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宋行政制度中的考绩制与监督方式

唐宋行政制度中的考绩制与监督方式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加强对考绩工作的监督,中书、门下两省又派出校考官和监考官,分别对京官和外官的考绩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考课过程中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其具体考课的方式和标准有京官的三等考核法,县令的“四善三最”法和路、州官员的“七事考”。京官三等考核法。

唐宋行政制度中的考绩制与监督方式

三、唐宋的考绩制

1.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

唐朝考绩奖惩制度臻于完善,主要表现在考绩组织日趋严密,法律化、程序化的加强,方法与标准的更趋完备。

一是组织完善。按《唐六典》规定,唐代考绩奖惩工作由吏部尚书下的考功郎中综理,其属员包括考功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五十余位官员。考功郎中和员外郎的职责分工是,考功郎中主考京官,员外郎主考外官。所考官阶均只限于四品以下,三品以上的官则由皇帝亲自考核。为了加强对考绩工作的监督,中书、门下两省又派出校考官和监考官,分别对京官和外官的考绩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考课过程中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二是法律化、程序化加强。唐朝考课法的完善超过了以往历朝,表现在颁布了一系列考课法令和法规。《唐六典》中有关于官员考课的具体规定,《唐律疏义·职刑律》中有专门就考课违律作出追究责任的规定。唐朝考课的特点是严法严行,一切按法办事,并按律奖惩,考课官员也严于依法而不敢徇情枉法。唐代官员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小考初定等第,记入考状备案。大考是综合几年来小考的等第最后确定等第,并以此对官吏奖惩黜陟。

三是方法与标准的日趋完备。唐代考核的标准,流内官与流外官不同。一至九品流内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言之即德、慎、公、勤,是考核官员的道德标准。

“二十七最”是依官员职务性质不同而界定不同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断决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克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借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获成果,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讥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不忧,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孽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61]

“四善二十七最”的考核标准包含了德、勤、能、绩四个方面,体现了近代人事考核的基本要求。考课时,考官把被考官员的殿最情况结合起来,作为依据,评出九等施以奖惩。具体做法是: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二善为中上,无最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

对未入九品的流外官的考核,标准比较简单,只有四条,即“清慎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62],简称“四等法”。

对州县地方官的考核,另有要求。《通典·选择志》载:“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为十分论,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其州户口不满五千,县户不满五百者,各准五千五百户法为分。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每减一分,降一等”,“其勘课农田,表使丰殖者,亦准见地为十分论,每加二分,各进考一等。其有不加劝课,以致减损者,每损一分,降考一等,若数处有功,并应进考者,并听累加”。这种记分法表明,唐代重视对地方官政绩的考核,除一般标准外,人口的增减、农田的益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www.daowen.com)

考核之后,集合所属官吏,公开宣布所评定之等次,称司考或初考,然后将考核结果送吏部总考。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作弊,要依法惩处。《唐律·职制律》规定,若考核不以实,一人杖一百,或负刑事责任,“失者,各减三等”。考核之严可见一斑。

唐代官吏晋阶升级一般都要经过考课。唐规定:“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以上等者,奏而别叙。”[63]《考课令》又规定:考绩“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上,每退一等,夺禄一季”[64]。这说明官吏考课及格者升迁,不合格者,要降级使用。

2.宋代的两院三级考课制

宋代考课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在机构设置和权力转变上都有所变化。宋初,太宗时先后设置“差遣院”、“磨勘院”、“审官院”、“考课院”等专门实施考课的机构。后又罢差遣院,以审官院负责京官的考核,考课院掌管幕职、州县官吏的功过考核。

宋代考课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其具体考课的方式和标准有京官的三等考核法,县令的“四善三最”法和路、州官员的“七事考”。

京官三等考核法。这是北宋初年对京朝官员作出的考核法,规定:“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职事修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无廉声又多谬政者考下等……凡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65]

县令“四善三最法”。这是从唐代“四善二十七最”法压缩演变而来的。其四善为:一、德义有闻,二、清谨明著,三、公平可称,四、恪勤匪懈。三最为:“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66]善、最划分的标准,一般定为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其余为下。

路、州官员“七事考”。宋代对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使及知州官员的考核,由监司负责,考核标准为七个方面,史称“七事考”,即:“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实案察,六曰校正刑狱,七曰盗贼多寡。”[67]

在宋代考课制度中还有一项重要方法,即循资考核的磨勘制。所谓“磨勘”,就是“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68]。各考的记录积累起来,成为资历。任满之后,需对资历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便是日后能否升迁的依据。这种完全凭年资叙升迁,“不问其功而问其久”的磨勘制,其结果是“官以资则庸人并进”。更有甚者,许多人不经磨勘即转官或迁官。这样,宋代的考绩制度基本上按年资满升迁,官员也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以到期自然得到升迁为满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