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建巡抚
正统元年始置,辖福建全境,寻罢。《英宗实录》正统元年十一月乙卯载“罢福建右参议樊翰官。翰挟势求索所部财物,巡抚侍郎吾绅劾奏下狱,坐赎徒为民” (52)。此条材料在《明实录》有关福建巡抚事迹之记载中首见;此后又长期不见该巡抚记载,故暂定始置于正统元年,寻罢。
六年复置。《国朝列卿纪》卷106《敕使福建并巡抚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年表》记焦宏“正统六年以户部右侍郎镇守福建”。
景泰六年罢。《英宗实录》景泰六年闰六月丁卯条载:“太子太保兼刑部尚书俞士悦奏:近见福建各府草寇窃发,臣惟福建僻在一隅,边临大海,隔远京师,人多梗化。往至勤王师,虽渠魁授首,而遗类尚存,人被惊扰。乞敕在廷重臣一人往彼巡抚,庶几民心有所倚仗,盗贼不致溢蔓。事下廷臣集议。少傅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王直等议曰:廷臣巡抚本非定制。迩者朝廷以福建年谷稍登,民颇宁息,已征回京,今虽小寇,宜督责三司禁捕。帝曰:卿等议是。朝廷设三司、府、县、卫所,欲安军民,殄除寇盗,非有大事不许轻遣廷臣。” (53)
成化六年复置。《国朝列卿纪》卷105《敕使福建并巡抚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年表》记腾昭“成化六年以右副都御史巡视福建”。
十一年罢。此后《明实录》中不见该巡抚记载,当罢。
十四年因地方不宁而复置,十二月罢。《明史》卷285《高明传》载“(成化)十四年,上杭盗发,诏起巡抚福建”。《宪宗实录》成化十四年十二月甲午记“巡抚福建右佥都御史高明乞仍归养病,诏许致仕” (54),此后该巡抚当罢。《宪宗实录》成化十五年十月戊子条载 (55),户科都给事中张海等上言添设福建巡视,被皇帝否定。
二十三年复置。《孝宗实录》当年九月己未载“升山西布政司右布政使王继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巡抚福建” (56)。
弘治二年罢。《孝宗实录》弘治二年三月己卯载“罢江西、福建巡抚官,以盗贼颇息也” (57)。该巡抚虽罢,但其部分职责由南赣巡抚代管。《武宗实录》正德十四年二月丁亥载“巡按福建御史程昌奏:比者延平、建宁、邵武、福州等处士卒强狼相继煽乱,乞简命大臣一人巡抚其地。事下兵部集议,以福建旧无巡抚,不必特设,近已敕南赣都御史王守仁往勘,凡一应事宜令会镇巡等官从长议处,奏请定夺。事毕仍还原职” (58)。
嘉靖三十五年复置,此后常置不罢。复置时,辖福建布政使司沿海之福宁直隶州,福州、兴化、泉州、漳州4府(除福州府外,均自浙江巡抚来属)。寻统辖福建全境(其中,汀州府、漳州府同时又属南赣巡抚,是谓“两属”)。《明会典》卷209记“(嘉靖)三十五年,以闽、浙道远,专设提督军务兼巡视福、兴、泉、漳、福宁海道都御史……后改巡抚福建地方,统辖全省” (59)。《国朝典汇》卷55《总督巡抚》同。《世宗实录》嘉靖三十五年十二月癸卯也记“浙江一省,顷以倭寇,增设总督,又加巡抚,势如持衡,未免偏重。请改浙江都御史于福建,驻扎漳州,巡历福、兴诸郡,将沿海通番之民责之抚处” (60)。福建巡抚统辖全省后,汀州、漳州2府同时在南赣巡抚管辖之下,是谓之“两属”。又,嘉靖末年任南赣巡抚的陆稳,在其奏疏中称:“福建未有巡抚之先,汀、漳与南赣一也。自有巡抚以来,有司但知有彼省之军门,而不知有臣。兵马钱粮,一听彼省军门之调遣支用,而不及于臣。……及其盗贼一至,则又曰:此非我事也,南赣军门事也。权则已去,祸则独诿。” (61)陆稳于嘉靖四十年至四十二年任南赣巡抚 (62),他的奏疏即透露了“两属”之实况 (63)。又,嘉靖八年八月至十年、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三段时间内,浙江巡抚亦曾管辖福建之漳州府,三段时间里漳州府是否亦“两属”于南赣巡抚和浙江巡抚,抑或浙江巡抚仅辖漳州府之沿海地区,详情待考 (64)。
四十五年,漳州府专属于福建巡抚。《明会典》卷209南赣巡抚条载“(嘉靖)四十五年,福建、广东并设巡抚,以惠、潮、漳州三府还隶本处” (65)。《国朝典汇》卷55《总督巡抚》略同。福建巡抚自嘉靖三十五年复置后已辖漳州府,后福建巡抚并未罢废,故此处漳州府“还隶本处”实指结束漳州府“两属”之状况,由福建巡抚专辖。
万历初,漳州府复“两属”于南赣巡抚 (66)。
后辖区不变。
巡抚常驻福州府,间或驻漳州府。《读史方舆纪要·舆图要览》卷2记福建提督军务兼巡抚都御史驻福州府。该巡抚间或驻漳州府,参见本节“嘉靖三十五年复置”段所引《世宗实录》嘉靖三十五年十二月癸卯条。
【注释】
(1) 参见上文“北直隶巡抚”“始置于宣德五年”段考证。
(2) 参见上文“山东淮扬巡抚”。
(3) 参见上文“顺天巡抚”“(正德)五年八月复置”段考证。
(4) 参见上文“南畿浙西巡抚”。
(5) 《英宗实录》卷48。
(6) 《英宗实录》卷249。
(7) 《英宗实录》卷48正统三年十一月戊戌。
(8) 参见上文“凤阳巡抚”。
(9) 参见上文“凤阳巡抚”“(正德)五年复置”段考证。
(10) 参见上文“顺天巡抚”“(正德)五年八月复置”段考证。
(11) 参见“浙江巡抚”。
(12) 参见“浙江巡抚”。
(13) 《世宗实录》卷180。
(14) 《世宗实录》卷408。
(15) 参见下文“郧阳抚治”“隆庆元年至三年之间”段考证。
(16) 参见“郧阳抚治”。
(17) 参见下文“安庆巡抚”。
(18) 《神宗实录》卷26。
(19) 《神宗实录》卷382。
(20) 《明史》卷73《职官志二·都察院·附总督巡抚》。
(21) 《国榷》卷96。
(22) 《国榷》卷98。
(23) 《明史》卷73《职官志二·都察院·附总督巡抚》。
(24) 转见杨德恩:《史可法年谱》所引《史可法文集·附录》,商务印书馆,1940年。
(26) 参见上文“南畿浙西巡抚”。(www.daowen.com)
(27) 《英宗实录》卷58。
(28) 《英宗实录》卷298。
(29) 《国榷》卷31。
(30) 《宪宗实录》卷76。
(31) 《宪宗实录》卷100。
(32) 《宪宗实录》卷126。
(33) 《国榷》卷41。
(34) (明)李东阳:《怀麓堂集》卷78。
(35) 《孝宗实录》卷74。
(36) 《孝宗实录》卷203。
(37) 《孝宗实录》卷219。
(38) 《武宗实录》卷90。
(39) 《武宗实录》卷115。
(40) 《武宗实录》卷176。
(41) 《世宗实录》卷104。
(42) 《世宗实录》卷108。
(43) 《世宗实录》卷122。
(44)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浙江巡抚》。
(45) 《国朝典汇》卷55《总督巡抚·浙江巡抚》。
(46) 《世宗实录》卷325。
(47) 见《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浙江巡抚》。
(48) 见《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浙江巡抚》。
(49) 《明经世文编》卷243《芝园全集》。
(50) 《世宗实录》卷387。
(51) 参见下文“福建巡抚”。
(52) 《英宗实录》卷24。
(53) 《英宗实录》卷255。
(54) 《宪宗实录》卷185。
(55) 《宪宗实录》卷195。
(56) 《孝宗实录》卷3。
(57) 《孝宗实录》卷24。
(58) 《武宗实录》卷171。
(59)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福建巡抚》。
(60) 《世宗实录》卷442。
(61) 《明经世文编》卷314《陆北川奏疏》、《剿除山寇事宜疏》。
(62) 《明督抚年表·南赣巡抚》。
(63) 参见下文“南赣巡抚”。
(64) 参见上文“浙江巡抚”。
(65)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南赣巡抚》。
(66) 参见下文“南赣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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