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视角下的商周合祭
耿 超
[摘要]殷商时期,对祖先神的合祭大多以性别或亲属称谓为标准,分为男性祖先神的合祭:诸祖合祭、祖考合祭、诸父合祭、诸兄合祭;女性祖先神的合祭:诸母合祭、诸妣合祭与妣母合祭等。以夫妇为单位的祖妣、父母合祭鲜见。自西周中期始,合祭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夫妇为单位的祖妣、考母合祭逐渐增多。被合祭者间关系的变化反映出主祭者性别观念的变迁,也表明西周时期,存在于大家族中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逐渐凸显出其独立性,在各种亲属关系中,夫妻关系已超越其他关系,得到周人的重视与尊重。
[关键词]祖先神;合祭;两性关系;性别观念;女性地位
由甲骨刻辞与商周金文可知,商周时期存在着多种合祭方式。所谓“合祭”即集合祭祀,是指将多位祖先神合起来同时对他们进行祭祀的一种形式。如果细分,又可分为狭义的合祭与广义的合祭,狭义的合祭是指在祭祀祖先时,把多位祖先神(如父母、祖父、诸祖等)看作一个整体来祭之。而广义的合祭则指在同一时间段内按一定的先后顺序祭祀多位祖先神,祭品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此种合祭多见载于殷商时期的甲骨刻辞。本文主要从性别视角出发,通过分析甲骨、金文中对祖先神合祭的相关记载,来考察商周时期性别观念与两性关系的变化,不当之处,祈望专家不吝指正。
一、殷商时期祖先神的合祭
关于殷商时期的合祭,已有学者作过相应的研究,或从祭名、祭法等方面论及,或考证集合神主的问题,或比较直系与旁系合祭的差异,但主要集中于对先王的合祭。除合祭男性祖先神外,殷商时期尚有合祭女性祖先神以及合祭男、女祖先神等合祭方式,下文分别述及。
(一)合祭男性祖先神
合祭男性祖先神在以性别为区分的三种合祭方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据笔者对《摹释总集》与《花园庄甲骨》的粗略统计,关于合祭男性祖先神的卜辞大约有160条左右,其中大部分是对不同时代先王的合祭,如:
(1)贞,自唐、大甲、大丁、祖乙,百羌、百。二告。(《合集》300,宾)
(2)乙丑,在八月,大乙牛三、祖乙牛三、小乙牛三、父丁牛三。(《屯》777,出)
(3)己丑卜,大贞,于五示,告,丁、祖乙、祖丁、羌甲、祖辛。(《合集》22911,出)
辞(1)中“唐”指大乙成汤。此条卜辞是卜问商王武丁是否对大乙、大甲、大丁、祖乙四位祖先神进行合祭,所用祭品为百羌、百。辞(2)年代为祖庚、祖甲时期,依次祭祀大乙、祖乙、小乙、武丁等四位先王,所用祭品相同,均为三牛。辞(3)亦为祖庚、祖甲时期。“示”在殷墟卜辞中为神主的称谓,集合神主则称之为“若干示”或“某示”,“五示”指“丁、祖乙、祖丁、羌甲、祖辛”等五位祖先神,郭沫若先生考释此版卜辞时,曾指出“丁者武丁、祖乙者小乙,祖丁与祖辛之间殷王之号甲者为沃甲,则羌甲自当为沃甲”(1),其说可从,可见此版卜辞合祭先王的顺序与他们在世系中的次序恰恰相反,即为逆祀(2)。又如:
(4)己亥贞,卯于大(示)其十牢,下示五牢,小示三牢。庚子贞,伐卯于大示五牢,下示三牢。(《屯》1115,历)
辞(4)中的“大示”、“下示”、“小示”分别指不同的神主群,关于三者的具体所指,朱凤瀚先生认为,卜辞中的“六大示”指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而大乙至大戊五位冠以大字的先王亦可单独称为“大示”;下示指仲丁以后的直系先王;小示指旁系先王(或可能包括报乙至示癸五示)(3),其说可从。而用十牢祭“大示”、用五牢祭“下示”、用小牢祭“小示”,说明这三组集合庙主的地位是不同的。由此条卜辞所反映的合祭范围来看,不只包括直系亦包括旁系,不仅祭祀近祖也祭祀远祖。又如:
(5)乙未, 上甲十、报乙三、报丙三、报丁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乙十、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小甲三……祖乙……(《合集》32384,历,图1)
(6)乙未, 上甲十、报乙三、报丙三、报丁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乙十、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小甲三、大戊(十?)、中丁(十?)、戔甲三、祖乙十、祖辛十、祖丁十、甲三、父乙十。(《屯南》4050 +《屯南补遗》244缀合,历,图2)
图1 《合集》32384
图2 《屯南》4050 +《屯南补遗》244缀合
辞(5)与辞(6)(4)同文,由这两版卜辞所反映的对男性祖先神的合祭来看,合祭的祖先神多达20位左右,且祭祀顺序与诸王即位的先后顺序一致,这反映了父权制家族内对男性世系的重视。另一方面,各神主的用牲数量是不同的,祭祀除大庚外的上甲等六大示用牲数为十,祭祀大庚的用牲数为七(5),报乙至示癸五示以及旁系先王小甲、戔甲、甲用牲数均为三,祖乙、祖辛、祖丁、父乙等直系先王亦为十,这表明殷人在对祖先神的祭祀中重直系而轻旁系。
除对不同时代的男性祖先神依他们在世系中的次序合祭之外,卜辞中还有对相同称谓的男性祖先神合祭的记载,如:
(7)贞,(侑)于父甲、父庚、父辛。(《合集》7862,宾)
(8)于父甲、父庚。(《合集》2117反,宾)
(9)贞,(侑)于甲、父庚、父辛。一牛。
贞,□(侑)于甲、父庚、父辛。一牛。(《合集》6647正,宾)
以上几条均为宾组二类卜辞,所占卜者为武丁,辞(7)、(8)中的父甲与辞(9)中的甲为同一个人,即阳甲。父庚、父辛分别指先王盘庚、小辛。以上三条卜辞是卜问武丁是否祭祀与其父小乙同辈的三位旁系先王。
除“诸父”合祭外,卜辞中还存在“诸兄”合祭,如:
(10) ……午卜,贞,于四兄。(《合集》23526,出)
(11)乙未卜……贞于多兄。(《合集》23527,出)
“”为攘除之祭,辞(10)、(11)均是对兄的祭祀,四兄、多兄均为集合称谓,分别指四个兄长和多个兄长。又如:
(12)戊辰卜,其□兄己、兄庚,岁。(《合集》27617,出)
(13)己未卜,其有岁于兄己。一牛。
己未卜,其有岁兄庚。牢。(《合集》27615,出)
辞(12)、(13)中的兄己、兄庚应指祖己、祖庚,这两条卜辞是关于祖甲祭祀其兄祖己、祖庚的占卜。
(二)合祭女性祖先神
除对男性祖先神合祭外,殷人对于女性祖先神亦合祭之。据笔者对《摹释总集》与《花园庄甲骨》的初步统计,合祭女性祖先神的卜辞大概有五十多条,远远少于对男性祖先神的合祭。可以明确为不同时代女性祖先神合祭的大约有十几条,如:
(14)贞,以羌□于高妣己、妣庚于毓妣己? (《合集》279,宾)
此条为武丁时期卜辞,是关于以羌为祭品合祭三妣的占卜,高妣己、妣庚可能为高妣己、高妣庚之省。裘锡圭先生指出,卜辞中的“毓”,是相对于高而言,专指世次居于后的某些祖、妣(6)。在武丁诸祖中,配偶为妣己、妣庚的有武丁祖父祖丁以及祖丁祖父祖乙,则本辞中的高妣己、妣庚应为祖乙之配,毓妣己应是祖丁的配偶。又如:
(15)其用在妣辛升至母戊。(《屯》2538,无名组)
,陈梦家先生指出“象头壳之形,其义或为首脑,或为脑壳”(7),于省吾先生进一步指出,系指敌方首领之头颅言之(8),其说可从,“用”应是用敌方首领进行致祭。“升”,朱凤瀚先生认为是附属于宗庙的祭祀场所,“神主平时藏于宗中,升中或不存神主,受祭时迁宗内神主于升中,故此种迁主祭之所亦曰升”(9)。此为廪辛、康丁时卜辞,妣辛应为武丁之配,母戊为祖甲的法定配偶,此条卜辞大意是在妣辛升合祭妣辛、母戊。
卜辞中还有一些对不同时代女性祖先神的合祭,但无法确切得知受祭者的具体身份,如:
(16)(侑)于五毓至于。(《合集》24951,出)
(17)甲午卜,,于妣至妣辛。(《合集》22074,午)
此二条卜辞辞例相同,,即后,为出身于氏之后(10),是武丁卜辞中常见的受祭对象,此条卜辞大意是祭祀包括在内的五位女性先人。辞(17)为午组卜辞,,可能为贞人名(11),此条卜辞反映了关于祭多妣的占卜,第一位受祭的先妣具体所指无从得知,最后一位祭的对象为妣辛。又如:
(18)丁酉卜,王(侑)母乙、妣己。(《合集》19866,□)
此条卜辞为武丁时期,武丁之父小乙的法定配偶为母庚,则母乙可能为小乙的非法定配偶,也可能为阳甲、盘庚或小辛的配偶。妣己可能为祖丁、祖乙或仲丁的法定配偶,此条卜辞中先祭母乙后祭妣己,应属逆祀。
由此可见,对不同时代女性祖先神的合祭虽然也是依其夫庙主的先后次弟(或相反)进行致祭,但祭祀的规模、频率乃至合祭的人数是远远无法与历世先王合祭相比的。
除合祭不同时代女性祖先神外,对于同时代的称谓相同的女性祖先神亦合祭之,如:
(19)于妣己、妣庚,祖乙□。(《合集》27505,无名组)
此条卜辞是合祭祖乙的配偶妣己、妣庚。
除对多妣进行合祭外,也对“多母”进行合祭,如:
(20)辛丑卜,其母甲、母乙。(《合集》21805,子)
(21)于多母。(《合集》27559,何)
(22)己亥卜,行贞,其(侑)于母辛、母己牡。(《合集》23411,出)
辞(20)为子组卜辞,言在辛丑之日,合祭母乙、母甲。辞(21)为祭多母,“多”在卜辞中为集合称谓。多母应指多个母辈亲属。辞(22)为出组卜辞,母辛为武丁的法定配偶,母己概为武丁的非法定配偶,也可能是武丁同辈兄弟的配偶。
(三)合祭男、女祖先神
除对相同性别的祖先神合祭外,卜辞中还存在对男、女祖先神合祭的现象,合祭男、女祖先神的卜辞大概有二十多条,如:
(23)庚午卜,即贞,王宾妣庚,岁,兄庚,亡尤。(《合集》23488,出)
(24)庚申卜,王贞,其(侑)于母辛。十月。
庚申卜,王贞,毋(侑)于祖辛、于母辛。(《合集》22971,出)
(25)庚戌卜,(侑)□于妣辛父丁,隹之有。(《合集》22099,午)
辞(23)为妣、兄合祭,辞(24)为祖、母合祭。辞(25)为午组卜辞,属非王卜辞的一种,合祭的对象为妣辛、父丁。上述三条卜辞都是关于对不同辈分的男女祖先神合祭的占卜,合祭对象均是生前与主祭者有亲密关系之人,由三条卜辞所载合祭者间的关系来看,妣可以与兄合祭,也可以与父合祭,祖也可以与母合祭。可见殷商时期对于不同性别的合祭对象的选择可能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或限制。辞(23)、(24)两条卜辞卜问是否合祭日名相同的两位男、女祖先神,似表明日名相同或许为选择合祭对象的一个标准(12)。
合祭男、女祖先神的卜辞亦见于花园庄东地甲骨,如:(www.daowen.com)
(26)丁未卜:其自祖甲、祖乙至妣庚,二牢。(《花东》149)
上条卜辞记载了花东主人“子”用二牢合祭祖甲、祖乙、妣庚三位祖先神,关于三位祖先神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妣庚为祖乙的配偶之一(13)。但即便如此,此条卜辞中尚有祖甲,因此此条卜辞所载也并非以夫妇为单位的合祭。
以夫妇为单位合祭男、女祖先神的卜辞(比较明确者)是非常少见的,暂列两条以作说明:
(27)其又(侑)妣丙大乙,,王受又(侑)。(《合集》27501,无名组)
(28)甲申卜,其于毓祖、妣庚,二牢。(《屯南》3186,历)
妣丙为大乙之配,辞(27)为合祭大乙及其法定配偶妣丙的卜问。辞(28)中的“毓祖”,裘锡圭先生认为应指武丁之父小乙(14),小乙有配妣庚,则毓祖妣庚应指小乙与其法定配偶妣庚,此条可能为祖庚或祖甲合祭其祖妣的卜辞。
在商代金文中,以夫妇为单位合祭祖先神的现象也有零星的发现,如父乙、母癸卣盖,其铭曰:
。父乙,母癸。(《集成》5163,殷代,图3)
为族氏名号,父乙,母癸分别为其父母的日名。在器铭中并没有明确记载作器者,可能为族中的族长或其他家族成员,用此件器物合祭父母。
图3 父乙、母癸卣盖铭文
二、西周、春秋时期祖先神的合祭
西周时期,合祭对象与殷商时期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祖考合祭的形式继续存在,反映了父权制家族内男性世系的传承,如现藏于故宫博物院的追簋,其铭曰:
追虔夙夕恤厥死事,天子多赐追休,追敢对天子扬,用作朕皇祖考尊簋,用享孝于前文人。用眉寿、永命,臣天子,鍳(灵)冬(终),追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集成》4223,图4)
此簋是西周中期器物。由铭文内容来看,追受到周王赏赐后,作祭祀祖考之器。又如西周晚期的簋,铭中曰:
作皇祖益公、文公、武伯、皇考龚伯彝,其縧,万年无疆,鍳终鍳命,其子子孙孙永宝,用享孝于宗室。(《集成》4153,图5)
由铭文内容来看,为作器者,益公、文公、武伯为其先祖名,龚伯为其父考名。作器的目的亦为祭祀四世祖考。
又如出土于陕西省扶风县召公乡巨良海家村的师钟,其铭曰:
师自作朕皇祖大公、墉公、公、鲁仲□伯、孝公、朕烈考静□(公)宝騄钟,用喜侃前□□(文人),□(绾)绰永命,义子孙……(《集成》141,图6)
此钟约为西周晚期器物,作器者为师,师为职官名称,为人名,大公、墉公、公、鲁仲□伯、孝公、静公为其祖考名,此钟是师为祭祀六世祖先而作。
图4 追簋铭文
图5 簋铭文图
图6 师钟铭文
此外,殷商时期的诸兄合祭、诸母合祭、诸父合祭与诸妣合祭等祭祀方式已不再出现。从西周中期开始,出现了祖妣合祭(附表1)与父母合祭(附表2),如作册益卣(《集成》5427)铭之“用作大御于厥祖妣、父母、多神”。此类合祭方式至西周晚期逐渐增多。这种对祖先合祭的记载,亦见于文献资料。《诗经·周颂·丰年》曰:“为酒为醴,畀祖妣。”杨伯峻先生在注解《左传》时言:“春秋之世,以祖之匹配曰妣,易之爻辞、诗之雅、颂以及两周金文无不以祖妣连文。祖为祖父,妣为祖母。”(15)被合祭者间关系的变化反映出主祭者性别观念的变迁,表明了夫妇二位一体性别观念的加强。
由金文资料来看,祖先神在合祭中的位置,绝大多数都是妣位于祖后、母位于考后。而且在称谓上,有时在祖妣的称谓前只称“祖”而不称“妣”,在父母的称谓前只称“考”而不称“母”,甚至有的考、母谥号相同,兹举数例以作说明:
訇簋:……訇稽首,对扬天子休令,用作文祖乙伯、同姬尊簋……(《集成》4321,《文物》1960年第2期,西周晚期)
不簋:……不拜稽首休,用作朕皇祖公伯、孟姬尊簋……(《集成》4328—4329,《文物》1981年第9期,西周晚期)
卫鼎:卫作文考小仲、姜氏盂鼎,卫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考古》1974年第1期,《集成》2616,西周中期)
伯鈆父鼎:伯鈆父作朕皇考緂伯、吴姬宝鼎,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集成》2649,西周晚期)
蔡篯簋:蔡篯作皇兄尹叔尊将鼎彝,尹叔用绥多福于皇考德尹、惠姬,用眉寿、绰绾弥厥生,鍳(灵)冬(终),其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享。(《集成》4198,西周晚期)
膳夫梁其簋:膳夫梁其作朕皇考惠仲、皇母惠女弋尊簋,用追享孝,用眉寿,眉寿无疆,百子千孙,永宝用享。(《集成》4147—4151,西周晚期)
颂簋:……用作朕皇考龚叔、皇母龚姒宝尊簋…… (《集成》4332—4339,西周晚期)
鼎:……用作朕皇考郑伯、郑姬宝盘,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集成》10172,西周晚期)
对以上所举铜器铭文中对考、母的称名方式,杨树达先生在《六年生簋跋》中曾做过解释,“我考幽伯幽姜,不云我母幽姜者,以夫统妻也”。而对于母亲的谥号与父亲相同的情况又曰:“考为幽伯,母称幽姜,妻随其夫为称也。”(16)
三、从合祭对象的变化看商、周两性关系的演变
由上文所述可知,从殷商到西周、春秋,合祭对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甲骨刻辞与商代金文所载对祖先神的祭祀中,大都以性别或亲属称谓为划分依据对祖先神进行合祭,反映了在商人观念中,男性祖先神与女性祖先神是不同类别的祭祀对象,这可能与男性祖先神与女性祖先神的权能分工有关(17),也表明了女性祖先神在祭祀中的独立地位。但笔者认为,卜辞所载对女性祖先神的“诸妣”、“诸母”的合祭,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言为母系氏族制的残余,因为所祭祀的诸位女性祖先神并非母族的亲属,而是父权制家族内历代祖辈或父辈的配偶,为父权制家族成员,因此合祭女性祖先神应是女性成员在家族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反映。
殷商时期对不同性别祖先神的合祭,大多是选择与主祭者有亲密关系的近亲神主合祭之,对于受祭者间的关系似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合祭妣、兄,合祭妣、父甚至合祭祖、母。以夫妇为单位合祭祖妣、父母的现象在卜辞与商代金文中虽有零星发现,但远远无法与上述任何一种合祭相比。因此我们可以称殷商在祭祀中为“夫妻分祭”,这表明在殷人的家族观念中,夫妻一体的性别观念相对薄弱。
西周、春秋时期,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诸兄合祭、诸母合祭、诸父合祭与诸妣合祭等合祭方式已不再出现。从西周中期开始,祖妣合祭与考母合祭逐渐增多,而且对祖先神的合祭中,绝大多数都是妣位于祖后、母位于考后。在称谓上,有时在祖妣的称谓前只称“祖”而不称“妣”,在父母的称谓前只称“考”而不称“母”,关于这种女性祖先神在与配偶并列受祀时,其称名位于男性配偶之后以及与其夫同谥的现象,陈昭容先生认为是女性居于从属地位的反映(18)。笔者亦认为这表明了夫妻间因性别差异而造成的等级差别,相比于殷商,西周时期女性祖先神的独立性降低,在祭祀中的地位远远低于男性祖先神,反映了妻子对丈夫的依附关系增强,周代父权制家族内对父亲的心理认同远远超过了母亲。
但祖妣、考母并祀,恰恰也表明他们已被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苏联学者谢·亚·托卡列夫在论及非洲各民族的祖先崇拜时曾指出,“伴随个体家庭的分离而出,祖先崇拜则被赋予家庭形态”(19),其表现除重视“近祖崇拜”外,也表现为以家庭为单位对祖先神进行祭祀。可见自西周中期始,存在于大家族中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逐渐凸显出其独立性,在各种亲属关系中,夫妻关系已超越其他关系,得到周人的重视与尊重,从而也反映出西周、春秋时期的两性关系乃至家族形态、家族秩序相比于殷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附表1 金文中的祖妣合祭与祖妣考母合祭
附表2 金文中的父母合祭
【注释】
(1)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北京:科学出版社1965年版,第423页。
(2)关于逆祀的有关论述,详见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逆祀》,载《出土文献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2页。
(3)朱凤瀚:《殷墟卜辞中的“大示”及其相关问题》,《古文字研究》第十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晁福林先生对于卜辞中“大示”的具体所指与朱先生持相同看法,但晁先生认为卜辞中的“下示”、“小示”应是晚近时代先王的集合称谓,并指出各集合神主所包括先王的数量在殷代不同的时期也有变化。参晁福林《关于殷墟卜辞中的“示”和“宗”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3期。但近年来,亦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如常玉芝先生认为上甲并不应包括在大示里面,并根据小屯南地出土的一片甲骨(《屯南》1015)有“七大示”,指出“大示”并不是指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六位直系先公先王,应是指自大乙始的所有直系先王。参宋镇豪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北京:线装书局2008年版,第49—56页。
(4)辞(6)最早为台湾学者林宏明博士缀合《屯南》4050与《屯南补遗》244而成,林先生对此版卜辞作了相关的论述,并认为它与《合集》32384同版,卜辞最后的“父”可能指父丁。后李学勤先生亦对此版卜辞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李先生根据《合集》32384补充了此版卜辞的残缺内容,并根据历组卜辞在武丁、祖庚时期不同的时代特征,指出“父”后一字不应为“丁”,应为“乙”,即指武丁之父小乙,此版卜辞的年代为武丁时期。本文中此版缀合卜辞的释文从李先生所释。参林宏明《从一条新缀的卜辞看历组卜辞的时代》,《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五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李学勤《一版新缀卜辞与商王世系》,《文物》2005年第2期。
(5)大庚位于六大示,但在此用牲数为七,李学勤先生将此解释为,“按照本纪,继大甲即位的是沃丁,沃丁以后才是其弟大庚。出于某种未知的原因,沃丁不见于卜辞祀典,但大庚究竟在沃丁之后,他的祀品数减少,正暗示着沃丁的存在”。但在大戊前亦有兄小甲为王,但大戊也为六大示之一,用牲数为十,李学勤先生将此解释为其有子中丁为王,可见决定祀品多少的并不在于是不是前王的长子,而是在于是否有子即位,即是否为直系,因此大庚用牲为七的原因,还待深入思考。参李学勤《一版新缀卜辞与商王世系》,《文物》2005年第2期。
(6)裘锡圭:《论殷墟卜辞“多毓”之“毓”》,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0—458页。
(7)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27页。
(8)于省吾:《从甲骨文看商代社会性质》,《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7年第2、3期。
(9)朱凤瀚:《殷墟卜辞所见商王室宗庙制度》,《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
(10)朱凤瀚:《论卜辞与商金文中的“后”》,《古文字研究》第十九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11)“‘’象鸟飞之形,疑即飞字,《说文》十一下《飞部》:‘飞,鸟翥也,象形’,这个字正象鸟翥之形。在此,疑是贞人之名。”见张秉权《殷墟文字丙编考释》,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57年版,第125页。
(12)在黄组周祭卜辞中的附记甲名先王的卜旬卜辞中,也存在着合祭日名同为甲的两位祖先神的现象,如:癸未,王卜,贞,旬亡?王占曰:吉。在十月又二,甲午日上甲祭大甲。癸卯,王卜,贞,旬亡?王占曰:吉。在十月又二,甲辰大甲祭小甲。癸丑,王卜,贞,旬亡?王占曰:吉。在正月,甲寅大甲小甲。(《合集》35530,黄)
(13)刘一曼、曹定云:《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选释与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99年第3期;韩江苏:《殷墟H3卜辞“祖甲、祖乙、妣庚”身份考证》,《殷都学刊》2007年第2期。
(14)裘锡圭:《论殷墟卜辞“多毓”之“毓”》,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0—458页。
(1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21页。
(16)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46页。
(17)祖先神的两性差异主要体现在其有不同的权能,朱凤瀚先生在其《商人诸神之权能与其类型》一文中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先妣(直系先王的配偶)的权能在于作祟或保佑王、妇,并影响王室诸妇生育,她们亦多能作祟、保佑于非王贵族;先王的权能主要是在人事方面,即有作祟或保护于王的人身与保佑于敌方战事的权能,上甲以后的直系先王多有影响农业的能力。见朱凤瀚《商人诸神之权能与其类型》,收入《尽心集:张政先生八十庆寿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79页。
(18)陈昭容:《周代妇女在祭祀中的地位——青铜器铭文中的性别、身份与角色研究(之一)》,载《妇女与社会》,李贞德、梁其姿主编,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19)[苏]谢·亚·托卡列夫著,魏庆征译:《世界各民族历史上的宗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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