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国时期乳妇研究揭秘!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3卷

民国时期乳妇研究揭秘!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3卷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育婴堂的管理不善又使得部分穷凶极恶、道德败坏的乳妇有机可乘,她们不负责任或者随意践踏乳婴,造成婴儿的高死亡率,严重地破坏了育婴事业。各地育婴堂都对乳妇的选拔制定了严格的条件。雇请乳妇时,育婴堂都要对产妇进行两项最为重要的身体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让其成为乳妇。

民国时期乳妇研究揭秘!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3卷

民国时期育婴堂中的乳妇研究

民国时期育婴堂中的乳妇研究(1)

李金莲

摘要]民国时期,大部分育婴堂都雇请乳妇来乳养婴儿。为了保证乳养实效,育婴堂在乳妇的选拔、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则。乳妇通过出卖自己的乳汁,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生活待遇,得以养家糊口;同时,乳妇哺乳了大量的弃婴,在育婴事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民国时期的政体变革、贪污腐败、管理混乱等因素严重地影响了管理规则的实施,影响了乳妇的命运。于是,连“乳妇”这一种特殊的职业也慢慢地走向了衰落。

[关键词]民国时期;育婴堂;职业乳妇;管理制度

民国时期,有的育婴堂使用代哺食品哺养弃婴,但由于费用高和婴儿的大量死亡,育婴堂主要还是雇请乳妇来乳养弃婴,这就给贫苦的产妇提供了就业机会。由妇女的生理所决定的特殊职业——“乳妇”,成为此时期女性的一个重要职业。因乳妇的乳育工作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婴儿的性命,故各地育婴堂通常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对乳妇的选拔、雇佣,乳妇的饮食标准、住宿管理、住堂生活、身体检查、育儿培训、哺乳方法、乳育态度,乳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资奖金的发放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乳妇遵守这些规则,就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奖励,反之,就会受得各种惩罚。这些规则的实施有效地督促了乳妇用心地乳育婴儿,推动着育婴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方面,乳妇通过出卖自己的乳汁,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生活待遇,并得以养家糊口;另一方面,乳妇哺乳了大量的弃婴,在育婴事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乳妇出卖自己的乳汁既救活了弃婴,也养活了自己。但是,民国时期的政体变革、贪污腐败、管理混乱、物价上涨、战乱与经费不足等因素严重地影响了育婴堂管理规则的实施,影响了育婴事业的发展和乳妇的命运。育婴堂的管理不善又使得部分穷凶极恶、道德败坏的乳妇有机可乘,她们不负责任或者随意践踏乳婴,造成婴儿的高死亡率,严重地破坏了育婴事业。最终,“乳妇”这一职业随着育婴事业的衰败而慢慢衰落了。

一、育婴堂雇请乳妇的原因及程序

民国时期,有的育婴堂收养的弃婴使用代乳粉和鲜牛奶等代哺食品哺养。但是代乳粉价格昂贵,鲜牛奶虽然较为便宜,但婴儿的死亡率较高,而人乳则基本能弥补以上两个不足。雇请乳妇的费用同使用鲜牛奶进行人工哺养的费用差不多,甚至更低,同时又能降低婴儿的死亡率。如南京市育婴所使用代乳粉,每月每个婴儿竟花费十二三元之食料;而使用鲜牛奶进行人工哺养,大概每个婴儿平均月需六七元,但有些婴儿不习惯食牛奶,死亡率较高(2)。山东烟台恤养院雇请不到乳妇时,不得不购买英国生产的“小花牌”罐装奶,价格既高,又不懂掺入添加剂,婴儿不适应,仍有夭折(3)。另外,使用代哺食品进行人工哺养,一人需要负责多名婴儿,力不能及,基本不可能给予婴儿更多的照顾。而乳妇则能够给予婴儿更多的母爱和更好的关心与照顾。由此可见,雇请乳妇哺乳弃婴比其他方式更为实惠和有效。因此,从公立育婴堂到私立育婴堂,主要还是通过雇请乳妇来哺乳弃婴。这一时期,贫苦的产妇虽然认为出卖乳汁、充当乳妇是一件丢人现眼的事情,但为了养家糊口,她们依然会受雇于育婴堂把哺乳弃婴作为生计。

产妇到育婴堂做乳妇,主要有五种情况。其一,因为家中贫困甚至是穷至无以为生,为了拿个工钱,她们不得不将自己嗷嗷待哺的孩子过早地戒乳并抛至家中,来到育婴堂充当乳妇。其二,将自己的孩子托付给他人带养,而自己则到育婴堂受工替别人哺乳婴儿,以获取区区之酬劳。其三,因为自己的亲生孩子夭折了,乳汁未断,生活困难,便来到育婴堂做乳妇。其四,带着自己的孩子到育婴堂受雇,既哺乳自己的孩子又哺乳育婴堂里的婴儿。其五,把育婴堂里的婴儿抱回自己家里哺乳。乳妇抱回的婴儿,有的是被别人抛弃的,有的则是乳妇自己的亲生孩子。一些无力养育儿女的贫苦妇女,怕自己的孩子在育婴堂里被虐待受委屈,同时又想要赚取一些工钱用以养家糊口,往往采取自放自领的办法。她们把婴儿放在育婴堂门口,自己却站在离堂很远的地方观望,弃婴一被接收入堂,她就跟着进去要求作乳妇,经常的情况是雇到的乳妇恰巧就是弃婴的母亲,这样她又把自己亲生的孩子抱回家中哺乳或者在育婴堂里哺乳,因此很多弃婴又都是吃着自己母亲的奶长大的(4)。浙江省龙泉县有些生活困难的人家,实在不忍心将自己的孩子送入育婴堂,但出于无奈,只好在孩子身上做一暗记,或认好特征,待送进育婴堂入册后,再托人说情抱回家中哺乳(5)。但有的家庭在自放自领的过程中,不小心发生意外,酿成惨剧。柔石的小说《摧残》就淋漓尽致地刻画了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可怜产妇为了挽救一家人濒临绝境的命运而被迫充任乳妇的无奈。本打算由丈夫把刚生下来的亲骨肉送到育婴堂,而后自己到育婴堂做乳妇。但噩运接着而来,婴儿在半路上被丈夫不小心闷死了。产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育婴堂要求做乳妇并领养自己的孩子,结果被赶出了育婴堂(6)

育婴堂雇请的乳妇分为内养乳妇与寄养乳妇(或名内带乳妇与外带乳妇)。内养者,系长居育婴堂内之乳妇,专为乳带堂内之婴儿;寄养者乃堂外之民妇,受育婴堂托付以婴儿,寄养于其家者。内养乳妇需要离开家庭二至三年,把哺乳弃婴作为自己的职业,把收入作为自己全部的生计。她们必须一心一意住在堂内哺乳婴儿2—3名。因此,内养乳妇可以被认为是“职业乳妇”。其待遇就是育婴堂包其吃住,还可以得到工资及相关的生活待遇。而寄养乳妇一般只需要把1名婴儿领回自己家里哺乳,不需要脱离家庭。她们把这一职业当作自己的副业和部分的生计,同时还可以照顾家庭并赚取其他收入。她们不需要育婴堂提供食宿,可以得到一定的工资待遇。

因受雇乳妇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婴儿的性命,故不管是内养乳妇还是寄养乳妇,其选择都至关重要。各地育婴堂都对乳妇的选拔制定了严格的条件。雇请乳妇时,育婴堂都要对产妇进行两项最为重要的身体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让其成为乳妇。一为检查体格,验其有无疾病;二为检查发育是否健全,验其乳量之多寡与乳质之成分。有疾病或乳量稀少、乳汁不佳者(包括过老与过幼者),皆不得雇请为乳妇。有些乳妇在受雇时乳量充足,但在哺乳婴儿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乳汁既断,那么何时无乳,何时即被解雇。除了以上这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选拔条件以外,有些育婴堂还规定雇请之乳妇必须性格温和,并具有相当之哺乳知识与经验。因为乳妇除了哺乳以外,还要代司母职,负责婴儿的日常生活。故乳妇的性情习性,也自然影响到婴儿生活习惯及心理性格的成长。

浙江省绍郡麟趾乡育婴堂碑廊中立有誓言:“招雇乳妇,无一徇私。凡过分羸瘦、面带病容、患有疮疡、邋遢不洁之妇人,不分近疏,一概不收。其选择条件,以丧婴之健妇为优先,也有待哺之乳妇,但一经雇佣,为保堂婴奶水充沛,不许再哺自己孩儿,违者必究。”(7)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规定乳媪应募来堂,先验乳汁,如果浓足,即将该媪及引荐人姓氏并乳浆色样登记。再令女司事督同女司号细察其有无假借及秽疮。确系健全者始行收雇,在堂人等不得引荐致碍稽查。如遇婴孩逾额或乳媪不敷时,得酌量在堂外寄养。然仍须考察其乳汁是否相宜。乳媪若患重病,令其家属或原荐领回。其所乳所领之婴儿暂令别媪代乳代领。痊后回堂,仍验乳汁,合格者仍乳原婴,否则汰去。倘系领媪亦须查明方许复职(8)。南京育婴所雇请之乳妈,先由佣工介绍所送所检定,合格后,始准入所工作(9)。有的育婴堂规定,乳妇自愿领育,经领投报,至堂妪处滴乳视其果系乳色浓厚、年力精壮者,司籍登明住址、姓氏,以待发婴(10)。慈善家熊希龄强调,为了每个婴儿的健康,必须注重对所雇乳母的身体检查。并规定雇请乳母时,须由名医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以免各种传染病症,有累婴儿(11)。北平怀幼会不论内养乳妇还是寄养乳妇,全须接受医生的检查,经证明确实无砂眼、肺病、梅毒等传染疾病后方认为合格(12)。另外,雇请乳妇之际,对于乳妇之性情资质,大多数育婴堂也规定要慎重考察。其性情暴戾、资质愚钝者,在所必去。河北保定育婴堂规定雇请乳妇时,面目凶狠、语言粗恶者一概不用。

为了防止乳妇来历不明、不尽心乳育婴儿或者冒名顶替,很多育婴堂规定,雇请乳妇时必须有人作保,有的还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雇请的乳妇要由亲族及邻里担保,并立雇卷。南京市育婴所雇请寄养奶妈时须觅铺保,呈缴保单,担保其勤慎哺乳,并且不以自生子女或他人子女冒名顶替,朦领工资(13)。以下有两则保状说明了产妇如果希望成为乳妇必须有当地保长或亲族邻里做出保状。其一:“具保结崇因坊000,今于育婴堂名下实保得同坊佃宅住居高兴泰之妻傅氏,年二十一岁,堂承充初生乳妇一名尽心抚养婴孩,每日照章支领口食,不敢疏忽,查实中间不虚,保结是实,具保结夏炳顺。”其二:“具保结人渔里传资本实互保得同居张么毛/妻陈氏三十一,二十二当帮工,营生于壬辰十一日,十二日时产得一女乳名,因他家报名贫苦,蒙育婴善堂收入初生就养名册,注明第五百零一号,仍照章发领育婴厘钱五百文,倘有朦冒认领承赔钱还中间不虚保结是实。”(14)这两则材料很清楚地说明了产妇进入育婴堂当乳妇必须履行严格的担保与具保程序。

二、育婴堂雇请乳妇的情况及方法

育婴堂雇请的乳妇专司育婴一事。雇请乳妇的数量是根据婴儿的收养情况而确定的,每月视需要而加减。各育婴堂雇请乳妇的数量从几名到几百名不等。如婴多乳少时则增雇乳妇或雇请临时乳妇。1914年,河北省保定市育婴堂雇请乳妇28人,1921年增加到53人(15)。1931年,江西省南昌市的孤儿院雇请了52名乳母,1932年则雇请了65名乳母来哺乳收容的婴儿(16)。1936年,四川省成都市慈惠堂有奶母315名,1943年,雇请奶母380名(17)上海市仁济育婴堂雇请了几十个奶妈专门哺乳婴儿。一·二八事变后,育婴堂张贴布告又雇请了许多奶妈(18)。有的育婴堂只雇请内养乳妇。因育婴堂收养婴儿的数量、食宿条件和经费等因素的限制,一般雇请乳妇的数量在十几或几十人之间,雇请上百或几百人的较为少有。雇请内养乳妇的方法是产妇直接到育婴堂应聘,由相关工作人员检查身体,验完乳汁合格者即可聘用。1928年,河南省育婴所雇请之乳母全住在所内。江苏省江阴县育婴所雇请内养乳妇23人(19)。1929年,湖南省郴县救济院育婴所雇请内养奶妈12名(20)。辽宁省沈阳市育婴所收留弃婴,由乳妇接入所内哺乳。1943年,河南省潢川教养院收容了30多个弃婴,并雇请了10多名由北方逃难来的灾民充当乳母哺乳婴儿(21)

雇请寄养乳妇的方法与程序则比内养乳妇更为复杂。除了产妇直接到育婴堂应聘之外,育婴堂还要雇请诚实乡人,专门访募乳妇。他们需要随时到乡间打听哪个妇女生完孩子无力抚养,或者孩子夭折乳汁未断、乳汁充盈,愿当乳妇等等。只有平时掌握了这些基本信息,收到弃婴之后才能及时找到乳妇哺乳婴儿。重庆善堂访求乡间有乳之妇,且子女已革乳者,领婴回家乳养,亦须诚求保护,视如亲生(22)。内蒙古萨拉齐的源善育婴堂相关工作人员,平时就要打听好哪家妇女有奶,能不能奶小孩等。遇到不愿要小孩的人,及时送给奶妈喂奶。从外边抱回的婴孩或从野地拣来的婴孩,是急需喂奶的,但奶妈较缺,如果平时雇请的奶妈不够用,就要赶紧到乡村里去找。有些贫苦人家,生下孩子抚养不起,但生母有奶,这样育婴堂就给生母奶钱,雇生母喂奶,按月付钱,每月大概四至五元左右。奶的时间为一二月或一两年不等。但一般来说生母是不愿给奶的,怕奶亲了难以给人。所以,必须将抢救的婴儿转一个弯,即先将婴儿抱出去三两个小时,再抱回来,哄说是别人家的小孩雇奶。因为初生后的孩子都很相似,所以她认不出是自己的小孩(23)

有的育婴堂只雇请寄养乳妇,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或者因为收养弃婴不多,不需内养;或者因为收养太多,不具备内养条件,便实行完全寄养的办法;或者因为经费有限,故只采取雇请寄养乳妇的办法,因为雇请寄养乳妇比内养乳妇所花费用更少,且雇请寄养乳妇不受食宿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给乳妇提供食宿)。故一般来说,育婴堂雇请的寄养乳妇较多,通常都是几十或者几百名不等。1930年十月江苏省淮阴育婴所收婴儿6人,因收养人数不多,托交乳母寄养(24)。1933年,河南省宛西镇平县救济院育婴所因花费较大,仅收养5名婴儿。每个婴儿雇请乳母1人。由其抱回家中哺乳,乳母月末抱婴儿到救济院检查并领取工资(25)。陕西省户县上涧子育婴院对收到的初生婴儿,都在外边雇请奶妈,奶妈经常在20人上下(26)。湖南省益阳市育婴所收容弃婴,即招请城郊有奶妇女领去寄养。湖北省丹江口市育婴所收养女婴30名,每名幼婴雇乳娘1名,所外寄养(27)。江苏省淮阴育婴所收养婴儿,托交乳母寄养,每月发给衣食费用。苏州昆山救济院育婴所从创设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全年约收婴儿250名,寄养于所外乳媪(28)。安徽省屯溪育婴院的婴儿由寄养乳母直接哺乳。福建省基督教育婴堂凡是初生的和年龄在4岁以下的婴儿,雇乳母哺乳。但由于农村妇女经常忙于农活,不可能住在堂中哺乳弃婴,于是育婴堂便采取抱上门的方法,把弃婴就近抱到农家寄养,到婴孩4岁时再送回育婴堂(29)。福建省连城县育婴所收养贫婴、弃婴共36名,雇乳母6人分散在乳母家哺乳,哺养期6个月,期满由乳母继续登记收养(30)。1943年,四川省大竹县救济院育婴所雇请寄养乳母,将400名弃婴带回家中哺乳(31)。绥远天主教育婴院对于刚收养的婴儿,皆雇请奶妈,携回其家哺乳。山西省太原忻县奇村和南关等地的教会育婴堂,每个女婴雇请1个寄养奶妈,随送随雇(32)

大多数育婴堂则是把内养制度与寄养制度结合起来。当经费不足或者内养乳妇不敷时便同时雇请寄养乳妇哺乳弃婴。一般情况下,各地育婴堂雇请寄养乳妇的数量远远超过内养乳妇(见表1)。辛亥革命胜利以后,浙江省绍郡育婴堂收养弃婴,雇请内养乳媪堂内哺养。后来,内养的同时实行寄养。各处乡村妇女,因自己的亲生孩子不幸夭折以后,尚有奶水。在她自愿的原则下,把堂内的婴儿,请她领去代为哺乳,并付给她一定的寄养费。这个办法,既使婴儿得其所,还使农村妇女增加一点收入(33)。四川省成都市育婴堂内养乳妇不敷时实行寄养制,寄养乳妇无定额。1929年,湖南省长沙育婴所给1岁以下的乳婴选雇乳妇哺乳。亲生孩子殇亡之妇女,验明乳汁充足,将所里的婴儿委其在家带养一年半;对残废婴儿,觅乳妇堂内哺乳(34)。1930年,浙江省宁波市天主教育婴院收养弃婴,或寄乳邻舍或雇媪哺乳。1934年,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子明慈幼院收养附近农民不愿养育的子女。生母如果有奶,并愿意自己抚养的,慈幼院每月发给3块奶妈费,孩子仍住在自己家里。生母如果不愿抚养的,或者没奶的,慈幼院花钱雇请寄养奶妈哺乳,孩子住在奶妈家里。还有一些小孩则住在慈幼院,由内养奶妈哺乳(35)。福建省绍安县育婴堂收养弃婴,并以厚资雇请乳母哺乳,或鼓励有乳妇女承养。有的育婴堂只雇请2名左右内养乳妇,其任务只是临时乳养婴儿及权觅寄养乳母之用,凡初收婴儿一时无人收养先由住局乳母暂行哺乳,俟寻定乳母再抱外寄养。浙江省永康县吾永育婴堂雇请乳母数人,猝遇婴儿抛入于未雇定乳母之先,权归堂中养育,城乡若有乳妇来堂领取婴儿在家哺乳,每月给以养育费若干(36)。宁波市奉化育婴堂收养婴儿,雇请内养乳妇数人,令其轮接哺乳;一面随时觅雇就近乳妇自无吮乳之儿者,领去堂婴,在家哺乳(37)。因为没有办法收集到所有育婴堂乳妇的资料,也没有办法获知每个育婴堂各个时期雇请乳妇的数量。所以,育婴堂所雇请之乳妇较为确切的数量便无法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1912年至新中国成立前,育婴堂雇请了大量乳妇来哺乳弃婴,乳妇是育婴事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群体。

表1 育婴堂内养乳妇与寄养乳妇数量表(38)

资料来源:常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档案局编:《常州地方史料选编》第3辑,1982年内部印行,第155页;张化桢、王留芳、方光清:《淳安育婴堂》,载淳安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淳安文史资料》第2辑,1986年内部印行,第76页;[日]小浜正子著,葛涛译:《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育婴》,载(杭州)《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102页;陈悫哉:

《杭州的救济事业》,载(上海)《国立劳动大学月刊》1929年第7期,第23页;靖江县志编纂办公室编:《靖江县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51页;国民政府南京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查编:《京粤线浙江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1930年印行,第29页;《京粤线浙江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第32页;温岭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温岭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54页;乐加楠、潘永钧:《浙南最古老的慈善机构——从育婴堂到福利院》,载瑞安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瑞安文史资料》第4辑,1986年内部印行,第49页;象山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象山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64页;王飞、张国藩:《简述旧时海盐育婴、救济事业》,载海盐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海盐文史资料》第26辑,第38页;武义县编纂委员会编:《武义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59页;祝志学编:《诸暨乡土志》(二),载(绍兴)《诸暨修志通讯》1983年第3期,第18页。

三、育婴堂乳妇哺乳婴儿的规则

各个育婴堂对乳妇哺乳婴儿的原则做了规定。1928年五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对地方的育婴堂作了详细的规范:收养6岁以下被遗弃的男女幼婴,雇请乳媪哺乳,每一名乳媪乳一婴为限(39)。大部分的育婴堂对乳媪哺乳婴儿之数量及年限作了规定,不论是内养乳妇还是寄养乳妇,每媪哺乳婴儿以1名为限。一般哺乳二三年始断乳,以保证婴儿得到足够的乳汁。上海市江平育婴堂以一婴儿一乳娘为原则。上海市仁济育婴堂规定,寄养在外者,每一乳娘只准哺乳婴儿一名。南京市救济院育婴所雇请乳姆,一乳姆以哺乳婴儿一名为原则,至多不得超过两名(40)。浙江省宁波市育婴所每一乳姆哺乳一名婴儿。浙江省萧山临浦育婴堂乳媪哺乳婴儿,以18个月为断乳期(41)。杭州育婴所雇请乳媪,每媪乳婴一名(42)。安徽省屯溪育婴院推行一婴一乳母计划(43)。安徽省蚌埠和安庆的育婴所每个乳姆哺乳婴儿1名。福建省福州育婴所每个乳姆哺乳婴儿1名。福州华林坊育婴堂新收婴儿,每人配乳妇1名。广东省连县三江育婴堂原则上每一乳母哺乳婴儿一人。四川省成都育婴堂,每个乳姆只限乳带1个婴儿。成都慈惠堂,乳妇一人哺乳一子。重庆育婴堂由乳母平均哺乳,以3年为期。内养、寄养乳母一般只哺乳1个婴儿,以便专注于照顾自己手中的婴孩(44)。云南省昆明育婴所每个乳姆哺乳婴儿1名。河南省育婴所每一乳姆以哺乳婴儿1名为限(45)。河北省保定育婴堂每个乳妇哺乳1名婴儿,婴儿年交3岁即断乳,原来的乳妇除了带原哺乳的1名婴儿之外,再带看不食乳之婴儿1名(46)。绥远省归绥育婴所每个乳姆哺乳婴儿1名。如果乳姆有自己的亲生孩子,某些婴堂则允许她们一并哺乳,如山西省太原育婴堂,乳妇随带子女1名(47)。有些育婴堂虽然任乳妇携带子女,兼乳堂婴,但须易子而乳。有些育婴堂则规定乳妇如有不食乳之子女,准带1人,食乳者概不准带。有的育婴堂规定乳妇一名,只发一婴。若此妇己子遭殇,可发二婴,亦当亲视其气体壮旺、乳汁浓足为妥,不可妄发(48)

虽然各个育婴堂对乳妇哺乳婴儿的数量及年限作了规定,但事实上,由于经费限制、乳妇有限、管理混乱等原因,很多育婴堂根本达不到一乳妇哺乳一婴儿的原则。据当时的考察,有些育婴堂乳妇(尤其是内养乳妇)基本上都是一名乳妇兼乳两儿甚至数儿,往往由于人乳不敷,乳妇负担太重,照料亦未能周,婴儿的死亡率很高。北平育婴堂规定寄养乳妇每一个乳妇至多哺乳两名婴儿。辽宁沈阳育婴所每个乳姆哺乳婴儿两名。江苏省泰州市救济院育婴所一乳妇哺乳两名婴儿。江苏省江都、南京和镇江育婴所每个乳姆哺乳婴儿两名。南通育婴堂在堂哺乳者,一乳妇哺二儿,既断乳,则一妇抚四儿(49)。南昌和安徽芜湖育婴所每个乳姆哺乳婴儿两名。湖南衡阳县同仁堂育婴所每位奶娘哺乳婴儿二至三名(50)。浙江省桐乡救济院一个乳妇哺乳四五个婴儿。

为了婴儿,也为了减轻乳妇的负担,有些育婴堂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一方面,乳汁稀少者禁其勉强兼乳,改为以一乳妇乳一婴儿为原则,至多不超过两名婴儿。当然,有能力者可以兼带几名断乳之婴儿。另一方面,提供一些代哺食品作为辅助,实行传统的乳妇乳育(喂以奶汁)与现代哺养(饲以副食品)相结合。改革之后,婴儿的死亡率稍减。1932年六月前江西省救济院育婴所每乳妇乳二三名婴儿不等,人乳不敷,以致夭亡甚多。自六月一日改组后,力加整顿,以一乳妇乳一婴儿为原则(51)。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每媪定乳婴儿二口,如乳汁稀少只能乳育一婴者禁其勉强兼乳。上海市仁济育婴堂从前堂中奶娘一人哺乳婴儿五人,婴儿死亡甚多。后来改用奶娘一人哺乳婴儿二人,乳水不足时,以勒吐精辅助之,婴儿死亡率稍减(52)。福建省浦城育婴所每名奶妈需要负责哺乳婴孩两三名,人乳不足时,另用牛奶、米糊补凑。浙江省平湖县救济院育婴所婴儿多而乳媪少,每一乳媪须哺乳婴儿二口或三口,哺乳困难时兼用勒吐精代乳粉(53)。杭州育婴所乳媪乳育婴儿,因为乳媪乳汁不足,应用最新方法炼制牛乳,供给婴儿食用(54)。1936年四月二十三日,杭州育婴所在所之婴儿60%—70%雇请乳妇乳育,其余的改用人乳牛乳混合营养法(55)。安徽省屯溪育婴院内养婴儿,因乳母难雇,除了乳母直接乳育外,还使用牛羊乳、特制豆浆及米糊等辅助哺育。重庆育婴所每个乳母哺乳婴儿5名,乳母乳水不足时则以羹代乳粉等哺之。抗日战争胜利后,江苏省溧阳县育婴所奶妈哺乳婴儿时,使用救济总署发下来的脱脂奶粉作为辅助食料。内蒙古萨拉齐源善育婴堂如果婴儿收留的太多了,一个奶妈就得临时乳育二至三个或三至四个婴儿,一个人的奶不够吃,就买牛奶或熬米汤哺养。有时找有奶的人给乳一二顿或一二日,逐渐再找奶妈,直等找到奶妈送出去后才算结束。为了减轻奶妈的负担,育婴堂雇佣勤快干练的妇女八名帮助奶妈照看婴儿。这种同时哺乳几个婴儿的奶妈人数不少,如当时大南街有个李老婆,柴火市街张荣女,都曾做过很多年这样的工作(56)

为了保证乳妇对婴儿哺乳的实效,有些育婴堂制定了一套日常哺乳规则,对哺乳婴儿之时间与次数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则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下才能发挥作用,否则便会失效。事实上,育婴堂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随地监察乳妇,因此,哺乳态度、哺乳方法等完全在于乳妇自己掌握和控制,在于乳妇内心的道德、价值标准及知识水平。因此,有些育婴堂在制定规则的同时还通过道德说教的方式来规训乳妇,使其用心哺乳婴儿。广东省连山永和镇育婴堂有一副对联曰:“婴儿不解事,饥由尔,寒由尔,所当视如己生。”(57)正说明了婴儿的饥寒饱暖完全由乳妇决定,乳妇是决定婴儿命运的关键人物。该对联的目的在于劝诫乳妇应把弃婴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来关心与疼爱。浙江省绍兴县育婴所收养之婴儿食量有别,乳妇必须按时哺乳,并以代乳品补充之。北平育婴所规定乳母每日哺乳时间及次数为早6时、早10时、下午2时、下午6时、晚10时共五次。较长之婴儿日食四次,晚10时不予食物。极幼者夜间尚增乳一次。其食品最早一次为乳粉,其余皆为新鲜人乳。一般育婴堂婴儿之哺乳,多随乳妇个人之意志。普通授乳期,多在婴儿啼哭时。据汪滔对各地育婴所进行调查称,仁慈乳母因受管理员之监督指导,对于婴儿之啼哭,多能细审其原因之所在,而为适当制止之方。哺之以乳或摇篮温慰抚弄之,绝少殴打强迫制止情事(58)

乳妇的基本工作除了哺乳以外,还要照顾婴儿的身体和日常生活。为了便于乳妇照顾婴儿,大多育婴堂都规定乳妇要与自己乳育的婴儿同住。河北省保定育婴堂两乳妇分带两孩共住一屋(59)。绍郡麟趾乡育婴堂每间乳妇房住乳妇、婴儿各3人(60)。由于婴儿在夜间多随乳母睡眠,故乳带较多婴儿之乳母,转侧之际,偶一不慎,即容易压毙婴儿。于是很多育婴堂实行婴儿、乳母同居一室而又分床睡觉。为了使乳妇、婴儿吃饱睡好,浙江桐乡救济院进行改革,实行乳妇与婴儿分床睡觉。山东省青岛上海路育婴所设有育婴室,编列号次,每室各设婴儿床一架,乳媪床一架(61)。南京善育堂主张婴儿与乳母夜间应分睡。乳母与婴儿居室,应采用一丈五尺宽二丈深,前后开窗之长方形式,最多居住乳母与婴儿各4人(62)。平时倘有病婴,乳妇须加意服侍。浙江省宁波奉化育婴堂规定寄养婴儿患病,乳妇须立即来堂报知(63)。安徽省屯溪育婴院寄养乳妇发现病婴,须立即送往特约医院治疗。湖南省益阳市育婴所寄养婴儿临时发生疾病,乳妇须送医院诊断治疗。给婴儿洗浴换衣、打扫卫生等一般要看乳母勤劳与否以及负责人员是否监督。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乳妇在女司号的督率下每日整理清洁号舍走廊天井等处(64)。湖南省湘乡首里育婴公所的奶妈在保育主任的监督下每天打扫房间,勤换婴儿的奶布、裹衣。婴儿熟睡的时候,奶妈们便忙着把不适用的衣服做成帽子,让每个婴儿都能戴上改装的各色帽子。这些弃婴在奶妈的关心照顾下一点都不亚于普通人家有父母的孩子(65)

多数乳妇都能严格地遵守育婴堂制定的规则,用心地哺乳弃婴。哪怕是最困难最艰苦的时候,有些乳妇也能坚守岗位,始终对自己哺乳的婴儿不离不弃。一·二八事变后,上海市仁济育婴堂很多奶妈都跑掉了,剩下5名奶妈在司事人员的安慰和鼓励下,留了下来。育婴堂为了证明她们的忠实可靠,每人给了一封证明书,保证她们可以永久任职,而且日后还有重酬(66)。抗日战争时期,湖南益阳沦陷,育婴所对在所婴儿发给疏散费,托奶母处理。这些奶母或将婴儿送人哺乳或自己当成亲生孩子哺乳。1946年,那些婴儿已经是四五岁的天真活泼的小孩了。救济院给奶母发放奖金,以示感谢与鼓励(67)。事实上,在战乱的年代,育婴堂对乳妇的管理规则部分或者完全失控。所以支撑这些没有多少文化知识贫苦妇女的并不是育婴堂制定的规则,而是她们内心的道德标准、做人之道和她们的慈悲之心。正如广东省连山永和镇育婴堂一副对联所言:“抱面乳之,何殊亲母,尤望桂衣莲座,化为大慈大悲。”(68)

乳姆之性情,慈爱温和者居多。据汪滔调查,全国15处育婴所之乳姆73%性情慈爱。(69)乳母(尤其是寄养乳母)多数能与自己哺乳的婴孩产生感情。因内养之乳母,每人多照顾2个以上之婴儿,精神往往不能专注,感情亦不易发生。堂外之寄养乳母,哺乳为己出之希冀,每人只限乳带一个婴儿,精神较专,厮磨日久,更易发生情感。既有情感,则照管益加周密谨慎。有的奶妈奶的时间长了,对婴儿有了感情,虽然自己子女多,家境困难,宁愿吞糠咽菜,忍受生活的困难,也当自己的小孩哺乳,和自己的子女一样看待。山西省太原教区育婴院有的寄养奶妈把婴儿养到两三岁,和孩子相处亲了,就想收为己女(子),向教会提出。教会认为奶妈家还比较理想,有抚养能力,就答应了(70)。山西省忻州市子明慈幼院由寄养奶妈哺乳的孩子,有的按奶父姓。内蒙古包头私立育婴堂奶妈长期哺乳婴儿,与其建立起母女(子)感情后,也就成了婴儿的亲生母亲(71)。江苏省靖江靖城育婴所的乳妇,后来大多数成为婴儿的养母。江都与南通育婴所寄养之乳姆易与其哺乳的婴儿发生家族情感关系。乳带半载或一年以后,即多承领为自家子女(72)。浙江省龙泉县育婴堂,寄养乳母哺乳婴儿满三岁就不再发乳资,这时有的乳母便留下做女儿或做童养媳(73)。陕西省户县上涧子天主教育婴院规定,奶妈自抱走孩子之日起,一年为限,过时则不再支付工资。这些奶妈,除把少数有缺陷的孩子交给育婴院外,90%以上,都是因有感情,不愿归还育婴院,育婴院也欢迎这样做(74)。湖南省长沙育婴所寄养婴孩,期满奶妈愿抚者觅具确实铺保并具切结由所填发抚照准领作养女或童媳(75)。有的寄养奶妈奶亲了,怕小孩到不熟悉的地方受虐待,就给自己的三亲六故送去,做了儿女。有些女婴长大后做了奶妈的儿媳妇。这样既是奶闺女,又是儿媳妇,成了双重关系,很少有婆媳不和之事。在内蒙古萨拉齐城乡奶媳妇曾经成了风气,盛行多年,这样的家庭到现在还有不少(76)。由此可见,乳妇对弃婴虽无生育之恩,但其养育之恩能超越血缘联系,不是亲母却胜似亲母。正如广东省台山育婴堂中的对联所言:“育木用栽培自古天公和地道;婴孩勤哺啜须知奶母也亲娘。”(77)乳妇哺乳、照顾弃婴的过程就是两者情感相连、血脉相融的过程。育婴事业这个中介把乳妇与弃婴这两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联系在了一起,使她们由陌生人变成了亲人。乳妇把弃婴当作自己的亲生儿女抚养成人,弃婴亦对乳妇的养育之恩深怀感激,视其为亲生母亲。由乳母到亲母,育婴事业取得了最大实效,育婴慈善事业由此发生了质的变化。

四、育婴堂对乳妇的食宿管理及素质培训

对于寄养乳妇,育婴所不需要提供食宿。而内养乳妇之膳食及住宿皆由育婴所供给。南京市救济院育婴所内养乳姆由院方供给膳宿、被褥、帐席(78)。浙江省平湖县救济院育婴所内养乳媪的膳食由所内自备(79)。乳妇的食料多为米面与蔬菜,一般每日三餐,三日一荤。每到用餐时间,堂夫送至内门,击梆分给。乳妇饮食得当,乳汁方有滋养,婴儿才能健康。所以很多育婴堂都很注意加强乳妇平时的身体健康和饮食管理。规定乳妇不能食用韭蒜、辣椒、烧酒等燥火食物,因婴儿最宜清洁,而这些东西尤易致婴火毒。为了求得更好的救济效果,有些育婴堂还不时地改良乳妇的食料,以资滋养发展乳量。1945年,浙江省桐乡救济院为了弥补乳妇奶水质与量不足的问题,把过去一个乳妇哺乳四五个婴儿作了调整,并经常购买代乳粉、加工米粉来调理乳妇的营养(80)。浙江绍郡麟趾乡育婴堂供给乳妇之膳食多为滋生乳汁之营养食品。广东省连县三江育婴堂内养乳母在哺乳期间,每月免费供应猪脚两只,猪肉四斤,借以补助营养。如乳母乳汁充足,能兼乳两婴儿时,可多领取一份营养补助(81)。成都的育婴堂也非常注重增加乳妇营养,除每月牙祭外,常于屠市购膀子骨并以猪膏糁以红豆,间一两日与之食,养料稍多,乳監较好(82)

一般的育婴堂提供给乳妇的食料则不良,平日除米面蔬菜外,其他足以滋养、增益乳量之特制食品甚少。以致乳量少而质劣,婴儿同受其弊。如果乳妇要求加菜或者要求加荤,所花费用必须从其工资里扣出。有些育婴堂规定乳妇每月初二、十六可以食大荤,但每期每名须折钱100文;初八、二十三小荤,每期每名须折钱50文(83)。而乳妇的工资本来就不高,所以很多人没有这种承受能力。1939年对四川省成都市育婴堂的调查,乳母的饮食每天只有两餐,每餐只有—样蔬菜,而且分量极少。如果乳母自己愿意加菜,堂里厨房可以代做,但是这些乳母每月有仅有1.10元的工资,实在没有这种力量(84)

育婴堂规定,内养乳妇一旦受雇后,必须脱离自己的家庭至少两三年,一心一意地住在堂内乳育婴儿。育婴堂专门设有乳妇房。规定乳妇之住宿,一般为每个房间2—3人。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乳妇房分立4号,每号10间,每间住乳媪2人(85)。绍郡麟趾乡育婴堂乳妇房分立12号,每号7间,每间住乳妇3人(86)。1946年十月,湖南省平江县儿童保健所设有乳妈室专供乳妈乳育婴儿。四川省华阳县育婴堂特设内院一所,专供乳妇婴儿住宿,可容百余人。有些育婴堂条件较差,提供给乳妇住宿的地方及设备十分简陋。广东省连州育婴堂乳娘住宿的地方只有硬床板、草席和陈旧的被帐,冬天加稻草为垫。1946年,乳娘才有了较好的住宿条件并改善了生活待遇(87)。成都育婴堂4个乳母各带着自己的婴儿共8个人同时居住在一个只有一丈宽、一丈五尺长的房间里。房内床上只有一张席子及一床极肮脏的破被(88)

婴儿之于乳妇,须臾不能相离。因此内养乳妇一旦住堂后便不能随便离开或者出堂,即便有紧急的事情,也要实行严格的请假、外出和探亲制度。河北省保定育婴堂规定,每届三月,准乳妇告假一次。远者五日,近者三日,必须回堂。过期不回,即行更换。乳妇有事外出,必须按照这一规则来行事。天津育婴堂之内堂门昼夜封锁。乳母出入,必须有号签照票。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规定乳媪不得借端回家,如实在有要事便择人代乳。暂出须当日归号。其家属前来探望,由司事询明,即令该媪至门房首隔窗立谈毕即归号(89)。重庆善堂年轻乳妇多有翁姑、丈夫、子女,往来恐怕发生事端,故善堂对乳妇的出入及其家人的探亲加强了管理。

为了保证乳妇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以便更好地乳育婴儿,多数育婴堂都设有专门的负责人或医生检查乳妇的身体并随时对其进行哺乳及育儿指导。北平育婴堂堂中预订女科,所有内养乳妇及寄养乳妇,每一两星期必至医院检查体格。乳妇遇有患病,请医生诊治服药。倘乳妇一时难愈,令中保暂行领回,病愈有乳,仍可开复。协和医院之护士、卫生委员常至寄养乳妇家中,予乳妇以有效之指导(90)。绥远育婴院设有男女视察员,负责查看乳母乳育婴儿是否安全、适合,环境是否清洁以及乳母身体强健与否、有无疾病等。上海松江张泽镇育婴堂聘有西医1人,看护2人,随时注意乳妇清洁卫生事宜(91)。浙江省南浔育婴堂堂中设司医1人,负责诊治堂内外妇婴。平湖县救济院育婴所规定每至夏令各乳媪须注射预防针。(92)桐乡救济院职业助产士定期义务地对乳妇的自身卫生和哺乳卫生进行辅导教育,并使之制度化(93)。1935年,江西省南昌市福婴委员会协助育婴所训练奶妈以育婴常识等(94)。湖南省衡阳县同仁堂育婴所奶娘患病完全由堂内医治,配给中药。洪江镇育婴堂专门聘请名医1人,兼诊乳妇婴儿杂症。昆明红十字会随时对育婴堂里的奶母进行身体检查,给患病者进行免费治疗,并对奶母乳育婴儿进行悉心指导(95)

有些育婴堂由于条件限制,对乳妇的指导只是偶尔进行,并且仅局限于哺乳方法、哺乳卫生的简单指导。而条件较好的育婴堂则专门聘请医学及育婴之专业人员对乳妇进行有规模的培训,有些还开办了育婴及医学补习班。训练乳妇的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传统的哺乳方法、哺乳卫生,还包括现代的乳婴方法、育儿理念及相关的医学知识等。1936年四月二十三日,沙福尔博士视察杭州育婴所后,提出关于乳姆之监督及指导的改良建议。认为该所当聘请一有学识之专任医师或一相当之助产士,对全所之乳姆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尤应注意其有无梅毒、结核、沙眼等症;并聘一名经过专门训练之育婴模范人员(最好为助产士或护士)对乳姆进行育婴法之规则训练(96)。江西省育婴所进行改组整顿,施行一系列训练乳妇的措施。有的地方政府派儿科医家或加设医学补习班,随时对育婴堂乳妇进行培训,授以其育儿知识和相当之医学常识,使之能视婴儿体质之状况,及社会上传染疾病之情形,而预为防范。有的育婴堂之负责者,随时训诫乳妇破除重男轻女之观念,务期乳育男女婴儿时一律平等。由于多数育婴堂的负责者能够和善地指导乳妇,所以乳妇也愿意听其指挥,团聚一处,俨然如一个大家庭。虽然育婴堂培训乳妇的初衷是为了婴儿,为了使乳妇更好更有效地乳育婴儿,但客观上也使这些来自农村的贫妇有机会学习一些相关的科学知识,为乳妇的再就业打下一定的基础。

五、育婴堂对乳妇日常乳育工作的检查监督与惩罚措施

婴儿的乳育效果取决于乳妇的态度。因此,为了保证乳妇对婴儿的乳育实效,各育婴堂都制定了严格、详细的规则对乳妇的日常乳育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同时订立具体条文,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只要乳妇用心乳育婴儿,就能够得到奖励;反之,如果乳妇不尽心或者因为乳妇的疏忽而使婴儿衰弱死亡,则无法逃脱罪责,会因此受到解雇、驱逐、送官究治等惩处。这些规则的实施极大地保证了乳妇对婴儿的乳育实效。

大多数育婴堂对乳妇实行定期的检查,派遣各司职人员随时对乳妇进行稽查监督,专司稽查堂中乳妇乳汁之多少、乳育婴儿之勤惰及乳妇贪睡覆压等情,发现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司职人员均须秉公考察,随时教导,勿稍徇隐。河北保定育婴堂设正副司事各1名(女性),常驻婴堂。其职责是负责乳妇的饮食衣服,并稽查内养乳妇之贤否勤惰、有无口角是非、乳浆是否充足,婴儿饱暖饥寒、襁褓干湿等事(97)。天津育婴堂设女司事二三人,令其约束乳妇。自1923年起,浙江省宁波慈溪云华堂进行整顿,责成驻堂司事,随时监察乳母,俾婴儿不致受磨折之苦(98)。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将婴儿交给乳媪抚养,并将所交某号某媪登至册内以备稽查。育婴堂设女司事1人,负责查看乳媪乳育婴儿是否合法。乳妇住房每号设女司号1人。女司号各管各号,凡本号各媪之贤否勤惰、各婴之饥寒疾病须细加查看,并随时告明女司事转告主任分别办理(99)。杭州育婴所患病婴儿之居室,置有一秤,在相当时间婴儿须被称重一次,由体重而定其健康,由其健康而衡量乳妇乳育的实效(100)。宁波奉化育婴堂设视察,随时前往查看乳妇勤惰、婴儿肥瘠。安徽省舒城县育婴所设有保姆1人,管理15名乳母。(101)福建省光泽县育婴堂设董事,稽乳妇之勤惰。四川省成都育婴堂每月由堂中造具乳妇花名年月清册,呈报监督机关以便随时稽查(102)。成都市育婴堂设管堂妇1名,专管内堂乳妇一切事项。重庆育婴堂雇请管账1名,随时稽查内养乳妇是否存在偷懒、误工的行为。

育婴堂对寄养乳妇也制定了很多严格的检查规则。为了避免路途遥远,不便对乳妇进行稽查,有的育婴堂首先对寄养乳妇的居住地作出规定。其所居以近为妥,最远不过十里,以便随时稽查。河北保定育婴堂规定寄养乳妇由各地警察、保甲等负责调查监督。上海市仁济育婴堂之寄养乳妇,按旬由稽查职员调查。浙江省临海县育婴堂设查婴员1—2人,随时巡视稽查城乡各乳娘乳育情形并报告育婴堂委员会审核。义乌县育婴堂每月由该堂庶务亲临寄养乳母家查验一次,如认为乳母妥善乳育婴儿即于抚养证上加盖查验戳记。新昌县保婴局规定,调查员1人赴各处调查婴儿是否康健,乳育是否得法,每日由调查员列表报告。婴儿如查有不康健时应责成乳母抱赴施医局诊治,次日再由调查员前往复查,以治愈为度(103)。安徽省屯溪育婴院雇请的寄养乳妇,由外育干事经常巡回检查。成都市天主堂规定,寄养乳妇必须每月带着自己乳育的婴儿来堂一次,由修道负责检查;慈惠堂的寄养乳妇必须每日抱婴来堂一次,由主任负责检验(104)。重庆育婴堂设有稽查一名,按月前往检查寄养乳妇,是否留心乳育婴儿(105)。有的育婴堂设司察2人或4人稽查寄养乳妇。他们不定日期,出其不意,或先至其邻近探察,或亲至其家探视(106)

为了防止乳妇将婴儿私自掉包,将婴儿衣物私自典当或占为己有等一系列作弊行为,有些育婴堂在发放婴儿及婴儿衣物时实行严格的规则与程序。浙江省义乌县育婴堂规定,委员会须制成抚养婴儿之二联单,将婴儿及乳母姓氏分别填列在抚养证上,一联给抚养之乳母,另一联存出纳员处备查(107)。为杜乳妇掉包或疏于照顾以致婴儿死亡等情形,发外寄养之婴时,一般以穿耳、留发为识认。重庆贫者的婴儿在入育婴堂时,需先验明手指箕斗、发际、旋纹、面体有无痣,或姓氏、里居、生庚以及宗族与邻居的保状。每月月初,首事会同堂内管账等人一并查看婴儿箕斗、旋纹等样,是否与名册符合,如果检查无误,发给上月工资,如果出现掉包,以及婴儿无故死亡等事件则追究乳妇责任(108)。浙江省临海县育婴堂为避免顶冒变换情弊,规定婴儿发放时应设法妥善标记。金华县育婴堂规定,内养婴儿须于右手臂上点明标志(109)。为杜乳妇将己婴充作堂婴,将堂婴复放(自放自领)之弊。有的育婴堂规定,婴孩到堂时,须细视其五官四肢,头颅偏正,头顶旋螺,十指螺箕,周身有无疤痣,并一一登明堂簿,即付乳媪收哺,内养、寄养婴儿一体照办。发婴时,堂中如有几婴,备签几枝,上写明各婴字号,供储神前,将签筒令乳妇随签播出,系何字号,即将此婴发。倘乳妇先弃所生在堂,潜来应募者,查出送县究治(110)。为杜乳妇私自质当堂中婴儿之衣物,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规定,给婴儿之布帽、棉袄、草囤,坐车竹椅,由女司号发交乳媪,并当面责成该媪勤加洗洒补缀,毋许糟蹋。易换之时或乳媪出堂时须查明交割,遗失者扣工资赔补(111)。有的育婴堂规定,婴儿布衫、单裤、肚兜等皆用钤记。每年对月交换,如遇过继天殇,即令交还。倘有留难,当即遣人唤同地保取走,以便再用。为杜乳妇冒领乳粮,有的育婴堂发婴儿给乳妇时,每婴付一木牌,一面写明年月号数,本婴男女八字,并乳夫妇住址姓氏,及保领姓名,一面填明月给乳粮。每月初二、十六日,令乳妇或乳夫,持牌至堂,查对乳粮册给发。此牌不许遗失,亦不许押钱,如有无牌冒领,概不准给(112)

育婴堂各司职人员在检查乳妇的过程中,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浙江省临海县育婴堂乳娘乳育婴儿如有顶冒蒙混情弊经查明后呈报县政府惩处(113)。杭州私立武林育婴堂随时派人调查寄养乳妇乳育婴儿是否尽心,爱护婴儿是否周到。倘有不妥,立即抱回或追签调发(114)。浙江省义乌县育婴堂规定,如寄养乳母乳质不充或有虐视情事,即报告该堂之委员另觅乳母。倘有冒名顶替情事则由委员会函请县政府追还从前之抚养费再予以相当之处罚。新昌县保婴局规定,倘乳母乳育方法不合或查有虐待情事应立即更换,并对虐待婴儿之乳母酌予处罚,以后不准再行抱养。凡乳育之婴已死或抱他孩冒充领乳金者将该乳母所领乳金加倍追还。金华县育婴堂规定乳母对婴儿有虐待及断乳等情事一经查明立即撤换(115)。有的育婴堂规定,倘乳妪在堂不遵规制,即算明工钱,令其出堂,不准复充。倘有乳妇私向领婴之家索取领费,许领婴之人报堂送官究治。堂中接婴乳妇及寄养乳妇,倘有偏爱自己子女,将育婴堂四时所给婴儿衣等件,私于己子,不顾堂婴,并哺乳己子,仅以粉饵饲堂婴等弊,全赖司察随时稽查。如有禁止不改,甚而婴色可怜者,即将此婴提堂,另发他妇领育。内养乳妇,倘乳汁不旺,及不善乳育,退出另雇。虐待婴儿,及有其他暴戾之行为时,亦在解雇之列。堂门之接婴乳妇,倘遇天气寒冷,有婴到堂,须立即起来接进,加意护暖哺乳,不使冻馁。如敢贪懒不接,以致殇命,定将乳妇之夫送究,以惩怠荒(116)

育婴堂规定,乳妇必须尽心尽力地乳育婴儿,如果婴儿是由于乳妇的不负责任或者践踏而死掉,那么乳妇也就面临着被惩罚或者失去此工作的机会。婴儿有猝报病故,乳夫须报之堂中。如婴儿未经报知医治者,司察或看司须及时会同医生亲至乳妇家检查死亡婴儿情况。婴儿保无殇损,确诊是由自然或者生病死亡,方以掩埋,并令乳妇到堂缴牌销册。如有别情,查确的实,即将乳夫送究,并追还乳食及婴儿衣物等(117)。婴儿的死亡必须造册入簿。如重庆一婴儿死亡记录:“具报经育婴堂看司徐子瑛,报得本堂第一十七名生姑,半岁,系某年某月某日收入堂内交由何许氏乳养,今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得麻子病殇。”(118)以上材料说明了婴儿不论是病死还是被乳妇践踏而死都必须严格记录,以便查询。有的育婴堂规定,负责管理和检查乳妇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则也要受到惩罚。如堂中雇定乳妪,既经入堂,凡各衙门及捐户、司事家,不得借用帮乳致滋物议。如育婴堂之司职人员徇私舞弊,受乳妇贿嘱,隐匿作弊情事,定行革退(119)。浙江省新昌县保婴局规定,调查员如有串通乳母,报告不实或向乳母进行索诈,由保婴局送县惩办(120)。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规定,司职人员如果没有尽到稽查乳妇的责任,漠不相关,听凭各媪争闹不管婴儿或互相容隐偏袒,察出斥究(121)

六、乳妇工资的发放规则及奖励措施

育婴堂立有规则,不论是内养乳妇还是寄养乳妇,每月都有生活及工资待遇。她们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工食银、粮米及日常用品等,乳育婴儿卓有成效的乳妇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育婴堂的规则,在每月规定的发放工资之日,司职人员对内养乳妇和寄养乳妇进行检查,视其贤否勤惰和乳育婴儿之肥瘠情形而发放工资并实行各种奖惩措施。一般来讲,只要婴儿检查合格,乳妇就可以得到工资,如乳妇乳育勤劳,婴有花色,除工资待遇外则另加奖赏。但如果婴儿出现面黄肌瘦或者死亡,乳妇就有可能受到各种惩罚。

育婴堂规定,内养乳妇所乳养之婴儿直接在堂接受检查,合格者便可领取工资。而寄养乳妇必须在每月规定的时间把自己乳育的婴儿抱到育婴堂内接受司职人员的检查并领取工资,或者由育婴堂司职人员直接到乳妇家中进行检查,并发放乳妇工资。浙江绍郡麟趾乡育婴堂寄养乳妇须按月之规定“放堂”日,将婴儿抱至堂内,由福康医院派来的医生检查身体,合格者发放乳粮(122)。浙江绍郡育婴堂寄养乳妇必须在农历每月初二日及十六日携带婴儿来育婴堂检查乳育情况并领取工资(123)。绍兴县育婴所对于寄养乳妇,于每月月终检查婴儿之照相及肥瘠,并发放乳资。海宁育婴堂要求乳妇携带由官府认可的寄养执照于每月初十日抱婴儿到堂接受检查,发放工资(124)。宁波奉化育婴堂每给乳粮时,须各寄养乳妇亲抱婴儿到堂,俾由堂董察验肥瘠,分别奖诫(125)。龙泉县育婴堂每月发放乳资时,乳妇必须将婴儿抱来给监发人及管理人员过目(126)。江苏省南通育婴堂凡寄养乳妇月一抱儿验视,予以育儿费。南京市江宁育婴所寄养乳妇,月给工资不时送验。湖北蒲圻县育婴堂凡寄养乳母,每届月底发乳资一次。乳母须带婴儿呈验领取乳资(127)。湖南益阳市育婴所每到月底奶母可以带着婴儿来所,经过卫生检查合格后,即可领取工资。河北保定育婴堂规定,在每个月的十五日,寄养乳妇必须带着婴儿来堂接受查验,并领取每个月的工钱(128)。有的育婴堂规定,至每月初二、十六,寄养乳妪持牌抱验,听给工赏钱文,不准临期不到,并托人代抱呈验。倘乳妪有病,许其报明堂内,探视确实,俟病愈后补验。每年神诞三月二十日、七月初七日、九月十七日等,凡寄养婴儿及内养婴儿,俱各齐堂。乳妇赏面外,令赏钱一百文(129)。大多育婴堂的规则既很严格,也很完备,但是往往由于路途遥远,有些育婴堂对寄养乳妇进行检查并发放工资的这个规则实行得并不理想。

在发放工资的同时,育婴堂还实行各种奖励措施,乳妇备受鼓舞,增加了乳育婴儿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重庆育婴堂首事和管账对内养与寄养的婴孩随时进行盘查,并议定乳妇工资,乳妇的工资半月一领。领钱之日,责令该乳妇负婴至堂听候首事管账逐一查验,必面体无饥瘦情形方给前半月工资。如出现面黄肌瘦的状况,予以更换。如婴孩更加肥壮,并查明该妇果系殷勤认真,酌给赏钱,用示鼓励(130)。浙江省绍兴县育婴所规定每逢春夏两季,各举行一次婴儿比赛会,邀请各界人士评判给奖,以激励乳妇(131)。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每月十五日由主任督同司事按名给发各媪工资,并查看婴儿肥瘠以定奖惩。山西省太原育婴堂乳妇乳育婴儿,如尽心尽力,则另外加给赏银。绥远天主教育婴院有专人轮流探望,乳妇乳育之勤惰情形,或加奖励,或加劝谏。1925年,四川成都育婴堂给乳妇增加工资并采用奖励机制。定为每季给奖一次,准其成绩酌分四等,满年共奖七次,每次大率奖钱二千余钏,年终倍之,统计不过万钏,而人人鼓励矣(132)。有的育婴堂规定,内养婴儿出天花,平日宜预备稀痘丹为之先擦,症有轻重,乳妇有劳逸,视其痘之轻重,酌给赏钱。另外,有些育婴堂凡遇过继婴儿,向例有领费或者交纳费宜就赏给乳媪。物价上涨时,有的育婴堂给乳妇增加工资以调动其积极性。

在大部分育婴所的经费开支中,以乳妇之薪伙费为最重,据汪滔对育婴所进行的调查,该费用往往占总支出之一半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0%(133)。而乳妇的薪伙费中,又以工资和奖金为最重。以上海育婴堂为例,乳娘工资、奖金占总支出的20%以上(134)。因乳妇工资与婴儿有甚大关系,故一般情况下都要尽量保证这笔费用到位,即便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其他开支可以缩减,但乳妇的工资则不能减少。乳妇的工资待遇,或直接以钱支付,或钱粮结合,或以粮顶钱。有的在支付工资待遇的同时,还辅以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乳妇月得工食钱粮,颇能尽抚养防护之责。具体乳妇之工资待遇,各地因生活水平高下不等,每个时期和各个育婴堂的标准也不同,故薪给亦有多寡之别。内养乳妇薪给最多者达10元,平均以五六元者居多(见表2)。内养乳妇除了通过哺乳婴儿获取工资及相关待遇外,不太可能再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收入。但有的育婴堂内养乳妇可以做一点其他营生以补贴家用。如福建省晋江安海育婴堂有的乳妇哺婴之余做一些手工艺以增加收入(135)。广东省广海城育婴堂奶母哺婴之余则坐旁绩麻,另取收入。寄养乳妇由育婴堂每月贴付代乳费(抚养奶费、帮乳钱),其薪给最多者可得银元五六元,最少者只有几百文(见表3)。内养乳妇与寄养乳妇之薪给待遇差别很大。由于内养乳妇为专职,照管之婴儿较多,寄养乳妇则只准照管一人,内养乳妇付出的劳动和代价较之寄养乳妇更大,故内养乳妇之薪给亦较寄养乳妇为丰,一般为寄养乳妇的两倍。有些育婴堂两者的薪给差别则更大(见表4)。

表2 内养乳妇的薪给

资料来源:《南通县女子职业谈》,载(上海)《妇女时报》1912年第7期,第55页;《奉化县民国十一年岁入预算书》,载(宁波)《新奉化》年刊,1923年;《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第121页;张恤收:《褚文郁先生和烟台恤养院及其生活回忆》,载烟台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烟台文史资料》第17辑,1992年内部印行,第133页;转引自谭绿英《民国时期的民间慈善团体——以20、30年代的成都为例》,四川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1页;肖斌:《清末民初重庆民间慈善事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39页;湖北省松滋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松滋县志》,1986年内部印行,第213页;沙福尔博士:《视察杭州救济院育婴所报告》,载(上海)《医药学》1936年第10期,第7页;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47页。

表3 寄养乳妇的薪给

资料来源:平江区志编纂委员会编:《平江区志》下,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64页;《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普通教育》,第427页;《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98页;《京粤线浙江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第32页;乃权、闻施、月明:《解放前的龙泉慈善事业》,载《龙泉文史资料》第6辑,第138页;(清)赵彦俞等纂:《咸丰重修兴化县志民国续修兴华县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570页;《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97页;[法]艾赍沃著,顾裕禄译:《拯亡会修女在中国》,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0—284页;李贵芳:《徐家汇圣母院育婴堂真相》,载上海人民出版社编《上海的故事》(合订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4页;《民国时期福州基督教慈善事业研究(1912—1949)》,福建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上涧子天主教育婴院始末》,《户县文史资料》第3辑,第166页;《益阳救济院简介》,《益阳市文史资料》第6辑,第70页;《社会一瞥:重庆育婴堂及贫民收容所概况》,载(重庆)《四川月报》1935年第3期,第201页;《屯溪育婴院追述》,《屯溪文史》第2辑,第140页;临安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临安县志》,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568页;《江苏省江阴市志》,第934页。

表4 内养乳妇和寄养乳妇之薪给差别

资料来源: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查编:《杭州市县经济调查报告书》,1930年,第158页;庞友兰:《阜宁县新志(一、二、三)》,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427页;通通日报馆编辑部编:《二十年来之南通》,(伪)南通县自治会印制,1938年,第106页;转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第82—83页;《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90页;《首都救济事业考察报告》,载(南昌)《经济旬刊》1936年第12期,第30页;转引自钟平《社会与救济——成都慈惠堂研究(1924—1949)》,四川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姚永澄:《浙江省财务人员养成所东阳县地方财政调查》,载(杭州)《浙江财政月刊》1936年第2期,第104页;《湖南年鉴1935》,第816页;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47—48页。

有些育婴堂采用以粮顶钱的方式来支付乳妇的工资。1946年,江苏省靖江育婴所乳妇月供籼米2斗(136)。绍郡麟趾乡育婴堂寄养乳妇每名每月乳粮糙米3斗(137)。广东省连县三江育婴堂乳母工资低廉,每月工资约值200斤稻谷。如乳母乳汁充足,能兼乳两婴儿时,可多领取一份工资(138)。湖南省祁阳县梅溪镇五旗育婴会每个乳妇临时收养弃婴,给弃儿吸乳,每喂养1天,给稻谷1斗(139)。包头私立育婴堂用泰和隆米面铺里的米面支付内养奶母的工资(140)。有的育婴堂在支付给乳妇工资的同时,还提供部分日常生活用品。杭州市私立武林育婴堂乳媪每人给发床帐被褥一副,夏给席扇手巾浴布。其被褥夏季收回秋季发放(141)。有的育婴堂每名内养乳妪,各给床帐、被席;冬发棉袄一件,棉裤一条,铜脚炉一个。乳妪衣服等件,出堂时点明收回,不准带去。有的内养乳妇,四季给发布衣裙裤等项,期满出堂,赏给带回。被褥、蚊帐则不准私挪,以为后妇应用。每月每名乳妇给零用钱五十文,每名夏给草席一条,凉扇一把;冬给箕囱一个,日给炭基一枚(142)

对于特殊乳妇的薪给待遇,育婴堂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有的育婴堂设接婴乳妇一名,每月给米3斗,给钱400文。如夜接一婴,乳妇赏钱20文,其夫赏钱30文,以示奖励。有的育婴堂规定内养乳妇不允许携带自己的孩子。有的则规定每名乳妇准带己婴1名,但乳妇的工资要酌减,以示区别。如果不带己婴,每名乳妇每月可得乳粮1400文;但如果携带己婴,每月乳粮通足钱则减为1000文。有的育婴堂乳妪哺婴1口,月给工钱1200文;带有子女者,月给工钱减为600文(143)。广东省连州育婴堂中既哺养自己的孩子同时又哺养育婴堂婴儿的乳母,每月工资银毫10元左右,大米30斤,油1斤(144)。倘若乳妇哺乳的是患有疾病的或者是残疾的婴儿,还要按照婴儿的病情和残疾程度另外对乳妇加发一定的津贴或者对寄养乳妇补助婴粮。1929年,湖南省长沙育婴所规定,1岁以下的乳婴每婴月支乳妇工资10元左右。对残废婴孩,月给乳妇津贴,甲级每名月支2.5元,乙级每名月支2元,丙级每名月支1.5元。另外支付折衣费:甲级每名每年3元,乙级每年2.5元,丙级1元(145)。1929年,江西省南昌育婴所对寄养乳妇补助婴粮,分两类:(1)凡领婴者,给常粮一年,折法币18元; (2)凡抱养孱弱婴儿,给“恩粮”一年,折法币33.6元(146)。1932年,江西省育婴所乳妇的工资发放使用常粮恩粮大粮各办法。常粮:凡普通无疾病者属之全年津贴24元,期限为1年;恩粮:凡瘦弱生疮者属之全年津贴12元、米3石6斗,津贴年限视其情形轻重酌定之;大粮:凡残废者属之其办法与恩粮同,津贴期限为5年(147)

虽然内养乳妇可以得到比寄养乳妇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生活待遇,但一般的产妇还是不太会选择充任内养乳妇。因为一旦选择了充当内养乳妇,就意味着她必须脱离家庭和社会,还必须严格地遵守育婴堂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严格的请假制度、外出制度、探亲制度等等。她不但不能照顾家庭,还将忍受与自己亲人的分离之痛,而且不可能有机会赚取其他收入。而寄养乳妇则不需要脱离家庭,还可以照顾家庭并赚取其他收入。因此,更多的产妇会选择充当寄养乳妇。同时,对于育婴堂来说,寄养乳妇比内养乳妇更廉价,更能节省费用。所以,各地育婴堂中,内养乳妇皆甚少,而以寄养乳妇为最多。当然,一般产妇充当乳妇的首选并不是育婴堂,而是给城市里富有的家庭充当奶妈,因为民间请奶妈报酬高、生活好、情谊深。因此育婴堂里的乳妇有的是因一时找不到好的民间雇主,怕乳汁日久散去,才勉强前来育婴堂应招,一有主顾,便告辞而去;有的是自己的乳汁质量不够好、自身有疾病或者长相不好等原因,被民间的奶妈选拔淘汰了。当然,民间所需奶妈的数量与育婴堂所需相比毕竟有限,所以更多的产妇只能选择去育婴堂充当奶妈了。

七、育婴堂乳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地育婴堂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并且在管理乳妇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实效,但随着战乱、物价上涨、经费不足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日益严重,有的育婴堂对乳妇的管理愈加混乱。部分不负责任的乳妇愈发变本加厉,随意践踏乳婴,造成婴儿的高死亡率,严重地破坏了育婴事业,也严重地影响到了乳妇自己的命运。

虽然育婴堂对于乳妇的选拔有一套严格的规定,但事实上有些育婴堂对于乳妇的年龄、产胎次数、乳汁质量与健康等却丝毫不注意。只要有乳,有介绍人便可雇请。是以有许多婴儿传染了花柳病、砂眼等等疾病,贻害终身。上海育婴堂曾有一批乳母,经检查十有八九患有梅毒,北平育婴堂则百人中不过数人(148)。山东烟台恤养院(育婴堂)许多奶母患有不同疾病,有的甚至患有梅毒,缺乏检疫,更缺乏科学哺乳,婴儿死亡率很高(149)。抗战时期,昆明育婴堂奶妈的待遇较一般奶妈低,身体亦不健康,故有病者较多。有的患有眼病,花柳病亦不可免(150)。试思此种种传染之病,宁非儿童大害!另外,大多数育婴堂的乳妇都来自乡村,有着散漫、懒惰的习气。据汪滔对全国15处育婴所进行的调查显示,40%的乳姆不清洁(151)。江苏省南通育婴堂里的乳妇蠢懒,秽浊不堪,其气刺鼻而伤脑(152)

汪滔对全国16个大城市的育婴所调查发现,各地育婴所之乳姆,多系乡间民妇,有些是城里的贫苦妇女,为谋数元之工资而来。故受教育或读书识字者,几不得一人。有些乳姆过老或过幼,乳量不充(153)。上海市育婴堂之乳妇,殆仅以能分泌乳汁者为合格,而就其待遇之低下,更难获得具有医学智识之人。传教士在扬州开办育婴堂,根据送来婴儿的数量临时雇请一些奶妈。她们无育婴的专业知识,对婴儿也没有良好的护理。因此,婴儿死亡率很高。1936年四月二十三日,沙福尔博士视察杭州育婴所时发现,多数乳姆显似衰弱,营养不良。全体乳姆之有规则的医学检查似未尝举行(154)。可见,很多育婴堂的乳妇不但身体有各种传染疾病,而且乳汁不足,更不用说具有相关育婴及医学常识了。

因优等乳妇多为民间富家以高价工资所雇请,欲得有丰富乳汁之乳妇甚为艰难,有些乳妇是在佣工介绍所落选后才到育婴堂来的,因此乳汁就很淡,营养也不足。加之办事人员管理不善,为了节省经费或吃空额,使一乳哺多儿,乳妇乳汁难供,负担太重,便不辞而去。最终造成了婴儿的高死亡率。1929年,湖南省郴县救济院育婴所因婴多奶妈少,婴儿养活者甚少。1933年,浙江省桐乡县救济院执事者不考虑乳妇哺乳的负担,致使当时所收容的婴儿十死八九,造成悲惨后果。1935年,上海有几所育婴堂因为俭省经费,使一个乳娘哺乳三个以上婴儿,乳育负担太重,结果使婴儿死亡率增高(155)。1936年11月,善后救济总会江西分会调查南昌育婴所的报告称:该所有乳母16名,均系每月15000元雇用,营养不足,奶汁缺乏,面带菜色,乳房干瘪。并以一羸妇之乳量供四名婴儿整日之食用,自感不足,造成婴儿营养不良而致死之可惊数字(156)。南昌市的孤儿院由于被遗弃的孩子很多,每个乳母至少要哺乳和照料4个孩子,这些孩子由于得不到足够的哺乳,死亡率很高(157)。1941年后,广东省连县育婴堂乳母有时要哺乳两三个婴儿,往往因乳汁不敷供给,营养不足,养不到成人。南京市江宁育婴所内养乳姆,兼乳数婴,营养不足,照料难周,婴儿瘦弱疾病,相继死亡(158)。浙江省永康县吾永育婴堂有内养乳母1人,哺乳婴儿三四人或四五人者,故婴儿夭折者较多(159)。绍兴嵊县育婴堂使内养乳妇一乳哺二三儿。由于奶水不足,往往成痨而夭;寄养婴儿,又不查验,乳妇足敷儿饲,仅以价廉,便马虎从事,不究养育,婴儿死亡率较高(160)。福建省浦城育婴堂掌管者以家属或女工挂名乳母,吃空额。长沙一育婴堂规定4个婴儿雇1个奶妈,但堂里的管事人员为了吃缺中饱,并没有按规定指标雇足奶妈,往往1个奶妈乳育6个或8个婴儿。同时,支付给奶妈的工薪又非常低廉,致使婴儿的死亡率高达96%(161)

有些育婴堂的管理人员贪污腐败,克扣乳妇工资,裁撤乳妇,甚至任意杀害乳妇。不但造成了婴儿的高死亡率,而且严重地影响到了乳妇的命运。河北保定育婴堂内养乳妇每餐的饭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到了1921年,在经费本不宽裕的情况下,贪污又使真正用于乳妇的费用更加不足。负责哺乳婴儿的乳妇们经常抗议早餐的量不够,一部分人还举行了罢工,结果就是造成婴孩的死亡率猛增。而对寄养乳妇的工资支出仍然沿用光绪年间制定的标准即2000文/月,这个标准远远低于内养乳妇的支出标准。尤其是物价上涨后,这个寄乳费用就更低了,乳妇们更不会尽心乳育婴儿(162)。1921年,福建省长汀县育婴堂因物价腾贵,入不敷出,裁撤住堂乳妇5名(163)。1927年,福建省各县育幼所经费困难时,往往辞退乳母,教养有名无实。1934年,江西省临川县救济院育婴所裁掉奶妈,严重地影响了婴儿的哺乳。1938年,江苏省如东县掘港救济院院长陈文亮在担任院长的数年之中,千方百计克扣育婴堂奶工工资,致使成百婴儿先后死亡。1944年初,育婴堂奶妈张樊氏因无法生活,即当众向陈文亮讨要工资,因出言不慎,触犯了陈。陈遂怀恨在心,诬陷张樊氏弄死了婴儿,勾结土匪抢劫自己的娘家。并唆使其子陈懋清(任伪常备团团长)派人于农历六月初六日将张樊氏及其丈夫逮捕,于六月初九日上午十时,把怀孕在身的张樊氏杀害于将军庙前,还将人头悬挂于校场桥小学旁示众3天(164)

有些乳妇缺乏责任心,恒抱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之观念,对营养不良甚至奄奄一息的婴儿,往往护理不周,乳育不匀,不关心他们的痛痒,任其自生自灭。这些流弊严重地破坏了育婴事业。1943年,福建省浦城育婴所雇请的乳母待遇低微,所里雇请的乳母多半是因一时找不到雇主,怕乳汁日久散去,才勉强前来应招,所以很难寄望于她们乳育好婴儿。浙江省杭州育婴所乳媪常常雇用未久,即自动求去,婴儿食品变更殊感困难。同时,由于婴儿不适应代乳品喂养,死亡率增高(165)。湖南省衡阳县育婴所里的奶娘是农村和城里的贫苦妇女,奶汁并不充足,每天又要考虑家里的生活,根本不肯尽心乳育婴儿,所以婴孩死亡率甚高(166)。浙江省永康县吾永育婴堂寄养虽以一乳母养一婴儿,然养育月费无多,乳母一时难觅,以雇寄养之婴儿类皆由堂权乳一月或数月已成半死半活之婴儿,迨至寄养多有未及数月而已一命呜呼者,且此项乳母皆系贫苦之家,些少月费不足以维持生活,势不能不别寻出息,而所育婴不暇兼顾,一切饥寒饱暖、疾病疴痒均置之度外。故其结果是婴儿的死亡率较高(167)。江苏省南通县育婴堂雇请之寄养乳妇贤否不齐,有能曲体婴儿者,有苛待婴儿者。以能领得一元之月资为了事。其中婴儿受害非轻也(168)。类似的情况在很多育婴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1932年《新新新闻》报道了成都育婴堂一寄养乳妇不顾人道正义,漠杀许多小儿生命的事件(169)

福建省晋江安海育婴堂抗战前每月每口只付乳养费三元,战后物价涨风与日俱增,每月每口付出一万余元尚难雇佣。物价上涨,经费紧张使育婴堂只能降低乳妇的费用标准。因为工资低微、万物腾贵,有的乳妇为了能够专心做她的手工艺以增加收入,索性把番薯掏碎,掺进烧酒,作为食料。这样婴儿吃了,就整天醉昏昏的不懂饿饱,不啼不哭。婴儿撒了屎尿,乳妇也不给洗澡,不换尿布,任其发臭生虫,在婴儿身上爬行。有的婴儿被老鼠咬得血淋淋,死去活来,乳妇也没有发现。据目睹者口述:1946年的一天深夜,育婴堂里就发现有4个女婴被老鼠咬死;还有6个被咬破头皮,吃掉耳朵和鼻子;有的手足不全,血肉模糊、奄奄一息。婴儿死亡率一再上升(170)。江苏省镇江妇女协会调查育婴所报告称:婴儿啼哭时,暴戾之乳姆并不设法制止,只一味哺之以乳;或殴击之以强迫其不哭,甚至有用烧酒喷婴儿面以促其安眠制止其啼哭者(171)。浙江省绍兴育婴堂里有的乳娘,因婴儿啼哭竟用烧酒浸香糕把婴儿灌醉入睡(172)。浙江省永康县吾永育婴堂有乳母1人,养育婴儿三四人或四五人。其无乳豢养抚育不周固不待言,甚有因婴儿之啼哭竟以米粉糊中搀入火酒以作滋养料使之醉卧不至啼哭者,在权乳母固视为无上之妙策。故婴儿夭折者较多。计统计婴儿百人得以养育成长者至多不过十人。吾永所以有曰育婴堂为送死堂之谚语,其言实非过激(173)。广东省广海城育婴堂奶母以薯粉加酒煮成糊喂给婴儿,使其醉而终日昏睡,奶母则坐在旁边绩麻,另取收入。更有甚者,奶母以酒糊盖在婴儿之口,任由苍蝇泊在酒糊上,婴儿日夜不动不啼。因此,婴儿送入育婴堂后,不几日就死于奶母之手了。长沙一育婴堂平日奶妈喂养婴儿时,只把奶瓶塞进一个个婴儿的嘴里,任凭婴儿自己去吮吸。有时奶瓶内溢出的汁液粘了满脸,冷却后结成一层硬壳。夜晚引来老鼠偷吃,有时连婴儿的鼻子、眼睛、耳朵都被啃吃。婴儿脸上的肉,往往也被老鼠啃去一块(174)

育婴堂对于寄养乳妇的管理,更是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不可胜举。领婴之时,乏乳之妇,托其临近有乳之妇,到堂代领。司事者稍有疏忽,必致堕其术中。更有自放自领者,若辈贪图乳粮,将自己之孩,托人放入堂中,或越宿或朝放晚来,谎称生孩已故,愿领一婴接乳,乃以己婴领去,亦得蒙给乳粮。绍郡麟趾乡育婴堂有些产妇,先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堂内,之后再将其抱回家中乳育,干拿工薪者也不乏其人(175)。浙江省龙泉县育婴堂有个别的寄养婴儿夭亡,而乳母故意不报,领乳资时却将别人家大小相似的女孩借抱来冒名顶替。冒领乳资几个月后再汇报死亡,注销名册(176)。因寄养婴儿散处各地,故育婴堂对寄养乳妇乳育婴儿的情形很难掌握和控制。1917年,河北保定育婴堂堂长沈同禄发给警察厅的公文称:“本堂寄乳婴孩,现有266名,四方散处,调查颇难,所有在外寄养之婴孩该乳妇等,平时如何抚养,如何待遇。偶有疾病,如何调查,遇有天殇,因何染病,或天殇后有无另易他孩,冒名顶替,本堂鞭长莫及,耳目难周,若不设法维持,诚恐旷日持久,滋生弊端。”之后育婴堂函请保定市警察厅及清苑县长,责令城乡各区暨地方保甲,按照育婴堂所开名数和乳妇的住址,随时挨户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没有找到下落的婴儿占总数的33%。其中大部分可能夭折了,而寄养乳妇为了获得每月2000文京钱,一般都不会及时汇报。比如在调查过程中,乳妇冯王氏对乳育的育婴堂婴儿九润妮下落的回答前后不一,有时称九润妮早已死亡,孩票早已送回到婴堂,有时又称3年前就将婴孩和孩票一同送回。这一案例表明,存在着寄养婴儿死亡而长期不报的情形,而对此育婴堂却无能为力(177)

乳妇所从事的工作是家庭职业的一种外延,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劳动的社会化。民国时期,育婴事业的发展和贫苦妇女生存的需要使得“乳妇”这个只有哺乳期的妇女才可以从事的,既不同于传统服务性职业,也有别于近代新兴职业的特殊职业得以发展。乳妇通过出卖自己的乳汁,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生活待遇,得以养家糊口;同时,乳妇哺乳了大量的弃婴,在育婴事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民国时期政体变革、贪污腐败、管理混乱、物价上涨、战乱与经费不足等因素严重地影响了育婴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乳妇的命运,大量乳妇遭到遣散。同时,管理不善、经费紧缺等原因使部分穷凶极恶、道德败坏的乳妇不负责任,随意践踏婴儿,造成婴儿的高死亡率,严重地破坏了育婴事业。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过分强调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人们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开始存有偏见。人们不仅对帝国主义在华举办的育婴堂等慈善事业大张挞伐,而且将我国普遍存在的育婴堂等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看做是地主阶级的伪善之举。不久,又受“左”倾思想和“文革”等政治运动的影响,于是,“乳妇”这一职业便随着育婴事业的衰败而慢慢衰落了。

作者简介:李金莲,女,楚雄师范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妇女史、社会性别。

【注释】

(1)民国时期,育婴堂这一慈善机构在各地名称不一,或称为育婴所、育幼所、幼儿所、慈幼院、育婴院、救济院等;乳妇的称呼各地亦有不同,或为奶娘、奶妈、奶母、乳母、乳姆、乳媪、乳妈、乳娘、乳妪等。在引用资料时,作者保持了各地不同的称呼。

(2)《首都救济事业考察报告》,载(南昌) 《经济旬刊》1936年第12期,第30页。

(3)张恤收:《褚文郁先生和烟台恤养院及其生活回忆》,载烟台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烟台文史资料》第17辑,1992年内部印行,第133页。

(4)黄素琴、陈金銮:《基督教育婴堂史料》,载福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福州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3年内部印行,第184页。

(5)乃权、闻施、月明:《解放前的龙泉慈善事业》,载龙泉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龙泉文史资料》第6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138页。

(6)柔石:《柔石选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72—277页。

(7)陈天成:《绍郡育婴堂》,载绍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第16辑,2002年内部印行,第197页。

(8)《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4页。

(9)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南京) 《新南京》1933年,第196页。

(10)朱翊新编辑:《大众应用文件集成》,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88页。

(11)《在北平婴儿教保院成立会上的报告词》(1929年11月29日),(天津) 《庸报》1930年1月1日。

(12)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大会秘书处编:《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1934年,第79页。

(13)《首都救济事业考察报告》,载(南昌) 《经济旬刊》1936年第12期,第30页。

(14)转引自肖斌《清末民初重庆民间慈善事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0页。

(15)转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16)尚晓援:《中国弱势儿童群体保护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17)转引自钟平《社会与救济—成都慈惠堂研究(1924—1949)》,四川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

(18)陈存仁:《抗战时代生活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19)程以正主编、江苏省江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苏省江阴市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34页。

(20)郴州市志编纂委员会编:《郴州市志》,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190页。

(21)李觉非:《李稚胄与省立九区育幼院》,载潢川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光州文史资料》第2辑,1985内部印行,第83页。

(22)肖斌:《清末民初重庆民间慈善事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0页。

(23)王与贤:《萨拉齐源善育婴堂》,载包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包头文史资料选编》第8辑,1986年内部印行,第174页。

(24)荀德麟主编、淮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淮阴市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4页。

(25)徐有礼等著:《30年代宛西乡村建设模式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26)张象贤:《上涧子天主教育婴院始末》,载户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户县文史资料》第3辑,1987内部印行,第166页。

(27)张二江主编、湖北省丹江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丹江口市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431页。

(28)张峰:《试论民国时期昆山的慈善事业——以昆山县救济院为中心》,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第88页。

(29)崔军锋:《民国时期福州基督教慈善事业研究(1912—1949)》,福建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30)邹日升主编、连城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连城县志》,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618页。

(31)四川省大竹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大竹县志》,重庆: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

(32)郭崇禧:《太原天主教史略》,载太原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太原文史资料》第17辑,1992年内部印行,第237页。

(33)裘振康:《解放前绍兴民间举办的社会救济慈善机构》,载绍兴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5年内部印行,第207页。

(34)禹舜主编:《湖南大辞典》,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623页。

(35)《阎锡山在家乡》,载定襄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定襄县文史资料》第1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26页。

(36)《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94页。

(37)印运焕:《奉化慈善事业演革》,载(台北) 《宁波同乡月刊》1966年4月第19期。

(38)有些资料中直接显示内养乳妇与寄养乳妇的数量,有些资料则只有内养和寄养婴儿的数量。但根据一般育婴堂内养乳妇与寄养乳妇的乳婴数量可以对乳妇数量做出大概的判断。一名内养乳妇一般乳哺婴儿两人左右,少数乳妇乳哺婴儿五六人;而寄养乳妇一般乳婴一人,最多不超过两人。

(39)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40)《修正南京市救济院育婴所规则》,载(南京) 《南京市政府公报》1937年第174期,第26页。

(41)国民政府南京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查编:《京粤线浙江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1930年印制,第30页。

(42)陈悫哉:《杭州市的救济事业》,载(上海) 《国立劳动大学月刊》1929年第7期,第4页。

(43)王柏禄:《屯溪育婴院追述》,载屯溪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屯溪文史》第2辑,1989年内部印行,第140页。

(44)肖斌:《清末民初重庆民间慈善事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39页。

(45)《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86页。

(46)转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47)转引自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65页。

(48)《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页。

(49)李桂林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普通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427页。

(50)黄少松:《衡阳同仁堂的兴废情况》,载衡阳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衡阳文史资料》第8辑,1988年内部印行,第203页。

(51)《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89页。

(52)李少穆:《女工与育婴堂》,载(上海) 《劳动界》1920年第4期,第14—15页。

(53)《各县视察报告摘录》,载(杭州) 《浙江省建设月刊》1930年第37期,第169—171页。

(54)陈悫哉:《杭州的救济事业》,载(上海) 《国立劳动大学月刊》1929年第7期,第23页。

(55)沙福尔博士:《视察杭州救济院育婴所报告》,载(上海) 《医药学》1936年第10期,第7—8页。(www.daowen.com)

(56)王与贤:《萨拉齐源善育婴堂》,载包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包头文史资料选编》第8辑,1986年内部印行,第174页。

(57)黄玉堂:《永和育婴堂对联》,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连山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内部印行,第104页。

(58)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40页。

(59)转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60)陈天成:《绍郡育婴堂》,载绍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第16辑,2002年内部印行,第196页。

(61)魏镜编辑:《青岛指南》,青岛:平原书店1933年版,第64页。

(62)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39页。

(63)印运焕:《奉化慈善事业演革》,载(台北) 《宁波同乡月刊》1966年第19期。

(64)《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3页。

(65)张和梅:《管理育婴公所琐记》,载(南京) 《儿童福利通讯》1948年第15期,第10页。

(66)《抗战时代生活史》,第15页。

(67)龚宽:《益阳救济院简介》,载益阳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益阳市文史资料》第6辑,1984年内部印行,第70—71页。

(68)黄玉堂:《永和育婴堂对联》,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连山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内部印行,第104页。

(69)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46—47页。

(70)郭崇禧:《太原天主教史略》,载太原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太原文史资料》第17辑,1992年内部印行,第237页。

(71)李久明:《旧包头的慈善事业概述》,载包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包头文史资料选编》第8辑,1986年内部印行,第171页。

(72)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37页。

(73)乃权、闻施、月明:《解放前的龙泉慈善事业》,载龙泉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龙泉文史资料》第6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138页。

(74)张象贤:《上涧子天主教育婴院始末》,载户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户县文史资料》第3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166页。

(75)湖南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湖南年鉴1935》,长沙:湖南省政府秘书处1935年印行,第816页。

(76)王与贤:《萨拉齐源善育婴堂》,载包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包头文史资料选编》第8辑,1986年内部印行,第175页。

(77)刘锡棠、梅逸民主编:《台山对联大观》,珠海:珠海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页。

(78)《修正南京市救济院育婴所规则》,载(南京) 《南京市政府公报》1937年第174期,第26页。

(79)《各县视察报告摘录》,载(杭州) 《浙江省建设月刊》1930年第37期,第169页。

(80)杨永其:《桐乡县地方慈善事业的一次整顿》,载桐乡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侗乡文史资料》第8辑,1989年内部印行,第207页。

(81)罗昆烈:《三江育婴堂侧记》,载唐彪主编《连南文史资料》第4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61页。

(82)转引自钟平《社会与救济——成都慈惠堂研究(1924—1949)》,四川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83)《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页。

(84)马必宁:《成都市慈善机关调查》,载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

(85)《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3页。

(86)陈天成:《绍郡育婴堂》,载绍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第16辑,2002年内部印行,第196页。

(87)胡祖贤:《连州育婴堂及两女婴轶事》,载连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连县文史资料》第11辑,1991年内部印行,第94—95页。

(88)马必宁:《成都市慈善机关调查》,载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

(89)《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4页。

(90)《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79页。

(91)《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97页。

(92)《各县视察报告摘录》,载(杭州) 《浙江省建设月刊》1930年第37期,第169页。

(93)杨永其:《桐乡县地方慈善事业的一次整顿》,载桐乡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侗乡文史资料》第8辑,1989年内部印行,第207页。

(94)温波:《重建合法性:南昌市新生活运动研究(1934—1935)》,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95)杨萍:《抗战时期的昆明市红十字会》,载(昆明) 《云南档案》2000年第5期,第41页。

(96)沙福尔博士:《视察杭州救济院育婴所报告》,载(上海) 《医药学》1936年第10期,第10页。

(97)转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9—82页。

(98)《云华堂育婴事业之革新》,载(宁波) 《时事公报》1922年12月18日。

(99)《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3页。

(100)陈悫哉:《杭州的救济事业》,载(上海) 《国立劳动大学月刊》1929年第7期,第23页。

(101)舒城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舒城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411页。

(102)杨吉甫等编:《成都市市政年鉴》第1期,成都市市政公所,1928年,第576页。

(103)《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98—102页。

(104)马必宁:《成都市慈善机关调查》,载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

(105)《社会一瞥:重庆育婴堂及贫民收容所概况》,载(重庆) 《四川月报》1935年第3期,第201页。

(106)《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7页。

(107)《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100页。

(108)肖斌:《清末民初重庆民间慈善事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9页。

(109)《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99—107页。

(110)《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89页。

(111)《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3页。

(112)《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9页。

(113)《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载1928年第7期,第99页。

(114)《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4页。

(115)《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100—107页。

(116)《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90页。

(117)《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9页。

(118)肖斌:《清末民初重庆民间慈善事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9页。

(119)《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90页。

(120)《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102页。

(121)《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4页。

(122)陈天成:《绍郡育婴堂》,载绍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第16辑,2002年内部印行,第197页。

(123)裘振康:《解放前绍兴民间举办的社会救济慈善机构》,载绍兴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5年内部印行,第207页。

(124)范炯主编:《叩问上苍面对天灾的人类》,郑州:中原农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125)印运焕:《奉化慈善事业演革》,载(台北) 《宁波同乡月刊》1966年第19期。

(126)乃权、闻施、月明:《解放前的龙泉慈善事业》,载龙泉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龙泉文史资料》第6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138页。

(127)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735—738湖北县政概况》,台北:文海出版社1934年版,第11页。

(128)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129)《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90页。

(130)肖斌:《清末民初重庆民间慈善事业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0页。

(131)《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98页。

(132)转引自钟平:《社会与救济——成都慈惠堂研究(1924—1949)》,四川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133)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34页。

(134)《上海育婴事业统计》,载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135)晋江地区华侨历史学会筹备组编:《华侨史》第3辑,1985年内部印行,第80页。

(136)丁兴国、陈新宇主编:《马洲印记——靖江地名文化撷萃》,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137)陈天成:《绍郡育婴堂》,载绍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第16辑,2002年内部印行,第197页。

(138)罗昆烈:《三江育婴堂侧记》,载唐彪主编《连南文史资料》第4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61页。

(139)政协湖南省祁阳县委员会、学习文史宣教卫体委员会、祁阳县教育局编:《祁阳文史》第19辑《祁阳县教育志》第1卷,湖南华商文化商务有限公司2006年承印,第285页。

(140)李久明:《旧包头的慈善事业概述》,载包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包头文史资料选编》第8辑,1986年内部印行,第171页。

(141)《社会事业》,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8期,第64页。

(142)《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90页。

(143)《大众应用文件集成》,第88—90页。

(144)胡祖贤:《连州育婴堂及两女婴轶事》,载连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连县文史资料》第11辑,1991年内部印行,第94页。

(145)禹舜主编:《湖南大辞典》,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623页。

(146)南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市志5》,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519页。

(147)《全国慈幼领袖会议实录》,第89页。

(148)转引自周秋光著《熊希龄与慈善教育事业》,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页。

(149)张恤收:《褚文郁先生和烟台恤养院及其生活回忆》,载烟台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烟台文史资料》第17辑,1992年内部印行,第133页。

(150)许志致:《昆明市救济事业调查》,载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151)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47页。

(152)瞿立鹤著:《张謇的教育思想》,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版,第270页。

(153)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46页。

(154)沙福尔博士:《视察杭州救济院育婴所报告》,载(上海) 《医药学》1936年第10期,第7—8页。

(155)李国林:《民国时期上海慈善组织研究(1912—1937年)》,华东师范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3页。

(156)南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市志5》,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520页。

(157)《中国弱势儿童群体保护制度》,第152—153页。

(158)《积极改革救济事业》,载(南京) 《首都市政公报》1930年第64期,第18页。

(159)《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95页。

(160)《王金发学术讨论会暨殉难七十周年纪念会资料专辑》,载嵊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嵊县文史资料》第2辑,1985年内部印行,第232页。

(161)彭晋康、吴淑范:《从育婴堂到育才学校》,载长沙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长沙市东区文史资料》第1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28页。

(162)转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163)福建省长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长汀县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25页。

(164)如东县编史修志办公室编:《如东县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72页。

(165)陈悫哉:《杭州的救济事业》,载(上海) 《国立劳动大学月刊》1929年第7期,第23页。

(166)黄少松:《衡阳同仁堂的兴废情况》,载衡阳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衡阳文史资料》第8辑,1988年内部印行,第203页。

(167)《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95页。

(168)《南通县女子职业谈》,载(上海) 《妇女时报》1912年第7期,第55页。

(169)转引自谭绿英《民国时期的民间慈善团体——以20、30年代的成都为例》,四川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2页。

(170)晋江地区华侨历史学会筹备组编:《华侨史》第3辑,1985年内部印行,第80页。

(171)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载(南京) 《时事月报》1929年第2期,第40页。

(172)单文吉:《朱朗轩和他的慈善事业》,载绍兴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5年内部印行,第25页。

(173)《育婴》,载(杭州) 《浙江民政月刊》1928年第7期,第95页。

(174)彭晋康、吴淑范:《从育婴堂到育才学校》,载长沙市东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长沙市东区文史资料》第1辑,1987年内部印行,第28页。

(175)陈天成:《绍郡育婴堂》,载绍兴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绍兴文史资料》第16辑,2002年内部印行,第197页。

(176)乃权、闻施、月明:《解放前的龙泉慈善事业》,载龙泉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龙泉文史资料》第6辑,1987内部印行,第138页。

(177)引自黄忠怀《从育婴堂到救济院:民国时期传统慈善事业的危机与转型——以保定育婴堂研究为中心》,载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6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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