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品中正制的内容
汉献帝延康元年(220年),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通典·选举典》载:“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其基本内容如下。
选官与机构
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选官事宜主要由各级中正官主持,因此“中正”有着重要的作用。中正官一般由具有识别能力的贤达充任,州称大中正,郡为小中正。大中正常由中央官兼任,品第较高,小中正则由本籍现任官担任,负责对该地区出身的官吏、士人进行评选,对被评者的家世出身、日常言行、才能等予以评述,写出行状(评语),定其品级,上报司徒。中正官的设置,既保留了汉代乡闾评议的传统,又改变了汉末名士请议左右乡议和地方大族操纵选举的局面,把品评与选官的权力收归中央。这对杜绝朋党、破除门阀起了一定的作用,特别在实行初期,对加强曹魏政权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任用(www.daowen.com)
九品中正制的任用是依据中正官所评定的品第,对士人和官吏分别授予不同官职。所谓九品,即把士人评品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品级中,上上为第一品,一般不评,实为虚品;第二品“上中”,即第一等品级,也称上品;其余各品均为下品,也称“卑品”,但有时也把三品即“上下”归入上品。品第的高低不仅是社会舆论对士人的褒贬,更重要的是与授官联系在一起。一般来说,品第高则授职高,品第低则授职低。被评为上品的,一般授予二千石以上的官职;三品至九品按不同品第授职不等,大致是三品至五品可充任县令(长),六品以下或为州县小吏,或为公府掾属。
品第评定有严格的程序,要层层申报、核实。小中正品第人才后要上报州大中正核审;大中正核审后上报司徒;司徒核审后报尚书省,然后由吏部任命。品第评定后,并非固定不变,视其操行政绩优劣而升降,一般为三年一次,称“清定”。
对人才选评的依据,主要有三项:一为“簿阀”,即家世出身;二为“状”,即行为才德的评状,包括任官时的政绩;三为“品”,即人品的等第。中正的职责是提供士人这三项资料,并列入记录,以备朝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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