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潇鸫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狱形态是与当时的政治体制分不开的。魏晋时期是中国古代皇权发展中最为特殊的时期。从东汉末的动乱开始,皇权逐步衰落,期间虽经过西晋的短暂统一,但随紧接着发生的“八王之乱”,皇权迅速的衰落。到东晋,由于门阀士族力量的强大,皇帝的权力和威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出现了所谓“王与马共天下”的局面,而随着门阀士族自身的腐朽堕落,特别是经过东晋末年孙恩、卢循起义的冲击,从刘宋建立开始,皇权得到了逐步的回升,而这一过程对当时的狱制也产生了影响。
一、本文所讨论“监狱”的界定
按照现代监狱的认定,所谓监狱就是“关押和矫正(改造)被判处监禁刑的犯人的机构”,“如美国《刑事司法世界》一书中对监狱的解释就是:监狱是有权监管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成年人的监禁机构”(1)。而我国的《监狱法》也规定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2)。那么这个定义是否可以直接用来作为本文对监狱的界定?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中国古人是如何认识监狱的。据《释名》:“狱又谓之囹圄,囹领也,圄御也,领錄囚徒禁御之也。”可见,古人也认为监狱是关押罪犯的场所。表面上看古今中外关于监狱的定义似乎没有什么两样,但这其中却存在一个重大的差别,即关于罪犯的认定问题。由于现代司法制度执行的是“无罪推定”,因此对于罪犯的认定特别强调司法审判的程序,只有经过审判并被认定为有罪的才是罪犯,而在判决之前都只是嫌疑人,相应的在关押的场所上也有监狱(罪犯)和拘留所(嫌疑人)的区分。而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实行的却是“有罪推定”,即从被捕之日起就被认定为罪犯,并不存在现代司法中罪犯与嫌疑人的区别,相应的在羁押的场所上也没有监狱和拘留所的区分,而都被视为监狱。可见,古人所认为的监狱实际上泛指各种在政治权力下强制执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场所。《说文解字》中关于“狱”字的解释也正好说明这一点,“狱……二犬所以守也”,强调的也是一种“被强制限制自由”的特点。因此现代监狱的定义并不适合于中国古代监狱史的研究。
当代著名监狱史学家薛梅卿先生在其《中国监狱史知识》中提出过:“在一般监狱史研究中使用的‘监狱’的概念,即泛指‘凭借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统治阶级目的,依法执行刑罚,拘束、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场所’。”(3)这个定义比较符合中国古代一般监狱的特点,但在魏晋南北朝监狱研究中,这一定义仍需进一步扩大。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门阀士族为代表的地方豪强……广设私狱而为朝廷所不问”(4);在北朝大量存在的地牢,往往作为一种私牢,实际上发挥着监狱的作用。这些私狱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建立起来的,也并不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但实际行使着监狱的职能,应该纳入我们研究的范围。因此,本文所使用的监狱的概念,应该是指“一切凭借强制力量建立的,执行刑罚,拘束、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场所”。
二、皇权对监狱的实际控制——以录囚为例
录囚,亦作“虑囚”,“主要指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讯察狱囚,以便平冤纠错,决遣淹滞,酌予原宥,借以标榜仁政,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5)。因此录囚制度是皇权对监狱控制、管理的重要手段。自西汉以后各王朝的统治者,在儒家“明德慎刑”思想的支配下,都把“录囚”作为狱政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下来,“而自东汉起,皇帝亲录囚徒成为了一项常行的制度”(6)。
关于录囚制度,历来的学者都注意到它对阶级矛盾起着缓和作用,但除此以外,还有一点相当重要。前文我们已提及,中国古代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凡被囚禁者就已被认定为有罪,但皇帝通过录囚,可以根据个人的判断,凭借个人的意志,有时甚至是个人的喜好,轻易地改变这一裁定,显示皇权的至高无上,因此,能否正常录囚实际上是皇权强弱、权力大小的标志。
通过翻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料,笔者发现,不论曹魏、西晋,还是南北各朝,甚至是十六国,都不乏皇帝亲自录囚的记载,唯独东晋时期的相关记载却非常的少,只有东晋初年元帝时的一次,“(太兴)四年二月癸亥日斗,三月癸未日中有黑子,辛亥帝亲录讯囚徒”(7)。分析这条记载我们不难发现,元帝这次“亲录讯囚徒”的原因,在于二、三月间连续发生的天文异象,在天人感应学说盛行的古代,人们通常将天体的运行和人世间的现实政治联系起来(监狱内有被冤枉的囚徒是最通常的解释之一),而皇帝相应的就要采取一些措施,亲自录囚也是一种惯常的方式。因此晋元帝的这次亲录囚徒,仪式性的意味更重一些。但即使是这种仪式性意味更重的录囚,笔者翻阅了这一时期的史料,也没有发现第二次。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和东晋时期皇权的极度衰落有关。东晋政权完全是在世家大族的支持和帮助下才建立起来的(8),“《魏书》卷九六《司马睿传》以及同书卷三三《张济传》,均谓江左‘主弱臣强’……东晋……士族名士本人就是权臣,宗室王公也要仰食于士族名士……东晋司马氏皇权则是门阀政治的装饰品……东晋皇权既然从属于门阀政治,皇帝也就只是士族利用的工具而非士族效忠的对象……(而整个东晋)士族权臣可以更易,而‘主弱臣强’依旧”(9)。可见门阀士族是当时实际权力的掌握者,他们是不会允许一个在实际运行着的,至高无上的皇权的。因而这一时期的皇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上文已经提及,能否正常录囚实际是皇权强弱的标志之一,因此这一时期皇帝亲自录囚的情况就极少发生。
这里,我们还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有关东晋时期“录囚”的记载,除了上面提到的晋元帝外,还有一个就是桓玄。
玄入建康宫,逆风迅激,旍旗仪饰皆倾偃。及小会于西堂,设妓乐,殿上施绛绫帐,缕黄金为颜,四角作金龙,头衔五色羽葆旒苏,群臣窃相谓曰:“此颇似车,亦王莽仙盖之流也。龙角,所谓亢龙有悔者也。”又造金根车,驾六马。是月,玄临听讼观阅囚徒,罪无轻重,多被原放。(10)
可见“临听讼观阅囚徒”是桓玄一系列僭越行为之一(11),之所以要采取这些举动,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宣示他的权威,为他废帝、建立政权做准备。如果桓玄只是为了争取民众的支持,他完全可以下令大赦监狱中的囚犯,而没有必要经过听讼观“阅囚徒”的过程,他之所以这样做,原因还在于桓玄是一个强权式的人物,他实际拥有着当时最高的权力(当时门阀士族内部也没有可以和他抗衡的力量),他希望通过这样的过程向社会各阶层展示他的权力,迫使他们最终臣服于他。桓玄的例子进一步说明了在东晋时期,由于门阀士族掌握了实际的权力,他们或明或暗地削弱高高在上的皇权,因此皇帝所掌握的录囚的权力被有意无意地限制而无法行使。同时随着一些强势人物出现,利用实际掌握的权力,才会施行应该只有皇帝或由皇帝亲自委派才能进行的录囚。
随着刘宋的建立,南朝的皇权开始逐步的回升,表现在狱政上就是各朝由皇帝亲自录囚的记载开始频繁出现。有关南朝诸帝听讼、录囚的情况,前人已有研究(12),当然史书中还有更多的记载,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刘宋时多次出现的遣使录囚的记载。
皇帝亲自录囚的范围很难突破京畿地区,因此地方监狱往往和皇帝直接权力间隔较远。为弥补这一点,刘宋时实行了一种派遣使者巡行地方的制度,而录囚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如《宋书·武帝本纪》:永初元年(420),“可遣大使分行四方,旌贤举善,问所疾苦,其有狱讼亏滥,政刑乖愆,伤化扰治,未允民听者……”(13);《宋书·文帝本纪》:元嘉三年(426),“可遣大使巡行四方,其宰守称职之良……若刑狱不恤”(14);《宋书·明帝本纪》:泰始元年(465),“可分遣大使,广求民瘼,考守宰之良……若狱犴淹枉”(15)。遣使巡行的目的在于加强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联系,加强皇权对地方的实际控制,而听讼、录囚即成为不可或缺的项目之一,皇帝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将其对监狱的控制延伸到地方。因此,听讼录囚实际上成为了当时皇权与门阀争夺行政控制权的一种标识。
不只是刘宋,还有南朝的齐、梁、陈(16),北魏也曾施行过这一制度。如《魏书·孝文帝本纪上》:延兴三年(473),“遣使者观风察狱,黜陟幽明”(17);《魏书·世宗本纪》:正始二年(505),“七月甲戌诏曰:‘朕纂驭宝历,于今七载……而纠察之狱未畅于下……今分遣大使省方巡检’”。(18)可见无论在南朝还是北朝,遣使察狱、录囚都是遣使巡行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当然南北的遣使巡行制度之间还是有不同的,但因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笔者将另外撰文加以研究。
三、宫城中的特殊监狱
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围绕最高权力——皇位展开的争夺是比较频繁的,如何处理争斗中的失败者就成为一个相当现实的问题。其中许多人被直接杀害,还有一部分人及其党羽则被囚禁在常制的监狱中,这也是史书中出现最多的。如因谋反或政变失败被关入廷尉狱(史书中通常使用“系狱”或“系廷尉”来表述),一些人旋即被杀害在廷尉狱中;另一些人经过审讯(史书中通常用“考竟”来表述),或被杀害在廷尉狱中,或被当街处决(史书中称“弃市”);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因最终被判处徒刑或流刑而转移到其他监狱继续囚禁,在《宋书·范晔传》中我们能看到较完整的过程。而这种情况在史书中非常普遍,在这里我们也不再花费过多的笔墨。
还有一部分的失败者,他们被囚禁在一些特殊的场所内,这些场所虽然不是常制的监狱,但相当于人们日常所说的画地为牢的“牢”,凡是囚人之处皆可称为牢,因此这些场所实际发挥着监狱的作用,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监狱形式,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
翻阅了这一时期的史料,笔者发现这种特殊形式的监狱大都设立在宫城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利用宫殿
这一类情况大多发生在皇室内部的争斗中,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金墉城了,可以说西晋整个的历史都和这个名字联系在一起。金墉城建于三国时的曹魏,是魏晋洛阳城西北隅的一座具有离宫性质的小城。泰始元年(265),西晋武帝受禅,封魏帝为陈留王,并将他暂时幽禁在金墉城(19),后来才迁往邺宫的。和金墉城联系最密切的应该是晋惠帝的皇后贾南风,晋武帝也曾想将她关入金墉城(20)。她于惠帝永平元年(291)三月,“矫诏废皇太后为庶人,徙于金墉城”,并于第二年“弑皇太后于金墉城”。元康九年(299)十二月又“废皇太子遹为庶人,及其三子幽于金墉城”。贾南风想要实际掌控政权,最大的障碍就是皇太后和太子,她将这两人废为庶人后,仍幽禁在金墉城中,目的就在于让他们与世隔绝,无法成为反对势力借助的力量,而金墉城作为皇城的组成部分,也便于她就近掌控。当时的贾后是决想不到,她最终的结局尽然也是被废为庶人,赐死于金墉城。永康元年(300)四月,“赵王伦矫诏害贾庶人于金墉城”(21)。
而紧接着发生的“八王之乱”中,金墉城一次又一次的被用来囚禁权力斗争的失败者。“永宁元年春正月,赵王伦簒帝,丙寅,迁帝于金墉城”(22),不久,惠帝在齐王冏的帮助下夺回政权,并“送(赵王)伦及荂等付金墉城”(23)。太安元年(302),长沙王乂“攻(齐王)冏,杀之,幽其诸子于金墉城”,太安二年(303)十一月,“东海王越执长沙王乂,幽于金墉城”(24),永嘉初,东海王“越恐清河王覃终为储副,矫诏收付金墉城”(25)。
贾南风除了将废太子遹幽禁在金墉城外,还曾将他转移到许昌宫的别坊(别坊就是正房以外的建筑),并最终将其杀害在那里(26)。贾后为什么要将原先在自己直接控制之下的废太子转移到离洛阳有一定距离的许昌呢?笔者认为这和当时洛阳仍有大量拥护太子的势力有关。贾后将废太子囚禁于金墉城本就是无奈之举,据《晋书·愍怀太子传》(27),贾后原想直接将太子“赐死”,但由于群臣的反对而只好暂时囚禁在金墉城,但“太子既废,非其罪,众情愤怨”(28),并开始有人密谋废贾后,释放太子,可见当时的洛阳正处于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局势。而贾后当时又不能杀太子,所以只能将他迁出风暴的中心,转移出人们关注的视野,暂时舒缓矛盾。而之所以选择许昌,一来是因为许昌在曹魏迁都洛阳后仍保留了原来的宫殿(称为许昌宫),一直作为行宫,而司马氏在建立西晋政权前也长时间以许昌为基地。因此从城市的结构来讲,许昌和洛阳是相似的,也有一个相对隔绝的宫城,将废太子囚禁于许昌宫还是比较安全的,也能较容易隔绝他与外部的联系。同时在许昌握有兵权的镇东中郎将王浚,从其表现来看,应该是属于贾氏的党羽(29),为此贾后选择了许昌宫作为囚禁废太子的新处所。
又刘宋时,前“废帝狂悖无道,诛害群公,忌惮诸父,并囚之殿内,殴捶凌曳,无复人理”(30)。所谓的“狂悖无道”,实际上是他感到有被废立的危险,因而将对他的皇位有威胁的人,提前控制在自己的手中。
利用宫殿作为囚禁场所在北朝也有过。如《资治通鉴》“太清元年”条载:“(高澄)幽(东魏静)帝于含章堂。”根据胡三省的注:“含章堂盖取坤卦,含章可贞之义,必在邺宫之内殿,左右幽者,闭帝于内,不使出,而专杀于外也。”(31)又如《北史·卫刺王直传》:“(北周武)帝幸云阳宫,直在京师举兵反……直遂遁走,追至荆州获之,免为庶人囚于别宫。”(32)综上可见,由于宫殿所处的特殊位置(与外界隔离),且处于皇室(包括皇后)直接控制之下,因此成为了南北统治者关押一些特别重要囚犯的理想处所。
(二)利用宫城中其他一些相关设施。
席库:相关的记载有后赵石虎太子石宣与赵秦公石韬(有宠于石虎)争夺王位继承权,后石韬被杀,“虎疑宣杀韬……虎悲怒弥甚,囚宣于席库”,并对他进行了残酷的折磨,以至于“哀号震动宫殿”(33)。据《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席库,藏席之所。”(34)可见石虎临时利用了宫中存放席子的仓库来作为关押石宣的场所。
太仓:相关记载有刘宋南谯王义宣协助后来的孝武帝讨伐刘劭,进逼建康,刘劭于是囚“南谯王义宣诸子于太仓空屋”(35)。可见刘劭临时利用粮仓中的空房来关押刘义宣的儿子,以此防止他们投奔自己的父亲,并对刘义宣起到牵制的作用。
这些设施都设在宫城内,而之所以会选择这些地方作为囚禁的场所,应该和上文中选择宫殿是一样的道理,作为方便利用,它能较好的保持和外界隔绝,利于直接控制。
(三)利用宫城内官署如门下省、散骑省和西省等。
上文提及刘宋孝武帝领军逼近建康时,刘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除了囚“南谯王义宣诸子于太仓空屋”外,还曾“防守世祖子于侍中下省”(36)。又《宋书·武三王传》:“世祖入讨,劭疑义恭有异志,使入住尚书下省,分诸子并住神虎门外侍中下省。……劭大怒,遣始兴王浚就西省杀义恭十二子。”(37)而从图一来看,侍中下省即门下下省。
不只南朝,在北朝也有相同的情况。如北魏肃宗曾将奚康生“锁于门下”(38)。又北魏孝庄帝认为高乾在他与高欢之间反复,因此将其“赐死于门下省”(39)。北魏的节闵帝和废帝被废后,最终都“殂于门下外省”(40)。还有东魏孝静初,元子华因受其弟子思“通使关西”的牵累,一起被抓,而最终赐死于门下省(41)。
而南朝除了门下省外,散骑省也曾被用来关押囚犯。如司马馥在“八王之乱”中曾被“囚之于散骑省”(42)。有关散骑省的位置可以参考图一。还有就是西省。《陈书·侯安都传》:文帝“收安都囚于嘉德西省……明日于西省赐死”(43);《陈书·后祖十一子传》:“后主召叔坚囚于西省……”(44)。西省的作用,在南朝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到梁朝:“其主要职能是聚积文人学士修撰史书、谱籍以及撰写时文……这一制度为陈朝所继承”(45),西省的确切位置已不得而知了。
南北各朝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些政府机构作为关押甚至杀害囚犯的场所,也还是和上文提及的利用宫殿或宫城内其他一些设施的原因一样,还是考虑到其处于宫城内部,和外界保持相对的独立,同时离皇城又很近,便于最高统治者及时的控制。而侍中(门下)下(外)省的记载大量出现,应该和当时门下省的权力逐步扩大,日益成为政治机构的中心有关。
图一(46) 六朝建康宫城内部布局图
我们上面所列举的三种情况,都不是常制的监狱,而是利用宫城内官署或其他设施临时用来充当监狱使用,它们自身原有的功能也仍在发挥。而这里所关押的囚犯大都对当时的皇权存在威胁,更有不少是被废黜的当权者甚至是皇帝,因此当权者必须对他们严格加以控制,特别不能让反对势力利用他们,所以他们不能被关押在一般的监狱内,同时考虑到控制的方便,宫城内的一些设施就成为了较理想的选择。这一时期宫城中特殊监狱大量的出现,实际反映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宫廷政变的频繁和少数族皇帝的暴虐(至少在史家眼里)。
四、权臣设狱
权臣取代皇权而对国家实行统治,成为国家实际的权力中心,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皇权衰弱的一个重要表现。权臣在擅权、夺权的过程中,也曾设立过一些特殊的监狱,来协助其最终目的的实现。
其中最典型的是《北齐书》中记载的相国府狱。“辛巳,曲赦并州、太原郡、晋阳县及相国府四狱囚。”(47)据史书,高欢于北魏普泰元年(531)在晋阳建立大丞相府,北魏分裂以后,东魏的“军国政务,皆归相府”(48),高欢在晋阳遥控着邺城的朝廷,实际控制着东魏的政权。到武定八年(550),高欢的儿子高洋正式进位为相国,相国府应该就是在原来大丞相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大丞相府中可能已设有监狱,相国府狱可能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高洋进位相国后不久,他就正式取代东魏静帝,建立北齐政权。就在他称帝的五个月后,他就颁布了上文所引的诏令,而就在同一个月中,他取消了相国府狱(49)。
为什么要设立相国府狱?如果是为了关押一般的囚犯,那完全没有必要建立相国府狱,因为根据上文所引的诏令,并州狱、太原郡狱、晋阳县狱都设在晋阳,如果要关押一般的囚犯,这三所监狱就足够,可见,相国府狱是因为特殊的原因而设立的。
相国府狱的设立应该和当时特殊的相权有关。胡三省在论述魏晋时期的相国时提到:“丞相相国秦官也,晋受魏禅,并不置,自惠帝之后,省、置无恒,为之者赵王伦、梁王肜、成都王颕、南阳王保、王敦、王导之徒,非复人臣之职也,今按宣王懿以丞相辅魏文王昭,以相国辅魏,皆非人臣之职。”(50)而从整个东魏王朝来看,代表皇权的孝静帝始终是一个傀儡,王朝的实际权力一直由代表相权的高氏父子所掌控。天平元年(534)迁都邺城,《资治通鉴》记述此事曰:“丞相欢……议迁邺,书下三日即行”;胡三省注曰:“书谓欢所下书也。”(51)可见,高欢才是迁都一事实际的决策者。又天平二年(535),东魏司空济阴王元晖业和七兵尚书薛琡通西魏事发,二人由邺城被执送晋阳,胡三省注曰:“东魏丞相欢居晋阳,执送二人取其裁决,《春秋》:晋方伯,执列国君臣之违命者归之京师,经犹贬之,况自京师而执送晋阳乎。”(52)又高欢子高澄为大丞相时“侯景叛入梁,寇南境,文襄时在晋阳,令(魏)收为檄,五十余纸,不日而就,又檄梁朝,令送侯景”(53)。高氏父子为了保证对东魏政权的实际掌控,在东魏军事机构的设置上,也做了调整,将原属于邺省的外兵曹和骑兵曹迁到了晋阳,分掌兵马,在战时可以迅速的调集军队。可见东魏政权的政令中心实际在相府(我们将大丞相府和相国府合称相府)所在地的晋阳而不是皇帝所在的邺城,王朝的实际权力并不在皇帝手上,而是在先后继任相权的高氏父子手中,相权始终凌驾于皇权之上。
高氏父子所掌控的相权逐步取代皇权的过程是东魏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相府则是他们用以逐步取代东魏的重要工具。在相府内设立监狱,应该是用来关押那些在他们夺取政权的道路上,对他们产生威胁的人。这也是为什么在北齐建立后不久,相国府狱就被取消的原因,而相国府狱可能在高欢建立大丞相府时就已经存在了。可见东魏时相国府狱完全是为高氏家族篡夺东魏的政权而建立的,由于当时相权的特殊性,因此相国府狱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私狱”。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权始终依附于行政权而存在,而作为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狱,也始终和行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在东汉权归台阁以后,监狱实际成为了行政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从监狱的管理体制看,除了属于司法系统的廷尉管理全国的监狱外,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在尚书省设置了尚书都官郎、都官尚书等,他们的主要职责也是“主刑狱”(54)。而行政权力多中心正是这一时期时代重要的特征。上面所提及的高氏父子实际上代表着当时出现的新的行政权力中心,而监狱作为和行政权力紧密结合的组成部分,也随着这些新中心的建立而出现。
以上我们就魏晋南北朝时期皇权和监狱的关系进行了探讨。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皇权发展十分特殊的时期,皇权曾一度降到历史的最低点,这反映在监狱上就是权臣设狱的出现;而随着南北朝皇权的逐步回升,出现了皇帝对中央监狱控制的加强,并开始延伸至地方监狱;而这一时期与皇权有关的权力争夺频繁发生,对于其中的一些失败者,不能利用常制的监狱关押,因此大量临时性的特殊监狱也就出现了。
【注释】
(1)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7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条,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
(3)薛梅卿:《中国监狱史知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www.daowen.com)
(4)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转引自司法部编:《中国监狱史料汇编》(上册),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5)万安中:《录囚制度考论》,《学术研究》2004年第6期,第102页。
(6)李文彬:《中国监狱简史》,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1985年2月印刷,第100页。
(7)《晋书》卷十二《天文志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43页。
(8)有关这一情况,田余庆先生在《东晋门阀政治》一书中有详细的论述,具体参见该书第34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9)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第26—27页。
(10)《晋书》卷九九《桓玄传》,第2596页。
(11)据史书,当时的听讼观应该是皇帝亲自录囚的场所,如《晋书》卷三《武帝本纪》:“泰始四年十二月庚寅,帝临听讼观,录廷尉、洛阳狱囚。五年正月帝临听讼观录囚徒。”《晋书》卷六《元帝本纪》:“新作听讼观。”第58、151页。
(12)有关南朝各朝皇帝录囚的情况可以参见陈平:《中国封建录囚制度评说》,《渝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万安中:《录囚制度考论》,《学术研究》2004年第6期。
(13)《宋书》卷三《武帝本纪下》,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3页。
(14)《宋书》卷五《文帝本纪》,第75页。
(15)《宋书》卷八《明帝本纪》,第154页。
(16)如《陈书》卷五《宣帝本纪》:“乙巳,分遣大使巡行州郡,省理冤屈。”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78页。
(17)《魏书》卷七上《孝文帝本纪(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39页。
(18)《魏书》卷八《世宗本纪》,第200页。
(19)《晋书》卷三七《宗室传》,第1084页。
(20)《晋书》卷三一《贾后传》,第964页。
(21)以上皆见于《晋书》卷三一《贾后传》,第963—966页。
(22)《晋书》卷四《孝惠帝本纪》,第97页。
(23)《晋书》卷五九《赵王伦传》,第1605页。
(24)《晋书》卷五九《长沙王乂传》,第1614页。
(25)《晋书》卷五九《东海王越传》,第1624页。
(26)《晋书》卷五三《愍怀太子传》:“幽于许昌宫之别坊。”第1460页。
(27)5《晋书》卷五三《愍怀太子传》:“帝幸式乾殿,召公卿入,使黄门令董猛以太子书及青纸诏曰:‘遹书如此,今赐死。’遍示诸公王,莫有言者,惟张华、裴证明太子。贾后使董猛矫以长广公主辞白帝曰:‘事宜速决,而群臣各有不同,若有不从诏,宜以军法从事。’议至日西不决。后惧事变乃表免太子为庶人。”第1459—1460页。
(28)《晋书》卷五三《愍怀太子传》,第1461页。
(29)《晋书》卷三九《王浚传》,第1146页。
(30)《宋书》卷七二《始安王仁休传》,第1871页。
(31)《资治通鉴》卷一六○“太清元年”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4960页。
(32)《北史》卷十三《卫刺王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86页。
(33)《晋书》卷一〇七《石季龙载记下》,第2784页。
(34)《资治通鉴》卷九八“永和四年”条,第3082页。
(35)《宋书》卷九九《刘劭传》,第2431页。
(36)《宋书》卷九九《刘劭传》,第2431页。
(37)《宋书》卷六一《武三王传》,第1645页。
(38)《魏书》卷七三《奚康生传》,第1632页。
(39)《北史》卷三一《高乾传》,第1143页。
(40)《北史》卷五《节闵帝废帝纪》,第169页。
(41)《北史》卷十五《魏诸宗室》,第549页。
(42)《晋书》卷五九《赵王伦传》,第1604页。
(43)《陈书》卷八《侯安都传》,第148页。
(44)《陈书》卷二八《后祖十一子传》,第367页。
(45)张金龙:《南朝禁卫武官组织系统考》,《史学月刊》2005年第1期,第27页。
(46)郭湖生:《六朝建康》,《建筑师》1993年第54期。
(47)《北齐书》卷四《文宣帝本纪》,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54页。
(48)《北齐书》卷二《神武本纪下》,第18页。
(49)据《北齐书》卷四《文宣帝本纪》:“罢相国府,留骑兵、外兵曹,各立一省。”可见相国府狱在此时也被取消了。第54页。
(50)《资治通鉴》卷八三“永康元年”条,第2641页。
(51)《资治通鉴》卷一五六“天平元年”条,第4857页。
(52)《资治通鉴》卷一五七“天平二年”条,第4867页。
(53)《北齐书》卷三七《魏收传》,第486-487页。
(54)《通典》卷二三《职官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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