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俸禄的变迁及宋代厚俸制详解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俸禄的变迁及宋代厚俸制详解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两汉时社会、经济情况不一,俸禄发放也有较大变化,时增时减。开元二十四年又将俸料、食料、杂用、防阁与庶仆四项分别确定,统称月俸。在实际行使俸禄制过程中,宋实行的是厚俸制,即政府给予官员种种特权和优惠的待遇。宋官员俸禄在正俸以外,还有职钱、职田和杂役之费。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俸禄的变迁及宋代厚俸制详解

二、俸禄

品秩是官吏们政治地位、身份等级的标志,俸禄则是政府给予他们的经济报酬。俸禄又称俸给、禄养,按官吏等级发给,职高权重者多得,反之则少。从内容上看,历代俸禄支付的形式主要有土地、实物(米粟、布帛、丝绢等)、货币及其他,其支付形式与多少,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国力强弱、政府执行的政策有关。

秦以前,官吏的俸禄主要来自于从封地、禄田中获取的衣食租税。西汉时期以谷石制禄。魏晋官俸多用谷帛实物及土地。自唐以后俸禄中的货币比重增加,至宋明以后官俸遂以货币为主,如明的俸钞折色制,清代以银米兼支、以银为主的俸给制等,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反映。

1.以采邑田赋为主的俸禄制

这是先秦时期官员的俸给制,如西周实行的分田制禄制。西周土地国有,国有土地上的收入归国家,同时以天子的名义在国有土地上划出一部分作为诸侯的采邑和卿士大夫的封地。他们享有采邑和田赋的收入,作为工作的报酬。禄制是世卿禄制下一种酬劳形式。

2.以实物为主的俸禄制

这是两汉、魏晋南北朝时实行的禄俸制,其中尤以两汉为典型。汉代官禄以粮食为主,按月领取,俸额以“斛”为单位,按官品秩次“石”为级数发给。“石”是衡(重量)的单位,“斛”是量(容量)的单位。一种官吏的品级制度,用两种不同系统的单位来表示,造成俸禄上的混乱,因此后人常把“斛”、“石”混为一谈。由于两汉时社会、经济情况不一,俸禄发放也有较大变化,时增时减。如西汉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秋八月下诏“益吏百石以下奉(俸)五十”[34],提高低级官吏的俸禄。东汉对外用兵频繁,财政拮据,又经常出现减俸的诏令。如顺帝汉安二年(143年)冬十月“减百官奉”[35]。桓帝延熹三年(160年)九月,“诏无事之官权绝奉,丰年如故”,四年又“减卿以下奉”,五年八月“诏减虎贲,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与冬衣,其公卿下给冬衣之半”[36]。此外,东汉时在谷物之外,还发俸钱,“凡诸受俸,基半钱半给”[37],出现了较长时期的半钱半给的状况。

汉代官吏,特别是品秩较高的官吏,除有固定的月俸之外,还有额外的赏赐,如赏赐黄金、布帛等。

汉官秩俸禄石与斛折合统计

续 表

魏晋南北朝时的俸禄制度较为混乱,所给的实物有谷、钱、帛、田、绢、丝以及鱼、香油、纸烛等生活用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动乱、流通堵塞及经济调蔽的状况。这一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西晋实行占田制,官吏按品占田,一品五十顷,其下以五顷为差等降,至九品为十顷。其二,北魏初年百官无俸,廉者采樵以自给,酷者贪污成风。孝文帝为整顿吏治,于太和年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38],即按照官品大小,定出俸禄等差发给百官。官俸的来源是增加百姓赋税,每户“增调三匹,谷三斛九升以为官司之禄”[39]。同时还制定了惩治官吏贪污的法律,规定犯赃绢一匹以上者处死。

3.实物、货币、土地并行的俸禄制

此制以唐代为典型。唐代百官俸禄分岁禄、授田、给役、俸料四种,以实物、土地、货币及杂役形式支付。

(1)岁禄,亦称禄米、赐禄,是依品级按年发给。唐初武德年间定百官禄制,从正一品七百石至从九品三十石不等。玄宗开元年间改“石”为“斛”,除正四、正八、从八品的数额略有变更外,其余与武德年间相同。禄米只发给现任官,解官在家的官员按退休官例发给半禄。倘若在考绩中获优等者,便可加禄。

(2)授田,是国家分配给在任官员的土地,分两种:其一为职分田,是本人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食租税的土地。职分田内外官分配不等,京官一至九品给田十二顷至二顷不等,外官二品至九品十二顷至二顷五十亩不等。官员不自行耕种,而是把它租给农民,按田数收食租税。凡官员调任或离职即将职田收回。其二为永业田,是官员可世代继承的土地,自一品六十顷至九品二顷不等。

(3)给役,是国家为五品以上官员配给的仆役人员,五品以上称“防阁”,六品以下称“庶仆”,其人数一品为九十六人,二品为七十二人,至九品为二人。防阁、庶仆人员的费用均由国家支付。

(4)俸料,亦称月俸、料钱,是国家对任职官员的各种补贴,包括食料、服役人员开支及杂用等多种项目,每月用现钱支付。武德年间外官无禄,当然要侵渔百姓。所以唐太宗在贞观年间班定外官之禄,但均低于京官一等。

以下据《新唐书·食货志》,分别列表加以说明。

唐高祖武德元年京官禄米和职田授受数(www.daowen.com)

唐太宗贞观八年京外官禄米、俸钱授受数

安史之乱”后,京官月俸又不按职事品秩而依职事官职给赐,总的趋势是不断增加待遇,据《唐会要》、《新唐书》食货志等记载,大历十二年(777年)、贞元四年(788年)和会昌年间(841—846年)曾三次增加官俸。例如乾封元年(666年)一品官为十一贯,到会昌年间时为二千贯;三品官由六贯增为一千贯;八品官由一贯九增为三十贯。据统计,一至三品官俸钱增长约一百六十七倍,四品至八品官员增长约十五倍,从而大大增加了政府的开支[40]。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又将俸料、食料、杂用、防阁与庶仆四项分别确定,统称月俸。

4.以货币为主的俸禄制

(1)宋代,货币已成为俸禄的基本计算单位和主要支付方式。在实际行使俸禄制过程中,宋实行的是厚俸制,即政府给予官员种种特权和优惠的待遇。宋官员俸禄在正俸以外,还有职钱、职田和杂役之费。正俸又有钱、绫、绢、禄米等。如宋节度使月俸钱四百千、禄粟二百石、绫四十匹、绢六十匹、绵二百两、月薪薪材若干束、年炭若干秤、盐若干石(比节度使月俸低的枢密使月薪薪材一千二百束,绵一百两,年炭一千六百秤,盐七石),还给随身兼人衣粮与餐钱一百人份。此外有职钱、茶酒厨料钱、赡家钱、给券(差旅费)以及饲马刍粟、米面羊口等多种供给。其官在外者,又有“公用钱”。对有绩业的官员则有各种“赠给”(亦叫“出恩例赏”),有的官员一次可受赏上等田一千亩。宋对百官的种种特权和待遇,正是“恩逮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41]

为了与京官的收入保持平衡,缩小差距,地方官又有职田,从二十顷至二顷五亩不等,目的是“诸路职官,各有职田所以养廉也”[42]

宋代官俸名目繁杂,系统紊乱,且机构重叠,人浮于事,造成冗费、冗官的矛盾。宋代每年官俸支出约钱一千六百九十六万贯,金一万四千八百七十两,银六十二万两,在宋代中央财政支出中占有重要比重。

明代钱币

(2)明代俸禄实行折色制度,即官俸以米为单位,并折成钞、线、布、银发给百官,其中以货币为主。明代官员俸禄比宋代低得多,其原因有二:一是职田的取消,二是折色制中的比率不合理。洪武年间,官俸以米为主,兼给钱钞,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百官有禄米、俸钞。禄米(岁禄)从正一品千石降至从九品六十石;俸钞正一品皆四百贯,以下递减,至从九品三十贯。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改岁禄为月俸,正一品月米八十七石至从九品五石。永乐后文武官俸米、钞兼支,实际上是兼支米、银、钞及绢布。官员俸禄中米、布等实物和银钞的比例不一,官爵越高实物比例越少,“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七、八”[43]。唯九品全支米,其折钞者,米一石给钞十贯。明中叶后,白银作为较稳定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后,大多以银计算米价。明正常米价四石值银一两,正一品官月俸八十七石,折银约二十二两,而九品月俸五石,还不到二两。折色制方便了周转和支付,但由于折换率不合理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又造成官员实际收入的下降,低级官员甚至难以养家[44]。明代百官俸薄,贪污受贿之风日烈,大官贪污以致富,小官舞弊以救贫,法纪荡然。明末思想家顾炎武认为:“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瞻其家也。”宋明两代官俸一厚一薄,从两个侧面说明俸禄之厚薄也是影响国家治乱的一个因素。明之禄薄,无以养廉。而宋之厚俸则加重了国家的负担。

明代纸钞

(3)清代俸禄制度是银、米兼支,以银为主,京官有俸银、禄米和恩俸,外官除有俸银外,还有“耗羡”和“养廉金”。清代官员的俸禄比明稍优厚些,但贪污之风并未抑制。清俸给大致参照明代,制定俸银禄米制。在京官吏的俸禄,满、汉官吏一律按品级颁给俸银与禄米,从一品官年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折银九十两)至从九品俸银三十一两五钱、禄米十五石七斗五升。乾隆年间,京官又加发“恩俸”,一品恩俸达二百七十两,从九品为四十六两。

外官俸银额与京官同,但不发禄米,因此待遇较低。如地方督、抚的二品官,每年只有俸银一百五十五两,七品知县,仅四十五两。至于衙门佐杂吏员,俸银更少,有的竟“糊口无资”。官吏俸给低下虽减少了国库支出,但却形成了各级官吏贪赃枉法之风。地方各级官吏为维持其奢侈生活,往往藉其权势,竞相贪污受贿,而国家又从政策的实施上助长了这种贪污之风的泛滥。清政府有一种“耗羡”制,即允许在正税之外另加附加税,如地方官员在征粮时可以用鼠吃、雀啄为借口,多向百姓征粮,称为“鼠耗”、“雀耗”。在征银时又以零碎银子铸成整块有耗损为由,多征一部分“火耗”。这种“火耗”额各地竞相追加,轻者每两一钱,重则每两四五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至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藉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外县官以火耗为借口,巧立名目,狂收滥征,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各级地方官则借此大肆贪污,中饱私囊。为整顿吏治,雍正接受了山西巡抚诺岷等人的建议,于雍正二年(1724年)首先在山西实行养廉银制度,即确定一定比例的火耗银,由官府统一征收,提解布政司库,按期分发给各级地方官吏,作为正俸以外的养廉金。三年后养廉金制度在全国各省推行,各级地方官按品级和职务的高低,发给多少不等的养廉金以解决地方官因低薪造成的经济问题。养廉金制度的实行,一方面使火耗银比私征时大大减少,并且“不得于耗羡之外更加耗羡”,相对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另一方面,提高了各级地方官的经济待遇,对防止官吏贪赃枉法,使地方官养成和保持廉洁的操守,起了一定的作用。

清代银锭

但养廉金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贪污。乾隆以后一些地方督抚又在养廉金上做文章,巧立各种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有些官吏更放纵贪污,吏治又日益腐败。乾隆时曾实行俸银补贴,即在外官员按品支取俸银之外,另加蔬菜烛炭费、心红纸张费、案衣杂物费、薪银费等四项补助。这实际上又助长了官吏的贪污之风。章学诚在《上执政论时务书》中说:“州县有千金之通融(索取贿赂),而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以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为首的贪污赈灾银案,因贪污二万两以上而被查处的地方官员达二十多人。

除地方官外,中央政府某些机构,如吏部、礼部等官府每年也可领养廉银一万至五千两不等。而额外的贪污数也大得惊人,乾隆时任军机大臣的和珅抄家时资产竟达二千万两左右,相当于全年赋税的百分之六十六点八六。

历代俸禄制度的形式虽有所不同,或为土地谷粟,或为布帛银钱,但基本上经历了由实物到货币发展的过程,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制度的演变有直接关系。在生产规模狭小的古代社会,俸给是政府的主要支出,“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官俸的厚薄固然与各朝实力之强弱、国库之盈虚有关,但政策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吏治廉清与否。一般而言,俸给丰厚时,吏治循良;俸给低薄时,官吏都不择手段,法外求利,政治败坏。而俸给过厚,同样也会使官员贪得无厌,腐蚀机体。因此,品秩、俸禄制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明官员岁俸[45]

续 表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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