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可
和其他许多“主义”(-isms)类似,“浪漫主义”也是近代以来思想史上一个极为复杂缠绕的概念。自18世纪开始直至今日,这个词在不同语言的文本当中频繁地出现,就其意义和用法也一直有着相当多的争论。“浪漫的”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法语和英语中,其意义是与中世纪的骑士传奇相关的。到了1830年,歌德在晚年的一次谈话里就已说到,当时“浪漫诗”的概念已经“传遍了全世界,引起了许多争执和分歧”[545]。约一个世纪之后,洛夫乔伊(Arthur O.Lovejoy,1873—1962)在一篇著名的论文开始就列举了关于浪漫主义的“五花八门的说法”,并发现对浪漫主义的各类争论“仍然在充满生气地继续着”。洛夫乔伊不无激动地声称,这种“术语和思想的混乱,是一个世纪以来文学史和批评的丑闻”,他甚至觉得一种“根本的补救”就是应该“完全停止讨论浪漫主义”[546]。但事情显然不是这样,在接下来的这大半个世纪里,谈论依然在延续,“浪漫主义”依然不时地在学者们的眼前跳动[547]。对大量路数纷杂、说No.2(1924),pp.229-253.后来收入文集Essays in the History of Ideas时又补充了当时一些关于“浪漫主义”的描述和定义。此书已有一个中译本《观念史论文集》,吴相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法各异的文献的阅读仿佛时时在提醒我们回想起瓦勒里(Paul Varély)的一句名言:“要想用诸如古典主义、浪漫主义、人道主义或现实主义这类字眼进行严肃的思维,简直是不可能的。”[548]
在思想史研究里,概念使用的含混纷杂并不是稀罕事情,这简直就是自这种研究勃兴以来就一直陪伴着它的宿命。那个作为对象的“思想史”和作为研究或者批评的“思想史”往往共享同一个术语体系;一种观念在历史中的演进尚未结束,一种针对观念的批评或者反省已经开始;无意识的艺术创作和自觉的、带有导向意味的理念伸张并行于世。这使得整部思想史类似于一个层层累积的系统,其中的许多元素尽管都贴着相同的概念的标签,却零散地分布在各个层次,各自附着于不同的对象。
事情还远非这么简单,这些元素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个体存在,当它披上概念的外衣,它就拥有了概念所具备的语义的(semantic)力量,它制造了一种向心力,吸引思想史的后来元素附着于它,产生新的累积。或许我们可以使用韦勒克(Réne Wellek,1903-1995)所称的“规范”(norm)一词[549],而我们确实看到的,是思想史中的此类“规范体系”(systems of norms)越来越多,为同一概念制造了越来越丰富的内涵,也使得它越来越难以为人把握。
那么,难道这就意味着我们要遵循几十年前洛氏的想法,不再继续使用这些术语了吗?显然这并无可能,它不但将对现有思想史研究的延续产生根本的冲击,而且也无法保证将来不会出现新的混乱状况。洛夫乔伊当时自己也承认,这种建议“肯定不会被采纳”。既然如此,今天的我们究竟应该怎么看待这一现象,我们的研究应该寻找到怎样的一个立足点,20世纪的思想史研究是否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对“浪漫主义”的可能的解读方案。
本文就希望以此为基点,展现围绕着洛夫乔伊和韦勒克,关于“浪漫主义”问题的一次争论[550]。我们希望在分析这些学者所提出的如何看待“浪漫主义”的具体问题的同时,更将其视为一个思想史研究的事件。当然以现时的眼光来看,思想史上曾经出现的形形色色许多所谓“争论”,尽管它们或许影响巨大,开启了后来者的视野,但其实质算不上是一次真正严格的“争论”:对话双方,甚至几方仅仅只是就着某一个(语词上)相同的主题发表着完全不同层次、不同“话语系统”的意见,相互之间缺少一种共同的努力——即找到一些论述平台[551],在此之上能展现彼此观点的根本差异。非但如此,本文关注的这次“争论”的特殊性还在于,参与其中的学者本身都是以思想史研究者的身份出现,而探讨的则是著名的聚讼纷纭的主题。这种对思想史研究的“再考察”不仅意于揭示在20世纪中期,从事此类研究学者的进路和特色,还面向未来,期待着一种“思想史学”或“思想史理论”的兴起。
一
今天的洛夫乔伊更多地被视为一个观念史家,甚至被认为是开创并引导了整个20世纪美国观念史研究的关键人物[552]。其实他早年接受的是哲学的训练,1904年他以发表一篇研究布鲁诺(Bruno)和斯宾诺莎的辩证法之论文成名[553],之后开始在学院里担任哲学的教职。进入中年之后,洛夫乔伊逐步勾画出一个他自己设想的“观念史”的研究领域,与哲学史相比较,“它既更加特殊一些,范围又更为宽泛一些”[554]。据考察,洛氏第一次使用“观念史”(the history of ideas)这个词是在1919年发表的一篇很短的书评当中[555],就在那前后几年,他连续发表了数篇讨论“浪漫主义”的论文[556]。可以说,梳理“浪漫主义”这一论域下若干问题的这些写作,对洛夫乔伊系统地思考“观念史”研究的方法和进路,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1924年,洛夫乔伊发表了名为《论诸种浪漫主义的区别》的论文。在收集了19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前期出现在各种评论中关于“浪漫主义”的五花八门的解释之后,作者认为,面对这种情况,要“说服学者和评论家们将他们的术语用法严格限制在单一的、合理的、明确界定的意义上”的努力可能也是徒劳的,“语文家们无疑会继续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个词”。因而,洛夫乔伊提出了自己的“补救”方案。他认为,首先,作为观念史家要对“浪漫”一词作一种语义学上的(semasiological)研究,“以心理学的方式”去揭示“这纷繁而又相互矛盾的种种现象是如何接受了同一个名字”。其次,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学会在多重意义上使用‘浪漫主义’这个词”[557]。这意味着,我们所说的浪漫主义其实并不是一种东西,它有许多种意义,需要在使用中加以分别。洛夫乔伊在论文的标题里使用了复数的“诸种浪漫主义”(Romanticisms)一词,其意正是在此。
那么,如何看待洛氏所称这几种“浪漫主义”的差别,为什么它们会共享浪漫主义这个名称?作者指出,文学史家们已经注意到不同国家的浪漫主义“很少有共同之处”,它们应该“用不同的术语来界定”,但问题远不仅如此,“诸种浪漫主义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或主要是民族或者语言之间的差别”。在这里,洛夫乔伊开始了他独特的思考进路,他说,“每一种所谓浪漫主义是极复杂、通常极不稳定的才智的融合”,换句话说,“它们的每种都是由各个相互联系的单元观念(unit-ideas)组成[558],这种联系通常不是出于任何坚固的逻辑必然,而是出于非逻辑的联想过程”。而且,“尽管这几种浪漫主义确实具有相通的重要因素,但是它们每两个之间所具备的相通因素是不一样的。浪漫主义A可能和浪漫主义B具有同一种预设或者动力X,浪漫主义A和浪漫主义C又具有同一种特性Y,而Y和X则完全没有关系”。更何况,“这种对思潮的界定只适用于它们独特的时代,在这种标签下的内容有时会发生急剧的变化,十年或者二十年之后,人物和流派的名称可能还是老样子,但其中的观念已经不同了”[559]。
基于此,洛夫乔伊区别了三种浪漫主义,尽管它们还是分属于不同的民族和语言。1790年代有一个运动起源于德国,“它是唯一一个无可争议地能被叫做‘浪漫主义’的,因为它发明了这个术语并为之己用”。1740年代在英国确实地开始了另一个运动。1801年法国爆发了一个运动,“而1820年代法国有了另一个与德国运动关系紧密的运动,还借用了德国的名称”。然而,“补救”的关键并不在于做这种“表现或时间上的”区分,我们应该“通过一种比以往更加彻底和敏锐的分析,将每种浪漫主义都分解为它的诸个元素,分解为它赖以构成的各种观念和审美感情”。只有这样,才能看到这些使用同一名称的“复合观念体”(complexes)之间的共同点和“歧异之处”[560]。
由于时间上处在最前,洛夫乔伊在论文第二部分首先论述的是“开始于英国的运动”,而之所以将这个开始时间确定在1740年代,是因为作者最看重,并引为标志性事件的,是沃顿(Joseph Warton)在早期(1740年)写成的一首诗《衷情者》(The Enthusiast)。以往的研究者如高斯(Edmund Gosse)已经指出,这首诗表达了对新古典主义美学形式的全面反动;而洛氏认为不仅如此,与施莱格尔及其他人在1796年使用的“浪漫诗”概念比较,他敏锐地嗅到沃顿的诗中“自然优于艺术”这一古老主题的味道。在“师法自然”口号的召唤下,十八世纪的英国文学和思想中催生出了“反律法主义”(antinomianism),艺术家们蔑视既往的限制,更看重所谓自然的“原始性”。洛夫乔伊归纳道,“《衷情者》可以作为18世纪之前‘浪漫主义’的典型”,这种浪漫主义“不管它可能具有什么更进一步的特征,都是建基在自然主义(naturalism)[561]之上,并且和一定程度或者形式的尚古主义(primitivism)相关的”。
与此相对,第二种浪漫主义——即德国的美学理论家和诗人们用以“指称他们的文学理想和文化纲领的‘浪漫诗’一词”——就大为不同了,在洛夫乔伊看来,“它在本质上是对以往自然主义前提的一种否定”。德国的思潮,主要受到席勒《论素朴诗和感伤诗》一文的推动,较早的德国浪漫主义者(Frühromantiker)们认识到,“一种艺术的观念,以它的模式和理想而言,不能更多地看到自然的(观念)而不是古典的”,它不希望单纯化,它“不是一种自然的表述,而是人工的教化的(künstliche Bildung)表述”。那种离群索居的,所谓纯真、自然的“艺术和生命的和谐”并不是他们想要的;他们所追求的,是具有普遍意义(Universalit-t)的,能表述“人类经验的整个领域,全部人类想象力能达到的所在”的一种艺术。洛氏强调,这两种浪漫主义的“这种区别,相比较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是更重要,更意味深长的”。它们在对待“自然”和“艺术”、单纯性和多样性、尚古主义和自我超越等问题上都有着显而易见的对立。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一种作为研究的“观念史”里,流行着无视这种区别而将其标以同样名字的做法,导致了“大量的无意识的歪曲”。
洛夫乔伊并没有满足于此,在这里他另提出了一条比较“自然主义”的和“反自然主义”的浪漫主义的线索。他指出,在18世纪晚期德国所指的“浪漫的”艺术,其催发曾受基督教的很大影响,“浪漫的”艺术曾指的就是由基督教的根本伦理倾向激发的艺术,它继承了基督教的两个特征,一是由基督教所导致的心灵以追求无限、追求完满为目标,二是基督教拥有伦理上的二元性,即它确信人的构成里有两种不断冲突的天性。由此,这种“浪漫主义”是对人类的内在道德冲突感的重新发现和复兴。而前种源于自然主义的“浪漫主义”则不同,由于那种自然主义的影响,它的伦理倾向基本能被视为是“反双重性的”和“非道德的”(non-moral)[562]。揭示了这点之后,洛夫乔伊称,以往的写作“忽视了诸种浪漫主义的区别,结果就是,一种思潮,作为对自然主义假设的谨慎而有力之反动的开始”,“却被当作是自然主义的延续来看待”。他沉痛地说道,“现代思想中最宽广最深的裂缝之一,却多少被一个词语有效地掩盖了起来”。
法国的运动在时间上最晚,洛氏只举了一个代表人物分析,那就是“法国浪漫主义的发起者”夏多布里昂(Chateaubriand)。夏在前期同样受到了自然主义的影响,但在大约1801年之后,他又“表现出了对这个倾向的明显反动”。他批评尚古论,他“一点都不认为纯粹的自然是世界上最美好的事物”;在谈到莎士比亚时,他和伏尔泰一样,反对那种“纯自然”,认为其“毫无戏剧规则可言”,并不是真正的好的艺术。这些就代表了洛氏所说的“第三种浪漫主义”。
洛夫乔伊承认,以上的这些阶段其实比他所展示的要“复杂得多”;但仅就这三种浪漫主义而言,或许一和二,二和三之间可能有一些相同点,而在第一种和第三种之间则几乎没有共同之处,它们在“伦理的预设”、在“文学信条的关键点”上,可以说是“绝对对立的”。最后他提出,我们要接受这多种浪漫主义的区别,任何“对浪漫主义作总体的评价的尝试都是愚蠢的行为”[563]。
二
洛夫乔伊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引起了很大关注,后来研究“浪漫主义”的学者频繁地引到此文。但其中对洛氏提出最尖锐的反对的还是24年后的韦勒克。1948年秋天,韦勒克甫登上新成立的耶鲁大学比较文学系的教授职位,第二年早些时候,他还担任了新创刊的《比较文学》(Comparative Literature)杂志的编委[564]。他的论文名为《文学史上浪漫主义的概念》,分成两部发表在1949年冬和1949年春《比较文学》的头两期上[565]。
韦文长篇大论,内容包罗万象。他发现洛夫乔伊的观点影响甚大,“似乎已经稳固地确立了”。但他却并不接受这种想法,他将其视为一种“极端的唯名论(nominalism)”,是“毫无根据的”。按照他的论点,“各个主要浪漫主义运动形成了一个理论、哲学和风格的统一体,而这些又构成了一组相互关联的一致的观念集合”。(www.daowen.com)
这个观点的提出是在论文的开头,实际上,从这个观点的“论述方式”来看,它很清楚地表明了“回应”洛夫乔伊的姿态,即某种程度上“进入”了洛氏的问题。韦勒克承认有“种种浪漫主义观点”,有各个“浪漫主义运动”[566],事实上他也凭借自己超凡的语言能力和渊博的学识对各语言、各民族(除了上述还包括意大利、俄国、捷克和波兰)的浪漫主义运动进行了再梳理;但他却试图为这各个运动找到一个共同性,或者说,找到一个能够包容相互间差异的,将彼此连接起来的基点(因为洛夫乔伊显然并未否定某种程度上“共同性”的存在)。韦勒克的关注不仅仅在浪漫主义,在早些时候他已经尝试着为那些“阶段性术语”(period terms)的使用和功能作一种理论的捍卫[567],他指出,“这些术语既不能被视为武断的语言标签,也不能被当作形而上学实体,我们要将它们理解为在历史过程的某个特定时期,支配着文学领域的种种规范体系的名称”。
这里我们又回到了“规范”一词,如此看来它愈发显得富有意味。“规范”在韦勒克看来指的是“惯例、主题、哲学和风格等等”,而且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以体系的方式构成的,这就是说,它的形成本身是有历史和条件的,并在不断发展,不断地调整自身——就像韦勒克喜欢说“一组规范”(one set of norms)。还有一点,韦勒克提到而没有完整表达的是,“规范”是和“自觉”联系在一起的,有了一种“自觉”,才能产生一类“规范”以期获得更大的影响。研究术语和口号的历史之所以有意义,就因为它能显示艺术家(及思想家)们“自觉的程度”,从而显示它们如何对“自觉的”或是“不自觉”的艺术实践构成影响[568]。
当然,韦勒克并没有满足于这样简单地进行一种理论的思辨以确立其观点,他还试图具体解答这个统一的“浪漫主义”(至少在他这里)赖以成立的“规范体系”究竟为何物。在论文的第一部分里,他重提了一组对比以确立“浪漫主义”的内涵,那就是“古典的”和“浪漫的”,他说道:“我们无法否认,这些术语意义的不同方面的强调,也因作家——有时还因民族——的不同而不同,但整体而言,就‘浪漫主义’作为一种与新古典主义相对,并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那里掘取它的灵感和范本的新的诗歌名称而言,其实是没有什么误解的”。韦勒克着力寻找在这些作家的文本里,对一种新古典主义的“规范体系”的反对和颠覆,甚至并不一定是自觉的,以此来确立“浪漫主义”的内涵[569]。
到第二部分,韦勒克又进一步提出了三种标准使得“浪漫主义”能与新古典主义相区别,它们即“就诗歌观来说是想象,就世界观来说是自然,就诗体风格而言是象征和神话”。这三组观念都有更早的源头,“有机的自然观”和“强调想象的创造性”都来源于新柏拉图主义,而将诗“视为一种象征的、甚至神话的概念则频繁地在历史中出现,尤其是在巴洛克时代”。韦勒克以这三种标准为中心,分析它们在“诸浪漫主义运动”当中,在不同的作家那里逐步显现的过程,从而试图将“浪漫主义”连接成一个跨民族跨语言的统一体。他还驳斥了洛夫乔伊关于观念“在逻辑上各自独立”的想法,认为“在浪漫主义对于自然、想象和象征的观点上,存在着相互的关联和深刻的一致性”,它们彼此依赖,缺少了任何一个,其他两个也无法获得现在我们看到的这种意义。
最终,韦勒克对洛氏《论诸种浪漫主义的区别》提出了正面的批评,他认为这篇文章只是证明了“沃顿只是一个早期的自然主义的前浪漫主义者,施莱格尔(Friedrich Schlegel)是一个极复杂的、自觉的知识分子”,而夏多布里昂仅仅“对文艺批评和莎士比亚持有不少古典主义的观点”而且还“思想保守”。而这一切在他看来,都无法改变一个“浪漫主义运动”的连续性和“浪漫主义”的统一性,“如果因为术语的困难就放弃讨论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就等于说放弃了文学史研究最核心的任务”[570]。
韦勒克的论文发表之后,激起了对于这个问题进一步的讨论。已处晚年的洛夫乔伊并没有直接作出辩护和回应,在后来的著作里,看起来他还坚持着早些关于浪漫主义的观点[571]。克兰(Ronald S.Crane)首先对此文加以评论,在一年后的一篇文章里他认为,用韦氏的那些术语描述这个时期大致是恰当的;但他同时指出其对“统一性的热情”太过分了,他要求韦勒克给出“确实的证据”,来证明在被讨论的作家那里“想象”、“自然”、“象征”等等术语“在严格的意义上是相同的”[572]。韦勒克在答复里并没有这么做,他认为那根本就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不知有谁能证明一个排斥了所有个性的严格的同一性”。或许他已经意识到,在他提出这三组观念之后,等于制造了新的可能的术语囚笼。他谨慎的满足于此,小心翼翼地维护着三组观念的“相互联系和前后一贯性”。
更系统地检讨整个浪漫主义运动的是佩克汉姆(Morse Peckham),在1951年他发表了后来卓有影响的论文《通向一种浪漫主义理论》[573]。他工作的起点在于对洛夫乔伊和韦勒克进行一种调和。佩克汉姆接受了韦勒克的想法,即“确实有一场带有一定特质的欧洲思想和艺术运动发生,也就是浪漫主义”,而且“这场运动的参与者们对他们自身的革命性的历史意义也有所自觉”。但他还指出,韦勒克的批评仅仅是针对洛夫乔伊1924年的论文《论诸种浪漫主义的区别》,韦氏没有注意到,或者说错误地理解了洛夫乔伊后来对这个问题理解的进一步深化,即1936年出版的《存在巨链》一书的最后三章,以及1941年的论文《浪漫主义对于观念史家的意义》[574]。在后一篇论文里,洛夫乔伊除了坚持“浪漫主义”的多歧性之外,还指出了“在十八世纪八九十年代产生的这些新观念”对于其后的观念史,甚至是政治思想史而言的意义。洛夫乔伊将其归纳为三点:有机论(organicism)、物力论(dynamism)和多元论(diversitarianism)[575]。在他看来它们是独立的,有时还是相互矛盾的。而佩克汉姆则认为,这三者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相互包容的,他将其归纳为一种“物力的有机论”(dynamic organicism)作为对“浪漫主义”的一个整体的定义。不仅如此,他认为这种理论还可以用来整合韦勒克所提出的“三种标准”,那三个标准其实都能被看作是从“物力的有机论”这个概念或者隐喻当中生发出来的。佩克汉姆还不满足于此,他进一步描绘了一幅更完整的浪漫主义图景,引入了诸如“消极的浪漫主义”(negative romanticism)的概念。在后来的文章里,他甚至勾勒了“浪漫主义的四个阶段”作为一种近代文化史的演绎[576]。韦勒克对佩克汉姆的工作并不怎么欣赏,他认为引入这些概念纯粹只是“措词的解决办法”,反而使得问题变得更加的复杂,更加难以驾驭,让人只想“绝望地将它放弃”。
继续列举无穷无尽的讨论让我也感到绝望。似乎最后有必要提到的,是大西洋彼岸的著名牛津思想史家伯林(Isaiah Berlin)。伯林对浪漫主义同样有着持久的兴趣,在1960年他就提出了“浪漫主义革命”作为“现代思想史的一场危机”,他将其看作是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三次转折中最近的一次[577]。在后来的文章里,伯林提到了洛夫乔伊。对于浪漫主义,他认为洛氏“在这件事情上错了”。伯林说:“确曾有过浪漫主义运动,它的确有过某些核心的东西,它的确带来了意识活动中的一场伟大的革命,发现这一点非常重要。”[578]伯林的思路别具一格,他并不提浪漫主义与古典主义的对立,而是将浪漫主义的敌人定位为一种西方传统中一直存在的“普遍主义”。在西方思想史上,只有在18世纪末的浪漫主义者那里,才首次出现了对那个以往习以为常的普遍的“客观真理”或者“绝对真理”的质疑,才让我们看到人类生活中有多种善的价值,它们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
三
思想史的写作从来就无法避免使用术语,但在如此纷繁复杂的争论之后,我们再要使用“浪漫主义”这个词的时候,则不由得对其背后的意味做一番思索。这里提出问题的是1924年的洛夫乔伊,他给出了很细致的辨析,但他真正关心的与其说是“观念”,还不如说是“单元观念”。在面对一个作为“术语”的观念时,他急急忙忙地对它进行拆分,分解成一些更细小的元素,一些信条、设定、标准等等[579]。但他却太草率了。他也意识到这些信条其实不能涵盖整个观念,他只是强调了这些差别——其实主要是“自然主义的”和“反自然主义的”——并以此来区分多种“浪漫主义”。事实上我们看到,韦勒克同样给出了一些标准来论述“浪漫主义”在观念上的连贯和一致性。所幸讨论并没有在这一问题继续下去:即哪种标准“更能代表”某一时期的浪漫主义运动的“本质”。否则它将很容易走进双方各不退让的无意义的死胡同。
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面对这个术语“浪漫主义”,我们究竟能做些什么?我认为,洛夫乔伊(1924年)忽略了思想史的累积性,连带着忽略了思想史中术语的累积性。他在强调一种“语义学的研究”的时候,恰恰是一头扎进了意义的汪洋,而没有看到“术语”本身的历史。为了使得问题不变得混乱,我以为当面对诸多纷繁的意义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看到“浪漫主义”一词三种基本的含义:我们将其称之为“浪漫主义一”、“浪漫主义二”和“浪漫主义三”。“浪漫主义一”指的是所有能被称为“浪漫”的思想、艺术、人性等等,它可能出现在一切年代和一切地方;“浪漫主义二”指的是开始于17世纪,发生在欧洲一些国家,后来逐步蔓延的一场运动和一种思潮,它也不仅仅局限在艺术领域;而“浪漫主义三”则指的是在这个运动和思潮中自觉为“浪漫主义”的那个部分[580]。
作出这种区分纯粹是因为当下的术语混乱局面,而给出的一种理解的策略。其中包含最广的自然是“浪漫主义一”。韦勒克曾说道:“就浪漫主义而言,术语以及它的传播和确立的问题尤其复杂,因为这个术语与其所描述的对象出现在同一个时代,或几乎出现在同一个时代。”[581]但时至今日,这个“所描述的对象”已经大为不同了。如果韦勒克看到上古时代(甚至是中国的上古时代)的文学同样地与“浪漫主义”相联系的时候,他肯定不会再那样想了。荷马当然不会知道“浪漫主义”为何物,但这却不妨碍后代的文学史家们将这个术语加在他的写作之上[582]。然而,吊诡的是,这个“浪漫主义一”恰恰是由“浪漫主义三”决定的:只有在一种自觉的浪漫主义观确立之后,这种搜寻并筛选对象,加以命名,构建体系的工作才能够完成。
将“浪漫主义一”和“浪漫主义二”相区别,看起来是出于时代考虑,即“浪漫的”一词开始出现。但还不是这么简单。作为观念史的一部分,它时刻要面对类似这样的质疑,即荷马的浪漫主义和沃顿的浪漫主义有什么区别。如果不回答该种问题,或许这个“浪漫主义二”就没有提出来的必要了。基于此,我们只有重新强调“规范体系”对于思想史的意义。如果采用一种原子论的(atomistic)立场,仅仅考虑单个元素(比如“想象”)在研究对象中的显现,就将上古的“浪漫主义”和18世纪的浪漫主义划为一类,不考虑该元素“被强调与否”、“在体系中占的地位”、“出现的频度”[583]等等问题,不将其置于写作者文本的有机整体中、置于时代的有机整体中加以考察,那么作者和时代就完全被抛在一边,思想史研究成了简单玩弄抽象观念的游戏。我们划出“浪漫主义二”这个部分,就意味着我们和今天的大多数研究者一样,承认有这么一场运动的存在。这同样也是由“浪漫主义三”所决定的。
在“浪漫主义二”里再划出“浪漫主义三”这个部分,是基于韦勒克(1949)工作之上的。韦勒克时刻强调在“规范体系”的艺术实践里“自觉意识”的意义,他特别关注在诸民族里,究竟在什么时候才开始有人自称是“浪漫主义者”。他指出,“直到1816年,还没有一个法国人自称为浪漫主义者”,而在英国,18世纪和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没有一个英国诗人承认自己是浪漫主义者”[584]。但他停留于概念的分析,而没有更进一步。我们在界定这个“浪漫主义三”的时候,则更强调“自觉”而不一定要“自称”[585]。事实上,相对于“浪漫主义二”,“浪漫主义三”实现了从“创作实践”到“批评实践”的跳跃[586],从作为对象的“思想史”到作为批评的“思想史”的跳跃。它首先在18世纪末的德意志诞生,其后才逐步地传到法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
当“浪漫主义三”最终形成以后,尽管它在时间上处于最末,尽管它只源于某个民族某几个作者,但它却产生了无可遏制的力量:它迅速为自己寻找到了可能的起源,寻找到了思想史上的对手;它为自己的存在确立了依据,划定了边界,换句话说,它把自己作了“类型化”,使自己在思想史上完成了定位,即将自我表达成一种“规范体系”。这样,这个“规范体系”,也就是“浪漫主义二”,才得以确立。然而,不止如此,“浪漫主义三”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际上它不断地在调整自身:一方面它出于确立自己存在依据的目的,不断寻找新的对手,回应思想史上过去和现在出现的其他各种体系,在这过程里实际上为自己增加了新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期望将自己赖以成立的“规范”,不论是旧的还是新的,施加到更大更广阔的领域内,但显然,并不是所有“规范”都能完成这种转移,在这过程里部分的“规范”被强调,而部分的则被忽略。
“浪漫主义三”的这两种变化连带着使“浪漫主义二”也成了一个变动不居的体系。由于新的“规范”的产生(比如“自然主义”的信条),“浪漫主义二”的边界也经常难以确定,它不时地模糊自身并向外伸延。19世纪上半叶以来,“浪漫主义二”已经与其他诸种“规范体系”发生了融合而深刻地契入了整个西方现代心智。同时,它还指向一切时代一切地域,从而寻找到越来越多的“浪漫主义一”。诚然,这些变化都在交替地发生,事情似乎变得越来越复杂难以把握。但我们依然要保有对“浪漫主义”三种含义仔细加以分别的冷静头脑,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当一个作者用“浪漫主义”一词去描述某对象的时候,他意味着什么,他接受了哪些“规范”和标准,而这些“规范”和标准的来源是何处,它们的意义又是怎么获得的。
今天我们看待思想史,首先接触的就是诸如“浪漫主义”、“新古典主义”、“启蒙运动”等等此类术语,一厢情愿地抛开和回避它们并不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新的歧义和混乱。本文的写作期望以“浪漫主义”为例,在20世纪这次争论的基础上,提供一种清理术语的思路。思想史的研究里已经充满了太多的无意识和误解,我唯有希望这里的文字不会又加入这个行列。
(章可,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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