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朝对资政院的戒心与权力裁决

清朝对资政院的戒心与权力裁决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朝廷对资政院有停会、解散的权力,对议员有停议除名的处分权力。资政院所有决议必须“具奏请旨裁夺”,要由皇帝批准。可见清王朝对这样的地方“民意机关”也存有戒心。

清朝对资政院的戒心与权力裁决

二、“民意机构”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王朝宣称要筹设资政院作为民意机构,并作为议院的基础,颁布了“资政院官制”,规定其职责是“遴选京外才智之士采取舆论以通达下情条陈治理为预备立宪”[1]。按规定,资政院设总裁、副总裁各二人,必须由皇帝指派的王公大臣担任。资政院议员分钦选和互选两种。“钦选”由皇帝在宗室、王公、贵族中委派,互选则由各省咨议局互选本省议员定额约十分之一担任。清王朝企图在人选上保证资政院控制在贵族官僚手中。朝廷对资政院有停会、解散的权力,对议员有停议除名的处分权力。资政院所有决议必须“具奏请旨裁夺”,要由皇帝批准。资政院在宣统二年(1910年)正式开院议事,共开过两次年会。

地方各省成立咨议局,议员由各府、州、县选举产生,但有很多限制,如规定只有在当地办教育或其他公共事业三年以上者,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举业、举贡生员以上出身者,曾任文官七品、武官五品以上者,在当地有五千元以上工商业资本或不动产者方可当选。咨议局可以议决本省应兴革之事,可以通过本省的预决算、税法、公债以及本省承担义务之增加等,但必须“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2]。还规定,各省督、抚有监督咨议局的责任,咨议局与督抚间有冲突,由中央资政院仲裁,但督抚也可奏请皇帝,解散咨议局。可见清王朝对这样的地方“民意机关”也存有戒心。(www.daowen.com)

虽然如此,由于资政院和咨议局具有议会性质,各地要求改革的人,仍多被选为议员,尤其是咨议局,基本上被立宪派所控制,他们在推进革命过程中起了积极作用,其中不少人辛亥革命后成为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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