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苏联不愿过分刺激日本,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对华军事援助都是秘密展开的,目的是既能够对中国进行有效的军事援助以抗击日本侵略,又能够在东方拖住日本,确保日本无法入侵苏联远东地区,因此苏联的军事援助主要是通过对中国的信用贷款完成的;在此期间,苏联的对华贷款主要有三期。贷款总额计2.5亿美元,是由杨杰的军事代表团访问苏联时商定的。
第一次贷款协定于1938年3月1日在莫斯科签订。协定规定信用借款自1937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为年利率3%,自1938年10月31日起5年内偿还,每年偿付1000万美元,并同时付清已动用信用借款之利息。条约第三条规定,“全权代表依据本条约各条款,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借予中华民国政府之信用借款额内,订购各种工业产品与工业设备,有互相订立特种合同之全权”。因此,每次借款的功用都订有合同。条约规定,“信用借款与利息,中华民国政府以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所需之物产品与原料偿还之”。贷款偿还日期自1937年10月31日起(中国此时已收到苏联提供的军火援助)分五年均等进行,偿还时包括已提供商品额的利息。[15]
苏联的第二次对华信用借款于1938年7月1日在莫斯科商定,即《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关于实施伍仟万元美金信用借款条约》,借款的使用、年息与第一次相同。条约规定自1938年7月1日起计息,1940年7月1日起5年内偿还,每年偿付1000万美元,同时付清已借用之信用借款之利息。条约所附中国政府偿付借款的第一品名单同第一次信用借款相同,物资输送的有关规定也与第一次信用借款条约相同。
苏联的第三次对华信用借款1.5亿美元,是1939年6月13日在莫斯科签订的,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间关于实施九万万伍千万元美金信用借款条约》,这次信用借款的使用,利息均与前两次借款相同。条约规定信用借款自1939年7月1日起计息,自1942年7月1日起10年内偿还,每年偿付1500万美元。信用借款之利息自1939年起付,每年付清实际支用之信用借款实数之利息。条约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米高扬与中华民国政府全权代表孙科正式签字。
以下为三次借款签订的合同。第一笔合同在1938年3月3日签订,3月5日至6月10日履行。军火明细如下:
续表
本笔合同外加器材组织费(占总价值的2%)594533美元,合计为30321164美元。[16]
第二笔合同于1938年3月11日签订,3月15日至6月20日履行。军火明细如下:
上述军火的铁路运费为202892美元,轮船装载费为40167美元,组织费仍为军火总价值的2%,即159534美元,合计8379293美元(中方统计为8379294美元[17])。
第三笔合同于1938年3月22日签订,3月25日至6月27日履行。军火明细如下:
外加铁路运费、轮船装载费、包装费、修理工程队派遣费计3443251美元,组织费125759美元,合计9856979美元。[18]
三笔合同累计,中方实际用于购置军火费用43991300美元,运费及行政费(组织费和派遣费)4406602美元,剩下1602098美元为苏联军事专家生活费。[19]
第四笔合同于1938年7月3日签订,7月5日至9月28日履行。军火明细如下:
第五笔合同于1939年6月20日签订,6月25日至9月1日履行。军火明细如下:(www.daowen.com)
这两笔军火合同总价值为46582314美元,中方对此统计为51442564美元[20],其差额4860250美元应为运输、行政等费用。
第六笔合同签订于1939年6月20日,6月25日至9月1日履行。军火明细如下:
①Сладковский,М.И.История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йСССР с Китаем(1917-1974).М.,Наука.1977.стр.132.(М.И.斯拉德科夫斯基:《苏中经贸关系史(1917—1974)》,第132页。)
第七笔合同于1939年下半年签订。这笔贷款主要用于苏联帮助中国在伊宁创办航空学校,其中3474459美元用于购置军事物资,其余3386000美元用于房屋设备、仪器、机场、射击场等。军火明细如下:
①Сладковский,М.И.История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йСССР с Китаем(1917-1974).М.,Наука.1977.стр.135.(М.И.斯拉德科夫斯基:《苏中经贸关系史(1917—1974)》,第135页。)
②王正华:《抗战时期外国对华军事援助》,第124页。
第八笔合同并未办理手续,其情况是先向中国提供了军火,提供时间为1940年11月25日至1941年6月。军火明细如下:
续表
此笔军火货单和认偿债务书于1944年1月才由苏联政府交中国政府,合同则是于1945年3月17日补订,军火价格按合同签字时价格计算为49520828美元。[21]
第九笔合同与第八笔的情况类似。因货单及认偿债务书迟送,手续当时未予办理,同样也是先提供了军火,价值为1123232美元。该合同在1945年3月17日签订。价格亦按当时行情确定。这笔军火提供时间在1941年6月之前。军火明细如下:
②Сладковский,М.И.История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х отношенийСССР с Китаем(1917-1974).М.,Наука.1977.стр.137.(М.И.斯拉德科夫斯基:《苏中经贸关系史(1917—1974)》,第137页。)
苏方与中方对最后两笔合同金额统计是相同的,但第六笔与第七笔合同存在差异。第六笔合同中方统计为18622024美元,[22]比苏方统计多5685139美元。根据前三笔贷款,三笔合同苏中统计出现差异的情况,其差额有可能是组织、运输和行政等费用。第七笔合同中方统计为3909725美元,[23]比苏方统计少了2950734美元。此项差额疑为中方漏计,或打入第六笔合同款额内。[24]
至于三次借款中国的实际动用额,目前我国史学界一般认为是173176000美元。就从当时购买军火的费用来讲,这一数字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从中国偿还贷款的数额来看,还应加上3%的年息28603000美元[25],本金加利息总计为201779000美元,此应为中国偿还苏联的债务。
此外,我国对抗战初期苏联援华贷款还有4.5亿美元的说法,苏联也有此说,但都缺乏翔实的证据,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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