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铁路是沙俄控制中国东北地区和争霸远东的重要工具。“九一八”事变后,苏中关系改善进程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除了外蒙古问题、新疆问题之外,还有东北地区的中东铁路等问题。根据1924年《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10]但“九一八”事变后,苏联对中东铁路的处理却违反了这一规定。
日本占领东北全境后就企图攫取中东铁路。为了使其掠夺具有“合法性”,它不断在中东铁路进行挑衅活动,与此同时它还教唆“满洲国”出面赎买中东铁路。从苏联方面来看,事变后中东铁路在军事上的价值已经一落千丈,经营中东铁路不但无利可图,还须每年贴补,成了一种负担。苏联在中东铁路问题上对日、伪满的退让,也未带来中东铁路的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和与日本的矛盾,苏联政府决定向日本提出出售中东铁路的建议,不给日本人任何挑起反苏战争的口实。此举暂时起到了苏日互不侵犯的目的。
早在1932年初,苏联政府就开始寻求机会,或者通过驻日大使,或者通过日本驻苏大使,私下表示愿意出售中东铁路,并观察日本政府和舆论的反响。看到日本响应的空气日趋浓厚之后,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于1933年5月2日向日本驻苏大使太田正式提出了让售中东铁路的建议。[11]日本政府获悉苏联正式提出出售中东铁路的建议后,便以“满洲国”作为让售对象,日本政府扮演居间斡旋的角色。
1933年6月25日,苏日伪满三方在东京开始谈判。苏方提出中东铁路及其全部资产的收买金额为2.5亿金卢布,按当时的汇价为6.25亿日元;伪满代表则仅出价5000万日元,两者相差12倍之多。苏联为求售路问题从速解决,于8月4日减至2亿金卢布,但差额仍然很大,谈判中断。接着,日本施以屡试不爽的中东铁路挑衅行动,而此时苏联昔日用武力解决中东铁路问题的威风已全然不见,被迫重新回到谈判桌上。在以后的谈判中,双方都迫使对方不断做出让步。苏联声明,它为了远东的和平与安全,已经做出了最大限度的牺牲。但是,谈判还是几度陷入僵局。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交涉宣告失败,日苏只是在考验对方而已,实际上谁也不想使谈判终止。9月25日,日本外相广田向日本内阁报告,决定将双方损益折合,中东铁路售价为1.4亿日元。耗时1年零9个月,举行会谈40次,中东铁路的非法买卖最终以上述价格成交。
从苏联当时面临的国际形势来看,苏联于30年代初面临着欧亚两个战争策源地的严重威胁,环境十分恶劣。苏联的外交战略重点在欧洲,从长远和全局利益来看,法西斯德国是其主要的危险,但当时最现实的直接危险则是来自东方的日本。如何防止日本的武装进攻,有效捍卫东部边境的安全,是30年代初苏联外交政策最重要的任务。但在当时的形势下,苏联党和政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和平外交,努力改善同日本的关系,竭力避免卷入同日本的武装冲突。这样看来,改善日苏关系理所当然,然而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拿他国的主权做交易的做法实在是难以解释得通。(www.daowen.com)
对于这一事件,苏联政府是这样向中国政府解释的。1933年6月19日,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萨可尼科夫会晤中国驻苏大使高级官员时面致声明书称:“苏联政府以为东铁之出售,果能成立,此与中国实际上之利益,亦不冲突。因东北数省现在加入‘满洲国’者,倘再与中国复合,承认中国主权,则东铁虽为‘满洲国’政府收买,自然仍是中国产业。倘不能复合,主权永久丧失,则该路属于苏联政府,或‘满洲国’政府,中国方面,又何殊焉。”[12]这显然是在强词夺理,甚至是在为日本侵略者张目。对于南京政府的抗议,李维诺夫辩解道:“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建议是爱好和平的一种表现。我相信,只有出于某种原因热衷于使苏日、苏满关系尖锐化的人,才会反对这一建议。”[13]显然,他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苏联政府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中东铁路问题且对这条铁路的巨大利益始终不愿割舍的心态,表现出了其极强的民族利己主义倾向。非但如此,售路行为也是违背国际法准则的。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买主“满洲国”,是在外国侵略者武力占领下一手炮制的傀儡国家,根据国际法是绝对不能予以承认的。1932年9月4日国际联盟调查团报告书指出,“满洲国”的成立完全是由于“日本军队的在场”和“日本文武官吏的活动”,“不能认为由真正的及自然的独立运动所产生”,“一般中国人对‘满洲国’政府均不赞成,此所谓‘满洲国’政府者在当地中国人心目中只是日人之工具而已”。[14]因此,承认“满洲国”就是侵害中国主权。尽管苏联政府当时并未宣布承认“满洲国”,但以“满洲国”作为谈判对手,向其出售中东铁路的权利,就等于事实上承认了“满洲国”。苏联是1928年《非战公约》的签字国,对“满洲国”的承认事实上就是对公约精神的公然违背。
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给“满洲国”显然也违背了1924年签订的《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奉俄协定》。苏联欲以“情势变迁”为借口,为苏联不继续履行条约义务作辩护。而当时的具体情况是,苏联所面临的情势变迁既未危及其生存和重大发展,同时它也未向中国政府提出解除条约义务的要求,因此苏联的辩护是不能成立的。
苏联政府单方面出售中东铁路,已经严重损害到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苏联政府这种一意孤行置中国主权利益于不顾的做法,势必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反对。1933年5月15日,中国司法院院长居正在国府纪念周的演讲中称:“在中俄复交仅有数月,国联正在草拟不承认伪组织的时候,苏俄为保持与日本不决裂的政策,竟把中俄缔约所载,置之不顾,而有出卖中东铁路之举,这诚然不能不令我们有所怀疑的。我们起初还不相信这是事实……但十一月俄外长李维诺夫在接见新闻记者时,则公然表示承认苏俄出卖中东铁路……这种表示,竟出于苏俄外长之口,我们不能不引为遗憾了。因为苏俄的外交主张,向来同情于殖民地、次殖民地的,似乎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表示反对的。现在傀儡为国,其为日本帝国一手所造成,举世皆知,无待再说了。我们中国的贫弱,果亦为举世所知,然未尝屈服于帝国淫威之下,便是国联各会员国,尚无一国承认伪国为独立国,则伪国在国际间,尚未成为独立国家,不言而喻。苏俄竟不惜撕破其自己社会主义国家的面目,行将与帝国主义携手了。”[15]
中东铁路交易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苏联使用这一非法手段,暂时使动荡中的苏日关系趋于稳定,推动了日本的南侵,随后发生的华北事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且,在以后的整个抗日战争时期,中东铁路是完全置于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之下的,充当了侵略中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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