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

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周健[摘要]清代中后期,作为催科定章的自封投柜制在征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州县的田赋征收普遍依赖各种代理人或中间机构,其中以书差包征最为普遍。可见田赋征收之权操诸各色书差之手。可以说,书差包征作为一种长期存续的结构性“积弊”,正是田赋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自封投柜、滚单与三联串票构成了清代田赋征收定章的基本内容。

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

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

周 健

摘要]清代中后期,作为催科定章的自封投柜制在征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州县的田赋征收普遍依赖各种代理人或中间机构,其中以书差包征最为普遍。在该模式下,催科的责权在州县——总书、柜书——里书、粮差之间层层外包,各色书差构成了田赋征收的链条。从当日的田赋制度来看,州县由于缺乏可靠的地籍、户籍信息,难以亲自主导征收,而将田赋交由书差包征,不但得以免除奏销考成的压力,尚可分润额定的钱粮盈余。因此,无论从“能力”抑或“动力”来看,书差包征都是州县的“合理”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分权的财政管理方式,经征之权握于几无薪给的书差,势必造成大量的“中饱”。这意味着,书差包征的征收成本相当之高。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正是清代“包征包解”式财政管理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清中后期;田赋;书差包征;财政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田赋(1)征收(“催科”)是清代州县政府最重要的政务之一,例应州县官亲自主持,在县设柜,由粮户封银投纳(“自封投柜”)。然而,19世纪初期,御史王嘉栋观察到,当日各地征收钱粮,并非州县亲理,多由粮书包办:

州县为亲民之官,衙门一应事件,均应亲身经理,不得假手吏胥,致滋朦隐侵欺之弊,况钱粮为帑藏所关,尤宜加意慎重,随时察核。乃风闻外省习气,经征钱粮竟有粮书承揽,包征包解……地方官坐得平余、耗羡、陋规,其余悉置不问,甚有历任州县视为常例,概由书吏经手者。(2)

所谓“包征包解”,即田赋征解一由书差承揽,州县除分得固定数量的规礼外,“其余悉置不问”。咸丰三年(1853),冯桂芬也注意到,征收漕粮向为江南地方官须“劳心劳力之事”,“今则大概由丁胥包办,即不包办,亦止政由宁氏,祭则寡人”(3)。“丁胥”指管理漕务的长随(“家丁”)和胥吏(“总书”),“政由宁氏,祭则寡人”(4)则意味着在催科一事中,州县官的地位近似傀儡。无独有偶,咸丰八年(1858),湖北巡抚胡林翼亦有极为相似的描述,据称近年鄂省征解钱漕“各州县因循怠玩,任听奸书蠹役等把持舞弊,私收入己”,甚有昏庸州县“形同木偶,征收大权一寄诸总书、册书、里书之手”(5)。可见田赋征收之权操诸各色书差之手。

以上所描述的现象并非一时一地之弊,至少在19世纪初叶以降,州县的田赋征收由各色吏役(“粮书”“总书”“册书”“里书”“蠹役”,本文统称书差)“把持”“承揽”,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常例”。可以说,书差包征作为一种长期存续的结构性“积弊”,正是田赋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在清代田赋征收制度的既有研究中,各研究先进主要关注“定章”的考释(6),对于类似“惯例”乃至“积弊”的重要现象则尚未有足够认识(7)。比如在现有研究中,书差包征多被视作吏役舞弊的同义词。不过,近年关于里书的一组区域个案考察,已将之视为田赋征收中的重要角色,对其在征收中的作用及其制度成因,均有精当的分析(8)。当然,田赋的书差包征是由何种群体以何种方式完成的,它又何以取代“自封投柜”,成为催科之“常例”,对于这些问题,进一步的思考似仍有必要。故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从州县政府田赋管理的角度,给予书差包征以合理定位,通过厘清参与其中的各书差之角色与职能,重构其主导的田赋征收链条,并尝试从田赋制度、财政管理的角度,解释该现象长期存续的“合理性”。本文将以传统的“举例子”方法,对各地的同类现象作出结构性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考虑地域间的差异。为了讨论的方便,考察的时段大致以清代中后期(18、19世纪之交至20世纪初期)为限。

二、自封投柜与包揽

有清一代,田赋征收制度历有因革损益,但“自封投柜”始终是载于典章的催科定制。所谓自封投柜,是指每届钱粮开征,州县于衙署设置银柜,粮户亲身赴县,将其应纳之银包封投柜。这种粮户直接输纳、官民相接的征收制度源自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它替代的是里甲制下里长、粮长等解运税粮的间接征收制度(9)。清初,该制得到延续,顺治十八年(1661)覆准:州县征收钱粮,“不许私室秤兑,各置木柜,排列公衙门首,令纳户眼同投柜”(10)。自封投柜在清代的正式推行,则始于康熙五年(1666)松江府娄县的均田均役改革。至18世纪初叶,该制度已普遍推广到各省。雍正十三年(1735),该制度又经历重要的调整,是年覆准“数在一两以下,住址去县较远”之小户,其钱粮可“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不必亲身赴县(11)。自是以讫清末,该制度作为催科定章,未再经历变动。

与自封投柜相匹配的催科制度另有“滚单”与“三联串票”。前者始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所谓滚单,即州县催征钱粮,各里粮户以五户或十户为一单,每户名下注明田亩、钱粮若干,以及每限应完数额(钱粮分十限完纳)。该单给予甲内首名,令其挨次滚催,听民自封投柜。一限若完,二限接催,如有一户沉单,不完不缴,即查出究处(12)。滚单制下,各粮户须依次按限纳粮,一户不缴,即影响他户完纳。

三联串票的原型为二联截票,“票”为钱粮征纳之依据,其内开列地丁钱粮数目,用印钤盖,粮户完纳后,就印字中截票为二,一给纳户为凭,一留库柜存验。每逢查验完欠,有串票者免催,未截串者追比。康熙二十八年(1689)改行三联印票,“一存州县,一存差役应比,一付花户执照”。至雍正八年(1730),漕粮征收亦行三联串票(13)。串票既为花户完粮凭证,亦属州县催征之依据。

自封投柜、滚单与三联串票构成了清代田赋征收定章的基本内容。该制度以粮户直接赴县完纳为核心,并借滚单设定粮户间的连带责任,促其依次按限完纳,又通过三联串票确保州县直接掌握各户完欠信息。这些制度设计背后的理念是:在田赋征纳双方——州县与粮户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减少征收的中间环节,避免胥吏催役介入,扰累闾阎。

然而,当笔者阅读《会典》《则例》《通考》以外的史料时,却相当直观地感受到:自封投柜(包括滚单、三联串票)只是理想的制度设计,由于存在种种“技术缺陷”,它并不能在征收中完全实现。以晚清河南为例,光宣之际,该省清理财政局局员观察到,自封投柜、催征滚单等催科“定例”皆已不行,各属征收皆循相沿之“习惯”,如关于自封投柜:

照例自封投柜,以防书吏作奸,今串票循例仍书自封,其实除一二绅富外,余皆未到县,非包之于大户,即包之于钱行。

对于豫省的多数粮户而言,自封投柜只是串票上的条规,他们实际并不亲身赴县,而是交由大户或钱行代完,“盖为便也”:

一则不论钱项有无,有人包封可免催科之扰,一则小户仅完升斗之粮,必令到县自封,距城稍远之乡,不但旷时废业,加以饮食川资,所费滋多,故愿出利息,惟以不到县门为幸。

况人人到柜自封,其势更多窒碍,集县署,有拥挤喧哗之患,有需待守候之烦,不便一;黠者贿嘱书差,后到先封,胥吏得上下其手以舞弊,不便二;且开征之际,即止填串票,尚须添觅多人,方始事,再加以零星琐碎之银钱,均须经手,势必有所不给,不便三。(14)

既有研究已经指出,对粮户(特别是乡居小户)而言,自封投柜的首要缺陷在于完纳成本过高(15)。乡居小户为零星钱粮进城投纳,不仅“旷时废业”,且“饮食川资”所费甚多,更不必说还需面对胥吏的刁难讹索。因此,他们情愿多出“利息”,交人代完,“惟以不到县门为幸”。需要补充的是,投柜成本之高不仅不便于小户完粮,也导致州县设柜征收的低效。如光绪二十五年(1899),湖北监利知县罗迪楚便以“全用自封投柜”为催科不善之由,称若“徒务投柜美名而全用之”,病民实甚,“往往正供有限”,而完纳所费“多过廿倍”,甚有往返数次不能了结者,“钱粮不完,多由于是”(16)

但各研究先进尚未注意到,如从州县方面来看,花户人人到县完纳(一县通常有数万花户),实属窒碍难行之事。柜收之时,经征官吏不但需要核对实征簿中的花户信息,填写串票,且钱粮以纹银为单位,花户所纳则多系制钱、银元,此“零星琐碎之银钱”,均须计数、称量、验色、折算。这一过程耗费的人力、时间,官民双方均不堪负担。乾嘉之际,长年游幕江苏的谢鸣篁就指出,苏松州县“花户最少有数万,而钱粮旺收,每忙只在旬日半月之间”,期间赴柜完纳之花户,每日盈千累百,均须“按户登填给票”,需时甚多,拥挤守候,花户并不乐从(17)。晚清的许多记载都显示,花户赴县投柜,即使柜书按时给发串票,也常需守候三四日,可见柜收手续之繁(18)

由于自封投柜在技术、效率方面的缺陷,19世纪的州县政府还使用多种征收方式。如各直省中额赋最重的苏州布政使属,“各州县虽设柜大堂,而民间之自封投柜十无一二”,“普通办法,大都责成总书收缴”,州县征纳钱粮,多由总书先掣印串,再交由书差持串下乡,按户收取。也有部分州县考虑到“乡民离城远,来往不便,在各镇分设乡柜收纳钱粮”。此外,常州府武进、阳湖等少数州县实行“义图制”,乡民按图立约,选举图内田多者为“庄首”,每岁由值年庄首集齐该图应完钱粮,赴城投纳(19)。山西各地的征收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有在县署设柜征收,由乡民自行投纳者,有钱行代收、银炉代收者,有里总、甲总认交者,有归房书差役经收者,并有名为外征外解,由绅士代缴代解者”(20)。广西各属除官征之外,多行“包收”之法,即由粮书、粮差、团练、“粮现”等包揽钱粮征收(21)

这都显示出:各地普遍存在田赋的包收、代收机构,自封投柜甚至并非主要的征收方式。如广东各属多不于县署设柜,普遍的征收方式有二:多数州县“设站征收”,即“于四乡繁盛之区设立粮站,派员友、书差驻站征收”;另一种方法是书差包征,瘠缺州县多如是办理(22)。浙江州县征收钱粮虽有自封投柜之制,但各地普遍实行书差包征。在光绪六年(1880)钱塘县库书浮收一案中,巡抚谭钟麟严饬浙省各州县一律恢复自封投柜,足证该制名存实亡的状态(23)

以上均系以省而言,其实即一县之内,也并非仅有一种征收方式。如晚清四川各邑征收田赋,例于上下两忙内设柜,至农历十二月上旬撤柜后,尚未完纳之钱粮,则由粮差先行垫付,再下乡向欠户加倍索还(24)。浙江桐乡仅春征时许民自封投柜,一交夏征,则城中不复设柜,而责成图差、地保征收(25)。江苏东台、高邮盐城、阜宁,福建永春等地也存在类似现象(26)。江苏武进征收多行“义图制”,而该制奉行不善、素称疲玩之乡图,则由粮差催征。至城内及附廓坊厢各花户,除少数自封投归外,也多由粮差截串揽纳(27)。可见为提高征收效率,州县可在征收的不同期限,针对完欠情况不同的花户,采用不同的催科方法,带有强制色彩的粮差催征几乎是各地通行的做法。

另一方面,由于身份地位、钱粮额数、居住地点等差异,同属一县的花户也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咸丰初年,浙江鄞县征收地丁,绅衿、富户以红纸封银投柜,“书差从而附和之,官亦碍于情面”,征价每两折钱2000文左右,称“红封”;普通小民俱为“白封”,由书差催收,征价每两折钱3000文左右(28)。可见自封投柜在该县属于绅富的特权,书差包收才是更普遍的征收方式。同样的是,湖北江夏额征钱粮50000余两,内“大户”及“赴柜完纳”的“花户”钱粮仅为4300、14000余两,其余31000余两小户钱粮均由“粮差领券”,则粮差包收之粮占六成以上(29)。同光年间,江苏常熟、昭文二县征收漕粮,“自业”户(自耕农)不给易知由单,其粮概由里书包揽折收,“租业”户(租佃地主)则能领单,按单输米上仓(30)。光绪年间,湖北沔阳钱漕、城居及北乡(多乡居士绅)各户系投柜完纳,其余东、西、上南、下南各乡则例由里书、块差截券,下乡征收(31)

以上描述恐怕仍不能完全展现田赋征收的多样性,但至少可以证明:实际的催科方法远比作为“定章”的自封投柜要复杂,各地普遍形成了适应各自情况的“惯例”,它通常包含多种形式。概而言之,自封投柜的替代或补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乡征”,二是由代理人包揽。

自封投柜是于县署大堂设柜征收(又称“署征”“县征”“柜征”),而所谓“乡征”,则是在各乡适中之地,分设“乡柜”或“粮局”,派驻书吏、幕友或长随经征。这一方法类似在县署外设置分征机构,缩短花户纳赋的距离,使其便于完纳。当然,因设柜而增加的费用也由花户负担,故乡柜的征价通常略高于城柜(32)。至迟在18世纪中期,此法已见于福建(33)。同光以降,设置乡柜成为各省田赋征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但其在征收中的实际作用,恐怕不能作太高的估计。

尽管乡征仍是设柜或局征收,但不同于县征的是,征收是由书吏、长随等负责的,带有显著的包收色彩。更为常见的征收方法是设置各类代理人,由其包揽征收之事,其中以书差包收最为普遍。行此法之州县,户房书吏事先垫缴全数或部分钱粮,将串票截出,由粮差、里书等持票下乡征收。可以说,任何州县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书差包收。以贵州为例,各属丁粮,书差“或尽数包收,或半数包收,或逾下忙未完纳者计数包收,或某乡专为书差包收”(34)。也就是说,程度最轻的包收,是将撤柜后未完钱粮包与书差征收,此为各地通行之惯例。而程度最重的,则是州县将征收、解运之事悉数外包于书差,所谓“包征包解”“书征书解”是也,此法盛行于江浙、两湖等省。

除书差外,部分地区是在花户中选择代理人(常是田产、额赋较多者),轮流催征本里图钱粮。他们收齐里中各户钱粮后赴县完纳,或按期交与下乡催征的书差。里中欠户钱粮,由其催征或垫完,下乡催征之书差,亦由其负责支应。代理人在催征过程中的费用,由里中花户共同负担。这是一种协作基础上的集体纳赋制,它的有效运转,要求社区具有较高的内聚性。因此,这一方式的成功案例仅见于少数地区,如江苏武进、阳湖、丹徒以及江西各地的“义(议)图”(35)、贵州广顺之“粮头”(36)、广西上思等县之“粮现”(37)、直隶定县之“催头”(38)等。而多数地区由于奉行不善,代理人不堪赔累,常致破家失业(39)。上述代理人催征钱粮,多为官府所认可,或即由官府所设。这不同于绅衿、大户包揽小户钱粮,后者为例所严禁之事(40)。此外,与州县倾熔、解运钱粮等事相关的“银匠”(银号)、钱庄、米店、粮铺也常常变身为田赋包收机构(41)。而在广西、湖南的个别州县,还存在团练、保甲包征之事(42)

各色包收机构的普遍存在本身就说明:作为定章的自封投柜在征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正如同治年间丁日昌所见:“州县虽设柜大堂,而民间之自封投柜者十无一二。”(43)晚清贵州各州县多设柜征收,然“名为遵例设柜,实则久同具文”,一则柜书以各种手段缩短开柜之期,花户常不能按限投纳,二则即设柜征收,知县也将部分钱粮交由书差包收(44)。以上观察颇能反映当日的征收实态:尽管大堂按例设柜,但多数钱粮却并非通过这一渠道进入州县银库。这意味着,自封投柜并非主要的征收方式,州县普遍依赖各种代理人或中间机构。这种间接征收的方式,实际上是将催科之事权外包,而书差等代理人则程度不一地承揽了该项业务。

三、书差与田赋征收

在清代地方行政中,催科、听讼二事,本是州县官最重要的公务,例应亲身经理,以免吏役舞弊。广义的催科,包括田赋的征收与解运。清制,多数省份的钱粮在一年中分两忙征收,上忙二月开征,五月(或七月)底停征,钱粮应半完,八月续征下忙,至十二月底全完。所征钱粮应“随征随解”,即除“存留”或“驿站”外,“起运”部分须在十二月底前(实际多延至次年四、五、六月奏销届限)分批解往省城的藩库(“解司”)(45)。相较而言,征收要比解运困难得多。征收的过程应由州县主导,钱粮开征后,印官须当堂查收,逐日清点柜内银两,存入内库。征收届限后,知县须饬差催比欠户,必要时亲自下乡催征。县署内经承征收事务的主要是户房(或库、粮房)书吏,称“柜书”“粮书”。在征收的各个环节中,州县须亲自监察,或派遣佐贰官、幕友、长随等监征,以免吏役舞弊。对于州县而言,田赋征收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一方面,州县须按限将本邑钱粮扫数解司,此为考成所系,关系个人仕途。同时,他们又可依据当地惯例,征收额外的附加税费,由此获得大量盈余(“平余”),这是州县及衙署内各群体的主要财源。

然而,多数州县是否如此办理,却相当值得怀疑。时人曾称,当日州县“上焉者”不过“照额征收,他不过问”,而“下焉者于开征之始,尽数包给书差,官书视线不注银米正耗,而在平余规费”(46)。这正是御史王嘉栋所见,州县并不亲身经理催科,钱粮由书差“包征包解”,甚至已成州县“常例”(47)。在知县主导的征收(“官征”“内征”)中,书差仅负责经征,按额获取辛工饭食及各类规费。而在包征包解制(“书征”“外征”)下,钱粮完欠,并平余之处理,责权皆归书差。州县除酌分额定之平余外,其余悉置不问(48)。本节笔者试图厘清参与包揽的书差之角色与职能,重建其主导的田赋征收过程。

(一)柜书、总书

清代州县的田赋征收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县衙之内的田赋管理,包括文书作业、钱粮经管等等,由柜书主导,另一部分则是县以下的田赋催征,多由里书、粮差等执行。既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后一部分,对于前一部分则缺乏关注。

开征之前,州县通常在户粮等房书吏中点充数人为柜书,分别立柜,责令经收钱粮。他们的基本工作是处理各种钱粮册串。清中后期州县征收依据之簿册,一般是“实征册”,由里书等填造呈县。这些簿册按所属里图分为数柜,由各柜书管理。经负责征比的幕友审核后,由柜书依据实征册之内容,填制易知由单(有时也包括串票),其数量通常为数万至十余万张。该单类似纳税通知书,内载应纳银数,例在开征前散发到各户。花户按数赴县缴纳,经柜书检核后截给串票,作为纳税凭证,同时将户名、银数登入“流水簿”内。当然,前文已指出,仅有少数花户是通过以上程序完纳钱粮的。

在书差包征制下,柜书的主要职能并非版籍册串之事,他们实际上充当着钱粮征解的总承包商或一级承包商。所谓“书差包收”,通常是由柜书中的一人或数人总揽其事,他们被称为“粮总”“库总”或“漕总”,统称“总书”。总书者,“户科书吏总理钱漕事务者也,择公务谙练而身家殷实者充之,经收经缴,责在一人”(49)。乾隆中后期,额赋最重的江苏、浙江二省州县即多有漕总、折总名目,钱漕征解由其一手操控(50)。道光年间,州县点充粮总、库总,包办漕粮、钱粮事宜,已成外省积习(51)

总书通常在新官到任时点充,欲充之吏,或于州县未到任前,即赴省城迎谒,向新官预行贿赂,“多则四五千两,少亦二三千两,求派粮总、库总”。或于地丁、漕粮开征前,书吏“以千数百金为雉媒,钻谋点充”。到任或钱漕开征前,正是州县倍感拮据之时,面对书吏的“到任礼”、“房费”,他们很难拒绝(52)。而一经点充,州县征收之权遂寄诸总书。如同治年间丁日昌所见:

一经准点,若辈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内则交结门丁,朋比为奸,外则勾串粮差,浮收肥己,地保既任其指挥,小民暗受其削,甚且挟制本官,以致太阿倒持,稍不遂欲,公事每至迟误,为害实非浅鲜。至于包揽代纳,撞骗招摇,犹其事之小焉者也。(53)时人言及总书之弊多有类似描述,除去道德批判的色彩,其在田赋征收中的核心地位当可概见。“太阿倒持”(54)的真实含义,即州县将经收经缴之责权,拱手交与总书。

这也意味着,奏销届限前将钱粮按额解往省城转由总书来负责。当日的一般情况是,至奏销届限,仍有部分欠户钱粮未完。州县为顾考成,不得不先行垫解民欠。此外,田赋征解本身即多需费,如解司、道库规费,征解员役之纸饭辛工,上司、同寅之规礼(“忙规”“漕规”)等,数皆不赀。在“包征包解”模式下,总书的重要作用,是在征收未完甚至开征之前垫解全部或部分钱粮,提供征解所需之经费。

如咸丰三年(1853),胡林翼指出:征收钱粮,“官之用费及正杂解款,均因限期催迫,由书垫出”,但柜书亦非富户,所需之款通常“加四加五,贷之于人”(55)。佘文铨也奏称:

未经开征之先,该吏(即总书)等遂将钱漕串票全行索出,向平日包揽钱漕之户及商民有力之户预押银两,半供本官急需,半供该吏挥霍。(56)

可见总书以串票作抵,向大户、富户贷款垫解。在湖北沔阳,开征后由总书保充的“总头”(为衙役充任) 8人裁出串券,交予里书下乡征收,总头须在裁券后一二月内呈缴“店票”,即从钱庄借款垫解(57)。江苏常熟、昭文,知县将漕粮“捆征”于总书,总书又“掣串分给各图经造”,另其承缴,经造再持串向花户征收(58)。由以上记载大致可勾勒出:总书在开征前后贷款垫缴州县钱粮及相关费用,并将串票截出(这意味着花户无法赴县投柜完纳),再交予里书、粮差下乡催征揽纳,后者成为田赋征收的次级承包商。

(二)里书、粮差

里书又称册书、庄书、图书、社书、经造、粮书等,经理所辖区域推收过割、钱粮造册等事。所谓推收过割即民间交易、析产后田产及钱粮负担的转移。里书因此掌握各户的田产、钱粮信息,故所辖里图之实征册便由其填造。道光年间,林则徐曾描述湖北各县里书为“在各乡分催钱漕,经手推收过户”,且持有“里粮底册”,“假借书吏名色哄惑乡农”,其实“并非在内署科房办事”者(59)。可见里书非为科房书吏,但二者却又存在相当的关联。同治二年(1863),方宗诚论里书之源起曰:

州县户粮书……初则勤苦自立,版册亲操,致以追索,尚能年清年款。一二传后,骄惰日形,沈溺烟酒,一切征收等事,委之各乡各里各图之黠者为之催纳,坐享其肥,而总吏绝不过问。久之而债累日深,生计日绌,并其传世之底册,展转售卖,而册书、户书、里书、里差之名所由起,权益浸大,房科之籍,仅拥虚名,乡图之册,转成实户。(60)

可知里书催纳钱粮系由总书、柜书转包,即其册籍亦购自后者(61)。但当里书的“乡图之册”取代“科房之籍”成为征收的唯一依据时,乡间“黠者”也就变身为职业的田赋包揽人。同光年间,湖南桃源征收钱粮共分8柜,每柜设一“书总”,各乡则有“散书”数百人,分管粮册,又称“粮书”(62)。可见里书类似于额外书吏,因其多与总书、柜书等相关,却是卯簿无名之人(63)。由于经手田产、钱粮之事,充里书者不乏“精于书算、熟于道里者”。更重要的是,几乎所有记载都显示,里书多父子相传,以底册为世产,属世袭之业。

粮差又称坐图粮差、图差、里差、催差等,较诸里书,其含义更为模糊。按催征钱粮,本系皂快两班之职,但经制差役多不亲自下乡,而是将催征之权卖与他人,故粮差之构成相对复杂。如江苏州县粮差,作为经制差役的“顺差”“图差”并不下乡催征,“有无赖棍徒向其买图,以图之肥瘠,定买价之多寡”,谓之“伴差”。伴差“在官无名”,专事揽纳花户钱粮,索规渔利(64)。福建建阳“开征时,皂班当堂拈阄,拈得某图即谓某里图差,不亲催征,而卖与本里坐图之人”,价洋银十余元,由其包征(65)。湖北监利设有经制催差12名,“照例鸣锣,毫无所济”,不得不派“游差白役”(约1000人)赴乡签拿,该役并无工食,“拼年累月,充当此任”(66)。广西、江西各州县亦有被称为“总头”“总总头”的衙役坐地分肥,由“都差”“图差”“里差”“保差”赴各乡催征(67)。由上可见,真正在乡催征的粮差,多是土著痞棍充当的私差白役。他们是以催征固定里图之钱粮为业者,其业务揽自经制差役。

里书、粮差多非卯簿有名的经制吏役,而是介于额外吏役与里胥徒棍之间的人物。他们几无法定的工食银,甚至征收所需的纸笔饭食亦须自筹(68)。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征收中的规费与“中饱”。当日县以下的田赋征收正是由这些“吃钱粮饭”的职业包揽人完成的。

晚清州县的田赋征收,以县署之实征册为依据。由于田产转移、推收过割的频繁发生,该册每岁例须重造。各户钱粮额数,应据往年旧册,以及本年过割情况而定。因此,各里图实征册便由职司推收的里书造报。开征前一二月,各里书将本年实征册或串票送县,由柜书、幕友核明用印,以作征收之用(69)。此外,里书多参与钱粮催征乃至经收。每忙开征前后,里书由县领取易知由单,下乡散发,催征花户钱粮。在此过程中,里书多以纸笔饭食为由,向花户索取“单费”“册费”“串钱”(70)。在两湖等地,里书则成为主要的田赋征收机构。在这些州县,开征后总书、柜书将串票全数交与各里书,由其包收各自辖区钱粮。如湖北沔阳“钱漕历归里书裁券,下乡征收”(71)。湖南桂阳钱粮亦系“册书赴乡催取汇缴”(72)。安徽桐城征收丁漕,“向无投柜完纳之事”,俱由里书赴花户家收取(73)

而更多的州县则由粮差完成钱粮的催征揽纳。按当日惯例,撤柜后欠户钱粮由知县饬差下乡催征,所签衙役须按限征齐欠粮,或将欠户带县,否则即加杖责(“比责”)。然衙役未必熟悉乡里情形,多将此事转手于坐图之粮差,即其亲自下乡催征,亦须粮差配合。粮差催征,采用“揭征”(又称“揭粮”“抬垫”“扫差”“撕票”)之法,即粮差先措资缴县,代完钱粮,再持串票下乡,取偿于花户。利益的考量决定了粮差的揽纳对象并不限于欠户。当日的地方官便指出,粮差甘于垫款揭征,“正以一县钱粮任其操纵,因是而得厚利焉耳”,“若失其易收之户,而独任其难收之户”(欠户中多疲顽抗户),粮差无利可图,必不出力催征(74)。故粮差为求格外需索,多不待撤柜,常常是一经开征,便主动垫完花户钱粮,以便掣串领追。(75)对于花户(尤其是贫懦之户)而言,这些持票下乡的催差是他们的噩梦(76)。由于粮差垫解多系借贷,花户于应完钱粮之外,尚须缴纳数成“息钱”。且粮差一旦登门,横索川资、酒饭钱乃至烟钱,亦为惯常之事。更不必说他们另可借锁押比责或罪以抗粮恐吓花户,以便恣意讹索。在此种情况下,花户既被强制代完钱粮,串票又在粮差之手,只能忍气吞声,所耗常倍蓰于应纳粮额(77)

以上的考察可以说明:县以下的田赋征收,是由里书、粮差相互配合完成的,概而言之,前者主要负责编造征册,而后者则经办催征揽纳。当然,二者的职能也常据实际情况转移,如在某些州县,里书便一身二任(78)。关于一县之内里书、粮差的数量,笔者据所见史料制成下表:

表1 晚清各州县里书、粮差情况一览

资料来源:林则徐:《稽察堤工总局申禁冒称书吏片》,道光十七年六月初十日,《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428页;李汝昭:《镜山野史》,中国史学会主编:《太平天国》,第3册,第15页;光绪《青浦县志》卷一四《职官下·名宦传》,第13页;胡林翼:《致罗遵殿》,咸丰九年四月初五日,《胡林翼集二·书牍》,第299页;卞宝第:《抚湘公牍》卷一,第46页,卷二,第37页;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三二,第2页;《查革积弊》,《申报》,光绪六年五月廿三日,第1—2页;李车舟:《牧沔纪略》卷下,第45、52页;王源瀚:《贵池清赋刍言》卷上,1914年,第4页;冯锡仁奏,光绪二十五年,录副03/6265/043;罗迪楚:《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407、409页。

由于各州县大小不同,里书、粮差的数量也有较大差异。但即便是数量最少的丹阳,也存在近两百名里书,而在监利,里书、粮差合计竟至四千余人。以每县数万至十余万的花户数量计算,每名里书或粮差负责催征数百至数十户不等。这意味着,在县衙与数以万计的花户之间,田赋征收需要经由成百上千的包揽人之手。

道光末年,湖南耒阳知县徐台英曾描述当日楚南州县之催科:

奏销至矣,民欠奈何,官曰无忧也,有柜书在包解而已矣。包解而银将何出,柜书曰无忧也,有里差在代垫而已矣。代垫而银不能归款将奈何,里差曰无忧也,禀官追给而已矣。(79)

这是一种典型的书差包征包解,在该模式下,催科的责权在知县——柜书——里书、粮差之间逐层外包,这正是本节勾勒的田赋征收过程。当然,这一链条在各地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区别主要在于包征的第一环节,即田赋的管理权是握于州县(官征),抑或交予总书、柜书(书征),在这一点上,各地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而县以下的催征环节,各地普遍依赖粮差、里书,并无太大差异(80)

四、书差包征成立之结构

(一)粮户与田产

绝大多数清代文献给人这样的印象:书差包征是催科第一大弊政,例应禁革。我们常常可以在各地方志中读到,革书差包征,复自封投柜,成为“名宦”们的重要仕绩。然而,值得思考的是,州县官能否亲自主导征收之事,反之,书差包征屡禁不止的结构性成因又何在,这些疑问需要在当日的田赋制度下回答。

州县的田赋税额系根据境内升科地亩的面积与科则而定,其征收对象是拥有一定田产的粮户。因此,州县欲行催科,地籍、户籍为必备之信息。相应的,清代可资州县征收依据的册籍主要有两种:一是地籍册,以田地为纲,载有穈亩字号、四至、户名等信息,并附以图,又称鱼鳞图册;一是户籍钱粮册,以户为纲,开列各户田地、钱粮。州县征收田赋,须先行清丈,查明地籍,再将田地一一归入各户名下(“归户”),依据不同的科则计算赋额,方可按户编造钱粮册籍,以作征收之据。也就是说,田赋据户籍钱粮册征收,而该册又以地籍为基础。

但有清一代,中央政府从未举行过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清丈,部分省区曾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开展清丈,重新编造了鱼鳞图册,而另一些省区则沿用了明代万历年间的地籍册(81)。然至清代中期以后,这些册籍多已残缺散佚(南方各省册籍普遍毁于太平天国战争),即保存者亦不随时更新,无法反映现状(82)。因此,鱼鳞图册在清中后期已经失去了地籍册的意义,当日征收可据者仅有户籍钱粮册,多称实征册,又称归户册、柳条册、顺庄册、粮册等。

以下据光绪末年江苏金匮县实征册,分析其内容(83)。该册以图甲为单位编造,如光绪二十七年(1901)分第五十一图十一甲地丁、漕项实征册内首户“金顺大”名下载:

一户  金顺大  共折实平田        内除

  抛荒未垦田    光绪二十五年年分新垦田

  光绪二十六年分新垦田

实征旧熟并光绪二十四年分新垦限满田一分六厘五毫

  应征地漕正耗银  一分九厘

上忙正耗银  一分

下忙正耗银  九厘

又五十六图十一甲漕粮、白粮实征册内首户“杜俊明”名下所载:

一户  杜俊明  共折实平田        内除

  抛荒未认等田   光绪二十五年分新垦田

  光绪二十六年分新垦田  本年新垦田

实该旧熟并光绪二十四年分新垦限满田  四亩三毫

  应征漕白正耗米  二斗四升

可见实征册按户登记田地亩数及每忙应纳粮额(84),但这却并不能提供征收所需的全部信息。第一,根据时人的观察,册中的户名“金顺大”、“杜俊明”很可能不是粮户的真实姓名,而是祖号或他人(如田产原主)户名。此外,以堂名为户名者也不在少数,如某堂、某记、某书屋等(85)。在光绪二十七年年分五十一图二甲漕白实征册中,笔者就发现了“柳锦春彬记”“柳晓斋彬记”“柳容安堂”“喜雪竹堂”“三官堂”,甚至“隆福庵”“关帝庙”“远尘庵”等多个户名。第二,实征册虽按图甲编造,但户名下并不注明花户住址及田地坐落。(86)考虑到某户名下之田很可能不在本图甚至本县之内,对于征收而言,这也是严重的缺陷。以上两点意味着,州县仅据实征册,根本无法将花户与现实中的粮户一一对应。咸丰至光绪初年历任两湖各府县的方大蔔就指出:

州县征收钱粮,先造实征底册,册内所载名目是户名,不是的名,亦无住址可考,须令各里各甲户书将所管钱粮另造一册,上列户名,某某应完钱粮若干,下注的名,某某住某乡某处,遇有拖欠,便不难指名催追。(87)

可见由于实征册内缺少花户的名的址,州县很难据以“指名催追”。通过簿册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作为州县唯一的征收依据,实征册的作用其实是有限的,“按册索粮,尚具大体,若按册而索纳粮之人,则昧无端绪也”(88)。实征册仅能提供境内各图甲的钱粮额数,但钱粮究竟完自何人,州县无从知悉(89)。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认为,在官方的户籍钱粮册中,更具实际意义的是田产与钱粮,而非花户本身(90)

但即便是各花户名下的田产、钱粮信息,州县也难以一一掌握。田地的面积与科则是确定赋额的依据,由于缺乏可靠的地籍,政府只能采用更新实征册内田产信息的方法。这是因为,清代民间典卖分析田产,事属常有,完粮之户亦随之变动,必须随时登记,才可保证稳定的田赋税基。因此,田产登记对于田赋征收可谓至关重要。清制,民间买卖田产,交易后一月内买主应亲赴县署,对册推收,随时过割,即将田产所有权及纳粮责任的转移登注于实征册内。同时,田产交易契约亦应呈县盖印,粘贴契尾,以资凭证。州县则按照田产契价,向买主征收每两3分的契税,称“税契”“投税”。然当日的普遍情况是,民间为躲避契税,买卖田产多不赴县推收。如湖北各地积习,“往往买田数年或数十年,竟不赴县房推收过割,只潜赴里书处开一户名,私相授受。更有田已更易数主,变产已经数世,而粮名未换,仍在旧户下完纳者,而官与粮书皆昏然不知”(91)。江苏民间买卖产业,亦“不赴县对册推收”,仅“贿嘱经造、地保人等,私行窜改,或零星洒寄,百弊丛生”(92)。可见民间办理田产转移,多只经由里书,其中不乏舞弊之举。

由于田产登记制度的有名无实,随着田产频繁的典卖分析,实征册中的各花户与其名下的田产、钱粮之间便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分离,以清末四川为例:

有因避多田之名,每置业一区,即用一名立契,而廒册上之粮名,亦随之不同者;有欲避加捐,暗贿粮书,将一人之粮在廒册上化为数名或十数名,使粮额皆降至极微者;有其人已死,子孙已析产,然仅分执田契管业,未将廒册上粮名改为各继承人之名,以致此一户之粮,须由数家朋纳者。

有将己业割卖一段与他人,买主要求粮从轻拨,始允成交,形成守余田者任其重,买新业者任其轻,以致一方业少粮多,一方业多粮少;又有割卖之际,竟不拨粮与买主,以致买主成为有业无粮者;又有缘上两种情况,田业均经割卖无余,而未拨之粮,尚须承完,成为有粮无业者。

又有两邑毗连,田在甲邑,粮名亦在甲邑廒册上,而粮户则住居乙邑者。(93)

“廒册”即实征册,“拨粮”即田产交易时钱粮的转移。这一记载大致涵盖了当日“极形糅杂”的各种田粮关系。在第一种情况中,粮户为隐混钱粮,躲避捐输(及徭役)(94),分立多个户名。或者同族之人析产后不分粮,各户仍在同一户名下完粮。也就是说,一个粮户在实征册中可能拥有多个花名,而一个花户在现实中也可能是同一宗族内的多个粮户(95)。第二种情况更为复杂,即买卖双方并不将钱粮(“粮”)随田产(“业”)完整地转移,这意味着,交易之后,已经失去了田产所有权的卖主,仍然须要为该田产完纳钱粮。甚至根据粮、业分离的程度,可以分为“有粮无业”“有业无粮”“业多粮少”“业少粮多”等多种状态,极其纷繁复杂。第三种情况称“寄庄”,即粮户居甲县,其田产则在乙县。以上这些现象不独四川为然,各省均有类似的记载(96)。在不健全的田产登记制度下,粮户以各种方式欺隐钱粮,可谓当日之常态。实征册所载因此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巨大鸿沟。

这导致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州县实际是在作为课税客体的粮户、田产均难稽查的情况下征收田赋的。《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即载:州县仅止“照额征收,他不过问”,“如某户有田若干,应完丁粮是否与田亩符合,问之本官既不得详,查之案册亦无足据,即使账簿填注田赋粮数,叩以确实与否,仍多影响之谈”(97)。王庆云也指出,有司催征,“惟按一州县之赋入,责之都图之吏胥”,“而某户有某田,某田属某户”,州县仅凭册籍无从知悉,“吏遂据都图为奇货”(98)

所谓吏胥“据都图为奇货”即因“粮户散漫,非粮差不能周知,粮册纷糅,非粮书不能备悉”,州县催科,势不得不假手里书、粮差(99)。里书介入钱粮征收与其办理推收过户的职能直接相关。同治五年(1866),吴江知县沈锡华禀称:

县中即有存案征册,而民间置买田产,推收过户,册在经造,以致近年县册户亩久已不符,每届造串,非若辈不能承办。(100)

该县实征册并不按年重造,故“户亩久已不符”,征收所据为经造承造的串票。因经造包办推收过户,若无其私册,州县便无法征收。同样的,晚清湖北武昌“惟以册书私藏底册为征收蓝本”,实征册等皆出若辈之手。底册所载,除户名、粮额外,另有“过户签注”,即推收过割时户名下粘贴之签条(101)。而在武进,凡“田地过割,立户分收等事”,均由粮房办理,故其私册成为“征粮之唯一依据”。所谓私册有二:一曰归户册,载明新户及分收转科户名,与原册对照,可知田地所有权之变动;一曰科征底册,记录各户钱粮,为编造实征册之依据(102)。由上可知:第一,推收过割之事多由里书承办,此事虽不合例,却为州县政府默许;第二,里书私册为推收细册,即所辖里图内各户名下田产及钱粮变动的记录,这成为每岁编制实征册、串票的依据。当然,私册的存在,不过是里书垄断田产、钱粮信息这一事实的表现而已(103)。州县既将田产登记事务外包于里书,势必失去对于相关信息的直接掌控,这直接导致里书成为钱粮造册、催征的关键人物。

与里书手握私册相似的是,粮差的优势在于熟谙所辖区域的粮户情况。“民气之强弱,风俗之良悍,山村草泽之程途,甲伍乡井之烟户,惟粮差知之最熟”,故“委之与事,而莫不举”(104)。如广西以恃差催征为通例,缘“粮册每无的姓的名,诡寄欺隐,久成(民间)习惯”,州县对此无法究诘,“而粮差大半世袭,独能识其根柢”,故不能不恃以催征(105)。而四川各县,“粮册上某名之粮,应向某人催收,非粮差不能悉其底蕴”,“粮书虽有知者,又不如粮差之备悉”,且粮差亦仅负责固定之乡甲,他区粮户情况则非其所知。自清中叶以迄末季,该省“地方官对于催科一事,皆只有拱手受成,惟日责成粮差催收”(106)

当然,更实际的情况是,对于花户及其田产、钱粮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不特地方牧令仅凭征册难以跟寻,即图差、户书亦未能尽知底蕴”,难以一一对应,指户催追(107)。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有粮无田之户逃亡后,其粮无可催征,州县钱粮因此缺额。这些“滥粮”、“虚粮”通常责成经手的书差赔垫(108)。此点最可表现州县催科责权的外包。

(二)考成与平余

显而易见的是,州县官仅凭实征册根本无法征收,而同时他们又面临奏销考成的压力。清制,州县官征收钱粮,按完欠数额分十分考成。奏销届限时,欠额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至四分者分别降职一级至四级,皆令戴罪催征,欠五分以上者革职,是谓钱粮初参。初参之后,再限一年续征,若仍不能全完,则分别给予降级调用、革职等处分。另一方面,州县如能于奏销前全完,则可于照常优叙外量加优叙,根据所属州县额征数量分别予以记录、加级(109)。可以说,钱粮的完解情况直接关系地方官的仕途。对于不谙当地政情且调任频繁的州县官而言,按限从治下数以万计的花户手中征得足额的钱粮,本非易事。更不必说他们并不掌握征收必备的粮户、田产信息。在此情况下,将催科交由熟谙其事的书差包办,自然成为许多官员的选择。因为总书、柜书及里书、粮差可以预缴钱粮,或垫解欠款,保证钱粮按限扫数,州县便免去了奏销考成的压力。胡林翼即指出,在书差包征制下,“官之缓急、官之期限”,一切“责成于书吏”(110)。徐台英也观察到,湖南州县即对催科“一切懵然不知”,“日坐深衙,斗牌饮酒”,亦无需为奏销担忧,因书差包征使其可“安坐以待钱粮之至”(111)。据称该省行包征包解之州县,钱粮“大都年清年款,毫无蒂欠”,而官征州县则“往往民欠甚多”(112)。晚清广东各瘠苦之缺,田赋均由书差包征包解(113)。这都显示出:较诸官征,书差包征的效率明显更高。

因此,为及时将钱粮扫数,地方官普遍主动选择书差包征,尽管这会损害粮户的利益。许多记载都显示,最为时人诟病的粮差揭征,州县明知扰民甚重,但为不误奏销,常常放任甚至鼓励粮差代垫(114)。徐台英便评论道:“奏销重件也,奏销误而官于何有”,故其不敢不允粮差揭征(115)。周询也指出:“地方官对于下忙撤柜之期,最宜斟酌。盖到期如不撤柜自难依限解司,不免应受处分。然若撤柜过早,则被抬垫者多,又徒供粮差之利用,而多贻民累矣。”(116)这正是州县在催科中的处境:他们必须在奏销与民生之间作一选择。在考成至上的官场,前者自然成为多数人的选择。可以说,书差包征是一种“便于官而不便于民”的征收方式。

正因其“便于官”,对于考成的顾虑便消解了地方官变革的动力。咸丰七年(1857),湖北监利官绅拟改包征为自封投柜,然“版籍不在官而在册书”,知县对于征收毫无把握。柜书又倡言:必包征包解,钱粮方可扫清全完,若改设柜征收,将来误漕,咎在绅士。于是官绅“群受其恫喝,无敢身任此事者”(117)。光绪初年,浙江桐乡知县曾寿麟欲革差保包收,恢复自封投柜。知府与言此事之难,以“听民自纳,不事追呼,设有观望,必误奏销”为最(118)。时人也有中肯的评论:“欲其改为官征官解,(州县)又群因循而不敢更张,底册全操书手,完欠官无把握,调署频仍,谁肯肩此劳怨。”(119)19世纪州县官的任期通常仅一年有余(120),因此很少有人愿意为了任内的一两次催科,冒着钱粮亏额的危险,改革书差包征之制。同光年间曾任广东各地知县二十余年的诸瑛告诫初仕州县者曰:

州县地丁钱粮、税契、税羡等项银两,系书差包征包解,由来已久。向章如此者,自可循旧照办,不可以事权在外,不由官作主,擅行更改。何则,粮册底簿尽在书差手中,倘一更易,追缴断难齐全,一时又不能查明,势必征收亏额,追悔莫及。(121)

久浮宦海者的经验是:书差包征虽“事权在外,不由官作主”,但宜“循旧办理”,不可“擅行更改”,否则“追悔莫及”。因粮册底簿握于书差之手,若改官征,册簿难以全数追缴,征收无据,势必钱粮亏额,延误奏销。这与贤宦传中屡屡上演的革除包征之事形成鲜明对照,很可能前者才代表当日的常态。

州县将钱粮交由书差包征,一方面“冀免钱粮考成(之忧)”,而另一方面,又可得“平余、规费”,“坐享余利”(122)。在双方“订立”的包收合同中,除了按限征解钱粮外,总书、柜书进呈平余则是另一重要条款。州县每岁所获平余,因“缺分之大小,钱粮之多寡”而异,自数百两至数万两不等(123)。如广西州县每乐书差包征,因“大有利益”也,各县柜书每岁致送州县“茶果银”数百两不等(124)。贵州各州县开征之始,钱粮“尽数包给书差”,官之视线全在平余规费,不论缺之繁简,“均视此为应得之项”(125)。光绪二十五年(1899),常熟人徐兆玮尝见该县漕粮陋规清单,内开:总书例向县署“报效”钱2万余串,其中知县白米2000石,钱漕稿案4000元,并节随360元,钱谷、账房、征收各席幕友各244元,刑名幕友122元,其余各长随如用印、书禀、差门、执贴,下至管厨、打扫、剃头、茶炉等,多者以百计,少者4元、8元不等,合计亦有2000元。而上下忙征收地丁银,除知县无需报效外,其余与漕粮相同(126)。同样的是,江苏江北各州县书差征漕所获盈余,除缴署中家丁、幕友(尤其是“账房”)规费外,还需与户书、册书、算书、清书等各色书吏分润(127)。这正是清季西人马士(H.B.Morse)观察到的,知县从田赋征收人员处获得固定的份额,再将其中一部分供给各僚属及上司,作为他们的生活费(128)。可见平余不仅进呈知县,即县署内幕友、长随等群体亦有分润(129)。在当日的财政结构中,以钱漕盈余为代表的陋规是州县最主要的公私经费来源(130)。州县及其僚属在书差包征制下可以稳定地获取盈余。

事实上,由于盈余分配在内的田赋管理权操诸总书、柜书之手,他们便具备了影响、操控州县财政的资源与能力。道光末年,御史陈岱霖论总书之弊,缘州县无论初到任时或任中,凡遇经费竭蹶,辄向总书称贷银钱,以应急需。相应的条件是,征收钱漕一任总书包揽,州县不复过问。“州县利于借贷之便私,书吏乐于取偿之加倍,官吏朋比,竟成锢习。”(131)如在武进,知县“有需款孔急,无法筹措时,每须商之漕总,漕总若允,千金万金立办”。因此,漕总舞弊之举,州县虽知之而有所顾忌,盖不欲得罪若辈(132)。不仅如此,州县恃总书为熟手,“或令一人永远承充,或令一家先后接顶”,其“著名凶恶者”,州县甚至“争先罗致”,“取其造孽棘手”也(133)。同治年间,吴县漕总郭友梅奉饬革退后,该知县仍令其改名接充。巡抚丁日昌在公牍中怒批:“岂无郭友梅,该县即不能办事耶?万一郭友梅竟一病而亡,该县又将何所恃而不恐耶?”(134)该记载最可展现州县对于总书的依赖:无论田赋征收,抑或财政管理,总书代表的书差群体都充当着州县金融机构的角色。这既是州县将钱漕交由书差包征的前提,也是其结果。

五、太阿倒持:书差包征与财政管理

州县官亲征、花户自封投柜作为清代田赋征收之定章,其前提是州县掌握各花户的田产、钱粮信息,花户也主动在忙期赴县完纳。前一点意味着州县必须随时追踪治下数万花户的信息,就地问粮,执人课税,这才能保证州县政府在征收中与任何一名花户直接建立联系。显然,这种集权式的财政管理,其成本在今日亦相当之高,绝非清代的地方政府所能承受。关于后一点,本文无法展开证明,但大量记载显示:粮户显然不像官府设想的那般“踊跃急公”,他们在纳赋过程中的观望、逃避乃至舞弊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为提高效率,催征也属必不可少之事。此外,对州县官而言,较诸设柜亲征,将催科交由书差包办确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征收方式:田赋额征由总书、柜书包缴,催征亦由无需工食银的里书、粮差完成,并可每岁酌分额定之盈余。因此,无论从“能力”抑或“动力”来看,书差包征都是州县官的“合理”选择。

将催科之事外包于书差,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式管理。若从政府田赋管理的角度来看,其法又多有流弊。光宣之际,湖南清理财政局局员即指出,书差包征“便于官而不便于民”:“官倚书为包纳,书即视花户为产业”,官坐享成功,而书于花户则“厚利加收”,于官则“侵渔含混”,流弊不可胜言。一言以蔽之,致弊之源即在于“太阿倒持”(135)。贵州清理财政局局员则称,书差包征使州县“一方面冀免钱粮考成,一方面先得平余规费,以言催科,未尝不便”,然“国家征收之权遂下移于书差之手”,此法实为“请负管理”。“请负”为日译名词,即包揽、包办之意。他们认为,以请负法管理官有财产,“各国尚以为滋弊而不用,况直接租税乎”?可见其对分权式的“请负管理”颇不认可(136)

光绪末年,粗识近代财政学的梁启超对此则有更深入的认识,他观察到:“现今之征收课税法,一言以蔽之,曰包征包解而已”:

江浙之漕银漕米,两湖四川等省之钱粮地丁,多有由地方绅士土豪包揽以解州县……即等而上之,亦何莫不然。各州县官包征其州县之钱粮,勒为一定额,以解于藩司。各藩司包征其省之钱粮,勒为一定额,以解于部,此与土豪之包征包解者何异。

田赋多由绅士土豪包揽未必尽然,但任公对于财政管理特质的把握,则确有所见。他注意到,不仅漕粮、地丁,即厘金、盐课以及一切新税,均以包征包解之法征收。且此法不但行于州县、粮户间的征纳,亦贯穿各级政府间的财政管理,实为当日财政制度“一贯之原则”。而此包征包解之法,对各级官员“最为省便”,因其“可以安坐不事事而每岁得一定之额”。但在财政管理上,却为“最拙之伎俩”也,缘各级均“饱其欲壑焉,然后以前所余者贡诸上级”,而各上级“惟于所指定之额取盈而已,彼用何术以盈此额弗过问也”。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民所负担者数倍于正供,而国之财赋不见增多,皆耗于各级官吏之中饱(137)。在包征包解制下,州县将征收之事权拱手交予书差,只求包缴额征、平余,其余概不过问,更要命的是,手握经征之权的书差几无法定工食,甚至纸笔饭食等征收经费亦须“自筹”,这无可避免地导致征收中的婪索加征、侵渔中饱。民之所纳与国之所入之间由此产生巨大的缺口,“中饱”的大量存在,意味着书差包征的征收成本相当之高。时人常用“太阿倒持”一语形容书差包征之弊,即已明言其弊源于分权的管理模式,而这正是清代财政管理的特质。

作者简介:周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中国近代及清代社会经济史,目前主要关注19世纪以降的财政与社会。

【注释】

(1)本文所谓田赋,主要是指地丁银。自18、19世纪之交,例征本色的漕粮、米粮,各省多私行折征,特别是咸同以降及迄清末,各省漕粮先后改征漕折银,故其征收过程与地丁银颇多相似之处,亦一并讨论。

(2)王嘉栋奏,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 03/1569/0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本文利用的未刊档案,均藏该馆,以下不再注明。

(3)冯桂芬:《显志堂稿》卷五《与许抚部书》,光绪二年刊本,第36页。

(4)典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子鲜)以公命与宁喜言,曰:‘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 ’”

(5)胡林翼:《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札》,长沙: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975页。

(6)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233页;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30—279页。

(7)为数不多的例外是王业键先生的研究,参见王业键著,高风等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2—62页。在现有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制度的宏观考察中,以该书最值得参考。

(8)岩井茂树:《武進“徵堂簿”と田賦徵機構》,高航:《·太湖の糹圣造》,均载夫马进编:《中国明清地方档案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文学研究科2000年版,第179—200、201—227页;杨国安:《册书与明清以来两湖基层赋税征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以上研究对于笔者多有启发。

(9)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4卷第1期,1936年5月,第54—57页。

(10)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三《户部·催科》,第22页。

(11)山本英史:《清代中国の地域支配》,东京: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52、68—69页。

(12)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三《户部·催科》,第23页; 《钦定户部则例》卷九《田赋三·征收事例》,同治十三年刻本,第6页。

(13)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三《户部·催科》,第22—25页。

(14)《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经济学会,1915年,第33—34、69页。

(15)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53—54页;山本英史:《清代中国の地域支配》,第60—61页。(www.daowen.com)

(16)罗迪楚:《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9册,第408页。按设柜征收可获“美名”,可知实际多不如此征收。

(17)谢鸣篁:《钱谷视成》,《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影印本,第834册,第216—217页。

(18)冯桂芬:《显志堂稿》卷五《与许抚部书》,光绪二年刊本,第37页;王柏心:《百柱堂全集》卷三七,《续修四库全书》,第1527册,第582页。

(19)《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经济学会,1915年,第18—19页;丁日昌:《酌定上忙银价片》,《丁愚生政书》,出版机构不明,1987年,下册,第415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1934年,第77—87页。

(20)《田赋案牍汇编·分省八·山西》,1914年,第9页。

(21)《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经济学会,1915年,第93—98页。

(22)《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上》,经济学会,1915年,第22—23页。

(23)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44、60页; 《光绪桐乡县志》卷六《食货志上·新政》,第7—11页;谭钟麟:《谭文勤公奏稿》卷七,宣统三年刊本,第14—16页。

(24)周询:《蜀海丛谈》,成都:巴蜀书社1986年版,第7—8页。

(25)《光绪桐乡县志》卷六《食货志上·新政》,第8页。

(26)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三五,宣统元年印本,第2页;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八《禁革志》,第15、17页;阮本焱:《求牧刍言》卷二,光绪十三年刻本,第7—8页; 《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类》,第10页。

(27)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55、57、74页。

(28)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60页。

(29)《湖北全省征收钱粮漕米清册·江夏县》,抄本,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图书馆藏。

(30)常熟图书馆整理:《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条,常熟图书馆http://www.cslib.cn/xzw,2010年5月14日。

(31)李车舟:《牧沔纪略》卷下,光绪二十二年刻本,第39页。

(32)参见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50、52页。

(33)德福:《闽政领要》卷上《催科章程》,同治七年刻本,第13—14页。

(34)《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62页。

(35)丁日昌:《通饬核议版图、顺庄能否并行由》,《丁禹生政书》,上册,第12页;民国《丹徒县志摭余》卷三《食货志·田赋》,第28页;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六《户政八·赋役三》,光绪二十三年刻本,第50—51页。

(36)《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38—139、163页。

(37)《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8页。

(38)冯华德、李陵:《河北省定县之田赋》,《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3期,1936年4月,第499页。

(39)《治浙成规》卷二,《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87页;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一一《赋役》,第4—5页;光绪《再续高邮州志》卷八《禁革志》,第12—19页;陈其璋奏,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九日,录副03/7416/010。

(40)比较特殊的例子是四川,该省于咸同以降开征的“津贴”“捐输”等项田赋附加,各州县多设局委绅征解,这是官方认可的“绅收绅解”。《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经济学会,1915年,第2—6页;周询:《蜀海丛谈》,第6页。

(41)王又槐:《刑钱必览》卷五,《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4辑,第19册,第438—439页;金应麟奏,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录副03/3131/046;同治《衡阳县志》卷三《赋役》,第13页;徐赓陛:《不慊斋漫存》卷三,宣统元年印本,第2—3页; 《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101页;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协各款及田赋类》,经济学会,1915年,第68页;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叙》,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影印本,第1页。

(42)《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7—98、100页;曾国藩:《厘正衡清二县保甲片》,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一》,长沙: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91—92页。

(43)丁日昌:《酌定上忙银价片》,《丁愚生政书》,下册,第415页。

(44)《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经济学会,1915年,第135—153、157—158、162—163页。

(45)《钦定户部则例》卷九《田赋三·征收事例》,第5—6页。

(46)《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47)王嘉栋奏,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三日,录副03/1569/007。

(48)晏才杰:《田赋刍议》,1915年,第16页; 《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经济学会,1915年,第6页。

(49)《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18页。

(50)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二五,嘉庆十年刻本,第20页;福崧奏,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宫中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 04/01/35/0178/025;福崧奏,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朱批04/01/35/0179/038。

(51)佘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无具奏人,道光二年,录副03/4078/019。

(52)佘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三一,第3页。这是当日地方行政中的结构性现象,类似记载甚多。

(53)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三一,第3页。

(54)典出《汉书·梅福传》,意为将大权交与别人,自己反受其害。

(55)胡林翼:《与友人论黄平事》,咸丰三年,《胡林翼集二·书牍》,第93页。

(56)佘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

(57)李车舟:《牧沔纪略》卷下,第39—40页。

(58)《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条。

(59)林则徐:《稽察堤工总局申禁冒称书吏片》,道光十七年六月初十日,《林则徐集·奏稿》,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中册,第428页。

(60)方宗诚:《鄂吏约》,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五《吏政·守令中》,第30页。

(61)岩井茂树先生指出,江南地区的里书从官府或里甲中分离,成为私营者的“世业”,可以追溯到明清之际。氏著:《武進“徵堂簿”と田賦徵機構》,第191页。高航先生则认为,经造是在康熙以降里甲制名存实亡后形成的,作为其替代的田赋征收机构。氏著:《吴·太湖の糹圣造》,第221页。

(62)冯锡仁奏,光绪二十五年,录副03/6265/043。

(63)李车舟:《牧沔纪略》卷下,第41页;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38页。

(64)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四六,乾隆三十三年刻本,第43页。

(65)陈盛韶:《问俗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62页。

(66)罗迪楚:《停琴余牍》,《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409页。

(67)《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9页;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六《户政八·赋役三》,第49页。

(68)里书尚可获取推收的手续费,遇年节所辖里图或有“小租”、“抽丰”之献。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00页;谭钟麟:《谭文勤公奏稿》卷七,宣统三年刊本,第14—15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28、126页。

(69)王又槐:《刑钱必览》,《四库未收书辑刊》,第4辑第19册,第438页;民国《蓝山县图志》卷一八《财赋上》,第12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55、65、126、157页。

(70)程邦宪奏,道光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录副03/3969/031;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400页;丁日昌:《通饬征收钱粮开列斗则大张晓谕由》,《丁禹生政书》,上册,第17页;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二九,第5页。

(71)李车舟:《牧沔纪略》卷下,第39、41页。

(72)卞宝第:《抚湘公牍》卷一,第60页。

(73)《查革积弊》,《申报》,光绪六年五月廿三日,第1—2页。

(74)光绪《耒阳县志》卷八《丛谈》,第9—10页; 《光绪桐乡县志》卷六《食货志上·新政》,第9页。

(75)陈岱霖奏,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录副03/1569/007;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一○《赋役三》,第27页;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六《户政八·赋役三》,第50页。

(76)粮差勒索花户,通常“择肥而噬”,受害最深者为贫懦乡户。刁滑之户则与粮差达成某种“协议”,只需完纳欠粮的数成,便可央缓,不必到官听比,而所纳钱粮亦归粮差中饱。此即所谓“包欠”,为当日的普遍现象。

(77)相关记载甚多,兹不一一列举。王业键先生指出:“对纳税人来说,使他们最难受的是逾期强制交税的措施”,“它为胆大妄为的书吏和衙役们提供了剥削和牺牲穷人利益的机会”,诚为的论。氏著:《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62页。

(78)御史程邦宪奏称,江浙州县征漕,“每都图设有粮差,亦曰经造,专司造办册籍,催征钱粮”。可见在他看来,粮差、里书并无区别,足证二者职能的“兼容”。程邦宪奏,道光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录副03/3969/031。

(79)光绪《耒阳县志》卷八《丛谈》,第8页。

(80)如晏才杰便指出:“官征非能自征也,必假手于差焉;书征亦非能自征也,必假手于差焉。”氏著:《田赋刍议》,第16页。

(81)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26—39页;赵冈:《鱼鳞图册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10年版,第15—16页。

(82)王又槐:《刑钱必览》卷五,《四库未收书辑刊》,第4辑第19册,第440页;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6页;同治《监利县志》卷一一《艺文志·书》,第18页。晚清民国的诸多记载众口一词地提到,太平天国战后,鱼鳞册损毁殆尽,以致田赋征收无据。然据清中期的记载,由于无法更新,这些册籍即使保存完好,亦难据以征收。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的浙江,“(鱼鳞册)即州县录存者,亦皆束置高阁,历来并不将现在执业花户逐一载入鳞册。缘执业花户贫富靡常,辗转售卖,亦无一定,数年之间,往往几易其姓,势不能载鳞册之内,故鳞册所载皆非现在执业之人。”《治浙成规》卷一,《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27—330页。

(83)《漕白实征册光绪二十七年、三十年》、《地漕实征册光绪二十七年》,写本,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图书馆藏。笔者在文献复制过程中,得到人文科学研究所岩井茂树教授的大力帮助,谨致谢忱!

(84)金匮县所属常州府在太平天国战后多年仍有相当数量的荒地,又荒地垦复限满三年始行升科纳赋,故实征册内花户“抛荒未垦田”及近两年垦复之田免于纳赋,只完光绪二十四年垦复及“旧熟”之田钱漕。

(85)陶澍奏,道光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录副03/2562/050;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62、266页;丁日昌:《丁禹生政书》,上册,第132页; 《田赋案牍汇编·分省十二·浙江》,第19页;李之屏:《湖南田赋之研究》,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影印本,总第5588页。

(86)岩井茂树先生已据清末民初阳湖、武进的两种实征册指出,册内并不记载作为课税依据的所有田土的细目及面积,州县无法查核各户的赋额,因此实征册无法实现其作用。氏著:《武進“實徵堂簿”と田賦徵收機構》,第184、186页。此为的论,但若就催征而论,如时人所言,册内不载花户地址及田地坐落,是更为严重的缺陷。

(87)方大蔔:《平平言》卷四,《官箴书集成》,第7册,第713页。

(88)李奋:《福建省田赋研究》,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影印本,总第3070页。

(89)岩井茂树先生指出:“在县署(根据实征册)所掌握的田赋情报中,即便全县的额征数与实征数是正确的,其余的也皆属虚构的情报。”他还认为,并无实际作用的实征册年复一年地被编造、呈县,这一行为仅有以下的意义:“实际上行使征税权的(里书等)包揽机构和形式上保有征税权的国家—官府之间达成的政治协约。”也就是说,对于维持征税属于公权力行为的制度的形象,实征册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氏著:《武進“實徵堂簿”と田賦徵收機構》,第186、194页。

(90)刘志伟先生关于明清户籍赋役制度的研究指出:清代珠三角地区图甲制下“户籍”的意义,已经由人口登记转变为赋税负担。也就是说,无论官还是民,所关心的只是每“户”要承担多少纳税责任,而不是该户下的人口与家庭状况。氏著:《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1—204页。这一结论对于清代中后期的户籍与田赋征收,颇具启发意义。

(91)胡林翼:《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札》,第976—977页。

(92)丁日昌:《丁禹生政书》,下册,第132页。

(93)周询:《蜀海丛谈》,第6—7页。

(94)“避免加捐”,指咸同以降,四川摊征田赋附加,曰“津贴”、“捐输”,捐输自应纳钱粮八分以上者始行摊征,故多立户名,“使粮额皆降至极微”,便可免征。《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第4—6页。

(95)在广东、徽州等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同族各粮户(“子户”)在同一个户名(“总户”)下完纳钱粮,成为一种惯例。在此种情况下,户名仅是官民之间征纳赋役的一个代号而已。参见片山刚《清代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的图甲制——税粮、户籍、同族》,《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561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204—215页;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117—145页。

(96)嘉庆《凤台县志》卷二《食货》,第17页;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一》,考7507;裕谦:《勉益斋续存稿》卷五,光绪二年刊本,第49页;林则徐:《江苏各属垫完欠赋情形片》,《林则徐集·奏稿》,上册,第263页;胡林翼:《札各州县革除钱漕弊政》,《胡林翼集二·批札》,第977页;缪嘉誉:《崇阳客问》,沈衍庆:《覆吉安文太守询泰和地方情形书》,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六《吏政九·守令下》,第31、54页;陈盛韶:《问俗录》,第63、92页;卞宝第:《卞制军政书》卷四,第12页;光绪《孝感县志》卷三《赋役议》,第20页;徐赓陛:《不慊斋漫存》卷三,第20页,卷五,第7页;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卷一,《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37—38页; 《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类》,第8页; 《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上》,第24页;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协各款及田赋类》,第68页; 《田赋案牍汇编·分省十八·四川》,第6页;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131页。

(97)《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98)王庆云:《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页。

(99)《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107页。

(100)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一一《赋役四》,第4页。

(101)缪启愉:《武昌田赋之研究》,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影印本,总第12032页。

(102)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27页。

(103)民国时期的许多调查都显示出,里书视为“枕中秘宝”的私册,其内容亦未必较实征册更详,且内中多含“暗语”、“密码”,他人无法卒读。因此,里书的资源与其说是私册,不如说是其独占相关信息。由此也可以理解,清代地方官多以收缴私册来革除书差包征,当为治标不治本之举,难获成效。

(104)晏才杰:《田赋刍议》,第17页。

(105)《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9页。

(106)周询:《蜀海丛谈》,第7页。

(107)谭钟麟:《谭文勤公奏稿》卷一七,第16页。

(108)《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条;周询:《蜀海丛谈》,第7—8页;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上册,第595—596、599—604页。

(109)钱粮以外,经征漕白粮、米粮、漕项等亦有类似的则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二五,光绪十八年印本,第2—3、5、9页; 《钦定吏部则例》卷二五,光绪十二年刻本,第3、6、8、13、23—24页。

(110)胡林翼:《与友人论黄平事》,咸丰三年,《胡林翼集二·书牍》,第93页。

(111)光绪《耒阳县志》卷八《从谈》,第7—8页。

(112)《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第6页。

(113)《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上》,第23页。

(114)王邦玺:《条陈丁漕利弊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六《户政八·赋役三》,第50页;光绪《湘潭县志》卷六《赋役》,第4页;邹钟:《志远堂文集》卷二,光绪十二年刻本,第12页。

(115)光绪《耒阳县志》卷八《丛谈》,第8页。

(116)周询:《蜀海丛谈》,第8页。

(117)王柏心:《百柱堂全集》卷三七,《续修四库全书》,第1527册,第582页。

(118)《光绪桐乡县志》卷六《食货志上·新政》,第8—9页。

(119)《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第6页。

(120)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0—51页。

(121)诸瑛:《州县初仕小补》卷上,《官箴书集成》,第8册,第757页。

(122)《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123)王嘉栋奏,嘉庆二十年七月初三日,录副03/1569/007;佘文铨奏,道光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录副03/4078/016。

(124)《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田赋类》,第96—97页。

(125)《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126)《徐兆玮日记》,“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条。

(127)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二二,第1页。

(128)H.B.Morse,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London and New York:Longmans,green and co.1908,p112.

(129)这正可以解释,本应在征收中监督书差的幕友、长随,却常常与之交结,朋比为奸。

(130)参见拙文《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74—275页; 《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待刊。

(131)陈岱霖奏,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录副03/3142/029。

(132)万国鼎等:《江苏武进南通田赋调查报告》,第66页。

(133)金应麟奏,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录副03/3131/046;冯桂芬:《显志堂稿》卷一○《均赋议》,第4页。

(134)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三五,第7页。

(135)《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说》,第6页。

(136)《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丁粮》,第155页。

(137)梁启超:《中国改革财政私案》,《饮冰室合集·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册,第49—50页。岩井茂树先生以梁氏此文为中心,对晚清民国财政中的包揽制作了精当的分析。参见氏著《中華帝国財政の近代化》,饭岛涉等编《シリ一ズ20世紀中国史1·中華帝国と近代》,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9年,第121—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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