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中叶江淮地区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与农民起义

唐中叶江淮地区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与农民起义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中唐时期肃、代两朝江淮地区豪强富户的新发展,考察此间江淮地区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及其与农民起义的关系,从一个侧面探讨唐中叶南方社会结构的变迁。暗流涌动的江淮地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县乡吏治富豪化趋势,这加剧了唐帝国内部社会矛盾,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恶化。唐中叶该地区频繁发生由豪强富户领导的农民起义,即是这种变化的具体体现。

唐中叶江淮地区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与农民起义

唐中叶江淮地区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与农民起义

唐中叶江淮地区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与农民起义(1)

李福长 李碧妍

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 上海 200444)

近年来,关于唐宋社会变迁的研究成为史学界的一个热点。早年提出“豪族共同体”观点的日本著名历史学家谷川道雄先生曾经指出,在唐代后半期的民众动向中,土豪层的崛起可以被看做是当时的一个重要历史现象。他说:“看一看唐代后半期民众的动向,就会发现那种与唐代贵族相区别的土豪层所领导的民众的地域集团已在历史上明显出现。我们很容易想象出这就是宋以后那种新社会的原型。”(2)日本学者较早注意到唐代后期土豪层的成长,并分别从军事政治以至社会经济层面作具体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如菊池英夫的《节度使权力与所谓土豪层》(3)从军事形态分析了藩镇权力的盛衰与土豪势力的起伏关系。渡边道夫的《吴越国的建国过程》(4)论述了钱镠吴越国军事核心杭州八都的权力关系。山根直生《唐末藩镇体制之变容——以淮南节度使为事例》(5)一文,讨论了淮南杨吴政权的财政背景以及土豪集团错综复杂的关系。佐竹靖彦《唐宋变革期江南东西路的土地所有及土地政策——义门的生长线索》(6)论述了唐朝中后期江南东西路渐次出现由自耕农、富农、中小地主结成的义门势力,并对其抗衡官僚一元支配的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态进行了探讨。石田勇作所撰《唐和五代的村落统治的变容》(7)一文讨论了乡村社会的组织情况,认为唐代的里正与村落中成长着的地主阶层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内学者周殿杰先生在《肃代之际的江淮和大历财政改革》(8)一文中,注意到肃、代之际江淮地区州县豪强富户参与并领导当地农民起义这一现象。林文勋先生提出了唐宋到明清社会为“富民社会”这一学术观点,认为富民是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家对乡村实施统治的重要力量,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力。依照林先生的说法,富民问题是解开唐宋以来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一把钥匙(9)。谷更有先生则在《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10)一书中考察了富户乡治责任强化的问题。

关于唐宋之际的富豪阶层,史书中的称呼复杂多样,约略有“豪强”“豪姓”“酋豪”“土豪”“豪右”“富室”“富姓”“富民”“富家”等多种称谓,多数史家视其为等量齐观的一个阶层。按照晚唐作家杜牧《上盐铁裴侍郎书》中的说法,江淮地区的土豪不仅是州县大户,而且具有土盐商的身份(11)。这方面最著名的人物莫过于唐末农民起义的领袖黄巢和吴越国创始人钱镠了,他们均有土豪兼盐商的双重身份。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多关注唐末五代江淮地区土豪层的发展变化,较少关注唐中叶江淮地区早期富豪阶层的变化。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中唐时期肃、代两朝江淮地区豪强富户的新发展,考察此间江淮地区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及其与农民起义的关系,从一个侧面探讨唐中叶南方社会结构的变迁。

唐朝“安史之乱”后,南方乡村社会悄然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暗流涌动的江淮地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县乡吏治富豪化趋势,这加剧了唐帝国内部社会矛盾,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恶化。唐中叶该地区频繁发生由豪强富户领导的农民起义,即是这种变化的具体体现。以此为标志,唐朝逐渐失去了赖以存活的南方基层社会。

一、“安史之乱”后江淮地区的经济压力与农民起义

中唐以来,唐朝社会经济中心南移的速度加快了。“安史之乱”的爆发,使得北方经济迅速衰弱。众所周知,战前的关中“号称沃野”(12),以洛阳为中心的河南地区更是当时的经济中心。“安史之乱”后,“函、陕凋残,东周尤甚”(13)中原陷入社会全面凋敝状态,“东至郑、汴,达于徐方,北自覃怀,经于相土,人烟断绝,千里萧条”(14)。战乱后的河北则掌握在叛军和割据地方的节度使手里,河南、淄青、荆襄和剑南等地节度使拥兵自重,拒绝向朝廷上缴租赋,中央财政所能依靠的就只剩下江淮地区了。正如时人所说:“今天下大乱,惟南方完富。”(15)“兵食所资,独江南两道耳。”(16)“两河有事,职税所办者,惟在江东”(17)。这些历史记载反映了当时江淮地区不可替代的重要经济地位。

为了维持中央的正常运行以及应付巨大的军费开销,唐朝采取了各种手段争取江淮地区的财源。比如“肃宗建号于灵武,用云间郑叔清为御史,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以裨国用”(18)。这是公然在向江淮豪族富商卖官鬻爵。第五琦任江淮租庸使时,“江、淮租庸市轻货,溯江、汉而上至洋川”(19),后来唐朝作榷盐法的财政改革,中央财政仍然依赖江淮地区,正所谓:“今方用兵,财赋为急,财赋所产,江、淮居多。”(20)

中唐时期,随着朝廷政局的变化,江淮地方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朝廷对南方的过分依赖,使江淮地区的民众不得不承担起了前所未有的经济负担。进入肃宗朝以后,接踵而来的兵乱与天灾无疑是雪上加霜,民众不堪重负。比如肃宗朝末年,江淮先遭刘展叛乱,又遇南下的平卢军大掠,该地区遭受了自安史之乱爆发后最为严重的破坏。史载:“安、史之乱,乱兵不及江、淮,至是,其民始罹荼毒矣。”(21)肃、代之际,江淮饥旱连连,民不聊生。“乾元中,江淮凶饥,相扇啸聚。”(22)上元年间还发生了更为严重的饥荒,史载:“上元元年……江东新刳于兵,郡旱饥,民交走死无吊。”(23)“上元二年九月,江、淮大饥,人相食。”(24)到了宝应元年(762)冬季十月,江淮的饥荒范围有所扩大,以致“三吴饥,人相食,厉鬼出行,札丧毒痡,淮湖之境,骼胔成岳”(25)。可见,当时严重的灾荒已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唐政府却丝毫未停止横征暴敛,反而变本加厉地争夺江淮财富。宝应元年(762),即刘展叛乱被平定的第二年,元载为租庸使大肆搜刮江淮民众,他“以江、淮虽经兵荒,其民比诸道犹有资产,乃按籍举八年租调之违负及逋逃者,计其大数而征之;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负之有无,资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26)。如此横征暴敛,致使“民有蓄谷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或相聚山泽为群盗,州县不能制”(27)。元载的所作所为随即引发了唐中叶最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场由袁晁领导的浙东农民起义,直接导致了此后十余年间江淮地区持续不断的农民起义。史料中屡见中唐时期民众因饥荒和赋税太重而相聚为盗的记载。如“草贼帅张度因荒馑聚徒于阳羡西山”。(28)又如“宣州……此土征赋,或有不供者,因聚而为盗”(29)。这说明政府对农民的过分盘剥是导致“安史之乱”后江淮一带持续不停发生起义的主要原因。

张泽咸先生统计,在中唐肃、代两朝发生的农民起义中,江淮地区的占了约44%(30),比例之高,超过以往任何时期。正所谓:“中原大乱,江淮多盗。”(31)这是时人对时局的客观评价。在北方官军正陷入与叛军的鏖战之时,南方地区也陷入了因财赋负担过重而导致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困境中,大唐帝国全面交困,国运衰亡已成必然。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中唐江淮农民起义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突出现象,即州县富人“皆去为盗贼”(32),这一点很值得注意,有必要对之作进一步的探讨。

史料记载:“沈千载者,新安大豪,结椎剽之党,为之囊橐。”(33)永泰初,(宣州)“土贼王方据险作叛”(34)。“苏州豪士方清因岁凶诱流殍为盗。积数万,依黟、歙间,阻山自防,东南厌苦。”(35)另据《册府元龟·选任》的记载,方清为“土豪”(36)。《太平寰宇记》及《新安志》则称其为“土人”(37)。事实上,这些人不仅自身“去为盗贼”,而且他们还是各种起义的领导者。史料所称这些“土豪”“大豪”“豪士”“土人”都是地方豪强一类的人物。

这类地方豪强在唐代的一些文书中又多和“富户”相连称。如前引史料称“郑叔清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38),元结《崔谭州表》亦云:“及领此州在今日,能使孤寡老弱无悲忧,单贫困穷安其乡,富豪强家无利害,贾人就食之类,各得其业,职役供给,不匮人而当于有司。”(39)杜牧《同州澄城县户工仓尉厅壁记》曰:“是以年多薄稔(40),复绝丝麻蔬果之饶,固无豪族富室,大抵民户高下相差埒。”(41)杜牧《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礼部尚书御史大夫充浙江西道都团练观察处置等使上柱国清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赠吏部尚书崔公行状》曰:“豪商大贾,不得轻役,不得隐田。”(42)由此可见,此类富室、富豪、富商在当时或许是被等量齐观的一个阶层。在以农业为主的唐代社会中,富户中的大多数人靠在乡村中经营土地而致富。正如杜甫《东西两川说》说:“豪族兼有其地而转富。”(43)所以,富户往往就是乡县豪强。然而,富豪阶层在当时多不被官方所信赖。正如常衮《授李栖筠浙西观察使制》中所说:“三吴之会,有盐井铜山,有豪门大贾,利之所聚,奸之所生。”(44)当时政府对地方豪强富户的怀疑于此可见一斑,在高税赋的重压下,地方豪强自然会走上反抗政府的道路。

从相关史载来看,三吴地区这类豪门大贾或从事与盐铁有关的行当,或从事与漕运、邮递等色役相关的行当,都是些高利润与高风险并存的行业。由于这些色役无一例外地带有高风险性,极易造钱物的损失,需要有能力赔偿的人来承担。而豪强富户丰厚的资产正好符合官府的需要,所以官府才让他们承担这些色役(45)

虽然对于富户所承担的色役,政府给予了免除差役的优惠政策,但官府的贪婪无度,仍使富户们纷纷破产。所以刘晏在述及漕督和捉驿富户时说:“初,州县取富人督漕挽,谓之‘船头’;主邮递,谓之‘捉驿’;税外横取,谓之‘白著’。人不堪命,皆去为盗贼。上元、宝应间,如袁晁、陈庄、方清、许钦等乱江淮,十余年乃定。”(46)因此,中唐肃、代二朝江淮地区发生的很多民众起义是由这样一群主持各种色役的豪强富户发起的。“安史之乱”后,在江淮地区受唐政府横征暴敛的不仅是广大的农民,当地豪强富户所受到的盘剥也很严重。又由于连年的兵荒马乱及灾荒,豪强富户吸纳了大量的失业流民,以致“民疲于赋敛者多归之”(47),最终形成了浩浩荡荡的起义大军

二、江淮地区乡县吏治的富豪化趋势

资治通鉴》卷二二二记载,宝应元年租庸使元载督征租税,导致聚众抗税,“民众重足以待命,或相聚山泽为群盗,州县不能制”(48)。在元载征租调的过程中,他“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49),这一现象值得人们注意。

唐代县令是“亲民要职”(50)。《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记载:“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51)本来,劝课农桑、均平赋役是县令最为重要的职责。唐前期重视县令的选任。唐玄宗统治前期,曾召集天下所有县令到中央亲自面试,并作《令长新戒》赐天下县令。唐玄宗也曾下《安养百姓及诸改革制》,其中详述精选县令的条款:“宜令选人内取中外清资是明经进士应制明法并资荫出身有干局书判者,各于当色内量减一两选注选拟。赴任之日,仍令引见,朕当察审去就,其老弱者,更不得辄注。考满之后,准畿官等例三选听集。在任有政绩尤异者,三考外委本道采访使与通状,应是下下县,仍并升为中下县。又令长字人,不可蹙阙。比来补授,直至选时。亦有县在僻远,多不情愿,遂虚其位,累载阙人。既无本官,为政不一,户口逃散,莫不由兹。自今已后,宜令选司先量才注拟,如非时有事故等阙者,所有当月牒中书门下,于内外官中简择进拟遣。今所在京员外人数稍众,既无职事,颇亦滞才,其高品者,宜简择量授郡守。六品以下堪理人者,亦授县令,俾其效用,冀有成绩。天下郡县先有欠公廨本处,今既分税钱,并准式依本足例支给,使厚其禄,以竭其心。……”(52)该制固然是对“比来中下县令,或非精选,吏曹因循,徒务填阙天下”(53)的情况而提出的改革措施,但是不难发现,当时对县治的重视程度还是很高的。尤其是对县令的选任,中央提出了“老弱者,不得辄注”“量才注拟”“简择无职事之京官充任”等条款。

但是,“安史之乱”后元载所采取的措施违背了以往选任县令的惯例。此时,县令的人选,早已由中央选派的科举出身的“官员”一变而为由地方“吏员”充任了。而且不少县令已将征赋之职完全委任于下级胥吏,胥吏的粗暴催征,加剧了官府与民众的矛盾。肃宗即位之初所颁布的《申戒刺史考察县令诏》详细描述了当时腐败的县治,文曰:“且诸县令,员数应多。如闻处理之间,廉平者少;或使司所奏,以功见称;或主司所拟,循资而授。傥乖任用,空忝亲人。或有案牍之间,曾未闲於令式;征赋之际,皆委任於胥徒。繇是吏转生奸,遂为蠹政,人不堪命,因而失业,兴言及此,良用怃然。”(54)元载“择豪吏为县令”之举在当时恐怕是一个普遍的情况,这也许是正常选补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难以有效执行的缘故。但是,选用胥吏充当县令虽有益于政府征收租税,却无法缓解官民矛盾。胥吏县令成了政府横征暴敛的帮凶。

那么,中唐江淮地区的“豪吏”又是一些什么样的人物呢?《唐语林》对此有比较翔实的记载:韩晋公镇浙西地,痛行捶挞,人皆股慄。时德宗幸梁洋,众心遽惑。公控领十五部人不动摇,而遍惩里胥。或有诘者,云:“里胥闻擒贼不获,惧死而逃,哨聚其类,曰:‘我辈进退皆死,何如死中求生乎?’乃挠村劫县,浸蔓滋多。且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依。杖煞一番老而狡黠者,其后补署,悉用年少,惜身保家,不敢为恶矣。今上在外,不欲更有小寇以挠上心。”(55)这里所记载的是德宗初年两浙地区的吏治情况,距“安史之乱”为时不远,所谓的“豪吏”其实就是地方上的豪强,他们“族系相依”,在地方上有一定的势力,当时充当里正的多是这类地方豪强。

中唐时期,豪强胥吏不仅担任县令,而且控制了更多的如里正一类的乡村基层管理职务,这种情况与唐初有很大不同。按《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记载:“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56)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57),当唐代中后期土地兼并、贫富分化、户口版荡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以“贫富为差”征收赋税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天宝年间“安史之乱”的爆发,其实是加剧了这一变化的进程。因此,政府必然把税源更多地倾向在“富户”身上。然而去向富户征税仍旧靠徒有虚名的低级勋官或“清白干济”的白丁的话,显然已不合时宜了(58)。县乡吏治的富豪化趋势已成为必然趋势。

按《通典》记载,唐代里正职责为:“掌按比戶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59)里正是催督赋役和保卫安全的最直接的执行者与维护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乡村农户的经济命运(60)。里正职责的重要性正在于此。在私有制经济日益发展的中唐时期,政府要想凭借那些无财无势的里正、村正达到从富户手中争取更多的赋税无疑是困难的。横征暴敛对“清平强干”者也必然难以忍受,于是政府只有选取那些本身就是权势户或地头蛇的豪强富户们去承担催驱赋役、维系治安的责任才是一条适宜的出路(61)

如上所述,中唐时期“里胥者,皆乡县豪吏”,这种现象在江淮地区的普遍存在,为元载选拔“豪吏为县令而督之”提供了可能的条件。里正由县令选拔,此时县令、里正皆为乡县豪吏,其沆瀣一气自然就不难理解了。所以我们看到刘晏论及赈给时曾说:“又赈给近侥幸,吏下为奸,强得之多,弱得之少。”(62)肃宗的诏令也说:“吏转生奸,遂为蠹政,人不堪命,因而失业。”(63)正是豪强富户把持县乡政府,加剧了乡民失业的速度,这为农民起义提供了充分的人力资源。

其实,中唐江淮地区吏治的腐败,已不仅限于乡县之治,郡守不称职者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肃宗初年,在广陵郡副大使李成式幕府任职的萧颖士曾上书宰相崔圆,书中尖锐地指出:“淮左江东三十余郡,无一良二千石,岂惟不才,乃皆中人以下之不逮,其间败衂,略难胜述。比者吴郡晋陵之江东海陵诸界,已有草窃屯聚,保于洲岛,剽掠村浦,为害日滋。”(64)肃宗即位之初,朝廷曾以“时未复京师,举选路绝,诏(崔)涣充江淮宣谕选补使,以收遗逸”(65)。但结果是“惑于听受,为下吏所鬻,滥进者非一,以不称职闻”(66)。联系当时“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以裨国用”(67)的情况,不能不说肃宗皇帝所颁布的《申戒刺史考察县令诏》只能是流于一纸空文了。

我们再来看一下德宗初年韩滉镇守两浙时的情况。《新唐书》记载:“时里胥有罪,辄杀无贷,人怪之。滉曰:‘袁晁本一鞭背史,禽贼有负,聚其类以反,此辈皆乡县豪黠,不如杀之,用年少者,惜身保家不为恶,又以贼非牛酒不啸结,乃禁屠牛,以绝其谋。婺州属县有犯令者,诛及邻伍,坐死数十百人。又遣官分察境内,罪涉疑似必诛,一判辄数十人,下皆愁怖。”(68)这条史料和前引《唐语林》的记载反映的情况大致相似,不过文中提及“袁晁本一鞭背史”,却是目前所见关于袁晁身份的唯一史料记载。由此可见,袁晁本来也只是一个下级胥吏,被韩滉称为“乡县豪黠”,也是当地土豪一类的人物。所谓“聚其类以反”,显示了当时响应袁晁的起义者不在少数。袁晁之所以能“哨聚其类”,这与“乡县豪吏,族系相依”的地方势力网势必有一定的联系。

再联系《唐语林》的记载来看,袁晁之所以会铤而走险发动起义,是因为他本是为官府服务的地方毫吏,只因“擒贼不获,惧死而逃”,在犯了渎职罪之后抱着“进退皆死,何如死中求生乎?”的侥幸心理,才孤注一掷决心发动起义。按《唐律疏议》的记载,唐代将、吏受派遣追捕罪人不得,受到的惩治是很严厉的。当时规定:“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若以罪人合死而论,罪减一等,将、吏处流三千里;减二等,将、吏合徒三年;减三等,将、吏徒二年半,处罚非常严厉。另外,即使非将、吏,停职在家的前职、前官、勋官等一类人,遇到上述情况,其罪也只减现任将、吏一等。以“安史之乱”后“江淮多盗”的局势来看,捕亡确实是当时摆在里胥面前的棘手问题。袁晁的“擒贼不获”,按律当处以流刑,且在安史之乱这样的背景下,极有可能被官方拉去与叛军作战,所谓“进退皆死”并非危言耸听。

肃代之际,江淮所遭受的刘展叛乱、平卢军的大掠,以及连年的天灾与租赋的横征暴敛,终于爆发了袁晁领导的农民起义。农民起义的规模最终发展为二十万之众,已与唐末黄巢大起义人数大致相当,形势蔚为壮观。其间的参与者大多数为受到政府严重盘剥、不堪重负而奋起反抗的贫穷农民,但领导者袁晁却是一个地方豪强之流的下级胥吏。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安史之乱”后的江淮地区,豪强在乡县基层社会已经成为有相当实力的地方政治势力了,甚至可以挑战中央的权威。

三、唐朝遏制豪强势力的措施

面对豪强富户迅速崛起的这一情况,唐朝中央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打击和遏制。在政治方面,较为缓和的举措是改善乡县吏治,如肃宗颁布《申戒刺史考察县令诏》曰:“天下县令,各仰本州府长官审加详察。如有衰耄暗弱,或贪财纵暴,不闲时政,为害于人,并具名录奏,即与改替。其才职相当者,并依旧奏定。已后有不称者,所繇官长,量加殿黜。庶理人之职,无或谬焉。”(69)虽然在当时中央和地方都未必能有效地执行该诏令的措施,但至少当时的中央已认识到了吏治腐败的问题。后来的代、德、宪宗诸朝对此还是采取了一定的整治措施。另外一项遏制豪强大姓的重要举措就是对其进行强制迁徙,如大历年间浙西观察使李栖筠“奏部豪姓徙贯京兆、河南,规脱徭科,请量产出赋,以杜奸谋。诏可”(70)。此外,更多的地方观察使、刺史等则是对当地豪强富户的土地兼并加以一定的遏制,并对赋税差役等予以一定的均平。如贞元年间齐抗担任苏州刺史时期,对于吴郡“浮徭冒役,吏禁或弛,占著名数,户版不均”的情况,“阅其生齿,书其比要”,使得“强家大猾,不得盖藏”(71)

除了对于聚众起义、阻山自防的豪强予以坚决镇压以外,德宗初年韩滉任两浙观察使期间,还采取了比较严苛的遍惩里胥的措施。一旦里胥有罪,则辄杀无贷,若属县有犯令者,则诛及邻伍,以此来试图根绝哨聚其类、族系相依的乡县豪吏。而“里胥不杖死者,必恐为乱,乃置浙东营吏,俾掌军籍,衣以紫服,皆乐为之,潜除酋豪,人不觉也”(72)

在经济方面,刘晏废除了州里富强之家主邮驿的办法,代之以政府自办(73)。即“始以官船漕而定吏主驿事,罢无名之敛,正盐官法,以裨用度”(74)

这些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江淮地区的豪强富户。然而,随着豪强富户乡治责任的强化,豪强逐渐把持了乡里秩序,并承担各种色役,这使得政府在打击豪强势力的同时,又顾虑重重。为了加强税收,政府不得不利用和依赖豪强势力,最终养虎为患,朝廷自己培育了离心离德的地方豪强势力。因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历史发展到唐中后期,国家政权的命运越来越和‘富户’们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财政需要从他们的财富中争取更多的分值,而要做到这一点,其中之一的举措就是必须让富户去承担催驱赋役、监控户口、维系治安等一系列乡治责任。”(75)大唐帝国自己挖好了埋葬自己的坟墓。事实上,中晚唐时期江淮地区的豪强富户逐渐渗透到了地方政治、经济、甚至军事领域。那些出身于土豪、盐商的豪强富户利用当地的土团势力发展壮大自己,甚至建立自己的地方小政权,走上了对抗中央的道路,大唐帝国因此失去了赖以存活的基层社会,李唐王朝的覆灭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注释】

(1)*本课题研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近现代中国社会史”(J50106)的资助。谨致谢意。

(2)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10页。

(3)菊池英夫:《节度使权力とぃわゅる土豪层》,《历史教育》,第14卷第5期,1966年,第46—58页。

(4)渡边道夫:《吴越国の建国过程》,《史观》1959年第56期,第93—104页。

(5)山根直生:《唐末にぉける藩镇体制の变容淮南节度使を事例として》,《史学研究》2000年第228期,第26—49页。

(6)佐竹靖彦:《唐宋变革期にぉける江南东西路の土地所有と土地政策义门の成长を手がかりにして》,《东洋史研究》,第31卷第4期,1973年第51—84页。

(7)石田勇作:《唐和五代的村落统治的变容》,《宋代的社会与文化》,东京汲古书院1983年版。

(8)周殿杰:《肃代之际的江淮和大历财政改革》,《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258页。

(9)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10)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杜牧:《樊川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96—197页。

(12)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65页。

(13)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13页。

(14)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457页。

(15)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007页。

(16)李昉等:《文苑英华》,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32页。

(17)李翱:《李文公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18)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87页。

(19)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001页。(www.daowen.com)

(20)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992页。

(21)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04页。

(22)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157页。

(23)韩愈:《韩昌黎文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24页。

(24)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16页。

(25)独孤及:《毗陵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26)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19页。

(27)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19页。

(28)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437页。

(29)乐史:《太平寰宇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31页。

(30)根据张泽咸编《唐五代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统计。

(31)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164页。

(32)周殿杰:《肃代之际的江淮和大历财政改革》,《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33)独孤及:《毗陵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34)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85页。

(35)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36页。

(36)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72页。

(37)乐史:《太平寰宇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38页。

(38)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87页。

(39)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899页。

(40)《樊川文集》卷十《同州澄城县户工仓尉厅壁记》作“是以年多薄”,疑其漏一“稔”字,现据《全唐文》卷753补。

(41)杜牧:《樊川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57页。

(42)杜牧:《樊川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10页。

(43)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56页。

(44)李昉等:《文苑英华》,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68页。

(45)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46)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001页。

(47)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30页。

(48)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19页。

(49)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19页。

(50)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197页。

(51)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21页。

(52)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4—285页。

(53)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4页。

(54)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3页。

(55)王谠:《唐语林》,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2页。

(56)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4页。

(57)按谷更有先生的考证,《通典》该条的正确断句应为:“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而非“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因为勋官与白丁是两类人。见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第212—215页。

(58)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155页。

(59)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页。

(60)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61)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62)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001页。

(63)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3页。

(64)李昉等:《文苑英华》,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32页。

(65)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80页。

(66)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80页。

(67)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87页。

(68)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35页。

(69)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3—474页。

(70)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36页。

(71)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084页。

(72)王谠:《唐语林》,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2页。

(73)周殿杰:《肃代之际的江淮和大历财政改革》,《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3页。

(74)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001页。

(75)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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