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假制度
1.定期的例假
古代官吏平时的休假称“告归”,春秋战国时已实行。《战国策·秦策》载:“孝公已死,惠王代后,莅政有顷,商鞅告归。”此处告归,即休假,但具体情况不详,至汉代始形成制度。
汉代官吏每五天休息一天,因官吏多利用休假洗汤沐浴,故亦称“休沐”。《初学记》引《汉律》“吏五日得一休沐”,即是这种情况。汉官吏休沐之日不赴府署办公,除沐浴外,还处理各种家务,拜谒父母及宴会宾友。至唐代,休息日改为“旬假”,一月分为上、中、下三旬休假,即每十天休息一天。
除平时休假外,还有节假日的休假,各朝规定不一。汉代规定每年的夏至、冬至休假二天。《汉书·薛宣传》引师古曰:“冬夏之日,不省官事,故休吏。”唐朝的节假日除有寒食节、清明节外,还有五月的“田假”,九月的“授衣假”。皇帝的生日,唐代称“降圣节”、“千秋节”,后称“天长节”,也照例放假三天。明代曾有令“赐元宵节假十日”[69]。此外,各朝重视端午、中秋、春节等重要节日,都规定有不等时日的假期。官吏借假日与家人团聚,相会亲朋邻里,如王勃在《滕王阁序》中有“十旬休假,胜友如云”。
2.事假病假
官吏有私事或患病请假总称为“告”。唐规定事假不得超过三天,且不能在朝会之日。病假一般以三月为限,超过三月,如未得批准延期,免去官职。但这只是一个尺度,掌握上各朝略有不同,如汉代规定“病满三月,当免”,而唐代“满百日免”。病越三月,官员要自动辞位,否则朝廷要对其止支俸粮。病假期间,官员得到上司同意可归家养病,但对驻守边镇重地的郡守,汉成帝时还“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70],要其在任地养病,不准离地。官吏病过三月,如能得到皇帝恩准,可延长其假期,称“赐告”。赐告有一定限度,不能过多,即使皇帝也要受到大臣一定的制约。汉代“(汲)黯多病,病且满三月,上常赐告者数,终不愈。最后,严助为请告”[71],汲黯终因病过三月,被严助奏劾而免官。
政府对官员的病假虚实要调查,如发现官员有诈病请假,将受到革职处分,“告病官员,托故诈病者,发觉之日,令本官赴部验看,如无疾病,将本官革职”。
历代对地方州、府、县官员的病事假,控制较严,不允许他们请假离境。如不得已,可请“出界假”,以一月为限。超过一月,扣其料钱,并支付给代理人。这种规定,旨在限制地方主要官员离任太久,以致延误守责。(www.daowen.com)
请事假、病假有一定手续。唐代规定,三品以上官员请事病假要得到皇帝的批准,四品以下要本司长官同意,并向中书门下省备案,御史台则进行监纠;假期届满,要销假。
赐予假期也是政府奖励官员的一种手段。汉官吏考绩有功,课“最”,为表彰其政绩赐予一定时日的假期,称“予告”或“功告”。
3.丧假
古代凶曰宁,宁假是汉代对丧假的称呼。《汉书·哀帝纪》引师古曰:“宁,谓处家持丧服。”魏晋以后则称作“丁忧”。汉初崇尚节俭,提倡丧制从简,规定丧假三十六日,“汉制,自文帝遣诏之后,国家遵以为常,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缌麻七日,(翟)方进以大臣故云不敢揄制”。魏晋后,崇尚孝道厚葬,父母病逝要“解职守志”,一般为三年。晋泰始三年(267年)三月戊寅,“初令二千石得终三年”。三年服丧制一直延续至清末,但对高级官吏或重要人物,皇帝可按需要继续留任视事或夺丧赴官,不强求一律三年,因工作需要提前复任,叫“停忧起复”。
4.探亲假及其他假期
“省亲”、“拜帚”,是对古代官员探亲假的称呼,对此各朝也有详细规定。如唐代规定,父母在三千里以外的,三年一次,给假三十五日(《太平御览》作三十日);在五百里以内的,五年一次,给假十五日。五品以上官员的省亲要得到皇帝的批准。
在休假制度中,还有婚假,唐代规定婚假九天,另有祭祖假、迁葬假等。明代还有送亲假及送幼子还乡假等,在官员休假制度中都有所规定。送亲假是京官有父母随任,年事已迈,奏请送还乡者,按地方远近给予一定假日。送幼子还乡假,是官员如妻殁,幼子无人照顾,送幼子还乡的假日。这些假期反映了我国古代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但一般控制较严,不论是送亲假还是送幼子还乡假,都必须“行勘是实,官具奏,许在家两个月,违限半年以上者,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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