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光勋
秦汉时期,民十五岁成年后,都要在户籍名册上登记,封建国家以此作为征发徭役与服兵役的依据。史书上把它称之“傅”或“傅籍”,将始役的年龄称之为“傅年”。《云梦秦简》中就有“傅律”专门的法律名称。终役的年龄在《汉律》《汉仪注》《汉旧仪》中称之为“老”或“免老”。史家对秦汉“始傅”的年龄标准,皆引之孟康和如淳的观点,由于史家对他们的观点解释不一,直接影响了对秦汉赋役制度的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利用张家山汉墓竹简中《二年律令》释文对西汉时期傅籍、始役和终役的年龄,再做考辨和分析,希望得到专家的指正。
一、西汉时期傅籍、始役的年龄
对西汉时期的“傅籍”、始役的年龄,史家的观点存在分歧。如孟康认为:“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而二十三而役之。”又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疲)癃。”如淳注引《汉旧仪》:“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郭沫若、范文澜等史学大家认为:“汉代服役年龄为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高敏先生认为:“秦和汉初十五而傅之制,至景帝二年变成了二十始傅,至昭帝时再变为二十三始傅。从此遂成定制,至东汉而无变异。”(1)
上述孟康和如淳所说的是我国古代“傅籍”的年龄,当是汉制。如淳所说的《律》,当指《汉律》。在汉高祖称帝时,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法律,所以,当西汉王朝建立后,他就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由“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2)。在当时既无《汉律》,也无《汉旧仪》的情况下,如淳所说的“始傅”年龄,这肯定不是汉初,而是后来的汉制。
关于汉代的傅籍、始役的起点年龄,笔者认为:可分为三个阶段(3):
第一个阶段:高祖元年(前206)至景帝元年(前156),西汉王朝承袭了秦制,十五足岁傅籍与始役。秦代的“始傅”年龄,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记载:“(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今(指秦始皇)元年,喜傅。”《编年记》的两条史料记载了“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12月,到秦始皇元年(前246)喜“傅”,以此来计算。秦以10月为岁首,则至是年前年(前247)年底,喜为十四岁零九个月。次年“傅”,若为“八月”(4),喜之年龄为十五岁零八个月,即未满十六足岁。因此,笔者认为:秦朝傅籍和起役的年龄皆在十五足岁。《史记·项羽本纪》载:楚汉激战,项羽攻外黄,久不下,“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这条史料应与男子十五岁服役有关,它明确告诉我们:秦朝“始傅”起役的年龄为十五足岁,直至汉初“始傅”起役的年龄同为十五足岁。
第二个阶段:从汉景帝二年(前155)至汉昭帝即位前(前86),定为廿岁“始傅”。据《史记·景帝纪》载:“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又《汉书·景帝纪》记载:“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史记》谓“二年春”,《汉书》“冬十二月”,两书记载的月份不同。《汉书》颜师古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索引》司马贞也援引此说。这里的“旧法”,是指成书于东汉的《汉仪注》。这说明汉景帝即位后,对秦制“始傅”的年龄进行了修改,这可能与汉初的几个帝王为革除秦统治时期的严刑苛法、实行与民休息的经济政策有关,所以将“始傅”的年龄从十五足岁改为廿岁。
第三个阶段:汉昭帝即位后,对“始傅”的年龄再作修改,定为男子“廿三始傅。”据《盐铁论·未通篇》载:“御史曰:……今陛下哀吝百姓,宽力役之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蓍壮而息老艾也。文学曰:十九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五十以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乡饮酒之礼,蓍老异馔,所以优蓍耄而养老也。古老者非肉不饱,非帛不暖,非杖不行。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非养老之意也。”按:汉昭帝即位是在前86年,“盐铁会议”召开的时间是在前81年,这段史料是在盐铁会议上御史与贤良文学的一段对话。文中御史说的“陛下”,当指汉昭帝,文中贤良文学的言语是反驳御史的。他们都未否定汉昭帝“廿三始傅,五十六而免”的说法。据此,我们认为:西汉昭帝时,改“廿而傅”为廿三“始傅”,以“宽力役”,当无疑问。颜师古将其理解为汉景帝之前的旧制,显然是错误的。
随着《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特别是《二年律令》简文的公布,为研究西汉“始傅”、始役和终役的年龄,提供了最直接的史料。据考证:《张家山汉墓竹简·历谱》所记的最早年号为汉高祖五年(前202),最后年代为吕后二年(前186)(5),据此,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简文应是从汉高祖五年到吕后二年时颁行的律令。
据《二年律令·傅律》记载:
“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也,以为皖老。”(358号简)简文后释文注曰:“傅,傅籍。”颜师古在《汉书·高帝纪》汉二年载:“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条下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359号简)“他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他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360号简)
“当士为上造以上者,以適子;毋適子,以扁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361号简)“时父定爵士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之如不为后者。”(362号简)
“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363号简)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364号简)“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365号简)
据《二年律令·傅律》的记载,我们可以得知:
第一,西汉初,男子“傅籍”的年龄没有变,女子十二岁,未到“始傅”年龄,但要向封建政府缴纳口钱。见《汉书·惠帝纪》六年条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初明文规定,女子十五岁不出嫁,要出五倍于常人的算赋。这说明了秦汉时十五岁“成丁”,就得“始傅”。未成丁者要缴纳口钱,有的要服差役。正如东汉时王充所说:“不繇者,谓七岁至十五岁”出口钱。这与《二年律令·傅律》所记载的“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6)相一致。
第二,西汉时期,有爵位者及其子弟与庶民“始傅”的年龄是不同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记载:有爵位者人家的子弟,他们傅籍的年龄为廿岁、廿二岁,最高的年龄是廿四岁。所谓有爵者第四级“不更”以下的人,其子廿岁“始傅”;拥有第五级爵位“大夫”以上至第九级爵“五大夫”以及低级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始傅”年龄为廿二岁;爵位在卿以上者及其子,“傅年”为廿四岁。高敏先生认为:这是对有爵者享有缩短服役期限的一种特权(7)。但是,细读史文,我们不难发现,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特别是364号简,似乎是专为有爵者及其子弟“始傅”设置的法律条文。所谓“有爵者享有缩短服役期限的一种特权”,不是所有拥有爵位的人都可以享有缩短服役期限的权利。
汉代的爵制,从种类上来说,可分为民爵和官爵。据史料记载,西汉的封建地主阶级,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五大夫以上的官爵是不成问题的,而一般的庶民及俸禄未达六百石的官吏,亦可得到西汉王朝授予他们“公乘”以下的民爵。见《居延汉简》的记载,连在西北屯田的戍卒,也有授爵的机会。
至于授民爵,早在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18)和二十八年(前219)就有记载。据《汉书》的记载,西汉从高祖起至王莽时,前后授民爵就有五十四次之多(8)。再据徐天麟《西汉会要》记载,他把西汉赐民爵加以分类,共计有十六项之多。其中有:立汉社稷、皇帝即位、立皇太子、募民徙边、郊祀、灾异等等,封建帝王和朝廷都会赐民爵,一般庶民授爵的机会应该是比较多的。例如:
《汉书·高帝纪》:“汉高二年,令民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
《汉书·惠帝纪》:“孝惠即位,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年,爵三级。”
《汉书·文帝纪》:“孝文元年,建太子,因赐天下民当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景帝纪》:“孝景三年,立皇太子为王,赐民爵一级。”
《汉书·武帝纪》:“孝武元鼎四年,行幸雍,祠五峙,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
《汉书·昭帝纪》:“孝昭元凤四年,帝加元服,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
《汉书·元帝纪》:“孝元永光二年,诏阴阳不调……其大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可见,西汉赐民爵的机会还是比较多的,但一般不超过三级。不是有爵者就可享有缩短服役期限,而是拥有“官大夫”以上官爵位者及其子弟,才能享有缩短服役期限的特权。
西汉的授爵制度,源于秦国的二十等爵制。秦国统治者在论功授爵上,划有几条扛。据汉高帝五年(前202)颁布的诏令(9)所知,秦汉时授爵有高低之分。秦国“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10)。《商君书·境内》又曰:“爵更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秦国的“官大夫”是官爵,可以赐给俘虏作奴隶,可见秦代“大夫”与“官大夫”即在第五、第六级之间是一条扛。刘邦所说的秦公大夫可“亢礼”,指的就是“官大夫”,即第六级。秦汉时赐爵一般只能达到第五级的“大夫”,再上去就由民爵跃入官爵,那就困难了。这种现象在《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前《爵制》中同样有记载:“更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爵之最者也。”《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多处有“赐爵级”的记载:“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11);“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12)。秦汉赐爵最多的是公士一级,其次是第二级的上造,三级以上人数大为减少。汉代赐民爵也不过“公乘”,“公乘”与“五大夫”是一个等级极限。《二年律令》中也将秦汉时期军功爵分为侯爵、卿爵和大夫爵等几个等级(13)。
至于西汉始役的年龄,高敏先生在《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一文中认为:“秦时服役者以十五周岁为始役年龄,亦即傅年为十五周岁,而且从秦到汉,都以十五岁始役。”(14)其实,西汉王朝在徭役制度方面并没有完全承袭秦制。西汉初十五足岁傅籍与始役,从汉景帝起廿岁始役,比秦朝迟了五年,从汉昭帝起廿三岁始役,比秦朝晚了八年。若按如淳为《汉书·昭帝纪》所注:“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来计算,“更赋”缴纳自昭帝始,以戍边三日出钱三百代替汉初戍边一年,则又比汉初及秦宽弛。以每人每年戍边三日估算,每个人一生从廿三始傅至五十六免,共服役三十三年,共为九十九天。而原屯戍一年则为三百六十五天,这样,比原来省服徭役四分之三。
又据《二年律令·徭律》载(15):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411号简)
“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412号简)“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413号简)
“市垣道桥,命市人不敬者为之。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繇(徭),戍有余及少者,随后年。兴□□□”(414号简)
“□□为□□□□及发繇(徭)戍不以次,若擅兴车牛,及繇(徭)不当繇(徭)使者,罚金各四两。”(415号简)
据上,从第411号简至第415号简,为我们提供了以下方面的信息:
一是封建政府征发传车运输时,遇到车牛不足时,令爵在大夫以下有訾财者,则按赀财的多少共出车牛;无赀财的和有赀财的还可以共出牛食、牛缰绳等装载货物的用具。官吏和官宦皇帝者,不参与这种传送劳役。
二是传车运输装载货物重量来计算行驶的里程,日行五十里,空车行驶日行七十里,徒步行走者日行八十里。对那些年老、年小未傅籍、女子及其他免除徭役者,不许差使他们服劳役。
三是如果是运送粮食,仍然要征发公大夫以下爵位拥有者之子,虽然年龄未达到傅籍年龄,而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者从役。如:参加修补缮邑、清除道路桥梁,穿凿陂池,整治沟渠,挖掘壅塞苑囿,自公大夫以下的人,不参加这些徭役。(www.daowen.com)
四是市区围墙、道路、桥梁的修缮,令市中守法者去做。参加县衙训练的弓弩射手,各以其十五日当徭役计算。凡是戍边人员以及多余或缺少的人的数量,都可以推到下一年计算。凡征发徭役不按次序、擅自调动车牛和役使不应当服役者,都要罚金四两。
以上史实告诉我们:西汉时期傅籍和始役的情况,对那些年龄未满廿,超过十五岁者,是要为封建政府服役的。就连公大夫以下爵位者之子也得从役,只有官吏和官宦皇帝者,拥有不参与这种传送劳役的特权。
第三,西汉时,还规定:“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363号简)(16)这条简文是对始役人员身体条件要求的补充。简文告诉我们:西汉时,登记在册的“成丁”,身高必须达到六尺二寸。如果体格不健全、发育不良,或驼背,身高不到六尺二寸,可以不服兵役,但要服其他劳役。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中也有记载。
据载:“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注:秦一尺约合今二十三厘米,六尺五寸约今一米五),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注:六尺二寸,合今一米四,五尺二寸,合今一米二)。”(17)即为官府服役的隶臣,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者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属于小;身高达到五尺二寸,都要参加其他劳作。另见高祖二年,萧何发关中未傅者条,如淳注:“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18)也就是说,西汉时,年龄达到十五足岁,因体格不健全、发育不良,或驼背,高度不到一米四的男子,不服兵役,但要服其他劳役,如:为官府看守门户。在《睡虎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人问:“罢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其意为,有人问,废疾者看守官府,逃亡被捕获,可否与因公废疾的人同样处理?回答说:可以同样处理。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在秦代,凡年不满十五足岁,而身高超过六尺五寸者,在起役的标准之内。西汉时,凡年不满十五足岁,以身高达到六尺二寸,作为起役的标准。
二、西汉时期终役的年龄
有关西汉时期的“免老”,即终役的年龄,《史记》《汉书》中没见直接的记载。最初见于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虽然秦律中提到了“免老”,但没有说明“免老”的年龄。那么,秦朝“免老”的年龄标准究竟是多少?《汉旧仪》是这样记载的:
“秦制二十等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免老。”由此可见,秦代的“免老”制度规定:有爵者,五十六岁而免。无爵的人,六十岁才能免除徭役。
汉代的终役年龄,见于文献记载的,除了《盐铁论》外,还有如《汉旧仪》中所讲的:“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东汉许慎认为:“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笔者认为:终役的年龄,秦汉时期情况不同。
第一,西汉“免老”终役的标准不同于秦代。
汉律规定:“有爵者,五十六岁免;无爵者,六十岁免。”从理论上讲,汉代的普通庶民年满五十六岁均可“免老”终役。因为,在汉朝几乎人人都有授爵的机会,只要赐爵一级,就能享受五十六岁老免的“待遇”。汉朝几乎每一个皇帝都有过赐民爵的“善举”,庶民只要获得“民爵一级”,就可以五十六岁“免老”终役。无爵者、有罪夺爵者例外。
第二,西汉时“免老”终役的标准,在执行中,封建统治者往往是置法律条文而不顾。
汉代终役的年龄,文献记载为:年龄五十六岁免和年龄六十岁免。但文献记载与《居延汉简》的记录出入就比较大。例如:
“□□□□上造王福,年六十,长七尺二寸,黑色”(《居延汉简考释·簿录·名籍类》)。
“得武安里黄寿,年六十五”(《居延汉简考释·簿录·名籍类》)。
“奉明善居里公乘丘里,年六十九”(《居延汉简考释·簿录·车马类》)
审视这些史料,我们只能作这样的解释。西汉中期,在西北地区服役的戍卒,他们的年龄,有的超过了五十六岁或六十岁,甚至高达七十岁,封建统治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是因为他们是法律的制定和颁布者,出于政治上、军事上或其他方面的需要,他们不光在西北地区乃至在全国各地,均会连法律都不顾,以超经济强制手段,迫使超龄人员去服役。这在《二年律令·傅律》中有同样的记载。如: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56号简)
又如: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晥老。”(357号简)
356号简和357号简中记载的这些人员,都是接受过封建政府爵位的人员。按理完全可以享受爵位,五十六岁老免终役的待遇。但是,汉代爵位从第五级的大夫至第一级的公士都是低爵人员,他们根本不可能享受五十六岁老免的待遇。五十六岁老免,只有那些拥有官大夫以上爵位的官吏和贵族才能享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西汉时期“始傅”起役的年龄:在汉高祖统治时期,普通百姓十五足岁“始傅”起役;自汉景帝二年(前155)起,至汉昭帝即位前,一般庶民年廿“始傅”始役;汉昭帝即位,改汉景帝时年廿岁“始傅”为年廿三岁“始傅”始役。拥有“官大夫”以上官爵位者及其子弟,傅籍年龄可以延缓至廿岁、廿二岁和最高延缓至廿四岁,并享有缩短服役期限的特权。至于西汉终役的年龄,文献记载:五十六岁“老免”至役和六十岁“老免”终役。庶民有爵位者,五十六岁“老免”,终役。事实上,一般庶民拥有爵位,五十六岁“老免”终役是不可能的。那些接受封建政府赐爵位从“大夫”至“公士”的人员,他们都是低爵位,根本不可能享受五十六岁“老免”终役的待遇,只有那些拥有官大夫以上爵位的官吏和贵族才能享受。
【注释】
(1)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丁光勋:《秦汉时期的始傅、始役、终役的年龄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文物出版社1975年版。
(5)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汉律价值初探》,《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6)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7)高敏:《西汉前期的“傅年”探讨》,《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
(8)[日]西岛定生:《二十等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
(9)《汉书·高帝纪》。
(10)《汉旧仪》。
(11)《捕律》。
(12)《钱律》。
(13)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4)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5)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16)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文物出版社1975年版。
(18)《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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