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秩
品秩是官制中与官职并行的身份等级制度,它按官职高低授予不同政治待遇,以表明官员等级尊卑。在先秦官制中,品秩与官职一致,有爵就有品,有品即有职,实行官爵合一、官品合一。我国古代社会品秩制经历了西周的“九命制”、秦汉的“粟石品级制”、魏晋的“品、石混用制”到“九品等级制”,至唐宋才逐步完备。此外,还有职品与散阶,勋位与封爵,都是品秩内容的一部分。
1.九品等级制的形成
西周时,代表官员身份等级的是“九命制”[25]。命者,天之所赋,以多为贵,即天子用九个等级来确定诸侯、百官的品级地位。一命受职,地位最卑;九命最尊,以示隆贵。官分九等,表明官员职守的轻重和地位的尊卑,是分封制度下世卿世禄制的产物。
秦汉时实行“粟石品级制”,即用谷粟的容量单位“石”作为职品的名称,用石数的多少确定职品的高低。汉代从丞相的万石到小吏斗食共分十六级[26],如丞相为万石,九卿为中二千石,郡守为二千石,刺史、县令为六百石,县丞为四百石,郡县之属吏为斗食等。
魏晋南北朝官制混乱,品秩也繁杂多制,有品、有石、有班、有命,最后统一在品上。
曹魏时的“九品官人法”,首先出现了以品来评定人品才识的做法,最初它与官禄秩次并无联系,但后来成为评定官职高下的制度。它与周代的“九命制”不同在于,九命以命多为贵,而九品官人法以品少为尊。一品最高,九品最低。此时的官禄仍以“石”定秩次。但曹魏时的品、石并不一致,秩高者,品未必一定就高,呈交叉状。有品同禄异者,如尚书令与尚书仆射均属三品,禄秩相差甚远,前者为千石,后者仅六百石;也有品禄同者,如尚书令与县令虽官禄同为千石,但一为三品,一为六品。这种情况表明,品虽已出现,但还没有反映职官的实际地位,它仅作为区别职官人品、身份的一种标志而存在。
西晋至南北朝在品秩制上除用“品”、“石”为官秩外,还有“班”、“命”,并逐步向“九品”制过渡。
此时的“品”,作为品级的主体形式趋于完备。西晋在曹魏“九品官人法”基础上,将每品分为正、从,共十八级。
东晋、南朝沿袭九品秩级,并作了官职的具体划分,《宋书·百官志》载:一品,太傅、太保、司徒、大司马等;二品,特进、骠骑车骑卫将军、都督等;三品,侍中、尚书令、中书监令等;四品,御史中丞、统兵刺史等;五品,黄门散骑侍郎、中书侍郎、刺史等;六品,尚书丞郎、侍御史、博士等;七品,谒者、诸卿尹丞、诸府参军等;八品,郡丞、县长等;九品,县丞、县尉等。
北魏九品的官职又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先将每品分为正与从,即正一品、从一品到正九品、从九品,第四品以下的正与从又各分上下阶,即自正四品上阶、正四品下阶、从四品上阶、从四品下阶一直到从九品上阶、从九品下阶。这样,就由最初的九个等级发展为三十个等级,其中分品分阶,合称“品阶”。北周品秩用于北魏、北齐,并模仿周礼改品为命,每命分二级,从正九命到正一命,与九品实质相同。北周的创新,在于把流外官秩(即一至九品以外)也划为九等。
九品秩级经过魏晋南北朝发展而逐渐定型,隋唐都以九品区分官职等级,并有了散官与职事官之分。散官是一种表示身份地位的等级称号,没有实际职掌,职事官表示其实际职守,任官于省部寺监和州县。所以《隋书·百官志》说:“居曹有职务者为执(职)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
职事官都有“品”。隋文帝时厘定为九品三十阶,即自一品至九品各分正从,正四品至从九品又各分上、下阶。炀帝时曾去上、下阶,唐初复为九品三十阶。一般说来,三品以上、五品以下及六品以下,是职事官中三个大的等级阶梯。三品以上职事官是中央省部台寺的第一把手和地方府尹、上州刺史,他们由皇帝亲自任命。四品、五品官多半是中央各部门次官要职及司署长官,他们由宰相提名经皇帝批准。至于“六品以下,官多数卑”[27],是低级官员,他们的任命只需通过吏、兵二部铨选注拟并经过例行的一些审报即可。
唐流内职事官品阶[28]
续 表
续 表
本表据《通典·职官二十二》“秩品五”和《旧唐书·职官志》编制,系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所定之职事品阶。
明清以后官员品阶保留了唐宋以来九品中分正、从的做法,但不再分上、下阶。
明文官品阶
续 表(www.daowen.com)
本表据《明会典》卷一“吏部九”编制。
明武官品阶
本表据《明会典》卷一一八“兵部”编制。
2.职品与散阶
九品制代表了职事官的品阶,此外在品秩中还包括散官的品阶。职事官品阶称职品,是官职本身的品级;散官的品阶称本品,即官员本身的品级。凡做官都有散位,担任具体职务时,则另有官职品级。因此在品秩制度中,还应该弄清楚职事官与散官的关系。
汉以前做官就有职,官、职不分。西汉中叶后,出现了不承担具体职务的官员,这种无职务的官就称散官,而有具体职务的官称职事官(执事官)。隋唐以后散官制度进一步确立。具体地说,在唐代凡中央机构中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以及州县各级官员为职事官,有较明确的职责权限;而散官是一种表示身份、地位的称号,并无实际职权,即“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29]。散官文武皆有,隋初共六阶,隋炀帝时扩大到十七阶;同时又设置散阶品位,从第一阶光禄大夫为从一品起,等而次之,至十七阶立信尉为从九品。至此,散官制初步定型。唐宋以后历朝均沿隋制,分立散官系统,置散官品阶,只是各朝散阶不一。唐代文散官二十九阶,武散官三十一阶。明代文散官四十二阶,武散官三十阶。清散阶逐渐向职品靠拢,趋于一致,为九品十八阶。由于散阶按出身和考绩而定,职品依才华及能力授予,因此出现了职、阶分立的情况。中国古代品秩制上的这种巧妙安排,目的在于使官员既可按年资、劳绩正常升加散阶,享有一定政治、经济待遇,又可使才华出众而资历较浅之辈充任高职,使之有职、有权管理国家。这种各有所得的品秩酬劳制度对稳定官僚阶层,发挥他们各自的才能、特长是有利的。
以下据《新唐书·职官志》,分别列表加以说明。
唐代文散官品阶
续 表
唐代武散官品阶
续 表
3.勋官与封爵
隋唐对有功的官吏,不授官职,仅赐勋位,称勋官。这也是把职务与荣誉分开的一种做法。勋位原是赏给有功将士的荣誉称号,后来也授予文官。勋位有级,称“转”。隋文帝时采北周之制,定文官十一转。唐高宗时定勋级为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和武骑尉共十二转,其品级也从视正二品至视从七品不等。唐代授勋的原则主要是看战功,功多勋高,功少勋卑,即根据其杀获敌人的多少来评定其战功之大小,进而决定其勋转的授予。如坚城苦战,功第一者,授勋三转;在两军对阵中,杀获敌人十分之四者,称上获,授勋五转;杀敌十分之二者,称中获,授勋四转;杀敌十分之一者,称下获,授勋三转等等[30]。勋级定其身份之高下,俸禄之厚薄,章服之颜色,均属于精神上的一种荣誉,而不实授官职。这样做的目的,同样是使职、品分开,各得其所,人乐奋勉,是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宋元沿唐制,只是品级略有不同。明代有文勋、武勋,武官勋号和前代基本相同,唯品级略高。文官勋号除柱国外,还有正治上卿、正治卿、资治尹之类,共十级,为前代所无。清代则勋爵合一。
唐代勋官授田数
此外,历代对于宗室贵族和元勋功臣多采用封爵的办法。先秦时官爵合一,有爵就有官职。战国至秦汉,官、爵逐渐分开。官职代表其能力,爵位代表其身份。汉代封爵有二等:皇子封王,相当于先秦的诸侯;功臣封为列侯,所封食邑有郡、县、乡、亭等。三国以后,历代封爵制不尽相同,但一般以五等爵制封宗室皇族和功臣,即公、侯、伯、子、男五等,但皇族又封王爵,实为六等,“大晋诸王二十余人,而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国”[31]。南朝后,爵号加“开国”以示尊贵,不加“开国”的称为散爵,封地虽说有郡、有县,但一般为虚封,只有加“食实封”之类名号,才能享有相应的封户租税。隋唐至五代的封爵,自亲王至开国县男共九等。
唐代爵级授田数[32]
唐制:皇兄弟、皇子皆封国为“亲王”,皇太子之子为“郡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诸子为“郡公”,以恩进者封“郡王”,袭郡王、嗣王者封“国公”。唐代庶姓功臣有封郡王者,有封国公及以下各爵者,边地部族首领内附的,也有封王、封公者。
明代皇室封爵分为亲王、郡王两种,功臣与外戚封爵分公、侯、伯三种。清代宗室封爵共二十一等,功臣爵号以五等爵为主,但又增加了勋官称号,使勋、爵合一,共九级二十七等。《大清会典·吏部条》载:“凡世爵位九,其等二十有七。一曰公,其等三;二曰侯,其等四;三曰伯,其等四;四曰子,其等四;五曰男,其等四;六曰轻骑都尉,其等四;七曰骑都尉,其等二;八曰云骑尉,其等一;九曰恩骑尉,其等一。”
古代官吏品秩制度上有职、品、勋、爵,是互相配合,相得益彰的措施。职事则有实际之权能;品阶,按门荫和劳绩进叙;勋级以功获荣誉;封爵表酬勋绩,累功晋爵。权、名、实、誉各得其所。诚如陆贽所言:“有职事官,有散官,有爵号。其赋事受奉者,唯职事一官,以叙才能,以位勋德,所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勋散爵号,止于服色,资荫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所谓假虚名佐实利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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