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与中央执行机构的关系探析

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与中央执行机构的关系探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与中央执行机构关系略论——以列卿为中心的考察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与中央执行机构关系略论——以列卿为中心的考察张兴成晋宋时期,列卿作为中央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君相决策。本文重点关注皇室血亲集团担任列卿的情况,以此考量在晋宋政治格局的变动中在行政执行这一环节上宗室阶层对政治形势发展所产生的政治影响。

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与中央执行机构的关系探析

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与中央执行机构关系略论——以列卿为中心的考察

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与中央执行机构关系略论(1)——以列卿为中心的考察

张兴成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 上海 200234)

晋宋时期,列卿作为中央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君相决策。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这一环节同样关系一个政权存亡和王朝兴衰,正确决策和执行到位才能保证一个王朝的长治久安(2)。晋宋王朝作为采用皇统世袭制和皇权家产制的朝代国家,皇室血亲集团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了重要角色,是支撑晋宋政权的重要政治力量之一。本文重点关注皇室血亲集团担任列卿的情况,以此考量在晋宋政治格局的变动中在行政执行这一环节上宗室阶层对政治形势发展所产生的政治影响。

一、研究史回顾

前贤时彦对列卿问题已有论列:楼劲在《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上发表的《汉—唐诸卿沿革发微》从诸卿的演变着眼,勾画了诸卿机构演革、职能变迁,其中有些观点很精辟,值得参考。黄惠贤《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对列卿制度进行了讨论,缕析其职掌和属官属吏。作者同意严耕望先生观点,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内省外寺之间职权混淆不清”,认为“两者关系尚处于自发调整的过渡时期。但是,尚书省向政务机关过渡,九寺向事务机关过渡的倾向,是从东晋中叶已经开始,并在萧梁、北齐时已初具雏形,正式完成于隋唐之际。这种自发的带倾向性的过渡状态,在大司农和度支尚书之间表现得比较清楚。”(3)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研究,限于篇幅,不再备举(4)。而对晋宋宗室的研究相对较多,有文章关注皇室婚姻对象、联姻特点和历史影响(5),有文章讨论宗室封爵制度的相关问题(6)。有文章探讨宗王问题和宗王幕府制度(7)

综合上述,此前关于列卿的研究在厘清其行政职掌方面讨论已经很充分,而对列卿在晋宋行政体制中的地位问题尚有充分讨论的余地。而关于晋宋宗室的研究大多侧重于宗室封爵、宗王出镇、宗室内乱、宗室婚姻等方面的研究,而从制度史的层面,特别是从行政执行这一环节着眼,讨论此一阶层对政治发展的影响尚有待开掘,本文有见于此,试为析论,不妥之处,尚祈方家是正。

二、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情况考察

晋宋时期,“尚书制断,诸卿奉成”(8),兹以《晋书》《宋书》及相关史籍为主,将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的情况列表如下,以此为基础加以考析(9)

表1 西晋时期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情况表

①凡见于《晋书》者只列卷数和页数,见于他书者则备列出处。

续表

①参见《全晋文》卷六《武帝·冗从仆射诏》第1497页下,收于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

②《晋书》卷四《惠帝纪》:“东安公繇为尚书左仆射。”

分析上表可知:西晋时期,宗室成员共有12人担任列卿及其属官。武帝时期,任职者有5人,其中3人为冗从仆射(10)。在西晋,冗从仆射是许多宗室成员的起家入仕之官(11)。惠帝永熙元年(290)至永康元年(300)四月废贾后前,任职者有2人,其中,司马楙任职时间很短,不足一月,司马睦担任宗正时间也不长。惠帝永康以后至西晋结束,任职者有5人。以冗从仆射为起家官者4例,由尚书而迁入为列卿者3例(包括前资官是尚书省官),以诸将军而迁入为列卿者1例,以散骑常侍或侍中迁入或兼领列卿或其属官者2例,以地方官迁入为列卿者1例,以王爵而为列卿者2例。以列卿或其属官迁出为方镇或地方官者3例,以列卿或兼领列卿属官而迁出或兼领诸将军者4例,以列卿迁出为尚书官者1例,以列卿迁出为侍中者1例,以列卿属官迁出为东宫官者1例,以列卿迁出为光禄大夫者1例,在列卿之间迁转者1例,卒于列卿或其属官任上者2例。

综合上述,西晋时期,宗室成员担任列卿及其属官者人数极少,除了担任少数清职如太常、国子祭酒与宗正等职及作为起家官的冗从仆射等官以外,宗室成员一般不担任列卿官。这就意味着宗室成员一般不参与具体君相决策的执行。这与西晋尚书台权力不断发展,列卿地位和声望不断低落是密切相关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宗室成员担任列卿与其属官大都与尚书省官、诸将军及方镇牧守等互迁,也即宗室成员任职列卿时其迁入或迁出官多为清要之职。

表2 东晋时期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情况表

①凡见于《晋书》者只列卷数和页数,见于他书者则备列出处。

分析上表可知,东晋时期,宗室成员共有8人担任列卿官。元帝、明帝时期无一人任职。东晋初期,宗室成员能够南渡者很少,在西晋官爵显贵者更少,当时南渡宗室中爵为诸王者只有5人。司马睿即位以后,对其他一同南渡宗室成员加以任用,南渡五马中,除彭城王司马雄官职阙如以外,另外几人如司马羕为录尚书事,司马宗、司马祐担任禁卫武官,他们多担当重任。故而此一时期宗室成员无担任列卿者。

成帝咸和元年(326)至简文帝在位期间,任职者共4人。司马纮以翊军校尉、前将军迁入为国子祭酒,再转为秘书监,其担任列卿及其属官时迁入官与迁出官虽清而不要。司马珍之兄司马休则与彭城王司马雄俱奔苏峻,苏峻之乱平定后,司马珍因年幼而不连坐,并于咸和六年(331)绍封章武王,但其仕宦则不通显,其最高官位仅至大宗正,迁入官与迁出官亦不详,当与上述政治背景有联系。司马琎则因其父为桓温所忌而受牵连,官至永安太仆,仕路艰难,其担任列卿时的迁入官及迁出官亦不明确。司马昱则是以抚军将军,领秘书监,又领太常。《晋书》卷九《简文帝纪》:“康帝诏曰:‘太常职奉天地,兼掌宗庙,其为人也,可谓重矣。是以古今选建,未尝不妙简时望,兼之儒雅。会稽王叔履尚清虚,志道无倦,优游上列,讽议朝肆。其领太常,本官如故。’”当时庾冰、何充执政,他们不愿意任命宗室为要职,但是迫于舆论,又不能不对宗室成员任职者加以晋升,折中之后,故有此项任命。既表示朝廷对宗室成员有所任寄,同时又不让宗室成员占据要位,从而一举两得,故而诏书特意强调此项任命的意义,借此以塞众望。但永和元年(345)后,崇德太后临朝,政治形势一变,司马昱风云际会,由抚军将军兼领太常而迁出为抚军大将军、录尚书六条事,参与机务。

孝武帝宁康以后至东晋结束,任职者共有4人。司马遵由秘书监迁转太常,之后迁出为禁卫军长官,出任要职。司马宝历官秘书监、太常、左将军、散骑常侍,而后担任要职护军将军。司马纯之由郡守而迁入为司农、少府官而迁出为公府僚佐太宰右长史。司马纯之是咸安元年(371)后封王的,司农、少府官是宁康元年(373)九月复置的(12),那么,司马纯之也即至少是从此年后任职的。细检万斯同《东晋将相大臣年表》,咸安元年(371)后担任太宰者只有司马德文1人,他是在桓玄执政时任命的,任职时间在元兴元年(402)三月到元兴二年(403)十一月之间,那么,司马珍之即是在元兴元年三月由少府迁转为太宰右长史的。司马德文虽任太宰,不管朝政,则太宰右长史则同样是闲散之职。桓玄这么做也是将宗室成员从有实际职掌的官职上调离,处之无事之地,为其篡位做准备。由此反推,司马珍之在任司农、少府时是有一定职掌的。而司马珍之在义熙后从游击将军、左卫将军迁为太常,则是从机要之官调任列卿,兵权被夺,而其由太常迁出为刘裕幕府谘议参军并被杀则是刘裕打击司马氏宗室势力的典型事例。结合司马遵、司马宝的事例来分析,宗室成员在孝武帝以后任列卿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迁转之官而转升要职,因为列卿纵然权轻,但班位、禄秩并不低,宗室成员可以经过任职列卿而获得担任重要职事官的资历,当时资历也是任官制度中需要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另外一种情况则是由重要职事官转升列卿或左降他官,这一种情况则是权臣擅命时期通常采用的手段,借此削弱皇室血亲集团政治力量。

综合上述,宗室成员在东晋时期任列卿官者人数很少,或以他官兼领以为荣宠,或由其他重要职事官升转从而夺取其实权,或作为迁转其他重要职事官之资。纵观整个东晋时期,在大部分时间内皇权衰微,前两种情况是主要方面。后一种情况仅仅在孝武帝时期出现,当时皇权有所恢复。因而皇权的强大与否与宗室成员担任列卿的情况大有关系。

表3 刘宋时期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情况表

①凡见于《宋书》者只列卷数和页数,见于他书者则备列出处。

续表

续表

续表

表中所列刘宋任命为列卿或其属官者共15人次,实际为11人,其中获封王爵者9人,获封五等爵者1人,世子1人。有5人次任命为列卿但没有拜受。单纯以列卿任职者2人次,以列卿兼任他职或以他职兼任列卿或其属官者13人次。具体来看,宗室成员主要担任太常及其属官国子祭酒、卫尉、崇宪卫尉、崇宪太仆等职,列卿中其他职务未见担任者。15人次总计任职时间共24年2个月。元嘉三十年(453)四月以前任职者2人次,元嘉三十年(453)四月以后任职者共8人次。

《宋书》卷十八《礼志五》:“公府长史,官品第六。铜印,墨绶,朝服,进贤两梁冠。掾、属,官品第七,朝服,进贤一梁冠。……按《令》称诸有兼官,皆从重官之例。寻内官为重,其署台位者,悉宜著位之服,不在玄服之例。若署诸卿寺位兼府职者,虽三品,而卿寺为卑,则宜依公府玄衣之制。服章事重,礼仪所先,请台详服。”在舆服制度上可以看出,尽管列卿为三品官,其在礼仪制度上的级别甚至低于官品只有六品、七品的公府长史、掾属,可见在刘宋时期列卿的地位已经是相当低落。在这样的制度变迁的背景下,联系当时的政治实际分析刘宋宗室担任列卿的情况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刘宋宗室担任列卿的人数少、任职时间短、担任的列卿的范围相当窄。担任列卿的宗室成员实际只有10人次共8人,任职时间约24年2个月,也即每人任职平均约3年,每次任职不过2年左右,特别限定在担任列卿之首的太常及其属官和卫尉等少数列卿职务。

(2)刘宋宗室成员担任列卿通常是以他职兼任,单任列卿的情况很有限。单纯以列卿任职者2人次,实际为2人,以列卿兼任他职或以他职兼任列卿或其属官者13人次。而且担任列卿同时又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元嘉三十年(453)四月以前实际任职者2人次,以后实际任职者共8人次。也即刘宋后期任职者较前期为多。(www.daowen.com)

结  论

观照上述,可以认为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有如下特点:

(一)总体而言,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者相较任职其他机构者而言为少,任职时间短且以担任列卿中首卿——太常及其属官国子祭酒者为多,这与当时官位清浊观念有关(13)。在刘宋时期,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卫尉者较多值得关注,这与卫尉禁卫职能的恢复大有关系(14)

(二)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或其属官者,其任官方式由单任向由本官加领或以他职兼领演变,任职方式渐次多样化。《晋书》卷六十八《贺循传》:“建武初,为中书令,加散骑常侍,又以老疾固辞。……于是改拜太常,常侍如故。循以九卿旧不加官,今又疾患,不宜兼处此职,惟拜太常而已。”这是东晋初年的情况,浸假而刘宋皇亲任以列卿兼任他职或以他职兼任列卿或其属官者13人次,单任者反为见,此亦为显著变化者之一。

(三)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或其属官,或以为起家入仕之官,或由尚书、郡守、侍中、秘书监、禁卫武官,散还从文官之例之诸将军、方面都督迁入,而其迁出亦常为方面都督、尚书、东宫官、禁卫武官、秘书监、地方郡守,甚或进为三公、辅政大臣等清望显职。这一方面与选例有关(15),另一方面也与皇室血亲集团特殊的政治身份不无关系,他们大都受封高爵,年未弱冠,早登仕途,在叙资迁转方面更有优势。

(四)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呈现阶段性特征。西晋武帝时期、东晋孝武帝以后、刘宋孝武帝以后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或其属官者相对较多。

(五)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列卿的情况与皇权政治的强大或式微密切相关。

由上可知,晋宋时期,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皇室血亲集团成员并不注重行政执行环节,故而出现任职者少、任职时间短的特点。这与晋宋最高统治者对政治格局的安排是息息相关的。《晋书》卷五十九:“有晋思改覆车,复隆盘石,或出拥旄节,莅岳牧之荣;入践台阶,居端揆之重。”可知西晋的皇室血亲集团成员多注重参与中央决策和出镇地方(16)。东晋亦然(17)。而刘宋甚或过之,以幼王出镇(18)。同时,晋宋皇室血亲集团亦多担任中央禁卫武官(19)。职是之故,晋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很少参与君相决策的具体执行,其对晋宋时期政治发展的政治影响更表现在决策环节和出镇地方方面。

注  释

①晋宋是西晋、东晋、刘宋王朝的简称。皇室血亲集团专指皇族,在文中亦称为宗室,二者交互使用,所指则一。列卿是有专门所指的一部分中央行政机构。《晋书》卷二十四《职官志》第735页:“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将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长秋,皆为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员。”列卿又可称为诸卿。《文献通考》卷五十五《职官考九·诸卿》第497页上:“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谓之九寺大卿。后汉九卿而分属三司(太常、光禄勋、卫尉三卿并太尉所部,太仆、廷尉、大鸿胪三卿并司徒所部,宗正、大司农、少府三卿并司空所部),多进为三公,各有署曹掾史,随事为员。九卿有疾,使者临问,加赐钱布(尚书令陈忠常欲褒崇大臣,故奏建此礼)。魏九卿与汉同(九卿名数与汉同)。晋以太常等九卿(即汉九卿)兼将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长秋皆为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员。太康四年,增九卿礼秩(元帝以贺循为太常,而散骑常侍如故。循以九卿旧不加官,惟拜太常而已)。宋、齐及梁初,皆因旧制(宋卿尹皆银章青绶,进贤两梁冠,佩水苍玉,卫尉则武官。晋服制以九卿皆文冠,乃进贤两梁冠,非旧也)。”晋宋列卿增减不定,但恒依西晋旧制为损益,有一定之规。对于列卿在魏晋南北朝政治运行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严耕望《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下编中的《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第406页:“汉季、魏、晋以下,尚书渐夺九卿之职权,直接参与行政,然九卿沿置不废,与尚书皆承君相之命,推行政务,故职权常至重复混淆,不能析辨。前贤及近人谓六部九卿之职权多有重复,唯此时为然。”然而严耕望在《北魏尚书制度》一文中(《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下编,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42页)又云:“魏晋南朝之制度,各部尚书所掌大抵为政策性之职务,故分部以五六为度,不必繁琐;至于事务(业务)执行仍在九卿”。九卿可以实指为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是列卿的主体,可以泛指列卿(参考卜宪群:《秦汉九卿源流及其性质问题》,《南都学坛》2002年第6期。同时参考沈刚《汉代“九卿”的内涵及相关问题考辨》,《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3期)。本文赞成严耕望在《北魏尚书制度》中提出的观点(相似的观点还可参考赵沛主编《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第二章第四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制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认为列卿为中央行政机构中主要负责执行君相决策的部门,揆之史料,足自证成此说。《晋书》卷二十《礼志中》:“太康元年,东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长沙,有妻息,汉末使入中国,值吴叛,仕魏为黄门郎,与前妻息死生隔绝,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统,昌闻前母久丧,言疾求平议……尚书八座以为……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辄正定为文,章下太常报楙奉行。”这则史料从文书制度上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尚书八座做出决定,并不亲自执行,而是交由太常具体办理,正说明太常是决策的执行机构。《文献通考》卷八十九《郊社考二十二·告祭上》第811页上:“康帝立,准礼将改元。尚书下侍御史、太常主者、殿中属应告庙,其勒礼官并太史择吉日撰祝文及诸应所用备办,符到奉行。”这则史料同样清楚显示太常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履职的情况。《宋书》卷十五《礼志二》:“其时皇太子监国,有司奏仪注:……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辞。言某事云云。求告报如所称。详检相应。今听如所上处事诺。明详旨申勒,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书某曹。右符仪。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主者详检相应。请听如所上事诺。别符申摄奉行。谨关。”这则材料非常具体地说明了尚书台与太常的关系。尚书台主政策法令,而太常负责执行,其行政关系一目了然(关于此仪注的解读详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八章第四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287页)。《晋书》卷五十《庾纯传》:‘廷尉刘颂又奏旉等大不敬,弃市论,求平议。尚书又奏请报听廷尉行刑。’这是廷尉作为中央执行机构的显例。《晋书》卷五十九《司马玮传》:“诏曰:‘……廷尉奏玮已伏法,情用悲痛,吾当发哀。’玮临死,出其怀中青纸诏,流涕以示监刑尚书刘颂曰:‘受诏而行,谓为社稷,今更为罪。托体先帝,受枉如此,幸见申列。’颂亦歔欷不能仰视。”由此可见廷尉具体负责执行行刑等具体事务,而有相关尚书监临,监督廷尉执行。《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魏、晋以来,光禄勋不复居禁中,又无复三署郎,唯外宫朝会,则以名到焉。二台奏劾,则符光禄加禁止,解禁止亦如之。禁止,身不得入殿省,光禄主殿门故也。宫殿门户,至今犹属。”由是可知光禄勋为中央执行机构。《宋书》卷十六《礼志三》:“且郊有燔柴,堂无禋燎,则鼎俎彝簋,一依庙礼。班行百司,搜材简工,权置起部尚书、将作大匠,量物商程,克今秋缮立。”这从反面证明了将作大匠属于执行机构的性质,否则不会与起部尚书同时权置。综合上述,本文以列卿为中央行政机构中主要负责执行的行政机构,认为其与作为宰相机构的尚书台有清楚的行政分工。

【注释】

(1)见文后注释①。

(2)参见祝总斌:《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收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51页。

(3)黄惠贤:《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第四章第三节,第198—199页,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如楼劲:《唐代的尚书省——寺监体制及其行政机制》(《兰州大学学报》1988年2期),周倩、汤长平:《北朝诸卿制度的变迁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第34卷第6期,2006年11月)。

(5)如刘则永:《刘宋皇室之婚媾》(《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金仁义、张静:《东晋皇室婚姻初探》(《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等。

(6)主要研究者及研究论著有越智重明:《五等爵制》(载其《魏晋南朝的政治与社会》第四章,吉川弘文馆1963年版,第249—第353页)、藤家礼之助:《西晋诸侯的秩俸——围绕〈初学记〉所引《晋故事》的解释》(《东洋史研究》第27卷第2号,1968年)、伊藤敏雄:《试论西晋诸侯的秩俸》(《亚洲诸民族的社会与文化——冈本敬二先生退官纪念论集》,国书刊行会1984年版,第77—第88页)、杨光辉:《西晋五等爵制的租秩》(《文史》第31辑)、周国林:《西晋诸侯四分食一制考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周国林:《西晋分封制度的演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柳春藩:《曹魏西晋的封国食邑制》(《史学集刊》1993年第1期)、张学锋:《西晋诸侯分食制度考实》(《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等。王连儒:《晋宗室诸琅邪王分封世袭综论》,《聊城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7)祝总斌:《“八王之乱”爆发原因试探》(《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唐长孺:《西晋分封与宗王出镇》(载入《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周兆望:《南朝典签制度剖析》(《江西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陈苏镇:《司马越与永嘉之乱》(《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杨光辉:《西晋分封与八王之乱》(《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陈长琦:《两晋南朝政治史稿》(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薛军力:《刘宋初期对强藩的分割》(《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陈长琦:《南朝时代的幼王出镇》(《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鲁力:《孝武帝诛竟陵王事与刘宋宗王镇边问题》(《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鲁力:《魏晋南朝宗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唐春生:《南朝宗王属吏研究》(四川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高敏:《南朝典签制度考略》(载于《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军:《略论西晋八王军府之僚佐及机构设置》(《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张金龙:《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等。林校生:《成都王颖督区幕佐和文化倾向之考释》(《国学研究》第14卷,北大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8)《晋书》卷四十六《刘颂传》,第1303页。

(9)两晋皇室血亲集团成员担任宗正的情况参考拙作《两晋宗室管理制度述论》(《文史哲》2001年第2期)。刘宋时期,王朝统治者沿袭东晋制度省罢宗正机构(《通典》卷二十五《职官七·诸卿上·宗正》:“东晋省之,属太常。”注曰:“桓温奏省。”),宗正原来掌管皇族宗人谱牒的职掌则转归太常(《唐六典》卷十六《宗正寺》:“晋桓温奏省属太常,宋、齐并不置。”)。虽然在很偶然的情况下基于特殊使命临时以他官兼领宗正,但往往又随事而罢(《宋书》卷七十九《刘袆传》:“乃遣大鸿胪持节,兼宗正为副奉诏责袆,逼令自杀。”),因此,总的来说,刘宋时期是不存在宗正机构的。为加强宗室成员的训导、教育工作,刘宋王朝承袭汉晋制度,设立宗师,以加强宗室事务管理工作。兹从宗师人选等方面论列如下:刘宋王朝存在的六十年时间里,有关宗师的任职情况的资料很少。《宋书》卷六十一《刘义恭传》:“进位太保,进督会州诸军事,服侍中服,又领大宗师。”从中可知,刘宋时期的宗师官完整的名称是“大宗师”。关于刘义恭担任大宗师的情况同时又见于《宋书》卷九十九《刘劭传》:“江夏王义恭以太保领大宗师,谘禀之科,依晋扶风王故事。”《宋书》又记载了刘义恭作为大宗师而履行其职责的一件事情。《宋书》卷七十四《臧质传》:“劭寻录得敦,使大将军义恭训杖三十,厚给赐之。”这里虽然讲的是刘义恭作为大宗师训导责罚外戚子弟的情况,因为刘宋宗室与外戚的事务总是放在一起管理的,我们仍然可以从这则史料推断出对于宗室子弟训导处罚也同样是有大宗师来执行的。从这三则史料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得出对刘宋大宗师制度的如下几点认识:一、刘宋大宗师一职是沿袭两晋制度而来;二、刘宋大宗师的职掌同两晋宗师的职掌是一致的。即可以宗禁和普泛意义上的礼、法的规定约束和管理宗室子弟,对于违反者加以训导甚至杖罚。当然,如果宗室成员有危害到王朝统治的罪行则需要上报皇帝决断,量刑治罪是由廷尉来具体执行的,诏书最后决定刑罚轻重,大宗师无权自行处理。在这一方面大宗师的职掌与廷尉有严格的区分;宗师由宗室成员兼任,而且是由宗室成员中位望贵崇者兼任。刘义恭担任大宗师的个案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刘义恭之所以担任大宗师有如下几个原因:一、宋高祖有六子,长子刘义符被徐羡之等废杀,次子刘义真也被徐羡之、傅亮等人废为庶人之后处死,三子刘义隆继体称君,是为宋文帝,四子刘义康在元嘉二十八年(451)被宋文帝赐死。故而当时高祖诸子只有五子刘义恭和六子刘义宣存世,故而在刘宋宗室的直系血亲中刘义恭是最为长者,因此大宗师非他莫属。二、刘义恭在元嘉时期官爵显贵,尤其在元嘉十七年(440)刘义康废黜之后,刘义恭成为宋文帝最为倚重的宗室大臣,以太尉领司徒而同时总录朝政,可谓位高权重,虽然他鉴于刘义康前车之覆只是奉行文书,不敢过分揽权,但他在制度上讲是当时的宰相,号为亲贵莫二,由他来兼领大宗师也是自然而然。事实上刘宋对大宗师的人选要求正是两晋要求宗师由职位显赫、戚属尊重宗室成员担任的做法的延续,在制度的发展上说是一脉相承的。刘宋大宗师同两晋的宗师一样只是由他官兼领,自身并不独立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所以大宗师没有属官和属吏。

(10)参见张金龙:《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第三编第七章,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30页。

(11)参考拙文《西晋的宗室仕进制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12)《晋书》卷九《孝武帝纪》,第225页。

(13)详参周一良:《〈南齐书·丘灵鞠传〉试释兼论南朝文武官位及清浊》,收于《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参见张金龙:《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第四编第十二章,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71—473页。

(15)《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宋太常用尚书,亦转为尚书,如迁选曹尚书、领、护等。”又参《通典》卷二十五《职官七·太常卿》。

(16)参见唐长孺《西晋分封与宗王出镇》,收于《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

(17)《晋书》卷三十七《司马承传》:“帝欲树藩屏……于是诏曰:‘夫王者体天理物,非群才不足济其务。外建贤哲,以树风声,内睦亲亲,以广藩屏。是以太公封齐,伯禽居鲁,此先王之令典,古今之通义也。我晋开基,列国相望,乃授琅邪武王,镇统东夏;汝南文成,总一淮许;扶风、梁王,迭据关右;爰暨东嬴,作司并州。今公族虽寡,不逮曩时,岂得替旧章乎!散骑常侍、左将军、谯王承贞素款亮,志存忠恪,便蕃左右,恭肃弥著。今以承监湘州诸军事、南中郎将、湘州刺史。’”

(18)参见陈长琦:《南朝时代的幼王出镇》,《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19)《晋书》卷四十《杨济传》:“帝重兵官,多授贵戚清望,济以武艺号为称职。”参见张金龙《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第三编、第四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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