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边机构的设置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一个包容性很强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是历代一些有卓识远见的政治家重视协调各民族间的关系的结果。
中国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仅以古代社会的发展为例,我国历史上的三次大的统一,都是少数民族完成的。秦的统一,结束了战国的纷争,而秦在先秦时是“西戎”的一支;隋结束了魏晋南北朝四百年的分裂,又一次统一全国,建立隋朝的杨氏家族,有鲜卑族的血统;而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更是结束了宋、辽、金、西夏的分裂局面,实现了又一次大的统一。三次大的统一,不仅使中国的疆域保持了完整,更对中国历史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除秦、隋、元三朝外,满族建立的大清帝国最后奠定了我国的疆域,此外,少数民族在中原建立政权的还有西晋末年的十六国,南北朝时期的北朝,以及辽、金、西夏等政权。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约占古代王朝总数的三分之一,其统治时间也约占三分之一。但无论在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时期,还是在汉族统治时期,都存在着一个中央与地方间的复杂民族关系。
鉴于此,历代王朝在调整和处理民族关系时,确立了坚持华夏族传统与多民族共治的原则。所谓多族共治,是适地而治,即根据各民族的不同地理特点和风俗习惯,实施不同的治理方式,设置与中原地区不同的地方机构。历史上秦的道,西汉的校尉、中郎将和西域都护府,唐代的羁縻府州以及注意安抚东、西突厥的策略,同吐蕃永结姻亲之好的会盟,乃至元、明、清时在边疆少数民族设置的各种类型的地方治理机构,都是促进各民族相互交融、共同发展的有效措施。历朝统治者在民族问题上具有的这种胸怀谋略,都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作出了贡献。
为实现多民族共治,历朝中央都设有专门处理民族事务的机构与官员。从秦汉时的行人、典客,魏晋时期的大鸿胪,元代的宣政院,直至清代的理藩院,都分工负责蒙、藏、回,以及西北、东北、云、贵等各地少数民族事宜,以协调处理好中央与各少数民族间的关系。
在强调民族共治的同时,对于违反历史规律,妄图搞分裂的势力,则给予严惩。如康熙三次亲征,平定准噶尔叛乱,就是对分裂者的镇压。同样,在古代社会里,在民族问题上的大汉族主义,对少数民族的歧视,也给人们多少留下了些遗憾。
【注释】
[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3]关于秦汉时代亭的性质与职能,长期以来学术界存有不同看法。王毓铨、朱绍候、高敏、熊铁基等人论证汉代的亭是独立于乡里之外的专门治安机构与邮驿。徐乐尧的《居延汉简所见的边亭》(见《汉简研究文集》)对汉代边塞的亭又作了系统的研究,认为汉代的亭,“并非单一的治安机构”,而是兼有传烽报警、邮驿、治安与经济管理等多种职能的地方机构。
[4]《续汉志》卷二十八。
[5]《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序》。
[6]《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
[7]《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解诂》。
[8]《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解诂》。
[9]《汉书》卷八十九《文翁传》。
[10]《后汉书》卷一《光武本纪》。
[11]《汉书》卷八《宣帝纪》。
[12]《汉书》卷五十一《邹阳传》。
[13]《汉书》卷一《高帝纪下》。
[14]《汉书》卷八十六《何武传》。
[15]《汉书》卷四《文帝纪》。
[16]《汉书》卷六《武帝纪》。
[17]《汉书》卷五十七《司马相如传》。
[18]《汉书》卷七十六《韩延寿传》。
[19]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齐鲁书社,1984年。
[20]《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21]《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
[22]《后汉书》卷一《光武本纪》。
[23]《后汉书》卷二十五《百官志》刘昭注。
[24]武帝时为十二部州。朔方于东汉建武十一年(35年)废入并州。京畿司隶领州乃东汉初年事。
[25]《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26]《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27]《汉书》卷八《宣帝纪》。
[28]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33至135页。
[29]《汉书》卷九十六《西域传》。
[30]《汉书》卷九十六《西域传》。
[32]东汉末至西晋在浙江增置的二十六县中,在浙西者有十三,浙东者十三。浙西之地于全省不过十分之三,而新辟县与浙东相等,可见这一时期开发的重点放在省境北部即浙西。孙吴以后,历代新置的县才浙东多于浙西,说明整个开发过程是由北至南。
[33]《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
[34]五胡十六国,即指匈奴、鲜卑、羯、氐、羌五个少数民族建立的十六个政权。“十六国”指一成(汉)、二赵(前、后赵)、三秦(前、后、西秦)、四燕(前、后、南、北燕)、五凉(前、后、南、北、西凉)和夏朝。其实当时北方有七个少数民族建立二十三个政权。
[35]西卷县,西汉置。治所在今越南广治省甘露河与广治河合流处。三国时地入林邑,名区粟城。
[36]《宋史》卷十一《志序》。(www.daowen.com)
[37]时南迁人口中,今江苏有二十六万,山东约二十一万,安徽十七万,四川及陕西南部十五万,湖北六万,河南三万,江西、湖南各一万。
[38]如刘裕收复青、徐等州后,曾以原州、郡名前加“北”字,以示与侨州、侨郡有别。刘裕代晋后,又取消“北”字,而在侨州、侨郡前加“南”字。
[39]据《汉书·地理志》、《续汉志》、《晋书·地理志》、《宋书·州郡志》及《南齐书·州郡志》等。
[41]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上》,广雅书局刊本。
[42]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上》,广雅书局刊本。
[43]《资治通鉴》卷六十七《汉纪五十九》。
[44]《晋书》卷九十七《北狄匈奴传》。
[45]《三国志》卷四《魏书·少帝纪》。
[46]《三国志》卷三十五《蜀书·诸葛亮传》。
[47]《三国志》卷三十五《蜀书·诸葛亮传》。
[48]万震《南州异物志》。
[49]《三国志》卷四十七《吴书·孙权传》。
[50]《隋书》卷八十一《高丽传》。
[51]《资治通鉴》卷一七五,宣帝太建十三年。
[52]唐州(郡)制前后有三次变化:武德五年(622年)改隋郡制为州制;天宝元年(742年)恢复郡制;乾元元年(758年)又下令改郡为州,至唐末。综观上述变化,仅天宝元年至乾元元年为郡制,大部分时间为州制。
[53]汉平帝时有一千二百二十三万户,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口;唐开元二十八年统计,有户八百四十一万二千,口四千八百十四万。
[54]《唐会要》卷七十“量户口守、州县等第例”。
[56]分关内道增置京畿道,分河南道增置都畿道,分山南东、山南西二道以及分江南道为江南东、江南西与黔中三道,共为十五道。
[57]《唐会要》卷五十:“诸道采访使置使,华州刺史李尚隐等奏,请各使置印。许之。”
[58]洪迈《容斋随笔》卷七“唐观察使”。
[59]《新唐书》卷四十七《百官志》。
[60]《新唐书》卷四十七《百官志》。
[61]应劭《汉官仪》卷上。
[62]《册府元龟》卷一七〇。
[63]《新唐书》卷四十三《地理志七》。
[64]《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通判》。
[65]宋代户籍有主户、客户之分。主户包括官户和民户,民户是大、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其中客户是没有土地受雇于地主的贫雇农。
[66]金代尚书省宰相或执政官被派到地方上行使尚书省职权时所设立的临时建置称行尚书省,后蒙古人也用金的行省之称。
[67]《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四十一《江西行省平章政事伯撒里公惠政碑》。
[68]王恽秋《大金文集》卷四十《便民三十五事·节费用》。
[69]达鲁花赤,蒙古语为制裁者、掌印者,转为监临官、总辖官之意,既可以监督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地方政权的最高负责人。
[70]《蒙兀儿史记》卷三《成吉思汗纪二》。
[71]汪大渊《岛夷志略》澎湖条。
[72]《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73]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九十六《福建》。
[74]关于总督、巡抚在明清时是否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有不同看法。王汉昌、林代昭《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略》一书不认为督、抚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赵希鼎在《清代的总督与巡抚》一文中认为,总督不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而巡抚为一省最高行政官署。
[77]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二《郡县》。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271页。
[79]参见李孔怀《封建社会地方政体刍议》,《复旦学报》198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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