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清行政制度:考课制及其执行方式

明清行政制度:考课制及其执行方式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期的考课又有京察与大计两项。地方总督、巡抚可自陈政事得失,以下各官则由督抚出具考语,注明称职或不称职,由吏部考课。清代的临时考核对象主要是翰林、詹事及科道官,也以称职、不称职为考课主要结论,并进行奖惩。

明清行政制度:考课制及其执行方式

四、明清的考课制

1.明代的考满与考察

考满。“满”是时间的限定,考满是对官吏以任职的年限为标准的一种常规考核,并决定其升留和降职,这可看作是宋代磨勘制的发展。明代规定官吏每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官员通过这三次考核称考满,并以此对官员作升降奖惩,等级有三:称职、平常、不称职。“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对于考课后取得不同等第的官员,在朝觐时的礼遇也不一样。这既是对政绩卓著者的奖励,又是对政绩拙劣者的精神惩罚。

考察,即不论官员个人的任职时间,对所有官员进行的考察,重点在监察过失,给予相应处置。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但皇帝认为有必要,也可随时举行。考察方式有两种:四品以上官员自陈政绩,由皇上裁决;五品以下由吏部主察。外察是对外官的考察,亦称“大计”。明初每年举行一次,后改为三年一次。外察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及各地布政使按察使主持。不论京察或外察,考察重点在于惩罚不称职的官员。明规定不称职的情况分为八种,亦称“八法”:一曰“贪”,即贪赃枉法;二曰“酷”,即为政严酷,残害百姓;三曰“浮躁”,即轻举妄动,不守规则;四曰“不及”,即才能不足以担任现职;五曰“老”,即年过七十;六曰“病”,即患有不能继续理事的疾病;七曰“罢”,即软弱无能,优柔寡断;八曰“不谨”,即行为不端,有违礼教法纪。处置的办法大致是:贪、酷者削职为民,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疲软、不谨者免去职务,但保留官员身份,“冠带闲住”;老、疾者致仕;浮躁、不及者降职使用,或保留品级调任他职。

明代考绩制度规定得十分严密,负责官吏考核的机关是吏部尚书御史台都御史。明初考核制度执行得较认真,有利于澄清吏治,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贪官污吏。但万历以后的考绩逐渐流于形式,因高级官吏的考核是官吏自陈,致使贿赂舞弊,官官相护成风,考绩赏罚失实。更有甚者,一些官员利用考绩作为宗派活动的工具,各派官僚利用考察排斥异己,“互相报复,至国亡乃已”。

2.清代的京察与大计(www.daowen.com)

清代考课基本沿袭明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课制度,并作为现任职官升降奖惩的依据。定期的考课又有京察与大计两项。

京察,是对京官的考核。按规定,在京官吏的考核每三年举行一次,凡三品以上京官,自陈政事得失,最后由皇帝裁决;三品以下官员由各主管长官出具考语,注明称职或不称职,由吏部、都察院考核。考核方法为“四格八法”。“四格”,即守、政、才、年。其中,守有廉、平、贪之分;政有勤、平、怠之别;才有长、平、短之情;年有青、中、老之势。“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经考核被认为守清、政勤、才长、年轻或壮或健且称职者,为一等;守谨、政平或政勤、才平、年轻或壮或健且勤职者,列二等;守谨而才平、政平或才长、政勤而守平、年轻及健壮且能供职者,为三等。列一等者加一级,若予记名,则令堂官加考引见,以备外用;其余则仍供原职。经考核在八法情事中有贪、酷者,革职提问;有软弱无力、不谨者,革职;有年老、疾病者,勒命休致;有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有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

大计,是对地方官员的考绩,三年进行一次。地方总督、巡抚可自陈政事得失,以下各官则由督抚出具考语,注明称职或不称职,由吏部考课。考核内容为二等八法。二等即卓异与供职,前者是其治绩卓越于他方,可为升迁;后者是寻常成绩,无所建树,不能升迁。二等参以八法,对于成绩劣者,按八法惩处。

清代的临时考核对象主要是翰林、詹事及科道官,也以称职、不称职为考课主要结论,并进行奖惩。但即使考绩制度再严密,官场的腐败情势也难以避免,其情况诚如《清文献通考·选举考》所言:“至堂官考核司属,朝夕同事,孰能破情面,秉至公?其中钻营奔竞,弊不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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