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苏日中立条约签订: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中国与世界研究

苏日中立条约签订: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中国与世界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联提出的苏日中立条约草案包括以下三个条款:第一条:缔约双方声明维持和平与友好关系,相互尊重领土完整。第三条:本中立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有效期为5年。1941年4月13日,苏日终于在苏联提出的条约的文本基础上,签订了《苏日中立条约》。《苏日中立条约》共四条。

苏日中立条约签订:反法西斯战争时期的中国与世界研究

一、《苏日中立条约》的签订

1938年和1939年的张鼓峰事件和诺门坎事件结束后,苏联日本进入了一个新的协调时期。苏联利用日本两次军事挑衅行动的失败,加紧推行对日缓和方针,力求改善和稳定与日本的关系。自1939年9月二战爆发后,德意法西斯步步逼近苏联的西部安全防线。从1940年起,德国就开始向苏联边境大量集结军队。6月,法国迅速投降。12月,希特勒批准了以“巴巴罗萨”为代号的对苏作战计划,加快了对苏作战的准备工作,至1941年6月1日,德军集结基本完成,随时可能发动进攻。一向将西线防御视为重点的苏联不得不全力对付西线,因为“西面被认为是最危险的,预料敌人正是从那边实施主要攻击”[23]。要真正全力对付德国,苏联不能不考虑苏日关系问题。而日本则从挑衅失败中吸取了一定教训,进一步认识到苏联军事力量的强大,深感武器装备不及苏联,需要时间增强军力。信夫清三郎指出:此时日本“更加感到必须充实战备,因而急欲解决中国抗日战争[24]。日本还想利用两国关系的改善来向苏联施压,迫使它停止对华军事援助,以便早日结束中国战事。1940年5—6月英法等国在欧洲战场上遭到惨败,已使其无力再保护在亚洲的殖民地,日本打算集中力量向东南亚一带扩张,日本军界内部“北守南进论”开始占主导地位。日本南进的先决条件是需要消除来自北方的威胁,亦即通过改善苏日关系以稳定其战略后方,解除后顾之忧。这样一来,从1939年9月底苏联和日本开始举行双边会谈,讨论缔约问题。

国民政府一直认为日苏关系的任何改善都会影响到苏联对中国的支持,加大中国抗战的困难。因此,它很早就密切注视着日苏关系的变化,并极力阻止苏联和日本达成协议。蒋介石多次电示驻外使节,如发现苏日谈判缔约之事,“希设法阻止”。[25]1940年,蒋指派邵力子任驻苏大使时,交待要“争取苏联免与日寇妥协”,“阻止苏联对日妥协,成立类似苏德互不侵犯协定那样的东西”。[26]在此之前,蒋还直接劝告苏联决不可轻信日本,指出日本对苏联始终不怀好意,它迟早是要进攻苏联的。他说:日本“以绝对反苏联为其不变政策,故日本对苏联接近绝无诚意可言”。[27]同时,蒋介石还对斯大林这样陈述日苏谈判妥协的“利害”关系:“苏联如对日本妥洽进一步,则英美对日本之迁就就必更进两步,如此英美必将先于苏联而对日妥洽,而日本大陆政策乃完成矣。”[28]但是,蒋介石国民政府的这一切外交努力并未能够阻止苏联改善和日本关系的步伐:因为自德国在1940年上半年取得西线战争的胜利后,它对苏联的侵略危险空前增大,这使苏联把改善同日本的关系以避免两线作战看得至关重要。

1940年1月19日,日本外相有田同苏联驻日本大使斯塔宁谈判,表示将促使苏日关系进一步改善。1940年夏日本确定南侵政策后,遂加快了与苏联谈判的步伐。7月2日,日本驻苏联大使东乡茂德在同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会谈时,表示日本希望同苏联保持和平、友好关系与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并根据日本政府指令,正式向苏联建议缔结“中立条约”,并提出了中立条约草案。第一条:1.缔约双方确认,两国相互关系的基础是1925年1月20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日苏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条约。2.缔约双方应维持和平与友好关系,相互尊重领土完整。第二条:如缔约一方遭到第三国或其他几个国家的攻击(即使是非军事行动),另一方在整个冲突间将保持中立。第三条:本协定有效期为5年。

1940年10月30日,新任日本驻苏联大使建川美同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会谈,表示日本政府希望同苏联缔结与1939年8月23日的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类似的苏日互不侵犯条约,两国之间的所有争议问题应在缔结互不侵犯条约之后解决,并转交了日本外务省制定的《调整日苏邦交纲领草案》。草案内容包括:第一条:缔约双方保证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不对另一方采取任何侵略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单独的,或是同一个或几个第三国联合的。第二条:如缔约一方成为一个或几个第三国侵略的对象时,缔约另一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支持这些第三国。第三条:两缔约国政府今后保持密切接触,以便在有损两国政府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交换情报或提供咨询。第四条:缔约任何一方保证不参加直接或间接反对另一方的任何国家集团。第五条:缔约双方在任何问题上发生争执与冲突,将按照友好交换意见的方式或在必要时建立调解冲突委员会以和平方法解决。第六条: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条约期满前一年内未声明废除,本条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www.daowen.com)

在1940年7月接到日方提出的中立条约草案后,苏联立即在8月份做出了答复。苏联在给日本大使的公文中指出:“苏联政府重申:对于日本政府提出的缔结苏日中立协定的主张表示赞同”,“对于日本政府的这一建议,苏联政府是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的,即就其内容而言,协定将不仅是一个中立条约,而实际上能够成为一个互不侵犯与不参加敌对联盟的条约”。10月30日,当日本向苏联提出缔结互不侵犯条约的建议后,苏联于11月18日提出了“中立草案”。苏联提出的苏日中立条约草案包括以下三个条款:第一条:缔约双方声明维持和平与友好关系,相互尊重领土完整。第二条:如缔约一方成为一个或几个第三国的攻击对象时,缔约另一方在整个冲突期间保持中立。第三条:本中立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条约期满前一年未声明废除,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

1941年3月23至24日,日本外相松冈在前往德国访问途中在莫斯科做短暂停留。他在会见斯大林和莫洛托夫时表示,日本政府渴望改善日苏关系,并再次建议与苏联缔结互不侵犯条约,但苏联只同意缔结苏日中立条约。4月7日,松冈从柏林返回莫斯科,双方举行正式谈判。松冈建议双方缔结互不侵犯条约来代替此前的朴茨茅斯条约和北京条约的某些条款。在谈判过程中,苏联利用日本急于签约的心理,迫使日本做出了让步,使其放弃了某些“渔业权利”和取消在北库页岛的租让权。1941年4月13日,苏日终于在苏联提出的条约的文本基础上,签订了《苏日中立条约》。

《苏日中立条约》共四条。第一条:缔约双方保证维持两国之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相互尊重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第二条:如缔约一方遭受来自一个或几个第三国的攻击时,缔约另一方保证在整个冲突期间保持中立。第三条:本条约自缔约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缔约一方在本条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未声明废止,则本条约应视为自动延长5年。第四条:本条约须尽快批准,批准书也应尽快在东京互换。在构成其附件的声明中双方约定:按照1941年4月13日苏联和日本所签订的中立条约的精神,并为了保证两国的尊严和友好发展的利益,苏联政府和日本政府庄严地声明,苏联保证尊重“满洲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保证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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