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苏联与中国新疆在1933-1941年的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合作

苏联与中国新疆在1933-1941年的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合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以后,苏联与盛世才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建立起了密切的“同盟”关系。苏联顾问与工程师并可自由地到新疆各地视察,调查新疆的各种经济资源。1935—1937年,苏联在盛世才的要求下,先后两次直接向新疆贷款。

苏联与中国新疆在1933-1941年的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合作

一、苏联与中国新疆的“同盟”关系的表现(1933—1941年)[23]

针对新疆失控的局势,苏联《东方真理报》发表了题为《英日在中国西部角逐》之长文(1933年4月8日)。文章指出,英日帝国主义利用新疆事变正在对新疆实行侵略行为,新疆无论是继续动乱还是形成一个独立国或几个分裂政权,都将成为帝国主义武力攻击苏联的基地[24]。苏方还告诫国民政府:“倘若中国管理新疆,我们不去过问,但如果你们听任其成为第二个满洲国的话,那我们必定采取行动,保护自己。”[25]实事求是地说,英日德在新疆的势力,包括英国卵翼下的民族分裂政权在内,根本无法与苏联强大的国力相抗衡。《东方真理报》和塔什干等地同期报纸的极力渲染,为苏联紧接着直接干涉新疆政局寻找借口提供了舆论支持。

1933年10月,盛世才派遣新疆省外交署长陈德立偕同姚雄赴莫斯科,寻求苏方军事援助。11月,苏方任命熟悉东方和中国事务的阿布列索夫出任迪化总领事,全面负责对新援助工作。在盛世才的请求下,苏联红军两次进入新疆帮助其打败政敌张培元和马仲英,最后解决了和加尼亚孜的问题,从而结束了自1931年以来新疆战乱频繁的局面,统一了新疆。自此以后,苏联与盛世才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建立起了密切的“同盟”关系。

在政治上,苏联利用帮助盛世才建立政权机构之机,把大批联共(布)党员输送到新疆,以专家、顾问的名义安插到盛的各级机构之中,当时“各机关所聘用之苏俄人员自一人至五、六人不等”,“各机关所聘请之顾问、专家约有400余人”。[26]苏联援新人员除控制反帝会、新疆日报社、各族文化促进协会等宣传机构外,还掌握了边务处、政治监督管理局(后改为公安管理处)及一些地方公安机构,不少区、县行政长官也由联共(布)党员直接出任正副职,或有苏联派遣的顾问。“新疆若干区、县公安局,其局长或副局长,有的自动听命苏联领馆人员的指挥,有的是苏籍人,他们在地方任意作为,不听公安管理处的统治。”[27]在权力运作上,“一般事务之处理,在不违背苏俄条件下由盛推行,重要事件则商诸苏俄驻迪化总领事或征求其同意”,“盛政府政治上重大决策和对政府高级官吏的任用,无论苏方要求与否,盛世才于事前均向苏领馆报告或商酌”[28]。国民政府驻新西伯利亚总领事李芳报告外交部说苏俄总领事馆俨如“总督衙门”[29]

苏联还协助新疆建立起两个重要的特务和保安机构:一个是保安局,负责新疆内部的安全工作;一个是边务处,负责新疆以外包括中国内地和国外的情报侦察工作;特工人员亦由苏联人负责培训。1936年成立的边务处“完全在苏方工作人员控制下进行境外工作”;这是第三国际情报局派驻新疆的一个军事情报机构,专门搜集新疆境外包括印度、阿富汗以及甘、宁、青等中国省份的情报,边务处长最初由盛世才兼任,1936年冬苏联派来陈培生任代理处长,总教官为极富有间谍经验的俄罗斯人马卡诺夫。边务处的实权掌握在苏联和联共(布)党员手中,盛世才无权过问,甚至其活动都会被特务监察。

在经济方面,聘请苏联专家米哈尔曼为省政府财政顾问,“全省每年的预决算、赋税之增减、特别费用审核、财政议案等,均需经米哈尔曼的签字方能生效”[30],新疆的一切经济建设如独山子石油矿、阿山金矿、全省农牧、水利都聘用苏籍工程师与顾问,在省建设厅与农矿厅中,有金矿顾问、水利顾问……一切建设计划或由他们拟定,或经过他们审核。苏联顾问与工程师并可自由地到新疆各地视察,调查新疆的各种经济资源。

在通商方面,苏新贸易公司在迪化设立总公司,在新疆各区设分公司,“说是商业来往,实际是起领事馆作用”[31]。这些公司享有金树仁时期与苏联签订的《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所规定的一切特权。苏方商人不仅可以在新疆各地自由活动与买卖,尤其是他们可以在边卡设立临时市场,直接与新疆商民或牧民交换货物;另一方面,苏方商人还享有特别优惠的关税。1933年南京中央政府已实现了关税自主,当年实际平均进出口关税税率为21.7%,1935年调整到29.9%,其中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提高到60%以上。[32]而同期新疆对苏贸易的进、出口关税税率仍维持在清末民初的低标准7.5%和5%。在双边贸易中,“新疆对苏联货税只抽百分之五,而苏联对华商则抽百分之三十四甚或百分之百而有余”[33]。双方的贸易往来十分密切:一方面新疆大批的粮食、棉花、牛、羊、马匹,甚至皮毛、肠衣等如流水一样涌入苏联,苏联成为新疆农牧产品的唯一对外销售市场,新疆土特产价格甚至也由“苏新贸易公司”决定[34];“苏方购买新疆之土产,如大宗牲畜、皮毛等货,其货价高低亦竟听凭苏毛公司上下其手,擅自核定”[35]。另一方面,新疆的所有工业品、农用器具、日常用品等,又均购自苏联。这使得早已在20年代末期形成的新疆经济对苏联贸易的依赖发展到对苏联的全面依赖。

1935—1937年,苏联在盛世才的要求下,先后两次直接向新疆贷款。第一次为500万金卢布,第二次为250万金卢布。两次贸易贷款都是由裕新土产公司出面的。1934年7月16日,新疆省代理省主席李溶、边防督办盛世才电呈南京政府称:“新疆……地方凋敝,农村破产,若不速予救济,恐致束手待毙。此种情形,早在洞鉴。兹为接济眉急起见,与苏联在新贸易公司接洽妥切,拟将新省土产酌售于该公司,以换金卢布四百万。该公司先行付款,归款期限,约定五年,即以新省土产陆续交付,作价偿还,利总甚轻微。此纯系商业性质,并无任何政治条件。……敬请俯赐核准。”[36]南京政府以事关大局,非审查合同全文不能核准答复之,又致电苏联政府,请将草约内容全文抄送,在中国未向苏联政府明确表示以前,苏新贸易公司不得与新疆当局签订合同。后南京政府又几次向苏联政府重申上述立场,但新苏间的贷款谈判仍在进行。

1935年5月16日,裕新土产公司经理包尔汉与苏联国外贸易银行理事长斯瓦尼孜分别代表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款项为五百万金卢布(按1935年的比价,1金卢布相当于4.38新卢布。500万金卢布折合美元约为4341785元)。贷款合同规定,五百万金卢布的用途是修筑公路,建立发电厂、电灯厂、清花厂和榨油厂等,同时可用于购买军火及其他农机、日用器。新疆裕新土产公司在五年内以羊毛、皮张、羊肠衣等畜产品及牲畜偿还该项贷款。5月20日,李溶、盛世才电呈南京政府,内称该贷款“定以全数用于生产事业,不准移作别项……此系商业合同,不附其他条件。……”[37]以后始终未向中央呈报贷款合同内容。至于该合同有无附带条件,后来多有疑问。据张大军先生事后调查,认为附有损害新疆主权的秘密条约15条[38]。(www.daowen.com)

张大军先生的材料来自对陈德立的调查。陈德立曾在新疆担任外交署长和财政厅长,是盛世才与苏方办理特别交涉的秘使。正是陈德立和姚雄代表盛世才到莫斯科谋求军事援助的,因此,陈德立提供的材料应该是可信的。根据后来新疆与苏联交往的实际情形来看,除“推行共产主义制度”一项因苏联怕授人以“新疆赤化”的口实外,其余各款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实现。苏联与中国新疆关系也完全是按此密约来发展的。所以,我们认为该秘密协议是存在的。事实上,不管贷款合同有没有密约,一个地方官员是无权背着中央政府与另一国签约的,更无权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款。

贷款合同签订后,苏方货物随即大批入疆。1936年10月,新疆省政府再次授权裕新土产公司,与苏联续立借款合同,经苏新双方谈判,于1937年1月27日与苏新贸易公司签订了续立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万金卢布(折合美金为1736800元);包尔汉说为250万金卢布。自1935年至1938年,依据贷款协定,新疆与苏联贸易公司共签订贸易合同42个;至30年代末,借款总额已达美金722.6万元。[39]

国民政府对盛世才聘用苏联顾问和举借外债,曾多次通过外交途径和苏联交涉,并表示,未经中央政府核准,地方省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生效。而苏方的态度是:“此事在苏联政府方面,认为足以巩固新疆省政府之地位,有益两国邦交。”[40]总之,借款已经实施,南京政府的干预未能阻止。

1940年11月26日苏联派巴库林·卡尔波夫来到迪化,交给盛世才一份由苏方拟订的租借新疆锡矿的条约,逼迫其背着中国中央政府签约,有效期为50年,并须于签字后立即生效。据盛世才自述,他看过后大为吃惊,认为该条约“内容异常荒谬与不合理,完全带有侵略性质”,“这个条约与日本强加给袁世凯的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不相上下”,并表示有些条款事关国家主权,如不修改不能签订。但巴库林直截了当地说:“斯大林同志说,这份关于苏联租借锡矿产地的秘密条约的内容,除了盛督办之外,不能对任何人透露。盛督办要在上面签字。这份文件不应交给省政府的其他官员,也不应呈送给中央政府。明天必须签订,至迟不得过后天。”[41]条约共有十七款[42],无须过多分析,即可看出该条约无异于把新疆当作独占的势力范围,并肆意掠夺新疆的各种资源,严重践踏了中国对新疆的主权。苏联通过“锡矿协定”在新疆享有种种不受当地政府干预的独占性特权,几乎攫取了新疆的全部矿产以及交通、工业与各种资源,并且苏联有权在新疆驻军,苏联各类人员可自由活动于全疆各地等。因此,美国历史学家艾伦·惠廷说:“条约给予莫斯科在新疆享有非常广泛的特权,以致使新锡成为一个既不受乌鲁木齐控制,也不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国中之国。”[43]

独山子炼油厂系由苏新双方共同投资创办,但并无书面协议或合同。苏联自1935年已于独山子开采石油,但直至1942年才提出苏中合办协议。国民党外交部驻新疆特派员吴泽湘在一份电文中称:“查独山子油矿,苏方与省政府合办,据盛督办云:‘并无合同,象五年前,苏方请以试探矿苗为由进行工作,嗣后发现石油,苏方即开始设厂提炼。省方累请签订合同,均为苏方拖延不办’”[44]。油矿所有器材设备和苏方人员工资,由苏方垫付;凡就地采购的物资和给养由新疆省拨付。在管理上,中方厂长只负责总务和生活供应,而苏联的工程师则包揽生产技术、财务、人事、销售方面的大权。工资待遇上也是不平等的。“同等技术之钻井领班,我方人员月薪仅六七十元,苏籍者月薪则七八百,并另发伙食费一百余元。似此悬殊待遇,对于苏中投资合办事业上我方劳力投资损失不为不巨……实与平等互惠之原则有所不合”[45]。另外,苏联还单方面随意增设人员,增加工资。就产品分配而言,新疆所获甚少,而苏联所获甚多。新疆省方用油由财政厅批准,凭厅发的提油证到厂提油;而苏方只凭苏联政府在新疆的苏新贸易公司开出的提油单,即可随意提油。1942年9月,苏新贸易公司多次以低价(每吨700元,省方规定民用煤油每吨1000—1300元)煤油的提油单换取商民的土产,商民凭单提油后加价倒卖。为此,财政厅通知炼油厂:必须有财政厅发出的提油证才能提油,并致函苏联驻乌鲁木齐商务代办,要求制止苏新贸易公司以低价煤油套购土产的活动。新疆省政府和督办公署训令炼油厂:发出的油品必须由厂长和总工程师各派专人收发记账,提油证上应有厂长和总工程师的签字,各存一份以备考核。但苏方总工程师以“并未奉苏领事馆同样命令”[46]为由,不予执行。有时甚至拒绝省方单位提油。据独山子公安局以“苏方窃油案”立案调查的材料声称,1942年8月9日至9月28日,苏方用多发少报或不记账发油等方式,窃取汽油29885公斤,煤油12287公斤;10月无提油单发汽油22400公斤,煤油12600公斤。从苏新双方基本对等的投资来看,独山子油矿是合资的,然而从管理权限、产品分配和工资待遇而论,双方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对等的。

在军事方面,苏联派遣军事总顾问和教官负责新疆军队的训练和军事计划的制定;各高级军事训练机构,如深造班、参谋班等亦由苏籍军事教官担任学术科的讲授;1935年后,新疆陆空军装备,均由苏联供给。新疆督办公署的苏联军事顾问权力极大,“一切军队的改编、装备、训练都得通过顾问核定……各部队中亦有俄人任教官。1936年后,一切军事训练都采取俄式”。“俄籍教官及俄技术人员率领着测量队到南北疆测量军用地图,这种地图据说除了一般地图上的所有标志外,而最特殊的是各种物产的调查和人口的统计以及险要地区均特别标记,这种详图以送往苏俄绘制为由留于莫斯科,在新疆仅有略而不详的路线图[47]

1938年1月,苏联机械骑兵一团,以“哈密一带不安宁以及运赴中国之贵重货物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为理由[48],由伊犁霍尔果斯秘密进入新疆,配有飞机、坦克、大炮等,昼伏夜行,经伊犁、乌鲁木齐、吐鲁番进驻哈密。由于该团的进驻未经过中国中央政府的同意,为了避免中国政府及国际上的质疑,对外均采用新疆地方军队的番号,称“归化骑兵第八团”,简称“红八团”。苏军的这支正规部队一直驻扎到1943年才撤回苏联。因为其内部纪律严明,很少与外界接触,其兵力、装备、军队建制、军事任务等都不对外公开,因此即使盛世才特务机关当时也未能知其底细。红八团在当地所建营房、操场以及道路等共征购土地634.56亩。到1943年红八团撤退时,整个营房共拥有各种房屋1670余间[49],可见规模之大。红八团除武器、弹药、机械生产设备以及官兵服装、薪饷等全由本团供应解决外,其余生活所需的米面、肉油、菜蔬瓜果、马草料等则由哈密县政府负责供应。红八团对外虽称是一个团的编制,实际上是有空军配合的多兵种的强大机械化部队,战斗力较强。它包括步兵、骑兵、炮兵、摩托兵、坦克兵、辎重兵、工兵、通讯兵等兵种,为配合多兵种部队的日常训练和备战,还附设有铁工、木工、修理工、电工等多种技术人员。自红八团进驻哈密后,原驻哈密的哈(密)镇(西)警备司令部及下属骑兵第十六团移驻镇西县,哈密地区的防卫任务交付红八团。事实上东至星星峡、伊吾,北达镇西,南至罗布淖尔的战略要地都在红八团的控制之中。红八团在哈密驻防期间,足迹遍及哈密地区各县,北至“蒙古人民共和国”边境,南至罗布泊,东到沁城庙儿沟,并有计划地进行了实地勘测,绘制了详尽的哈密地区兵要地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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