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司卫所的设置
卫所在明代出现的时间较早,虽然卫所的军数、职责是在洪武初年确定的,但是早在洪武之前随着朱元璋的征伐进程各地已经在逐步设置卫所;并随着其对全国的征服,卫所制在推行的过程中亦逐渐趋于完善。这种制度的名称与世守一地、寓兵于农的驻守方式并不是朱元璋首创的,而是对唐、宋、元等时期的一些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而作为省一级军事组织的都卫及后来的都司则出现较晚。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以五军都督府统都司卫所的制度确立以后,都司卫所这一影响明朝近三百年的基本军事制度才算稳定了下来。
在明代大多数时间里,都司卫所是隶于五军都督府的,但在最初并非如此。军事组织的隶属关系在洪武之前及洪武初年由于中央、地方制度的变化亦发生过改变。在洪武之前,卫所制尚处于萌芽阶段。当时整个国家机器还处于调整时期,最初中央由枢密院管辖军事,辛丑年(1361)枢密院改为大都督府,诸卫所归属其下。当时受元朝军事制度的影响,守御地方的军队管理机构名目繁多,有元帅府、千户所、万户府、总管府等。在大都督府与地方军事机构之间逐渐设立了省一级的管理机构,亦是名目不一,有称“行都督府”的,也有称“兵马司”的,都在不断调整之中。洪武三年、四年省一级军事机构基本全部改称“都卫”、“行都卫”,而卫所也逐渐成为基层军事机构的统一名称。至洪武八年九月,“都卫”、“行都卫”又更名为“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行都司”。十三年正月中央废大都督府,改设五军都督府,各都司、行都司归左、右、中、前、后各都督府统辖。至此,都司卫所制度的管辖体系完全确定。
甲辰年(1364)四月“立部伍法……至是下令曰:‘……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 (6)这是最初对卫所军数的规定。洪武七年八月“定兵卫之制,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而千、百户、总、小旗所领之数则同。遇有事征调则分统于诸将,无事则散还各卫” (7)。一卫5 600人,一千户所1 100人,一卫5所,这是此后二百多年间朝廷规定的卫所基本兵数。但实际上,由于各卫所驻扎地的军事情况不同,并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像守御山海关的山海卫有10个千户所,而内地一些军卫往往只有2~3个千户所。宣德以后,军士逃亡严重,许多军卫兵士不足千人。
而且,都司、行都司、留守司所领的卫所数目相差很大,陕西都司在嘉靖初仍有49个卫所(这里的所仅指守御千户所),而福建行都司仅有10个卫所,这与当地的军事地理位置密切相关。
世守一地、家属同守与寓兵于农是卫所制与驻地联系紧密的三大主要因素。绝大多数卫所的驻地从设置伊始便固定了下来。从最初设立卫所,军士、军余人等便是携带家属同赴守地的,这从《太祖实录》早年的记载中便可窥得一二,朱元璋常令送战争中死亡的军人的孤寡妻儿还乡。大部分军人、家属及其后裔在驻地世世生息,人口众多。以云南都司广南卫为例,该卫初设于洪武二十八年,发展到正统七年(1442)时已达“男妇六万余口” (8),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都司卫所不仅统辖军士和军余,还要管理数目更为巨大的家属群,拥有实土的都司卫所还要管辖辖区内的普通百姓。另外,早在甲辰年正月庚午朱元璋就曾言“吾欲以两淮、江南诸郡归附之民,各于近城耕种,练则为兵,耕则为农,兵农兼资,进可以取,退可以守,仍于现两淮之间馈运可通之处,积粮以俟,兵食既足,观时而动……此长策也” (9),可见朱元璋一开始即有寓兵于农的思想,到永乐初卫所的屯田制已相当完善。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都司卫所与驻守地域的密切关系。(www.daowen.com)
绝大部分都司、行都司在洪武年间已设立,而且各司下的大部分卫所在洪武时也已设置。只有万全都司、湖广行都司和永乐五年(1407)至宣德二年(1427)一度存在的交阯都司设立较迟。永乐以后虽然卫所的战斗力下降,军镇兴起,明朝的军事制度也在逐渐发生改变,但都司卫所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崩溃危机,就北方与西部边疆、东南沿海来讲,正德至嘉靖、万历年间蒙古人的内侵,西南少数民族不断起事,东南的倭寇,又引起了小的卫所设置高潮。所以直至明末,虽然这一制度已是弊病累累,明政府仍把它看做是基本的军事制度。
卫所本身数量及设废变化的趋势是很明显的。永乐二年之前是卫所设废的高潮期,变动频繁。洪武年间随着对各地的征服而向全国推行卫所制,都司辖区、卫所治地、数量尚处于不断变动时期,以山西行都司为例,初设大同都卫时仅5卫,在洪武年间一度达到30余卫所,北部东胜诸卫治地亦在调整,这些都说明政府尚在寻求军事防守地域、力量的平衡,至洪武末年各地卫所已趋于平稳。建文中由于政局的动荡,许多卫所被废,到永乐初,大多被废的卫所又得以重新设置,部分都司的辖区也重新调整。从此直至明末虽然不断有新的卫所设置,但数目很小,分布又零散,是卫所数目及地理分布的平稳期。
卫所种类在洪武时也已全部具备。始置各都卫时,除卫下的普通千户所外,一般多设直隶于都卫的守御千户所,防守一方。隶于卫的守御千户所则多是在卫设立之后,在其辖区内某个紧要之地增置。
地域上,都司卫所制首先在东南地区推行,这里是朱元璋最早控制的地区。洪武十六年前 (10),卫所制随着明军征讨的进程向全国推进,边远的少数民族的朝贡又使得都司卫所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羁縻都司卫所在周边地区推行。
王府护卫是一种特殊的军卫。洪武五年正月定王府护卫制,一王府设3护卫。朱元璋本意是让自己的子孙各自坐镇一方。但是在明朝历史上洪武年间封的亲王及其继承者有护卫,永乐以后新封诸王则绝大多数没有护卫,这与燕王朱棣拥兵起事有直接的关系,朱棣及其后的皇帝都意识到,亲王拥有兵力无疑会对朝廷构成威胁,因此永乐以后王府护卫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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