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代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机构及其管理

古代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机构及其管理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幅员辽阔的祖国大地上,除内地设行省外,又在云南、贵州、蒙古草原及新疆、甘肃、青海及西藏等地设置了适应不同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与政权,使这些地区与中央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密切。非实土卫所主要设在内地,军少民多,土地、民政由当地布政司或府、州、县管理。

古代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机构及其管理

四、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机构与管理

明清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的时期。特别是清初,经过康、雍、乾三朝的努力,辽阔的疆域最后形成:西到巴尔喀什湖和葱岭,东到鄂霍茨克海和库页岛,北到漠北和外兴安岭,南到南沙群岛,基本奠定了近代中国疆域的规模。在幅员辽阔的祖国大地上,除内地设行省外,又在云南、贵州、蒙古草原及新疆、甘肃、青海及西藏等地设置了适应不同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与政权,使这些地区与中央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密切。

1.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在云、贵、两广、湖南及四川等地聚居着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唐宋在这里设羁縻府州,元又设宣慰司、宣抚司管辖。明清在宋元基础上又有发展,实行土司(土官)制度。土司制度分两个系统:一是军事系统,官员任免由兵部负责,各地区则设都指挥使司统辖,其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及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另一为文官系统,由吏部和布政使管辖,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及土判官等。文武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大小首领世袭,但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世袭土官常因争夺土地和财产发生仇杀火并,或起兵反叛中央。明永乐年间,开始在一些土司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任命“流官”取代世袭土官。清代雍正年间在明的基础上大规模推行这一政策。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疏请求将原来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大土府改隶云南,实行改土归流,接着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南广大地区也推行了这一政策。在实施改土归流的地区,在原土司地区设立了府、厅、州、县,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按亩征税,蠲免钱粮、编制户口等。改土归流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流血和强制性的民族同化,但它将中原地区的官制推行到西南边陲,对加强内地与边疆的联系及发展当地民族的经济文化有着进步意义。

2.都司与卫所制

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机构,带有军事性质,在内地、边区都有设立。朱元璋建立明朝后除要恢复生产外,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加强对边区的统治,特别是要防止蒙古族鞑靼、瓦剌的骚扰。因此明在中央有大都督府(后改五军都督府),地方有都指挥使司统辖边区。都指挥使司的机构与布政使司相同,也设十三都司,另外又增设大宁、辽东、万全三个都司,共十六都司(京师地区则由五军都督府统管)。此外,明还在边远之地,都司管不到的地方设行都司,曾设陕西、山西、福建、四川、湖广五个行都司。都司下设卫、所和属部。明在军队中建卫所制,大约一百二十人为百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例如天津市和山东威海市,明朝时都是一个卫的驻守地,所以旧称天津卫和威海卫。又如山东日照市,旧名石臼所,是一个所的驻守地。卫所的军事长官为卫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镇抚等。明朝的精锐部队都聚集在京师。朱元璋在南京设四十八卫,有军士二十余万人,朱棣在北京设七十二卫。地方上的都司和卫所都归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

都司和卫所本来都是军事性质的地方机构,有事作战,无事生产,与地方行政没有关系。但后来,有的地方废府、州、县,由当地卫所兼管该地区的军事、民政事务。这样卫所渐渐由军事而兼行政;而在边区不设府、州、县之地,当地的事务更交由卫所管理。如辽东,元设辽阳行省,下有府、州、县。明改辽阳行省为辽东都指挥使司。明在东北地区设立的奴尔干都司,就具有这种性质。奴尔干都司设于明永乐七年(1409年),治所在黑龙江下游,距海口一百五十公里的今特林。明朝派太监及官员巡视该地,并建有永宁寺,立碑两块。其境内卫所从永乐元年至九年记载有一百三十四,正统十二年(1447年)增至一百八十四,到万历年间增加到三百八十四卫、二十四所。

卫所属都司管辖,在地方上还有实土和非实土之分。有的卫所直接管理当地军民,叫实土卫所,有的只管军队不管百姓,称非实土卫所。实土卫所主要设在边地,因当地军多民少,军民兼管。非实土卫所主要设在内地,军少民多,土地、民政由当地布政司或府、州、县管理。都司也有虚实之分,只有少数为实土(即能管民、管军、有土地),多数无实土,辽东地区都司大多为实土,长城以内中原地区大多是非实土,主要由当地行政机构管理。据《明史·职官志》载,明有都司十七,内外卫五百四十七(一说四百九十三)、所二千五百九十三。

3.盟旗制

清朝在外蒙古、内蒙古及青海等地区实行盟旗制。旗原是满族入关前的一种军事编制,也就是八旗制度,满族入关中原后,在蒙古地区及边区仍保留旗的制度。旗相当于内地的县,是中央管辖下的基本行政、军事单位,旗有旗长,由世袭的地方部族贵族担任,亦称“扎萨克”,由皇帝任命。旗上面是部,几个部为一盟,盟也有各部会盟之意。清内蒙古有六盟,即哲里木盟、察哈尔盟、锡林格勒盟、伊克昭盟、卓索图盟和乌兰察布盟,六盟下有二十五部、五十七旗。除盟旗制外,中央还派将军、都统、办事大臣等官员代表中央治政。

4.伊犁将军府:新疆的治理

明末,蒙古分为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和漠西厄鲁特蒙古三大部。清初,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归顺清朝。漠西厄鲁特蒙古据有阿尔泰山以西、天山以北,直至巴尔喀什湖东岸大片土地,它分为四部:和硕特部(乌鲁木齐附近)、准噶尔部(伊犁附近)、杜尔伯特部(额尔齐斯河流域)和土尔扈特部(塔尔巴哈台附近)。清初,准噶尔部渐强,统一了四部,越过天山,控制了天山南北,并屡屡发动战争,占领漠南、漠北蒙古所控制的地区。这一动向引起康熙重视,他多次亲征准噶尔部,平定了叛乱。

平定准噶尔叛乱后,为了维护新疆地区的统一,清政府在新疆按不同地区和民族,实行不同的地方制度。在新疆东部,因接近内地,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制;在蒙古部族、哈萨克和哈密、吐鲁番地区实行世袭的“扎萨克”制,即盟旗制。而在维吾尔族占主要地位的南疆,实行“伯克”制(伯克是长官之意),地位最高的是阿奇木伯克,次为伊什罕伯克。伯克不世袭,由地方选举产生,再由参赞大臣奏请中央批准任命。同时,为了统一管理新疆各地的驻兵屯田等事务,乾隆年间决定设置伊犁将军府,在伊犁将军之下设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官,分别管辖伊犁、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等地区。

伊犁将军驻伊犁惠远(今新疆霍城县东)城,将军衙署内设营房、印房、粮饷、驼马、功过处等机构,其职为“节制南北两路”,统辖外夷部落,操阅营伍,广辟屯田,具体职掌包括管理驻兵屯田、稽查台站卡伦(台站即驿道,卡伦为更番候望之所)、经理牧厂贸易和统辖外藩属国等,为全疆最高行政长官

此后,清朝还在喀尔喀蒙古,又称外蒙古,以及漠北蒙古地区,设置乌里雅苏台将军府;在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设置绥远城将军府;在东北地区设置奉天将军(又称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府。

5.驻藏大臣:西藏的治理

元代中央设宣政院,专理西藏事务,在西藏设乌思藏、纳里、速古鲁逊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在地方设甲姆(驿站),加强了中央与西藏地区间的联系。

明承元制,十分重视西藏的地位。洪武二年(1369年)明朝派使臣到西藏地区,宣布承认元朝所授僧侣的封号。洪武四年至六年,陆续在西藏地区设立乌斯藏、朵甘卫指挥使司。七年,升朵甘、乌斯藏两卫为都指挥使司,并陆续封授了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阐化王、辅教王、赞普王、护教王和阐教王等八个主要的王和法王,作为明朝在西藏统治的支柱。此外,明政府还制定了西藏的僧官制度。法王是最高级僧侣,由明廷封授,其下有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喇嘛各等级,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www.daowen.com)

五世达赖喇嘛灵塔

清朝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顺治九年(1652年)封进京朝觐的五世达赖喇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赐金册金印。自此“达赖”正式成为中央政府尊封的称号,具有政治法律的意义。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又册封五世班禅,提高了班禅的政教地位以安定西藏政局。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任命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为驻藏办事大臣(简称驻藏大臣)。驻藏大臣为省级政权机构,直接监督西藏地方政府,调解西藏贵族间的内部纠纷,表明清政府对西藏的统治进入一个新阶段。

乾隆帝颁赐给西藏的金瓶

乾隆十五年(1750年),清政府出兵平定珠尔默特叛乱后,实行驻藏大臣、达赖、班禅“互参制”。五十八年(1793年),清政府颁布《钦定西藏章程》,对西藏事务及驻藏大臣的地位、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使清政府的驻藏大臣制度进一步完备。按章程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与达赖、班禅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西藏地方官员,除噶伦和代本须呈报清朝皇帝任命外,其余人员可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委任,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执照。所有噶伦以下官员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都须服从驻藏大臣。

布达拉宫金顶一角

布达拉宫图

驻藏大臣负责达赖、班禅以及各地黄教胡图克图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灵童在大昭释迦佛前的正式认定,长大后举行的坐床典礼,都要在驻藏大臣主持下举行。驻藏大臣还督管西藏边界贸易以及各种外事活动,管理西藏的财政,以及军事防御和司法。

6.台湾的收复与建省

元时设澎湖巡检司,兼管台湾(时称琉球)事务,隶福建泉州路同安县。明末天启四年(1624年)荷兰殖民者强占台湾,并在赤嵌城建立了驻点。清初,郑成功为开拓新的抗清基地,领兵两万五千名,战船两百余艘,进逼台湾,在台湾各族人民的支持下,打败了荷兰侵略军。康熙元年(1662年)二月,荷兰殖民者被迫签订投降条约,退出台湾。从此,台湾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即开始设府县,建立行政管理机构。他以赤嵌城为东都明京,设一府二县,府为承天府,县为天兴县、万年县,分别管辖新港溪以北地区与以南地区,同时改台湾城为安平镇。郑成功病逝后,子郑经继位,继续加强台湾的行政建置。康熙三年(1664年),郑经等改东都为东宁,又升天兴县、万年县为州,州设知州一人,掌一州之政令,还增设北路安抚司、南路安抚司、澎湖安抚司。在汉族移民居住地区置“里”,每里置总理一人。里中每十户为一牌,设牌长;每十牌为一甲,设甲长;每十甲为一保,设保长。

郑成功像

郑经病故后,子郑克塽继位,郑氏集团内部互相争权,出现危机。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六月,清政府派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精兵二万,战船三百余艘进攻澎湖。郑军败退,郑克塽遣使到澎湖,向施琅乞降。八月,施琅统军抵台湾,郑克塽率文武官员投降。从此,台湾和大陆获得了统一。

台湾在清政府领导下,地方建制又有进一步发展。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设台厦道,管理台湾及厦门地区,设道台一人,按司狱一员,典吏数人。同时,清政府还在台湾设立一府三县,即改承天府为台湾府,以府治附郭为台湾县,天兴州改为诸罗县,万年州改为凤山县。府设知府一员,在福建巡抚直接管理下,总领台湾各属县,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查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县以下,设坊、里、保、庄等。

清中叶后,为加强对台湾的防务和治理,建省的议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光绪十一年(1885年)七八月间,大臣纷纷上疏奏请台湾建省。钦差大臣左宗棠认为“今日之事势,以海防为要图,而闽省之防务,以台湾为重地”,台湾“孤峙大洋,以七省门户,关系全局,甚非浅鲜,其中如讲求军备,整顿吏治,培养风气,疏浚利源,均关紧要,非有重臣以专驻之,则办理必有棘手”。他指出:唯有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所有台澎一切应办事宜,概归该抚经理,庶事有专责,于台湾防善后,大有裨益”[76]

光绪十三年,台湾巡抚衙门在台北设立。九月,台湾布政使上任。光绪十四年正月,刘铭传接受了“福建台湾巡抚关防”,钱粮兵饷也从这一年起由台湾藩司自行征收支给。这一切表明,从光绪十一年开始醖酿的台湾建省,经过四年时间,终于完成。

台湾建省后,巡抚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闽省由总督主政,台湾由巡抚主政。原台湾镇总兵销去“挂印”字样,与新调澎湖镇总兵一起,统归巡抚节制。府县建置也作了相应调整。台湾府,辖台湾县、彰化县、云林县、苗栗县、埔里社厅;台北府,辖淡水县、新竹县、宜兰县、基隆厅、南雅厅;台南府,辖安平县、凤山县、嘉义县、恒春县、澎湖厅。台东直隶州,知州属官为埤南州同知,花莲港州判。直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台湾曾被迫割让给日本,时间达五十年。

清代地方官制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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