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中国行政区划变迁研究的困难及巡抚辖区示例

明代中国行政区划变迁研究的困难及巡抚辖区示例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明朝督抚辖区不是正式的行政区划,所以对其变迁的研究存在着特殊的困难。以下就巡抚辖区试举几例说明之。各镇辖地亦因史料缺乏,多据明中、后期史籍而定。而将这些史料的出处一一注明,将使本编冗赘不堪,只得一律略去。其中,各章之内第二、第三级巡抚若仅为一处,也不标序号,如陕西巡抚属第二级,松藩巡抚、登莱巡抚则均属第三级。

明代中国行政区划变迁研究的困难及巡抚辖区示例

第三节 几点说明

一、首先提出将督抚研究纳入政区研究领域的是谭其骧。他指出:“明朝督抚的辖区往往不同于布政使司,并且经常变动。所以明朝后期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事实上已不是两京十三布政司,而是三十个左右的总督、巡抚辖区。” (31)在他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明朝图组编例中又进一步讲到明中叶以后督抚辖区已代替布政司成为一级行政区划。但是由于明朝督抚辖区不是正式的行政区划,所以对其变迁的研究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其一,《明史·地理志》和明代的地理总志及各种地方志,对其辖区一律不予记载。其二,现存的几篇记述督抚概况的资料(《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明史》卷73《职官志二·都察院·附总督巡抚》;《国朝典汇》卷55《督抚建置》;王圻的《续文献通考》卷90《明朝督抚》)在记载辖区方面也非常粗略。而且近代以来论督抚者都是将其归入政治制度的研究领域,注重的是督抚制度的变化和作用。吴廷燮著《明督抚年表》资料收集丰富,但该表注重的是何人何时任何督、抚,且于督抚名目、置罢年代方面亦多有舛误。赵永复依据《明会典》排出了万历十年(1582)时4总督、24巡抚的名目,以及大致辖区和驻地 (32),但并不能全面展示明代督抚的变迁。其三,散见于浩如烟海般的明代史籍中的有关辖区变迁的资料,且不言将其爬梳整理出来已大不易,即使是已收集到的,使用起来也存在着若干问题。以下就巡抚辖区试举几例说明之。

1.辖区记载不确切。多数史料对巡抚辖区均是大略言之,并不确切。如南赣巡抚、应天巡抚、凤阳巡抚、安庆巡抚均存在类似情况。

2.无直接的辖区记载。如偏沅巡抚,地位相当重要,但对其辖区史籍无直接记载,故只能从只言片语的间接记载中排比、推测其辖区。天津巡抚也属此类情况。

3.巡抚名称混淆。如江西巡抚和南赣巡抚就是其中典型者。江西巡抚于弘治二年(1489)已罢,十二年,南赣巡抚在原辖区基础上“通巡”江西布政司全境,故《明实录》中也称之为江西巡抚。正德六年(1511),名实相符的南赣巡抚重置,但《明实录》以及其他史籍中此时也称为重置江西巡抚。两个巡抚名称混淆必然给考证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

要之,由于督抚辖区的特殊性而造成的史料缺乏和史料零散、模糊,是弄清督抚辖区的最大障碍。尽管笔者做了很大的努力,还有个别督抚在某段时间的辖区仍然不可能研究得十分清楚,彻底解决遗留问题,有待于发掘和利用新的史科。

二、明朝督抚官名不规范(尤其在早期和末期)。如巡抚类有“抚治”、“巡视”、“镇守”、“参赞军务”、“都御史”、“督治”等,总督类有“总制”、“总理”、“提督”、“经略”、“督师”等。名目虽多,但性质基本相同,故本编一律以总督、巡抚视之。

三、凡甲地巡抚兼任乙地巡抚(兼抚)时,一律视作乙地巡抚存在。

四、本编叙述督抚辖区的变迁,均以明朝正式政区(如布政司,实土都司、行都司,府、州、县,实土卫、所等)为参照物,但是明朝的正式政区也有变化。另外,《明史》卷91《兵志三》称:“元人北归,屡谋兴复。永乐迁都北平,三面近塞。正统以后,敌患日多。故终明之世,边防甚重。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分地守御。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而太原总兵治偏头,三边总制府驻固原,亦称二镇,是为九边。”但各镇究竟置于何时,其后辖地是否有变化,遍查各种专书仍不得其详。以理度之,初设四镇不会晚于宣德初年,继设数镇不会晚于正统初年。各镇辖地亦因史料缺乏,多据明中、后期史籍而定。

五、明朝督抚辖区的特点之一就是官在辖区在,官去辖区亡。所以证明某督、抚辖区在某段时期是否存在,除了明确记载置罢的史料以外,绝大部分要依靠史籍(主要是《明实录》、《国榷》等书)中对某督某抚有无记载而定。而将这些史料的出处一一注明,将使本编冗赘不堪,只得一律略去。

六、明朝巡抚辖区在幅员方面差异很大,有的巡抚辖区地兼两个布政使司,有的却只有一州的范围。按照幅员的大小,本编将明朝所有的巡抚辖区大致分为四个等级:居布政司以上者为第一级;与布政司大体相当者为第二级;辖布政司部分地者为第三级;仅辖一州甚至一县之地者,皆为第四级。书中各章之内,凡最先考述的仅写巡抚名称而不标序号者为第一级;凡巡抚名前冠以一、二等序号者为第二级;凡巡抚名前冠以1、2等序号者为第三级;第三级以下为第四级。其中,各章之内第二、第三级巡抚若仅为一处,也不标序号,如陕西巡抚属第二级,松藩巡抚、登莱巡抚则均属第三级。读者可从字体上辨别。

七、本编将明朝所有的总督(不含如河道总督等司专项事务者)分为两类,即定设总督与暂设总督。其中暂设总督为行文方便,又大致以河南、湖广为界,分为东、西两部分。另外,由初设总督中析置之总督,节内以1、2等序号标示(若仅为一处,则不标序号,如河南山东总督)。

【注释】

(1) 《明史》卷72《职官志一》。

(2) 谭其骧:《中国历代政区概述》,《文史知识》1987年第8期。

(3)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

(4) 道是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派出机构,分管一部分专门事务或一至数府州的民政、监察和军政事务。参见《明史·职官志》。

(5) 《明会典》卷128《督抚兵备》。

(6) (明)雷礼:《国朝列卿纪》卷72《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行实·熊概传》。

(7) (清)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15下《顾璘传》载:“嘉靖中历右副都御史,巡抚湖广。故事:巡历必藩臬从之,示重。仅从简约,轩四迄,下邑故不知都御史来也。”

(8) (明)申时行:《召对录》,奏陕西巡按御史董子行揭帖。

(9) (清)谈迁:《国榷》卷9洪武二十四年八月乙亥载:“天久阴,驰敕皇太子曰:尔自幼至长,未尝远出,今命尔行陕。”同书卷9洪武二十四年十月庚戌载:“皇太子还自陕西。初,上薄南都,命太子图关洛形胜。至是献图,拟都长安。”(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37《京都》载:“皇太子巡关中,以地图上,且建都矣,以太子薨而止。”按:王世贞将此事误系于洪武二十六年,当从《国榷》。另,《明史》卷116《诸王传一》秦王愍樉言:“(洪武)二十四年,以樉多过失,召还京师。令皇太子巡视关陕。太子还,为之解。明年令归藩。”

(10)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www.daowen.com)

(11)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巡抚之始》。另参见张哲郎:《明代巡抚之创立与称呼之演变》,(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报》第7期。

(12) (明)陈洪谟:《治世余闻》下篇卷1载:“初巡抚官以六部卿佐奉敕以往,按察司以非统摄,文移偃蹇,不受约。河南耿公九畴以侍郎镇关中,特奏下之,至今遵行。以后巡抚官俱改都御史,正缘是耳。”《明史》卷158《耿九畴传》载:“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明)郑晓:《今言》卷1四十四载:“巡抚之必兼宪职也,自耿清惠始也。”又见《明史》卷73《职官志二》都察院,附总督巡抚。

(13) 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2《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表序》。

(14)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载:“宣德间令巡抚官每岁八月一赴京议事”,“(宣德)五年定巡抚官赴京议事例:辽东、大同每年一次,宁夏、延绥、甘肃二年一次。俱四月初一日至京。南北直隶及北方腹里者,仍每年一次。四川及南方者,亦二年一次。俱八月初一日至京”,“成化十年,免巡抚官赴京议事”。又,《宪宗实录》卷274成化二十二年正月戊申条载,免各处巡抚赴京议事。但实际上未能全免。

(15)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2。

(16) 《英宗实录》卷244景泰五年八月丁酉。

(17) 《明史》卷161《周新等人传·赞语》。

(18) (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36《曹石之变》。

(19) 《英宗实录》卷274天顺元年正月辛卯。

(20) 《明史纪事本末》卷43《刘瑾用事》。

(21) (明)陈洪谟:《继世纪闻》卷3。

(22)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

(23) 《天府广记》卷23《都察院·事宜》。

(24) 《明会典》卷209《督抚建置》。

(25) 林乾:《论明代的总督巡抚制度》,《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2期。

(26) 《万历野获编》卷22《巡抚之始》。

(27) 《万历野获编》卷22《巡抚之始》。

(28) 《国榷》卷99崇祯十六年十二月戊子。

(29) 《明史》卷171《王越传》。

(30) 本节实际上是笔者详考有明一代所有督抚辖区形成、演变后得出的结论。将其置于概论之中,是为了使读者在阅读各篇考证之前,对督抚辖区先掌握一个大概的线索,以收提纲挈领之效。

(31) 谭其骧:《中国历代政区概述》,《文史知识》1987年第8期。

(32) 赵永复:《明代地方行政制度考述》,《历史地理论丛》第二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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