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郧阳抚治
为管辖湖广、河南、陕西等布政司交界处流民而设,析置于成化元年,称荆襄抚治(见图45),后改郧阳抚治。始置时河南巡抚所辖之南阳、襄阳2府,湖广巡抚所辖之荆州府来属。《明会典》卷131记湖广“成化间以环郧山谷多流民,大盗屡发,始专设郧阳抚臣,兼制三省” (28)。又,《宪宗实录》成化元年三月癸丑载“以河南布政使王恕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抚治南阳、荆、襄三府流民” (29)。《国榷》成化元年三月癸丑条 (30)、《国朝典汇》卷55《总督巡抚》均同。
成化四年后至七年七月前,湖广巡抚所辖之德安府来属。项忠《善后十事疏》 (31)在述及荆襄抚治与湖广巡抚辖地之关系时曾指出,湖广布政司境内的“荆、襄、德安三郡,旧属巡抚杨璿、参将王信统辖”,此疏上于成化十年。《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载成化“四年,改户部右侍郎杨璿为右副都御史,抚治荆、襄、南阳流民”。又,《宪宗实录》成化十年四月辛巳条叙杨璿生平:“抚治荆、襄流民,巡北直隶,节制永平、山海、居庸等边关。” (32)据《国朝列卿纪》卷117《整饬蓟州边备兼巡抚顺天等府左右副佥都御史年表》及《宪宗实录》成化七年七月乙未条 (33),杨璿于成化七年七月改巡北直隶,故德安府当于成化四年后至杨璿离抚治任前即成化七年七月来属。
八年罢,其辖地当悉属河南巡抚。《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载“(成化七年)十一月荆襄南阳流贼平,进总督军务项忠右都御史,敕留抚治”,八年“五月,都御史项忠乞致仕,慰留之,召还院”。郧阳抚治遂罢。依惯例,抚治所辖之地当改属河南巡抚 (34)。
十二年复置,改称郧阳抚治。《明史》卷159《原杰传》记“荆、襄流民数十万,朝廷以为忧。……(成化)十二年,遂命杰出抚”。《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中郧阳抚治条同。
时湖广巡抚所辖之安陆、沔阳2直隶州,河南巡抚所辖之郧阳(析自襄阳府)、襄阳、荆州3府及南阳府之南阳、唐县、汝州、邓州、桐柏、南召、伊阳等州县,陕西巡抚所辖之汉中府及西安府之商县,四川巡抚所辖夔州府之东部地区来属。
图45 成化元年(1465)荆襄抚治辖区图
成化十二年该抚治之辖区共有三种记载,需加以考辨:其一,辖6府。《明史》卷159《原杰传》记“诏即擢道宏(指吴道宏成化十二年准备接替原杰之职)大理少卿,抚治郧阳、襄阳、荆州、南阳、西安、汉中六府”。其二,辖7府。赵贞吉《郧阳追祀抚治大理少卿吴公记》中载“割三省之地,得七府而合为都会,开抚治以联属之” (35)。其三,辖8府。《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载“又以地界三省,无统纪,荐御史吴道宏才望,请代己任,得兼制三省,抚治八郡”。《罪惟录》列传卷31《刘通传》、《鸿猷录》卷10《开设郧阳》均同。按8府为是。《明会典》卷209载成化十二年辖区最详:“以郧、襄、流民,遣都御史安抚,因奏立郧阳行都司并府、卫,割陕西之汉中、商州,河南之南阳、唐、邓,四川之夔、瞿,湖广之荆、襄、安、沔,设都御史提督抚治之。” (36)《明会典》所列举各府、州、县之中,荆州、襄阳、汉中、郧阳4府及安陆、沔阳2直录州应全境来属。商州此时实为县,属西安府,成化十三年升州 (37),即此时西安府仅以商县来属。南阳指南阳府附郭县,唐指唐县,邓指邓州,均属河南南阳府。另,《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载成化十二年事:“于是……河南割南阳、汝州、唐县地,分置桐柏、南召、伊阳三县。”据此可推测,析置3县之举与郧阳抚治辖区的划定同在成化十二年,可能析县稍晚。以理度之,3县析出后不应别属,亦当归郧抚所辖。另外,成化十二年九月原属南阳府的汝州升为直隶州,辖伊阳、宝丰、郏县。汝州升直隶州后,其辖地当悉属郧阳抚治。夔、瞿指四川布政司夔州府府治以东地区。
综上所述,8府应指郧阳、襄阳、荆州、汉中4府,安陆、沔阳2直隶州之全境及西安、南阳2府各一部分(见图46)。至于夔州府府治以东地区,地域狭小,故略之。德安府此时不属郧阳抚治,当还属湖广巡抚。至于6府之说,当略去以后改省的安陆、沔阳2州。7府之说为赵贞吉所创。赵为嘉靖十四年进士,后官至户部侍郎、礼部尚书。追祀吴道宏之文理当作于嘉靖十四年之后,而安陆州已于嘉靖十年升承天府,沔阳州则降散州,属承天府。承天府辖地约为原2州之地,故以一府当之,是为7府说之来源。
十三年,西安府之商县升州,本州及所隶商南、雒南、山阳、镇安4县来属 (38)。
十五年夔州府东部别属四川 (39)。(www.daowen.com)
正德二年罢,其原辖地除陕西汉中府及西安府之商州外,悉属湖广巡抚 (40)。
五年复置 (41),辖区当仍成化十五年之旧。
嘉靖十四年,承天府别属应天巡抚 (42)。
隆庆元年至三年之间,承天府还属。《国朝典汇》卷55《总督巡抚》记嘉靖三十三年二月吏部尚书李默言“苏松巡抚所辖十二府州,地远不便兼辖”,嘉靖三十三年时应天巡抚辖12府州,多出一府即承天府。又,《明史》卷226《海瑞传》载“(隆庆)三年夏,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明史》卷222《张佳胤传》言:“隆庆五年冬,擢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上述两条材料可证至迟在隆庆三年,应天巡抚辖区当去承天府,恢复所辖10府、1州(广德直隶州)之旧貌。此处只言10府,为简省之语,广德一州历来无别属之先例。承天府别属郧阳抚治的确切年代,于史无征。但是既然嘉靖十四年承天府改属应天巡抚管辖是为了提高皇帝自身的地位,那么世宗在位时改归原属的可能性不大。如吴桂芳《条陈民瘼疏》称:“臣奉命抚治郧阳等处地方,所辖湖广之郧阳、襄阳、荆州,河南之南阳,陕西之汉中五府及西安之商州五州县。” (43)吴桂芳此疏上于嘉靖四十年左右,可见当时承天府仍未还属郧阳巡抚。承天还属当在世宗去世之后,即隆庆元年至隆庆三年之间。
万历九年罢,十一年复置 (44),辖区当同万历九年罢抚治前。
二十三年,兴安州(万历十一年改金州置)升直隶州,地位比府,当仍属该巡抚所辖。雍正《陕西通志》卷51言“郧抚兼辖兴、商,事关兴、商者入陕宦” (45)。可见清前期,人人皆知兴安州归属。又,朱国祯《涌幢小品》记“各府地方……山谷幽邃而又辽阔者,莫如汉中府。自凤县至白河,南北凡一千七百余里,东西一千二百余里……其地分属郧台”。
后辖区当大体不变。《绥寇纪略》卷2《车箱困》载崇祯六年事可为一证:“而郧、襄所辖,则治院也,为四省分地。”
崇祯十五年十二月,农民起义军克襄阳,该抚治罢而不复置。《国榷》崇祯十五年十二月戊辰载“李自成至樊城,郧抚王永祚弃城走” (46)。高斗枢《存汉录》亦载“自壬午冬(指崇祯十五年)襄阳陷后,朝廷用李公乾为郧抚,复用郭公景昌,俱以路绝不能入郧,有讹传郧城陷者,遂置郧抚不复推矣”。
抚治郧阳,崇祯十四年移驻襄阳。《明书》卷126《王恕传》载“成化元年升右副都御史,抚治荆、襄、南阳。时以襄南多山,秦楚之流民萃焉,而豪多争矿杀人,特开府郧阳,恕首隶之”。《罪惟录》帝纪卷9《宪宗纪》同。《皇明职方地图表》卷上《湖广职官表》记抚治郧阳驻郧阳。又,《存汉录》载崇祯十四年事:“郧城旧为治院所驻。是时澄川王公移镇于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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