际和平组织探索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后,中国正式承担起与美、英、苏三国共同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义务与责任,并转而主张在战争结束前建立新的国际组织。

中国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国际和平组织探索

二、中国政府关于建立战后国际和平组织的主张与实践

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对国际联盟一度失望的国民政府也在舆论的推动下就改造国联、建立有力的国际和平组织提出了一些零星的主张。1938年4月1日,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决议案》,在有关外交方针的第二项中提出,“对于国际和平机构,及保障国际和平之公约,尽力维护,并充实其权威”。[160]1939年11月,中国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全体会议宣言中表示:“此次东亚与西欧战事结束之时,诚能产生一种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则人类和平共存之光明,庶几随战争之终结而开始。……吾人更希望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力量,皆为此一崇高目的,即建立一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而努力也。”[161]国民党要员张群在1940年元旦《今年国民努力的目标》的讲话中表示:“建立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的目标乃为全国同胞在国际关系上应当共同努力之点。”[162]1940年1月22日,国际反侵略运动中国分会扩大组织成立二周年纪念之际,副会长邵力子在中央电台讲话中强调指出,中国分会要和总会及各国分会合作,在“这次大战后,建立强有力的和平机构,来维持集体的安全,使全世界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皆能生存发展于自由空气之中,不复有兼并侵略的祸害”。[163]

随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和国际反法西斯力量的团结,国民政府认识到正式讨论和研究战后国际和平方案的时机已经成熟,因而积极发表言论阐明政府主张。1941年12月22日,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通过的《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中,就外交方针指示说,今后外交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与盟国的协同作战,以争取反侵略战争的胜利;一是研究“如何与各友邦加强合作,以确立保障世界永久和平之国际组织”。[164]1942年1月和6月,国民党宣传部长王世杰与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先后发表演讲,呼吁“重建世界和平”,“建立世界和平组织,订立公约,以代替过去之国际公约”。[165]同年10月11日,外交部长宋子文在纽约市的庆祝大会上,强调了建立世界集体安全新机构的必要性。他指出:“中国之天然欲望,乃欲尽速设立联合国家之执行委员会,自此产生一种可行之世界秩序,以及一种能于战时及战后在国际间推行正义、实施法律与秩序之国际工具。吾人已由惨痛经验中获知,如不能产生一种集体安全之现实机构,并在战争结束前,即战争之压力使各项合作能获依据时发生实际效力,则任何前进计划均不能与当前努力相配。”[166]宋美龄访美期间,也一再敦促美国为建立新的世界和平组织而努力,她说,“诸君当前之急务,乃系协助胜利,并创建与维护一种永久之和平”,中国非常“渴望并准备与诸君及其他民族合作,共同奠定一种真实与持久之基础,以建设一合理而进步之世界社会”。[167]宋美龄明确地表示赞成战后建立类似国际联盟的组织及国际警察力量。[168]1943年4月,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与英国外相艾登就战后成立国际和平组织问题进行了晤谈,双方认为“战后国际组织当以四大国为主体,负责指导,不能如前次国联放任各小国,故四大国应及早具有共同一致之政策”。[169]同年7月,蒋介石发表《告联合国民众书》,在谈到战后国际机构时表示,联合国必须在战时及早成立一个共同作战的机构。因为此种机构的成立,不独可以便利联合国间战略政策的统一,并且可以奠定战后合作的基础;战后的世界,必须创立一个保有充分“国际武力”的和平机构,以确保世界正义与集体安全,并藉以推进世界的民主政治。[170]1943年9月的第三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上,蒋介石以行政院长身份报告内政与外交时,明确指出:“我国的外交政策是以三民主义的精神为基础,对内在恢复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对外应辅助亚洲各民族之独立与解放。”[171]同时还提出和平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中、美两国关系百余年所表现之传统友谊必须继续,中国与壤地最近之伟大邻邦苏联之关系必须维持于互相谅解之基础之上;即中国与其他邻邦之关系亦复如是。任何均势之局面,决不能有助于和平之目的。[172](www.daowen.com)

除了上述言论之外,国民政府也开始将建立战后国际和平组织问题正式列入议程。1942年6月间,国防最高委员会下属的国际问题讨论会根据中国的立场,并参照世界情势拟定了中国关于战后国际组织的第一份政策文件——《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该草案共25节,阐述了被称为国际集团会的新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组织构成、运作规程等内容。[173]该草案有两大特点:一是组织之更革,包括理事会改为常设,另增设军缩委员会、经济合作委员会、国际警察,并扩充国联原有的国际劳工局的范围,改组为国际社会福利局,办理国际社会福利事业。理事会理事和军缩委员会及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的确定采取指定与选举并用的办法。二是制度之更改,包括取消表决时的一致通过原则,改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议、界定侵略定义、加强制裁、委任统治地国际化等五个方面。从草案所强调的这两大特点不难看出,它基本上涵盖了当时民众对于改造国联和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核心观点,是中国民意的集中反映。但从草案对国际组织成立步骤的设定来看,当时的国民政府并不认为成立这样一个国际组织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为草案主张战后先开和会,订立和约,然后由中、英、美、苏及其他盟国共同担任和约之执行及和平之保障,待和约成立一两年以后,世界秩序大体恢复时,才讨论集团会公约,进而建立国际组织。[174]

随着1943年战场形势发生有利于盟国的重大转折,反法西斯各主要盟国都在就战后建立一个维护和平的世界性组织进行具体的筹划。1943年10月,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明确宣告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后,中国正式承担起与美、英、苏三国共同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义务与责任,并转而主张在战争结束前建立新的国际组织。1943年11月下旬,四国首脑分别在开罗会议(中、美、英)和德黑兰会议(苏、美、英)上,就新组织的总体设想和框架结构原则性地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新的进展。罗斯福在开罗会议期间对蒋介石表示,中国应取得它作为四强之一的国际地位,“并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四强小组机构并参与制订该机构的一切决定”。蒋介石则愉悦地表示,“中国将欣然参加四强的一切机构和参与制定决定”。[175]开罗会议期间,王宠惠还拟成《关于设立四国机构或联合国机构问题》节略,于11月24日递交美国总统助理霍普金斯请转呈罗斯福,并秉承蒋介石的意旨声明,此非提案而系蒋介石的个人意见,以供罗斯福总统参考研究。[176]该节略包括四点内容:(一)在联合国总机构未能设置以前,由美、英、苏、中四国及早成立四国机构,以便协商关于四国宣言所规定之事项;(二)上述四国机构之经常机关,设于华盛顿,但有时亦可在伦敦、重庆或莫斯科开会;(三)四国机构应负筹设联合国总机构之责;(四)联合国总机构之组织,中国政府赞同美政府所拟议由十一个联合国组成一种执行机关,由美、英、苏、中四国任主席团之办法。[177]1944年6月2日,蒋介石在致罗斯福的电报中表示:“中国向来主张早日成立此种机构,如其可能,并望在战事结束以前成立。”[178]此后,中国又参加了筹备联合国成立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旧金山制宪会议,并在这两次重要会议上就即将成立的联合国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建议,为联合国的创建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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