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两晋统县政区长官之官名问题
略论两晋统县政区长官之官名问题(1)
姚乐 胡阿祥
(南京大学历史系 南京 210093)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两晋时期,除了都城所在郡的长官称“尹”外,地方统县政区的行政首长,其官名主要有三种,即太守、相、内史。这种现象,较之汉魏稍有不同。
汉魏时代,王畿之外,地方统县政区分为郡、国两大类。郡之长吏,西汉初年称为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此后除新莽时代曾一度改名“大尹”外,基本未有变化。至于各国政事,则初由诸侯王专制,汉景帝为削夺王权,乃置内史以掌各国行政;汉成帝时,又因大司空何武之奏请而罢除内史,改以原先不实际参与民事的国相作为各国的行政首长;东汉建立以后,虽恢复了内史一职,但仅是作为国相的副贰,而不再是行政长官(2)。因此,在汉魏时代的任一时间点上,郡国首长的通名只有两种,或为太守与内史,或为太守与相,而无三者并为长吏官名的情形出现。
然而在《晋书》中,太守、相、内史三者之作为郡国长吏,却往往同时并存。晋以太守作为诸郡长官,实系一脉相承于汉魏;但晋朝建立以前,诸国长官皆名为“相”,入晋之后,则同时既有称相者,又有号为内史者。就此问题,前人严耕望先生尝梳理道:
《晋书·职官志》云:“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师所在,则曰尹。王国以内史掌太守之任。”按郡太守、河南尹,皆承汉、魏之制,惟王国内史,与魏制异。《晋书·武帝纪》,太康十年十一月,“改诸王国相为内史”。是其始亦承魏制,后改之也。然《晋书》纪传中称王国行政首长为国相者仍甚多。《晋书·夏侯湛传·斠注》引《晋书校文》三云:“不胜枚举,”是也。而《温峤传》,苏峻反,峤率诸郡二千石上尚书,陈峻罪状。其列衔中有宣城内史桓彝、江夏相周抚。同一疏中,相与内史并见,此尤为异。至于内史、相抑或称为太守者,则通称,不足异矣。(3)
据上,严氏归纳了凡五点信息:一、晋之统县政区有郡与王国两种;二、郡之长官除国都所在称“尹”外,余称“太守”;三、王国长官起初称“相”,太康十年(289)十一月之后称“内史”;四、太康十年(289)之后,仍有甚多王国的长官继续称“相”;五、其时,“内史”混称“相”主要为积习所致,与“内史”“相”亦常习称“太守”一样,均不足为怪。换言之,在严氏看来,两晋地方郡国长官的通名,从制度上讲一直仅为两种,即太康十年(289)以前为太守与相,以后则为太守与内史;三者名号的一时并存,主要是由晋人的称名习惯引起的。
笔者以为,严氏的上述解释存在问题。问题出在严氏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晋朝统县政区的通名,从《晋书·地理志》行文看来,虽然仍为“郡”“国”两种,但“国”不尽为王国,同时还有许多公国存在,而公国的长吏,和王国一样亦称为“相”。关于这一点,清儒方恺在校《晋志》时就已发现(4),如今更是学界的定论。而由这一定论出发,再反观严氏的论述,则可以有进一步的发现。
二、重审“内史”混称为“相”问题
如前引《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的原文,在说明晋代“内史”“相”存在通称现象时,严氏引用了《晋书·温峤传》里的记载作为证据,即当时的一份上疏中,既云“宣城内史”,更列“江夏相”之名。对此事实,严氏颇感惊异。但是,假如该奏疏中“江夏相”对应的江夏国并非王国而是公国的话,那么这件事就不足为怪了,因为此前晋朝仅有改王国之相为内史的诏令,却没有令公国之相也行更名的举措。
笔者在遍检《晋书》及诸种旧《晋书》之后,实未发现任何能够证明晋朝曾封有江夏王的记载。封建为国之大事,纪传岂能不书?由此可以推断,当时应无江夏王。那么,江夏相周抚就极有可能是江夏公国的长官。晋世是否有江夏公呢?答案是肯定的。《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
璪字仲宝,袭瓘爵。后东海王越以兰陵益其国,改封江夏郡公,邑八千五百户。怀帝即位,为散骑侍郎。永嘉五年,没于刘聪。元帝以瓘玄孙崇嗣。
据此,江夏公国乃封与晋朝开国功臣卫瓘的子孙,始封于西晋后期,至东晋仍传国不绝;周抚任江夏相是在东晋初年,时间上也完全吻合。这样,温峤之上疏,在列举官名时实无问题,毋庸置疑。
除此之外,严氏并未直接列举其他史料说明“《晋书》纪传中称王国行政首长为国相者仍甚多”,只是引用了《晋书斠注》中的一句注语。按该句注语出自清儒丁国钧《晋书校文》卷三,为吴士鉴、刘承干《斠注》注《夏侯湛传》时,在传文“除中书侍郎,出补南阳相”一句后转引,文曰:
太康十年改王国相为内史,此南阳不当复称相,然列传中往往混淆。如《卞敦传》称汝南相、《贺循传》称会稽相之类,不胜枚举。(5)
考诸列传可以发现,“不胜枚举”之虚语外,丁氏实际举了五例说明《晋书》中“相”“内史”官名混淆的问题,分别是南阳相夏侯湛,汝南相卞俊,会稽相张景、程超、贺循。但是细绎史文,除了汝南相卞俊外,其余四例皆不成立。
首先,夏侯湛出任的南阳相,确是南阳王国的长官,据其本传,时间是在晋武帝驾崩之前(6)。但据《武帝纪》,武帝时封南阳王者,仅有皇子司马柬一人,而司马柬太康十年(289)十一月已改封秦王,恰与诸王国相更名内史同时(7)。其后的一位南阳王,则是直到惠帝光熙元年(306)九月才受封的司马模(8)。因此,夏侯湛所出任的南阳国长官,自当称“南阳相”而无由称“南阳内史”,故丁氏对夏侯湛官名的质疑,实系无谓。
其次,《贺循传》云:“及敏破,征东将军周馥上循领会稽相,寻除吴国内史,公车征贤良,皆不就。”(9)则贺循是在平定陈敏之后,被荐为会稽相的,然而实未到任。按《怀帝纪》,永嘉元年(307)三月,周馥斩送陈敏首级(10),其表荐贺循为相,应在此时或之后不久;但当时尚未有被封为会稽王者。最早封为会稽王者,是元帝之子、后来的简文帝司马昱,事在咸和二年十二月(328年1月)(11),即二十余年之后。因此,此会稽相绝非彼会稽王之相。又泰始六年十二月(271年1月),吴国将领孙秀叛降晋朝,旋被晋武帝封为会稽公(12),其后纪、传未言会稽公在永嘉前曾有除国、徙封或绝嗣之事。那么,贺循之会稽相,应当就是会稽公国之相;至于张景、程超二人担任会稽相,尚在贺循受荐之前,就更无理由号为会稽内史了。
卞俊担任汝南国长官,是在太康十年(289)之后(13)。按汝南为王国,卞俊按制应称“汝南内史”,传文书作“汝南相”实欠严谨。这究竟是晋人习惯的一种反映,还是后世史官的误书,无从判定;不过,通过排比《晋书》中出现过的相名,笔者发现,凡是太康十年(289)以后出现的“某某相”,其中俸禄二千石且为晋朝官员者,同前述江夏相、会稽相一样,基本都能找到对应的“某某公”,只有极个别者确系王国内史的混称。具体情况略如下表所示(14):
晋太康十年以降诸二千石相名目表
①《晋书》卷六十八《贺循传》,第1824页。
②分别见《晋书》卷一百《陈敏传》,第2614页;卷七十一《孙惠传》,第1884页;卷七十《卞壸传》,第1867页;卷六十六《陶瞻传》,第1779页;卷七《成帝纪》,第169页;卷七《成帝纪》,第172页;卷七《成帝纪》,第179页;卷八十三《袁乔传》,第2167页;卷九《孝武帝纪》,第229页(另见卷七十九《谢玄传》,第2081页);卷七十九《谢玄传》,第2082页(另见卷八十四《刘牢之传》,第2188页);卷三十七《谯忠王尚之传》,第1107页;卷八十四《刘牢之传》,第2191页及同卷《刘敬宣传》,第2192页。
续表
①分别见《晋书》卷七十《卞敦传》,第1874页;卷八十一《桓宣传》,第2116页;卷八十一《毛宝传》,第2124页;卷六十七《温峤传》,第1791页;卷六十六《陶称传》,第1780页(另见卷七十三《庾亮传》,第1923页);卷七十三《庾翼传》,第1933页;卷三十七《谯烈王无忌传》,第1107页;卷八十二《习凿齿传》,第2152页(另见卷八十三《袁乔传》,第2168页);卷八《哀帝纪》,第208、209页(另见卷九十八《桓温传》,第2572页);卷八《废帝纪》,第210页(另见卷八十一《朱序传》,第2132页);卷七十四《桓嗣传》,第1953页;卷八十一《朱序传》,第2134页;卷七十四《桓冲传》,第1951页;卷八十一《毛安之传》,第2128页;卷六十七《郗恢传》,第1806页;卷九十九《桓玄传》,第2588页;卷七十四《桓振传》,第1944页;卷九十九《桓玄传》,第2602页。
②分别见《晋书》卷三十七《谯烈王无忌传》,第1107页;卷八十三《袁乔传》,第2168页;卷九十四《龚玄之传》,第2459页;卷九十二《罗含传》,第2403页;卷八十二《孙盛传》,第2149页;卷九十九《桓玄传》,第2593页。
③《晋书》卷七《成帝纪》,第174页。
④沈约:《宋书》卷三《武帝纪下》,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3页。
续表
①分别见《晋书》卷六十九《刘波传》,第1838页;卷七十九《谢玄传》,第2080页;卷八十三《江绩传》,第2176页(另见卷八十四《殷仲堪传》,第2198页);卷八十四《杨佺期传》,第2200页;卷九十九《桓玄传》,第2592页。
②《晋书》卷八《穆帝纪》,第204页。
③《晋书》卷八十五《诸葛长民传》,第2212页;另见卷九十二《郭澄之传》,第2406页。
④《晋书》卷九《孝武帝纪》,第235页。
⑤分别见《晋书》卷六十九《刁逵传》,第1845页;卷十《安帝纪》,第257页;卷十《安帝纪》,第266页。
⑥《晋书》卷六《明帝纪》,第162页。
⑦《宋书》卷三《武帝纪下》,第53页。
续表
①分别见《晋书》卷九十一《杜夷传》,第2354页;卷九十九《桓玄传》,第2591页;卷三十七《司马休之传》,第1110页。
②《晋书》卷三《武帝纪》,第52页。
③分别见《晋书》卷五十《庾敳传》,第1395页;卷三十九《荀邃传》,第1158页。
④《晋书》卷三《武帝纪》,第51页。
⑤《晋书》卷三《武帝纪》,第68页。
续表
①《晋书》卷一百《苏峻传》,第2628页。
上表中需要特别考证者有两点。其一,关于孙氏会稽公国绝于何年。《三国志》卷五十一《吴书·宗室传》裴注引傅畅《晋诸公赞》云:“吴平,降(孙秀)为伏波将军,开府如故。永宁中卒,追赠骠骑、开府。子俭,字仲节,给事中。”(15)则孙秀于惠帝永宁间去世后,其公爵应由其子孙俭继承。而《晋书·怀帝纪》云永嘉五年(311)六月“刘曜、王弥入京师……百官士庶死者三万余人。帝蒙尘于平阳,刘聪以帝为会稽公”(16)。既新立会稽公,则故会稽公自当被废;且此前京师官员死者甚众,孙俭为给事中,系在朝为官者,或即已罹难于斯时。以此,笔者将其国绝之年系于永嘉五年(311)。其二,关于广陵公。晋初有两个“广陵公”,一是宗室司马漼,一是陈准。司马漼封公在太康十年(289),后于永宁元年(301)因讨伐司马伦有功而晋封为淮陵王,事具《晋书》卷三《武帝纪》、卷四《惠帝纪》及卷三十八《淮陵元王漼传》。陈准封公时间,纪、传虽未明言,但亦有线索可以推知。《晋书》卷三十四《羊祜传》收录了孝武帝时尚书祠部郎荀伯子的一封奏表,中有“故太尉广陵公准,党翼贼伦,祸加淮南,因逆为利,窃飨大邦”之语(17),即言陈准是因党附司马伦并助其杀害淮南王司马允而受封广陵公;按《惠帝纪》,司马允举兵遇害在永康元年(300)八月,同月,“光禄大夫陈准为太尉、录尚书事”(18),虽未言及受爵之事,但其受爵无疑即在此时。如是,陈准受封广陵公时,司马漼尚未晋封为王,亦为广陵公,何也?究其缘由,只因广陵有二,一为广陵郡,一为郡下的广陵县,而此二人之公,一为郡公,一为县公,故得以一时并存。但究竟谁是郡公、谁是县公,《晋书》并未明说,笔者之所以断定陈准为郡公,主要是凭以下两点:首先,前引荀伯子表奏谓陈氏“窃飨大邦”,既云“大邦”,谅非仅食一县;其次,司马漼受封的记载,亦即《武帝纪》的原文为“琅邪王觐弟澹为东武公,繇为东安公,漼为广陵公,卷为东莞公”(19),据《晋书·地理志》,其时东武、东安仅为县名,广陵、东莞既为郡名亦为县名,而司马澹、繇、漼、卷兄弟四人长幼有序,其中又无人有殊勋在先,故实无澹、繇为县公而漼、卷为郡公之理,是广陵公漼、东莞公卷均应是县公,而司马漼既为县公,则陈准为郡公无疑矣。
然则依据上表,官名应称“内史”而《晋书》记载为“相”者,仅陈留内史与汝南内史两种、共三人而已;其余九种、五十余处相名,除兰陵相外,均可断为郡公之相。因此可以判断,内史混称为相的现象,在《晋书》中十分罕见,远非如《晋书斠注》所说的那样,是“不胜枚举”。而混称之处既极少,又非见于史官所抄录的晋人文牍,则此个别的混称现象,当非晋人习惯的一种体现,实应是史官疏误所致。
三、重审“内史太守互称”问题
前列表格之中,有一处颇令人生疑,即兰陵相苏峻一栏。苏峻任兰陵相是在永昌元年(322)前后,但其时绝无兰陵公,又无兰陵王。那么,兰陵相之名究竟从何而来?这就不由得令人联想到一种可能性,即《晋书》中诸郡太守也有被混称为“相”或“内史”的可能。
严耕望先生云“至于内史、相亦或称为太守者,则通称,不足异矣”,此言存在内史、相被混称为太守的现象;笔者通观《晋书》,这等混称确实所在多有。但是否有太守被混称为内史、相,则严氏并未提及。不过关于这一点,清人钱大昕早有议论在先,其《十驾斋养新录》卷六“内史太守互称”条,云:
汉制,诸侯王国,以相治民事,若郡之有太守也。晋则以内史行太守事,国除为郡,则复称太守。然二名往往混淆,史家亦互称之。如《元帝纪》:太兴元年“改丹阳内史为丹阳尹”。考丹阳未尝为王国。《地理志》:元帝“改丹阳太守为尹”。《薛兼传》:“拜丹阳太守,中兴建,转尹。”则《元帝纪》误矣。王旷亦丹阳太守(见《陈敏传》),而《顾荣传》以为内史,其误与《元帝纪》同。它如陆云称清河内史(本传),亦称太守(陆氏《异林》);桓彝称宣城内史(《成帝纪》及本传),亦称太守(桓温、苏峻诸传);苏峻称历阳内史(本传),亦称太守(《成帝纪》);孙默称琅邪太守(《元帝纪》),亦称内史(《石勒载记》);周广称豫章内史(《元帝纪》),亦称太守(《华轶传》);王承称东海太守(《王湛传》),亦称内史(《名士传》)。此类讹混相承,史家不能厘而正之也。(20)
果如钱氏所言,则《晋书》中太守、内史称号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互相混淆。笔者核诸纪传,钱氏所举各例中,系由内史混称为太守者,有清河内史陆云、琅邪内史孙默、豫章内史周广、东海内史王承,因其时确有清河、琅邪、豫章及东海王故;而彼意为由太守误书成内史者,则有丹阳(丹杨)太守、宣城太守、历阳太守三种,以终晋之世未有以丹杨、宣城、历阳冠名的郡王,故此三郡长官是无由称为内史的。
笔者认为,两晋时代的政区,郡是一般通名,国是特殊通名;政区长官,太守是一般官名,内史、相是特殊官名。特殊官名混称为一般官名,较无足异;而一般官名混称为特殊官名,这类现象更加值得关注,丹杨、宣城、历阳的长官称为内史,就属于此类情形。而对此类情形进行较详细地考察之后,可以发现,这些混称情况的出现,并不像钱大昕认为的那样,是史家疏误所致,而是别有缘由。
按改王国行政长官名称为内史一事,《晋书》中有两条记载,一是《武帝纪》中的太康十年(289)十一月“甲申……改诸王国相为内史”(21);另条见于《职官志》,文曰:“王置师、友、文学各一人,景帝讳,故改师为傅。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号。改太守为内史,省相及仆。”(22)这两条史料,所言之事虽同,但是表达有异,一曰改国相为内史,一曰改太守为内史。王国长官理应称为国相,但是否《职官志》中的“改太守为内史”一语即是不规范的叙述呢?事实恐怕不是这样。由“改太守”三字,实应联想到晋代封王的一个特点:诸郡王往往并非仅食一郡。《晋书·地理志》虽云“武帝泰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23),但这仅是开国时的情况,而后不久便开始出现了食兼数郡的宗室王,且终典午一朝比比皆是。如武帝之子司马晏,初受封即不止一郡,传云:
吴敬王晏,字平度。太康十年受封,食丹杨、吴兴并吴三郡。(24)
言“并吴三郡”者,是以吴郡为其本封,而丹杨、吴兴则系支郡。那么可想而知的是,吴国的国相,应由吴郡太守更名,而丹杨、吴兴的长吏,在郡属吴国后,并不会被冠以国相之号,仍应是以“太守”名官。既然如此,《职官志》中的“改太守为内史”会不会就是针对这种情形而言,即改大国诸支郡太守皆为内史呢?如果这一假设成立的话,那么丹杨郡作为吴国的支郡,其长官在太康十年之后就确实应该称为“丹杨内史”而非“丹杨太守”了。检核《晋书》,与丹杨同为吴国支郡的吴兴郡,其长官也曾被记载为“吴兴内史”(25),这恰与笔者的前述假设暗合。又同在《晋书》之中,还有一处史料,也能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石勒载记》:
石季龙及张敬、张宾、左右司马张屈六、程遐文武等一百二十九人上疏曰:“臣等闻有非常之度,必有非常之功;有非常之功,必有非常之事……请依刘备在蜀、魏王在邺故事,以河内、魏、汲、顿丘、平原、清河、巨鹿、常山、中山、长乐、乐平十一郡,并前赵国、广平、阳平、章武、渤海、河间、上党、定襄、范阳、渔阳、武邑、燕国、乐陵十三郡,合二十四郡、户二十九万为赵国。封内依旧改为内史。”(26)
据后来石勒臣下有“汲郡内史”(27)“上党内史”(28)可知,此封上疏,系求改赵国封域内全部二十四郡的长官皆为内史,而既云“依旧”,则过去也是这样处理的;而这样的处理方法,应该就是承自晋制。据此,笔者更有理由推断:晋朝“内史”之官名,非但用于一郡之国的行政长官以及数郡之国的首郡长官,且系大国境内一切支郡之长吏所通用的官名。
值得注意的是,《晋书》之外的一条史料,可为笔者的上述推断提供坚实的证据。《太平御览》卷五百四十二《礼仪部二一·拜》中录有东晋张闿的《受侯不拜国太妃表》,表云:
昔为晋陵内史,在东海国封内,时世孙幼小,太妃秉政,前内史迁授除拜日,及当时之官,皆上疏拜,纯执臣之礼闱。自以虽爵有五等,然执珪受瑞,俱为列国,无相臣之体。又晋制拜列侯为相内史,于天朝不曰陪,于蕃国不称臣。臣以从古则惧有行简之讥,随俗又恐失君臣之训。经国垂范,宜有定准,乞出臣表,下八座参详答报。(29)
按表,其时晋陵为东海国支郡,其长吏系东海王臣并确以内史名官。如此,则前述推论可作定论矣。(www.daowen.com)
再以此推论反观前引钱大昕的笔记,“丹杨内史”之官名实属无误,理由前文已述;“宣城内史”亦是无误,因为核诸纪传,永嘉初年,琅邪王司马睿曾增食宣城郡(30),司马睿称帝以后,封琅邪王之司马裒、司马昱等也都食有宣城郡(31),故东晋宣城之有内史,与西晋丹杨之有内史,其理一也。唯历阳郡隶属何国,史无明书,《地理志》云:“永兴元年……分淮南之乌江、历阳二县置历阳郡。”(32)而淮南系王国,大概历阳在置郡之后,仍未脱出淮南国的封域。
进而言之,非但钱氏所列三郡内史问题可以解释,前节表格中的兰陵相问题,就此也可迎刃而解。《晋书》卷六十四《东海哀王冲传》云:
东海哀王冲字道让。元帝以东海王越世子毗没于石勒,不知存亡,乃以冲继毗后,称东海世子,以毗陵郡增本封邑万户,又改食下邳、兰陵。(33)
则兰陵郡在东晋初被割为东海国支郡,苏峻调任兰陵郡正在此时,其官名自应号为“兰陵内史”,至于《晋书》作“兰陵相”者,仅系史官误书“内史”为“相”耳。
当然,除丹杨、宣城、历阳内史外,《晋书》中出现的内史还有很多,如会稽内史、吴郡(吴国)内史、淮南内史等等,略计不下五十种,凡散见于数百处。这些内史,绝大多数都能在《晋书》中直接找到相同专名的郡王。至于少数无法找到同名郡王者,如鄱阳(34)、安丰(35)、堂邑(36)内史等,其所在郡,也各与某个或某些王国的本封(首郡)相邻(37),当即其中一国的支郡:而以此为思路,我们在研究两晋王国的封域问题时,无疑便在《晋书》诸帝纪及诸宗室王传关于增封、减封的直接叙事之外,又开发了一类新的史料。
小结及余论
经过前两节的考察,关于《晋书》中出现的“相”与“内史”各自对应的政区种类,两者之间的混称问题,以及两者各自与“太守”的混称问题,已都得到了大致的整理,目前可以得出的结论及推论共有六点:
(一)太康十年(289)十一月以前,晋朝所封王国、公国的长官皆曰“相”;此后,王国长官改称“内史”,公国长官仍旧称“相”。
(二)《晋书》中太康十年(289)以后出现的相名,其为二千石者,基本是公国行政长官的称号,罕有本为王国内史而混称为“相”者,更无本为郡太守而混称为“相”者。
(三)晋朝诸郡王的封国领郡数目有多有寡,其中食兼数郡之国,在太康十年(289)以前,首郡长官称“相”,旁郡长官仍称“太守”。
(四)太康十年(289)以后,不管王国食郡几何,其封域内所有郡的长官均被更名为“内史”。
(五)“内史”作为地方官名,仅限在王国封域之内使用,且诸内史无论是王国首郡的长吏还是王国支郡的首长,他们与所在国的国王,名义上均为君臣关系。
(六)《晋书》中大概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即某人实为一般郡(即并非某王国封域内的郡)的太守,但官名却被误书成了“内史”。
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觉得还有必要顺带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王、公地位有高下之分,郡公基本仅食一郡,郡王则有兼食数郡者,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可能,即一郡之地,既为郡公封国,同时又为王国支郡?假如这种可能性成立的话,那么讨论“相”与“内史”的混称问题时,便要作更进一步的甄别。
所幸的是,这种可能性并不存在。前文转引的史料中,有言卫璪徙封一事者,盖卫璪本系兰陵郡公,之所以徙封为江夏郡公,就是因为东海王司马越将兰陵郡夺作了自己王国的支郡。假若郡王、郡公之国可以共土,则卫璪何必徙封?因此,郡公之国作为王国支郡的可能性,是可以被否定的。
晋武帝太康十年(289)十一月更改官名的诏令,从名号上将王国、公国、郡这三种政区彻底区别了开来,其目的大概是为了凸显王、公的差别从而使尊卑更加有序吧。无论如何,这一年确立起来的地方官名的新体系,在此后被长期沿用了下来。如《宋书·州郡志》是借长官官名表示政区类别的,其统县政区的长官,除丹阳是首都所在而官名为“尹”外,其余名号只有三种,一曰太守,二曰内史,三曰公相,这无疑是对晋制的直接继承。其后《南齐书》《梁书》《陈书》的纪传中,官为“内史”者依旧所在多有,官为“公相”者较为少见但毕竟存在,可见这种体系历南朝四代而未绝。至于十六国北朝,亦承袭了此种制度,前引《石勒载记》可为一证;又《魏书·官氏志》中,郡虽分为三等,但郡官仍是以“太守”“内史”“相”(38)为号,这也表明了其对晋制的相沿未改。
然而,比较《隋书·地理志》与《晋书·地理志》,却见存在重大区别,即《晋志》中统县政区通名尚有郡、国的区分,《隋志》则已一例为郡。隋朝诸郡长官,据《隋书》纪、传可知,除京兆、河南为两都所在、长官称“尹”外,余郡长官均已一例号为“太守”,并无一处再以“内史”或“相”为名。这样的重大变化究竟发生于何时?或者说,王、公封国在地方政区体系中的投影是何时消失的?从《通典·职官典》的《秩品三》《秩品四》两卷所列“北齐职品”(39)与“后周官品”(40)看来,“内史”与“相”作为地方政区长官官名,至北齐、北周已不再使用。那么,这种调整可能是发生在北魏后期,也可能是北齐、北周各自完成的吧。遗憾的是,由于文献恐不足征,此事年份及其缘由俱难一时考定,目前只得存疑。
另外,笔者在本文撰述过程中,尝利用到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图集》的西晋图组是以太康三年(282)为断的,其中,会稽一处被标作了“会稽郡”(41),此系根据《晋书·地理志》原文而来;但若依照本文的考述,则其时的会稽乃是公国,故或应标注为“会稽国”才是。附言于此,以备今后修订《图集》者参考。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魏晋南北朝政区研究”(BZS018)之阶段成果。
(2)本处汉魏沿革,主要依杜佑《通典·职官典》相关篇目的叙述进行整理。
(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4)方恺:《新校晋书地理志》,《丛书集成初编》第3061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1—12页,“鲁郡”条。
(5)吴士鉴、刘承干:《晋书斠注》下册,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978页。
(6)房玄龄等:《晋书》卷五十五《夏侯湛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99页。
(7)《晋书》卷三《武帝纪》,第79页。
(8)《晋书》卷四《惠帝纪》,第107页。
(9)《晋书》卷六十八《贺循传》,第1825页。
(10)《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16页。
(11)《晋书》卷七《成帝纪》,第171页。
(12)《晋书》卷三《武帝纪》,第60页。
(13)《晋书》卷七十《卞敦传》,第1873页。
(14)《晋书》中以相名官者,在太康十年(289)之后,又有西平、晋兴、西河、辽东、代、北平、上谷、新平、吴兴相等九种,但这些国相或为前凉、前燕、段部鲜卑自署,或为石赵所置,或虽在晋土、但仅系口头应许而未实立之官,诸如此类,均不纳入表中。
(15)陈寿:《三国志》卷五十一《吴书·宗室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214页。
(16)《晋书》卷五《怀帝纪》,第123页。
(17)《晋书》卷三十四《羊祜传》,第1024页。
(18)《晋书》卷四《惠帝纪》,第96页。
(19)《晋书》卷三《武帝纪》,第79页。
(20)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上海书店1983年版,第136页。
(21)《晋书》卷三,第79页。
(22)《晋书》卷四十四,第743页。
(23)《晋书》卷十四,第414页。
(24)《晋书》卷六十四《吴敬王晏传》,第1724页。
(25)如《晋书》卷三《惠帝纪》:太安二年十一月“丙寅,扬州秀才周玘、前南平内史王矩、前吴兴内史顾秘起义军以讨石冰”,第101页。
(26)《晋书》卷一百○四《石勒载记上》,第2730页。
(27)《晋书》卷一百○五《石勒载记下》,第2742页。
(28)《晋书》卷一百○五《石勒载记下》,第2742页。
(29)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五四二《礼仪部二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2460页。
(30)《晋书》卷六《元帝纪》,第144页。
(31)司马裒食宣城,见《晋书》卷六十四《琅邪孝王裒传》,第1725页;司马昱食宣城,见卷九《简文帝纪》,第219页。
(32)《晋书》卷十五《地理志下》,第463页。
(33)《晋书》卷六十四《东海哀王冲传》,第1726页。
(34)《晋书》卷八十二《虞溥传》,第2139页。
(35)《晋书》卷七十一《孙惠传》,第1884页。
(36)《晋书》卷一百一十六《姚襄载记》,第2963页。
(37)鄱阳邻豫章国,安丰邻汝阴国,堂邑邻淮陵国。
(38)魏收:《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996—2999页。
(39)杜佑:《通典》卷三十八《职官典·秩品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45页。
(40)《通典》卷三十九《职官典·秩品四》,第1064页。
(41)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三册《三国·两晋时期》,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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