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代政制中的中西医称谓之争: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3卷

近代政制中的中西医称谓之争: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3卷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名”“分”攸关,中西医的名称博弈,一直贯穿于晚清民国时期。几乎是近代中国屈辱的代名词。“西医”之名于是得到传教士医师群体的一致赞成。作为中国人,以及出于对近代医学“科学性”的认识,他们都认为不应有“西医”之名。

近代政制中的中西医称谓之争: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3卷

名分攸关:近代政制中的中西医称谓之争

郑  洪

摘要]近代中医、西医两种性质不同的医学并存于中国,使“医”这一称呼出现了混乱。清末社会逐渐约定俗成以“中医”和“西医”对称,民国时期以“科学”自任的西医掀起了将中医称为“旧医”的运动,并自称“新医”,而中医界则依托民族主义自号为“国医”。随着卫生行政的施行,称谓争持的焦点变成了中医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师”?两种医学在社会上及卫生行政中的名谓之称,贯穿了整个近代时期,反映出近代政制和社会观念在变革与传统之间的博弈和平衡。

[关键词]中医;西医;名称

医生在中国传统上有各种各样的称呼。源于《周礼·天官》官职之名的有“医师”和“医士”,源于宋代官衔的有“郎中”“大夫”等。在古代官府文献中,对医生这一个职业群体时常称为“医工”“医人”。在传统社会里,这些不固定的称谓,在社会言论或政府文书写作上并不会造成混乱。

到了近代,由于西洋医学传入,中、西两种性质不同的医学并存于中国。际此情形,医生称谓有了分化的需要,以便区别。然而由于中国固有医学与外来的西方医学之间存在的学术上和职业上的冲突,本来看似简单的定名,却演变成牵涉情感、尊严、权利甚至存废等的重要议题。尤其在民国开始实施医生职业化管理后,政治上和法律上如何界定名称更是变得关系重大。“名”“分”攸关,中西医的名称博弈,一直贯穿于晚清民国时期。

一、“中医”“西医”称谓在清末民初约定俗成

19世纪中叶,西方传教士医师纷纷登陆中国内地,行医传教,与中国人接触日多。此时与对大多数西洋事物一样,国人对外国医生也往往冠以“洋”字以区别。包括早期注意观察和学习西医知识的“汇通派”中医也是如此。例如被称为近代最早接受西方医学的中医陈定泰(1),就以“西洋之医”(2)来称呼外来医学;另一个稍晚的广东汇通派中医朱沛文,有著作名为《华洋脏象约纂》,书中也以“华医”“洋医”对称(3)

但与“洋”字相关的词语,在民众中引发的情感联想以负面的居多。洋人、洋教、洋枪、洋炮、洋烟……几乎是近代中国屈辱的代名词。或许有鉴于此,西方医学传教士为尽量贴近中国民众,似乎有意避开使用“洋”字。1857年,英国传教士医师合信出版了《西医略论》一书,此书英文名为“First Lines of the Practice of Surgery in West”,直译当是“第一线的西方外科实践”之意,而协助他译成中文的中国人江宁管茂材,为此书起了一个简洁的中文书名《西医略论》,“西医”一词就此正式出现。书中相对应地以“中土医学”、“中国医士”(4)来称呼中医及中医生。

“西”与“中”对称(5),看起来只是客观地标示了地理区别,没有“华”与“洋”所隐含的种族之争。“西医”之名于是得到传教士医师群体的一致赞成。在合信之后,有传教士医师德贞撰《西医举隅》(1875年)和《西医汇抄》(1890年9月至1893年12月连载于《万国公报》),1881年嘉约翰创办《西医新报》,都标志传教士医生们乐于接受中文的这一称呼。于是中国知识分子也都习用此名,在台湾瀚典汉籍电子文库中的《清代经世文编》中,使用“西医”进行检索可检到72篇文章,而用“洋医”则只有5篇。而事实上,中国当时主张吸收外来知识者,也多是称“西学”或“新学”,而不喜用“洋”字,包括所谓的“洋务运动”,其标志式口号也是“中体西用”。

虽然“西医”和“中医”在清末已经成为习用语,不过也有人对此抱有异议,而且是来自西医群体。因为步入20世纪,中国人执业西医者人数已经大为增多,“西医”在中国不再是以外国医生为主体了。作为中国人,以及出于对近代医学“科学性”的认识,他们都认为不应有“西医”之名。例如1909年在由一批华人西医创办的《医学卫生报》上有文章说:

西医之入中国,几近百年,至今犹有西医之名,可耻也。日本初亦有所谓汉医,自荷兰医之输入,则有所谓兰医。维新以来,其国人之从事于医学者,类能发为新理,流声于时……日本在今日已久无汉医、兰医、洋医之名,统言之不过医学而已。未有如中国之尚有所谓中医、西医者也。呜呼,中国何日始泯西医之名词哉!(6)

不过“中医”、“西医”之名已为人们广为接受。民国初年各地开始制定医事法规时,就采用了这些名称。如1912年广州成立卫生司,司长李树芬提出:“如医学堂、西医生、西医院、产科传习所、产科毕业生、药剂师、十字会、西药房等,均需立案,方予承认。其办法先从西医生入手,次则中医立案。如该医生出身之学堂合格,即准其立案,否则须实行考验。”(7)1913年广东省警察厅出台了《广东警察厅西医院立案章程》《广东警察厅西医生立案章程》《广东警察厅调剂西药房立案章程》等规则。在《广东警察厅西医生立案章程》中,其中规定未经立案者,“不得擅挂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8)等。1916年,江苏省出台有《检定中医暂行条例》,是最早有关中医检定注册的法规。

二、激化中西医论争的“新医”“旧医”称谓

“西医”、“中医”名称的出现,纯属社会出于区分的需要,大致上是对等的,并无特别的内涵。两种医学由于在学理上差别区大,从清末起一直存在颇为激烈的论争。到了民国前期,文化运动中新学与旧学论争正酣,以“科学”和“进步”自任的西医,也宣称要对传统中医进行“医学革命”,首先在名称上便要有尊抑之别。

1917年,“医学革命”的提倡者余云岫著《灵素商兑》,运用西医理论批评中医经典《黄帝内经》,旨在“撷其重要而尚为旧医称说之中坚者而摧之”(9)。这里不但将中医称为“旧医”,还将西方医学称为“新医”。这两个名称很快得到意见相同者的支持,频频在医学报刊上出现,进而在社会上流行。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许多西医药刊物都以“新医”为名,如《新医与社会汇刊》《新医药与卫生》《新医药》《新药月报》(以上上海)、《新医学月刊》(天津)、《新医学》(济南)、《新医声》(汕头)、《新医》(广州)等。一些综合报纸开设的介绍西医卫生知识的副刊也如此,例如余云岫所在的上海医师公会在《时事新报》开办《新医与社会》,上海《新闻报》有《新医林》,《申报》有《新医与新药》,还有北平《导报》的《新医周刊》,天津《益世报》的《新医常识》,以及在上海《新闻报》《申报》《时报》《大晚报》和《大美晚报》都出过的《新医专刊》等。

以攻击中医闻名的余云岫、汪企张等西医,更是对中医以“旧医”正面相称。例如1925年中医界在全国教育联合会年会和中华教育改进社年会上提案争取中医纳入教育系统时,余云岫的《旧医学校系统案驳议》、汪企张《和旧医谈谈旧医一科列入学制系统事》等文章连翻出击,最终使两会通过的决议未为教育部采纳。

在中医界方面,自然不会接受“旧医”这种贬抑性的称呼。但在20世纪20年代,他们努力的焦点集中于向政府争取教育、医疗等实质性权利,以及在论战中着重论述中医的理论特色和实践价值,一直未在名称上与西医过多纠缠。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了卫生部,开展筹划卫生行政。卫生行政以西方制度为蓝本,自然地以西方医学卫生人员为主体。此时中医界突然发觉:开展掌握卫生行政权力的西医,竟然在医事管理方面使用带有歧视性质的“旧医”之名。最早发觉这一问题的是杭州中医。1928年《浙省中医协会月刊》登载了杭州中医雯波的文章说:

在过去不久的最近,我曾蒙杭州市公安局饬警枉顾敝寓一次,说是来执行调查的……使我愤懑而又使我认为奇耻大辱的,就是表上的标题刊着“旧医旧药登记表”呵!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种埋赃陷害式的“旧”字头衔,恐非当轴对我们的口吻,活像是西医西药对中医中药同行嫉妒的语气。要晓得物旧要破,人旧要死。“旧”委实是个快要消灭的惨象,又是个何其刻薄的咒诅?但现在居然赠给我们做了皇皇头衔。说到这里,我倒要问声本市中医药界诸同志,对于这一点,究竟感想如何?(10)

宁波中医协会的王宇高十分关注此事,刊文《质问杭州市公安局何以公然侮辱我中医中药妄称为旧医旧药》说:

“旧医”这两个字,成为一种名词,是“新医”两字作名词的反面结果。我中国的医药,到清代的时候,碰着泰西医药的传入,社会一般人为名称的区别,遂就其发明地点,异口同声地造成一个间称,名中国的医药为“中医”、“中药”,名泰西的医药为“西医”、“西药”。这个名称,是很确当很适合的……中医不反对,西医也不反对,竟已成为固定的名词。不料到了去年,上海有几个少数西医,如余云岫、汪企张等,创造出“新医”两个字,作为自己的美名,又反‘新’字对方的“旧”字,强迫地加上我中医的头上,诬为“旧医”。却惴惴地恐怕社会上一般民众不肯承认,就辛苦经营的向上海《时事新报》设法开了一栏“新医与社会”的周刊……跟着《时事新报》的销路,不胫而走般的风行全国……汪企张等把“旧医”两个字,提出于全国教育会议席上……那可知“旧医”、“旧药”这两个名词的由来,完全是余云岫、汪企张这一班西医所锻炼诬蔑,有意造成的。

王宇高指出:“就法律的定义说来,名称是断断不能由敌方任意妄造的……所以我们中医被西医余云岫、汪企张等单独的任意捏造‘旧医’、‘旧药’的恶名,尽可不必提出正式抗议,但是现在贵局(杭州市公安局)局长办理杭州市中医中药的调查,表的标题竟刊着‘旧医旧药’字样,那我中医根据法律,当然不能再默认了。”(11)强烈要求杭州市公安局公开有否受西医授意摧残中医、所列名称有否经过市政府会议同意等。

1928年12月,当这份有“旧医”字样的调查表下发到宁波时,王宇高等质询得知调查表的格式源自卫生部,于是愤而以宁波中医协会名议上书卫生部。呈文指出,中医为中国之固有医术,一如中华民国不必称为新华民国,国术、国货也不必改为旧术、旧货一样,“是内容当力求进步,而名称则不可更改也”,“此次宁波市政府之以‘旧医’名义,侮辱职会会员,究竟从何而来?咨诸于彼,彼则云系奉卫生部部令。职会不明真相,为此具呈”(12)。王宇高还向各中医团体呼吁说:

凡我国内中医团体,对于此点,不可视为一字之微,无关重要。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旧医”二字,苟成定名,则我中医将无复进化可望……平日被汪企张、余云岫辈妄称旧医,系泼骂咀咒口吻,尚可置之不理。今则宁波市政府究见诸行政实施,难保不通行全国。其速据理力争,合并通告。(13)

“旧医旧药登记表”的格式确实源自卫生部,是该部成立之初向全国展开医事调查的系列表格之一。在收到宁波中医协会呈文后,卫生部解释说:“查本部所发11种调查表,以‘新’‘旧’命名中西医,用意在使统计时易于识别,以求真确之统计,并非法定名词。该呈所云侮辱,实属误会。”(14)1928年就任卫生部部长的薛笃弼并非学医出身,他对中医确实并无成见,其履职宣言中有“学无新旧,医无中西,要以实事求是,能合真理为依归”之语,并有改良中医的打算,当年11月卫生部部务会议还通过“筹拟改进中医中药办法案”。但部长以下,如次长刘瑞恒等其他办事人员多为西医出身,就难保没有人歧视中医了,他们已经习惯于“新医”、“旧医”这样的名称,即非有意,也是不自觉地用到了公文之中。

如果说1928年的调查表属于“误会”,那么1929年中央卫生委员会对中医的态度就不同了。在这个全部由西医出任委员的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委员之一的薛笃弼未出席,刘瑞恒代主持),讨论到4个涉及中医的提案,其中生字第22号提案《统一医士登录方法》、生字第36号提案《制定中医登记年限》、生字第42号提案《拟请规定限制中医生及中药材之办法案》仍是以“中医”、“中药”相称,但余云岫的中字第14号提案却名为《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会上讨论时,无人对“旧医”字眼提出异议,反而在将四案合并形成决议时正式应用了这一称呼,定名为《规定旧医登记案原则》。

中央卫生委员会决议案触发了全国性的中医抗争浪潮。中医界在全力反对《规定旧医登记案原则》中有关中医限期登记、禁止办学等主要事项时,对“旧医”的问题亦有议及。如广东《杏林医学月报》专刊的几篇文章就集中讨论了这个问题。其中畔叟文谓:

倘谓西医为新,中医为旧,便要废止,则一般西医何以仍皆用中国旧式的‘医’字,不别用一个新式的名字呢? ……中医虽旧,也能活人。(15)

张阶平文谓:

新、旧,是一个相对的名辞,新的少不免了旧,旧的也可以新。故此,事物总没有完全是新而不旧、旧而不新的道理……我们可以明了中西医也各有各的新旧的,事实上不能用新旧二字来分别。(16)

守刚文说:

余岩之所非中医者,以其旧,而非以其治病无功。……夫卫生所司何事?乃明知其能疗疾病、保障民命者,而必废置之,反必引外来文化之所谓新者,遂不问其疗病之成绩如何,惟求新之是用,无乃有忝卫生之旨欤!(17)

中医界抗争激烈,加之社会和政界多数人都不支持废除中医,卫生部不久函复各地中医团体,矢口否认说“中央卫生委员会决议案并无废除中医中药之说”,宣布不执行有关决议案。中医抗争风潮才暂告平息。此后西医界虽仍将坚持使用新医和旧医的名称(18),但已不能影响到行政决策,政府的正式文件及法规中不再出现“旧医”字样。

三、“国医”称谓的行政与立法争端

西医界将自己称为“新医”,将中医称为“旧医”,隐喻着存或汰的进化观念;另外也曾将西医称为“科学医”,中医称为“非科学医”(19),以显示中医与近代科学的不相容。科学与否,一直是西医攻击中医的着力点。中医则认为“科学”观念亦有不足,强调自身的理论和临床疗效有其科学性,但这很难完全令中医界之外的社会人士认同。以当时“科学”地位之崇高,中医难以正面相捍,则不能不另辟蹊径,以另一种更具广泛社会基础的标签来争取生存空间,这便是“国粹”。于是,与“旧医”这种贬抑的名词针锋相对,中医提出了“国医”提法。

以“国”字冠于中国特有事物,也是社会习见的用法,例如国货、国文、国术等。1926年,重庆中医邹趾痕发起“中医御敌团”,以回击西医攻击为己任。名医时逸人参与讨论时,就发出“中医一律改称国医”(20)的呼吁,该团即改名“国医御敌团”,宣称要“请于政府,收回国医正统名分”(21)。不过此举当时在全国影响尚不大。到了1929年3月17日中医集会抗争时,民族和国家情绪高涨,会场中挂着“提倡中医以防文化侵略”“提倡中药以防经济侵略”的标语,会场中人们高呼“提倡中国医药即是保存文化经济”“中国医药万岁”等口号。1929年12月,在中医界为抗争教育部将中医学校改称学社而再次召开全国医药团体临时代表大会时,更通过了将“中医中药一律改称国医国药”(22)的决议。这样,“国医”之称乃有了业界组织的正式定名,一直成为中医界的自我称谓。

1930年1月,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裘吉生、蒋文芳、汤士彦等,“以国医重要,远超国术”(23),提议仿照“国术馆”例,设立全国性的中医药学术机构国医馆。此议一出,西医界顿时群起而攻之。西医团体中华民国医药学会上书政府阻止,尤其针对“国医”之称指出:

举世界公认全球实行之医学横加之以“西医”之名号,而隐然跻时代落伍之“国医”与之对待矣。(24)

余云岫更抨击说:

通行数千年之太阴历,知举而废之,谓之废历矣。不可谓无一隙之明、一时之清也。独于通行数千年之非科学医,不但不谓之废医,反徇其自尊之号,认之为“国医”矣。于通行世界之科学医,不但不谓之“国医”,且不欲其有医师之称,必横加之以“西医”之名而后快。颠倒错乱,谬妄矛盾,真笑柄也。(25)

但是中医当时争取到了相当一部分政界有力人士支持。1930年5月7日,在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226次政治会议上,时任行政院院长的谭延及胡汉民、陈肇英、朱培德、邵元冲、陈立夫、焦易堂等七位中委联名提出设立中央国医馆议案,获得通过。谭延还发布行政院令,将中医界1929年3月17日集会抗争的纪念日颁定为“国医节”。1931年的国医节上,中央国医馆在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这样,“国医”二字不但冠名于国家纪念日,还成为官方机构的名称。

西医界对此未肯甘休,中华医学会1932年召开年会暨与博医会合并的大会时,通过的决议案“提议旧医不得称国医二字以免淆惑视听”(26)。而中医界则也并未就此止步,进而开始争取《国医条例》立法。中西医界第二轮关于“国医”的攻防战,就围绕着《国医条例》而展开。

1932年,中央国医馆函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要求派员审查制定《国医条例》,未有结果。次年6月,国医馆长焦易堂联合国民党中央委员石瑛、叶楚怆、陈果夫、陈立夫、邵力子等29人,在国民党召开第306次中央政治会议时提出了“制定国医条例,责成中央国医馆管理国医,以资整理而利民生案”,并附上所拟的《国医条例原则草案》和《国医条例草案》。《国医条例原则》第一条就界定:“以中国医药学术为人治疗疾病者为国医。”(27)草案中还提出应由国医馆行使中医管理权。相对于名称来说,后者是西医更为反对的事情。在西医看来,“国医这个名称,并非不可成立,姑如焦易堂所言,和国文是一样之称谓”,但现在却“尚欲超出中央卫生行政机关范围之外,自行管理国医”(28),因而强烈批评其“破坏卫生行政系统”(29)。此案在行政院、立法院讨论时屡经争执,1933年12月15日终由立法院第三届第43次会议上通过,但更名为《中医条例》,也取消了由国医馆管理中医的条文。余云岫将此视为己方胜利说:

立法院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之《中医条例》,平正通达,差强人意。名为中医,不沿用原案中“国医”字样,一也;一切由内政部或当地官署支配,不徇用原案“国医馆”管理,二也……吾人之主张,已见采行矣!(30)

《中医条例》后来又因各种原因,直到1936年才由政府正式公布实行。这样,经过“旧医”“国医”的两番攻防,双方算是打成平手,在行政和法制层面上又回到“西医”“中医”并称的局面。

四、何谓“医师”?

民国政制建立之初,很多法规是译自西方或日本。在医事管理方面,曾出现过“医师”一词。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与《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医师”与“医士”之分,是仿自日本规章,其主要区别为是否正式学校出身。这个规则并非针对中医或西医专门立法,但因当时教育部拒绝将中医学校纳入教育系统,实际上没有受政府立案认可的中医学校,只有私立学校。因此《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明文规定,“在中医学校或中医传习所肄业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31),当申请“医士”执业资格。而在《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中则根本没有出现中医字样,形成实质上“医师”指西医,中医为“医士”(一些非学校的西医医院生也只能申请医士)的局面。

在时人眼中,“医师是个法定的称谓。字义上和律师并称,就是指社会上有行医权的人说的”(32)。“医士”虽然也可行医,但资格上低人一等。而中医只能称医士这种局面,又是政府部门造成的。因此规则自然引来中医界强烈抗议。他们批评说,“医师、医士之业务,以中外为判别”(33),“医师、医士,中西名称,轩轾攸分,待遇各异。推政府之心思,极政府之能力,必欲废中医中药,而尽用西医西药”(34)。当规则开始在地方上实施时,抗议之声更烈。如上海中医登记时,有人就要求改“医士”之名为“国医”说:

考日本朝鲜,称科学之新医为医师,而称业经取缔之旧医为医士。医士须受警察严格管理,并延医师为之讲习,仍逐年抽签递减,以期于无。而我国中医,犹多未悟,仍以自卑之医士为名。今宜提高资格,凡经检定者一律改为国医,俾与医师齐名。(35)

汕头医生检试,有人要求“中医生不受市厅检试”说:

广州市医生注册章程,只分别中医、西医,并不见有医师、医士之高下其格。现在市厅以由医校毕业者为医师,否则为医士。试想非由学校出身的如我们敝会会员以及西医之医院生、中医之内外科,或擅长一艺,或得之家传,或得之秘授,其执业多年,成绩卓著,得社会之信仰,当然不让谁何毕业!(36)

由于北洋政府政令不畅,这两份规则事实上不了了之。

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成立之后,再度开始规划医生管理。1929年召开的中央卫生委员会审议了卫生部所拟的《医师暂行条例草案》,该草案事实上仅针对西医而言,并未提及中医。由于中央卫生委员会有关中医的决议案引起全国中医界激烈抗争,结果10月份《医师暂行条例草案》交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审查时,被改名为《西医条例》,通过后于1930年5月27日正式公布。

“西医”一词,由民间用语变成法律名词,这使西医界大为不满。全国医师联合会主办的《医事汇刊》评论说:

至称为“西医”一节,尤不知系作何解,亦不悉于西医之外,学有东医、南医、北医否?(37)

夫医术为全世界共有之名称,非为任何一团任何一处所私有。科学医术初入吾华,国人以其来自西方,乃冠“西”字以别之。在事实上,犹可原也。倘久以为例,设吾国人对科学医而有所发明,亦可流入西方,则人将以东医名科学医矣……则名称之淆乱,不堪问矣。西方各种事物之初到吾国也,国人每冠以“洋”字,如日用之洋巾、洋瓷面盆也。但近时吾国人自造者,不见再冠以“洋”字。此事理之当然者。今吾国人所执行之科学医,何故而再加以“西”字?此非大惑不解者乎?……或者在当局未始不明是理,特以有碍于中医,故变科学医为“西医”,所以示中西之并存,不敢蔑视旧医。其苦心之处,宜曲谅之。……呜呼,思想之幼稚,眼光之浅近,至此而极矣!(38)

在《中医条例》出台之前,政府有关中医的称谓是相当混乱的,时人说:

除前内政部所定名称不计外,业已屡易。始称“中医士”,见《管理药商规则》;继称“中医师”,见卫生部十九年一四二号令文附件《特别市及市生死统计暂行规则》第四条;现又称“中医士”,见各项公牍。(39)

正如前述,中医界所力争的《国医条例》,被立法院参照《西医条例》的原则修改为《中医条例》,条例没有提到“士”或“师”,只是单称“中医”。由于一国而有两种医生条例,确实少见,立法院法制委员会曾考虑“《中医条例》与《西医条例》条文雷同者甚多,似可合并规定。经议决,将两个条例合并改为《医师条例》”,不过由于在现实中,“中医与西医学历及资格上相差甚远,在同一条例中殊难规定”(40),后来又议决仍分别立法。这样,抗战前南京政府的医事法规中并没有出现特定的“医师”字样。不过在内政部有关社会团体注册的规定中,西医行业组织仍依习惯称为医师公会,中医组织则称为中医公会,有的地方称国医公会。

到了1936年,“医师”名称忽起波澜。是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定于1937年召开制宪国民大会。1936年5月14日,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大”代表总数为1200名,分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三种方式选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附表“自由职业团体代表名额表”中,列明“医药师团体”名额为8人(41)

“医药师团体”何所指?当时有人透露:

据立法院某某(隐其名)立法委员等称,编订自由职业团体表时,规定医药师名额八,当时无一人注意到中医亦须加入,故此八额,实皆新医药界所有。(42)

到底实情确实如此,还是拟订者疏于考虑地使用了这一习惯称呼?不管如何,西医界立刻抓住这一点声言:

吾人顾名思义所谓医药师团体者,当指医师公会与药师公会而言,盖医师与药师应分别组织团体,早经中央明令规定。而《医师条例》与《药师条例》之制定,亦早经中央颁布施行。虽《选举法》中所谓医药师团体一语,似嫌含混,然医药师之正名,以及确定其产生代表之单位,揆之立法者原意,必根据中央颁布之医药师法令而来也。……夫《医师条例》,其后虽有改为《西医条例》之举,最近又有《中医条例》之颁行,然卫生署所发西医证书以及一切文告,仍称之为“医师”。(43)

全国医师联合会的汪企张说:“按‘全国医师联合会’,为代表全国医师之集合合法机团,即由全国各地医师公会的会员团体集合而成。”(44)他提出由各地医师公会按三倍遴选代表,然后再集中进行复选。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关重大,中医界自然不肯放弃权利。中央国医馆通电全国医药团体说:

国民大会《选举法》请求解释之办法如下:(一)自由职业团体医师药剂师8人,(本馆)认为8人内有中医团体在内,因《西医条例》原文内,并无规定医师名称,西医沿称医师,于法律上尚无根据。今《中医条例》业经公布,中医已有法律地位,当与西医享受平等待遇,此次大会职业选举,中医当然包括在内。(二)中西医选出人数之支配,应以职业人数为比例,中医团体与西医团体人数相衡,平均支配,庶免意见纷歧。(45)

在中央国医馆发动下,各地中医团体纷纷致电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务所表达诉求,达数十份之多。

选举将某一职业群体摒绝在外确实是没有道理的。不久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事务所于1936年8月3日作出解释:

关于第一点,查《中医条例》及《西医条例》,对于执行各该业务之人,均只称中医、西医以为区别,并非某条例特有医师之名称,而《药师暂行条例》,亦无专指西医药师,或中医药师之规定,则原表所称“医药师”一语,中西医药师自应均包括在内。关于第二点,《选举法》及其施行细则,既无若何规定,中西医药师,自应混合选举,不必再行分配名额。(46)

解释一出,中医界为之欢腾,在中央国医馆组织下,各省市国医公会代表进京集会,商议如何集中选票等事。而西医界则大为不满,汪企张在《申报》发表文章说:

中医药师的名称,我这回才初次听到。究竟是否选举总事务所解释,我可怀疑得很,因为中国向来旧法,没有药学专科来产生药师的可能呀? ……中医医师条例公布后,各地的中医,还是称国医,而不称中医医师,各地的国医公会,还是称国医公会,而没改做中医医师公会。(47)

中医本没有合法的团体。因为各地,我们早有医师公会,已成立多年。照同业公会的组织法,凡一区域内,不得有第二个同性质的同业公会存在,所以我们认中医所组织的国医公会,是不合法的团体。(48)

汪企张甚至提出羞与中医为伍,“主张放弃选权,不必投票”。

选举事务所的解释让中西医“混合选举”,确也未加详细考虑。按当时统计,全国西医在卫生署登记者不过8000人,其中加入全国医师联合会的仅1600人;而全国中医达10余万,仅中央国医馆报告的各地登记会员就有近万人。所以西医界认为,混合选举的话,“整个新医前途,诚有不堪设想者矣”,“彼中医实妨碍吾新医前途建设进行上之症结,亦即科学不能发达之一大原因,一旦为其参政,颠倒破坏其间,为害之烈,有不可以楮墨形容者矣”(49)

于是,西医界也展开运动。上海市医师公会发起,联合镇江、吴县医师公会集会,推选代表进京,反对混合选举,要求划定中西医名额。据称:

吾新医界探知内幕后,认混合选举,中医有包办之嫌,即派代表入京力争分配。中医知独吞不得,愿分出两额,与吾新医药界,而我辈意仍不满,再度入京请愿,结果内定中四、西三、药一。然因已发混合选举命令,不能更将此事公布(50)

实际操作中,自由职业团体选举事务所后来出台了补充办法,函复中央国医馆说:

凡医药师团体执行机关,采用会长制或理事制者,其参加推选候选人之执行委员,应以正副委长或正副理事长为限;凡医药师团体执行机关,采用委员制者,其参加推选侯选人之执行委员,应以常务委员,或常务理事,或常务执行委员,或理事,或干事为限。”

但又说:

至西医医师公会,俱采委员制,自以全体委员行使推选权,不受本项办法限制。(51)

这种中西医区别对待的办法,“简言之西医一票可抵中医四票,再简言之中医四人不敌西医一人”(52),显然是偏向西医,说明西医的运动发挥了作用。中医界对此再度强烈抗议,但未能改变。至1937年,大部分地区国大代表已经选出,果然是中医4人,西医3人,药业1人,中医当选者为丁仲英、王金石、施今墨、刘仲迈,西医药方面为汪企张、胡定安、杨和庆、尹志伊4人。但因抗日战争爆发,国民大会未能如期召开,后来直到1946年才召开了一次会议。

五、“医师”“中医师”获法律定名(www.daowen.com)

在1940年8月,卫生署先后公布了《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和《医师暂行条例》,其用意似乎在使西医称“医师”合法化。1942年,政府社会部鉴于中医团体名称多样,曾专案请示内政部:“究竟中医应称‘中医’‘中医师’‘国医’或‘国医师’?”(53)内政部以顺六字第19613号指令回复,确定应称为“中医师”。

1942年卫生署又拟定《医师法》草案,内容仍专指西医。1943年政府在重庆召开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孔庚等提出中西医待遇平等议案,引起重视,同时陈立夫、焦易堂等在重庆积极活动,结果《医师法》草案在立法院审议时,接纳了中医的意见,将中医的内容纳入《医师法》草案。通过后的《医师法》于1943年9月公布,《西医条例》与《中医条例》同时废止。《医师法》条文中没有“西医”一词,但有“中医”字样。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医具有相应资格者,“亦得应医师检核”,具体资格包括既往在中央或省市领有证书或执照者,中医学校有毕业证书者,及“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三种;又规定“中医得另组医师公会”(54)。这样,“医师”遂成为法律上中、西医共有的称呼(55)

中西医统称“医师”,理论上似乎是平等了,但由于两种医学明显不同,混称实不利于社会民众区分。为此,1945年政府颁布《医师法施行细则》时,又另行规定西医领医师证书,中医领中医师证书,以示区别。而考试院实行中医考试时,则采取这样的办法——中西医统一颁发“医师考试及格证书”,但中医的证书在文内注明“应中医检考及格”字样。

1946年,有人因见仍有中医在招牌上打着“医师”字样,令人混淆,于是上书卫生署。卫生署通电各地卫生处局说:“查《医师法施行细则》规定,中医应称中医师,西医应称医师,嗣后应予注意管理,以符规定。”不料媒体报道此消息时断章取义,多报道说政府限制“中医不得混称医师”云云。“于是被侮辱的愤恨,激动了全国中医界,纷纷函电抗议”,询问函“共有二百八十七件”之多。彼时在卫生署中医委员会任职的高德明为此专门查阅档案,澄清媒体报道不实,卫生署电原文实为“中医应称中医师”。他据此提出:

中医不但可以称中医师,而且依据法令应该称为中医师,谁禁止我们称中医师,谁就是违背法令。(56)

中医界对此反应不一。有的响应说:“我们希望大家的招牌,必须一致的挂上‘中医师’。”(57)有的提出异议,质疑说:“中医可称师,须标明国籍,究不知系依据何法?”“此不但与中央所颁布《医师法》不合,且含有低降中医地位及压制中医的作用。”(58)有的主张:按《医师法》规定,中医可请领医师证书,“不能以其性质属于中医,而给予《中医师证书》也”(59)。但关键是,这一称呼不影响中医参加选举。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时,在职业团体的选举中,医药届代表名额增加到16名,中西医各占8名,分别由中医师公会与医师公会各自行选举产出(60)

西医界对中医并列为“医师”,则始终耿耿于怀。尤其《医师法》有关中西医获取证书资格的不同规定,更为其诟病。有人呼吁“请废《医师法》”说:

尤其令人不满的是第三条的第三项,关于中医“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即有资格得应医师检考的一点,中医界的人士,并不感觉这是一种污辱或歧视……却见到有西医公会和资历不明的个人纷纷抗议要求平等待遇……《医师法》对于中医检考资格之宽,说不上“不平”,仅是中国立法的一大污点。(61)

1947年卫生署改为卫生部,着手修订《医师法》,当年公布了《修正医师法草案》,完全删去了有关中医的条文。此草案再次引起中西医的激烈论争。1948年西医团体全国医师联合会二届全会上,通过决议支持《医师法》删除中医内容,并提交国民代表大会审议。国民代表大会第五组审查委员会审查此案时,中西医对立分明,报载:

焦易堂、陈存仁、胡定安、徐梓南等起立发言,中医主张保留,西医主张通过。双方争执不下,彼此以拳击桌,大声吆喝,最后送请政府参考。(62)

后来国民大会决议《医师法》由中西医各自修订,卫生部中医委员会于是另行起草了《中医师法草案》。不过由于时局变化,《医师法》始终未完成正式修订(63),《中医师法》更无下文。

结  语

中医师的称谓,在以往有“御医”“儒医”“大夫”“郎中”等种种,已够麻烦了!到了现在,还有“中医”“国医”“中医师”“医师”等不同的称谓,不但见诸悬挂的招牌上,而且在法令上。甚至同一法令上,竟会有两个不同的名称。真使人有雾里赏花,搅不清楚之感!(64)

这就是近代中医称谓演变的写照。

称谓演变反映着中医命运的浮沉。前期的“中”或“西”、“新”与“旧”,不过是口舌之争,而1929年后的“国医”“中医师”定名争议,则涉及国家行政与法制中的名分地位。回顾这个过程,不可仅仅视作中西医的行业之争,事实上反映了近代中国在建立新式政制过程中,原则与现实如何适应取舍的复杂情形。

就医疗行业而言,中西医并存对卫生行政建设确实是一个独特的难题,世界各国卫生行政于此缺乏可资借鉴的先例。唯一近似的日本采取了废弃中医的做法,而中国的仿效者则铩羽而归。医药卫生关乎民生,中西医各有所长,两者之争不仅是学术问题、文化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政治不外是多方利益的合理博弈。中国的国情和社情,最终使医药政制的建设摒弃唯科学主义(中医被西医及部分知识界认为不符合近代科学),只能采取实用主义的原则。所以中西医称谓之争的最终定局,是以西医为“医师”,中医则须在“医师”前加一“中”字。这种区别,大致满足了双方的主要诉求——西医界认为近代医学为世界通行的医学,不应有地域性的“西”字限制;中医则重在可以称“医师”,获得在法律和行政上的地位平等。当然,西医认为中医学历低不应称“师”,中医认为自己须称“中医师”而西医不必称“西医师”有失公平,这些歧见就只能搁置了。这是一种逻辑不一致的奇特的“平等”模式。事实上这种模式行之有效地应用了下来,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就包括西医和中医,西医为“执业医师”,中医为“执业中医师”。这亦可看作近代争论为今天立法遗留下的有意义成果。

作者简介:郑洪,籍贯广西平南,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医史文献专业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医近现代史及中医学术研究。

【注释】

(1)范行准称:“第二次西洋医学之传入,当权舆于定泰之书。”见范行准《明季西洋传入之医学》,上海:中华医史学会1943年版,第35页。

(2)陈定泰:《医谈传真》,自序,广州绿云洞天光绪十五年(1889)刊本。

(3)朱沛文:《华洋脏象约纂》,自叙,光绪癸巳(1893)佛山刊本。

(4)合信:《西医略论》,上海:仁济医馆1857年石印本,第2页。

(5)之所以不以“东”与“西”对,那是因为中国以“中”自居,“东”者多指日本。

(6)《军医学堂择地赠医施药》,《医学卫生报》,1909年第1期,第31—32页。

(7)李树芬:《卫生及广东卫生之行政(续)》,载《中华医报》,1912年第2期,第9—17页。

(8)《广东警察厅西医生立案章程》,载《中西医学报》,1913年第11期,第7—8页。

(9)余云岫:《医学革命论》,上海:社会医报馆1928年版,第1页。

(10)雯波:《愤言》,载《浙省中医协会月刊》,1928年第8期,第2—3页。

(11)王宇高:《质问杭州市公安局何以公然侮辱我中医中药妄称为旧医旧药》,载《中医新刊》,1928年第5期,第1—6页。

(12)王宇高:《拟上卫生部力争不承认更改名称之呈文》,载《中医新刊》,总第10期,1928年,封2、封4。

(13)王宇高:《拟上卫生部力争不承认更改名称之呈文》,载《中医新刊》,总第10期,1928年,封2、封4。

(14)《卫生部批第三号》,载《卫生公报》,1929年第2期,“批”之2页。

(15)畔叟:《中西医生》,载《杏林医学月报》,1929年第3期,第31—32页。

(16)张阶平:《写在“全国中医药界一致反抗中央卫生生会议议决废止中医药案之呼声”之后》,载《杏林医学月报》,1929年第3期,第32页。

(17)守刚:《向余岩忠告》,载《杏林医学月报》,1929年第3期,第30—31页。

(18)例如朱莲舫:《新医与旧医(名称之讨论)——以新医与旧医代替中医与西医》,载《东南医刊》,1931年第2期,第107—108页;钱良《漫话新医与旧医》,载《医药评论》,1937年第2期,第11—12页。这种“旧医”的称谓,余云岫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仍然沿用,以致后来1955年纠正中医政策时,要由国务院明令全国取消旧医称呼,一律称为中医。

(19)1929年中央卫生委员会通过的有关中医的决议案中有“取缔新闻杂志等非科学医之宣传品”的提法,这是由西医胡定安提出来的。

(20)时逸人:《国医御敌团刍议(中医一律改称国医)》,载《三三医报》,1926年第4期,第20页。

(21)《国医御敌团筹备主任复河南医药研究会函》,载《三三医报》,1927年第18期,第18页。

(22)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会务汇编》,上海: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1931年版,第49页。

(23)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会务汇编》,上海: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1931年版,第87页。

(24)《附中华民国医药学会原书》,载《国医公报》,1932年第1期,第90页。

(25)余云岫:《医学革命论三集》,上海:余氏研究室1937年版,第39页。

(26)《大会纪要》,载《中华医学杂志》,1932年第6期,第1146页。

(27)《国医条例原则》,载《医界春秋》,总第81期,1933年,第25页。

(28)郭培青:《制定国医条例平议》,载《医事汇刊》,1933年第17期,第41页。

(29)《上海市医师公会为驳斥国医条例上立法院文》,载《医事汇刊》,1933年第17期,第73页。

(30)余云岫:《立法院通过中医条例平议》,载《医药评论》,1934年第1期,第3页。

(31)陈明光:《中国卫生法规史料选编(1912~1949)》,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页。

(32)姜振勋:《什么叫做医师》,载《医药评论》,1929年第23期,第2页。

(33)《山东医学会致本会书》,载《医学杂志》,1922年第9期,第94—98页。

(34)《振兴中医刍议》,载《常熟医学会月刊》,1922年第1期,第2页。

(35)周镇:《对于沪埠中医登记之顾虑》,载《三三医报》,1926年第13期,第3页。

(36)许小士:《中医生不受市厅检试》,载《三三医报》,1926年第10期,第3—4页。

(37)冰论:《西医条例》,载《医事汇刊》1930年第3期,第7—8页。

(38)念修:《异哉政令中西医字样》,载《医事汇刊》,1930年第2期,第8—9页。

(39)冰论:《西医条例》,载《医事汇刊》1930年第3期,第7—8页。

(40)《修正中医条例草案审查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36年第87期,第4—5页。

(41)新光书局编:《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指南》,上海:新光书局1936年版,第58页。

(42)《西医对于国大代表人选之恐慌》,载《医界春秋》,1936年第9期,第38页。

(43)曹志功:《对于医药师国选之刍言》,载《社会医药报》,1936年第12期,第1页。

(44)《望同界对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上的认识和注意》,载《医事汇刊》,1936年第3期,第319页。

(45)《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内规定医师药剂师八人中,中央国医馆认为有中医团体在内,特通电全国医药团体一致向内政部请予察酌办理》,载《中医科学》,1936年第1期,第60页。

(46)《医药团体代表包括中西医药师在内》,载《中医科学》,1936年第3期,第1页。

(47)邹云翔:《异哉洋医汪企张之疑义与消极》,载《光华医药杂志》,1936年第11期,第3页。

(48)《西医药团体纷呈力争代表名额——最可注意的西医汪企张之谬论》,载《医界春秋》,1936年第7期,第43—44页。

(49)《西医对于国大代表人选之恐慌》,载《医界春秋》,1936年第9期,第38页。

(50)《西医对于国大代表人选之恐慌》,载《医界春秋》,1936年第9期,第38页。

(51)《国选总所中西医团推选候选人办法》,载《中医科学》,1936年第4期,第5页。

(52)《上海市国医公会为国大代表选举不平等之呼声》,载《文医半月刊》,1936年第11期,第3页。

(53)高德明:《寄给全国中医界——关于“中医师”称谓的一个总答复》,载《潮安国医公报》,1946年第2期,第25页。

(54)张在同、咸日金:《民国医药卫生法规选编》第283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5)由于中医学校向未被教育部承认,其中领有中医学校毕业证书一条于1944年删去。

(56)高德明:《寄给全国中医界——关于“中医师”称谓的一个总答复》,载《潮安国医公报》,1946年第2期,第25—26页。

(57)董志仁:《关于中医师的称谓》,载《中国医药研究月报》,1946年第1期,第7页。

(58)杨医亚:《关于中医称师的几句话》,载《国医砥柱》,1946年第10期,第1页。

(59)赵鸣球:《从法的观点研讨中医可称医师应领医师证书不得横加限制并呈卫生署文》,载《中国医药研究月报》,1947年第6期,第66页。

(60)中医师公会选出的为赖少魂、陈存仁、林季祜、柳赠春、丁济万、郑邦达、丁友竹(女)、吴承兰(女) 8人,医师公会选出的为徐梓楠、胡定安、范守渊、赵伯钧、华淑君(女)、关相和(女)、谢璞(药剂师)、谢能(助产士,女)。见《国大职选团体代表当选名单正式公布》,载《社会工作通讯月刊》,1948年第3期,第30页。

(61)猷先:《请废医师法》,载《医潮》,1947年第2期,第7页。

(62)《国大审查会中西医大闹,预料立法院必将有激辩》,载《中国医药研究月报》,1948年第4期,第25页。

(63)《医师法》仅于1948年以总统令修改过第26、27条中有关罚款金额的数字。

(64)董志仁:《关于中医师的称谓》,载《中国医药研究月报》,1946年第1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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