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三道府厅州县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三道府厅州县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布政使之上有总督、巡抚,其下又有道、府、厅、州、县。而明清的道是布政使、按察使的派出机构,由布政使派出机构叫守道,主要掌钱谷、征粮;由按察使派出的称巡道,主刑名和治安。直隶厅直属布政使,与府、直隶州同级,可领县。厅的长官为同知、通判,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三道府厅州县

三、道、府、厅、州、县

明清地方行政机构呈多级、交叉状况,机构重叠,行政效率不高。布政使之上有总督、巡抚,其下又有道、府、厅、州、县。

明沿元制设道,但性质不一。元的道是设在边陲少数民族及军事要冲地区的地方机构。而明清的道是布政使、按察使的派出机构,由布政使派出机构叫守道,主要掌钱谷、征粮;由按察使派出的称巡道,主刑名和治安。此外还有因专门事务设置的道员,如督粮道、盐法道、管河道等。道开始为差遣性质,非定制,道员也由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和按察使副使兼任。清代道的作用扩大,乾隆十八年(1753年)裁撤参政、参议、副使等衔,守、巡各道定为四品官,临时差遣之道员变为掌地方一政之实官,道也成为介于省与府州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清共设守道二十人、巡道七十二人,另有专管关税之津海关道一人。守道除有几省不设外,每省多则三人,少则一人。巡道除黑龙江省不设外,其余各省均置,一般为三四人,多者六人,少者一人,管漕粮、盐法、河道等。专职道员不在此内。

司、道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府,分京府与一般府两类。

明初建都南京,置应天府,后迁都北京,又设顺天府,亦合称两京府。两京府地位重要,长官府尹,正三品。清废南直隶为江南省,罢应天府,另在满族发祥地盛京(沈阳)置奉天府。顺天府、奉天府、长官府尹(正三品)大多由特简大臣兼任。顺天府府尹下有府丞、治中、通判等,奉天府府尹下有府丞、驿巡道、军粮同知等官。

明清改变历来按人口多寡来确定府的等级的做法,而改以纳粮多寡为准,这是地方制度的重要变化,同时也反映了生产力的提高。一般府分上中下三等,每年纳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府的长官为知府(正四品),掌一府之政教,下有同知(五品)、通判(六品)等官,分掌征粮、水利、屯田、农桑等政。此外,还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儒学等机构。(www.daowen.com)

据明宣宗宣德三年(1428年)统计,明有府一百五十九,据《光绪会典》载,清全国有知府一百八十八人,后又增至二百十五人。

厅是清代一级地方行政建制,开始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清朝知府常派佐贰官同知、通判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机构叫厅,后来逐渐成为固定建制,同时在边远某些少数民族杂居地不置州县,也设厅。从隶属关系看,清代厅可分直隶厅和散厅(又称属厅)两种。直隶厅直属布政使,与府、直隶州同级,可领县。散厅与州略同,或属将军管辖,或属道、府管辖,不领县。厅的长官为同知、通判,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清有直隶厅四十一,有散厅七十八。

州是府属行政单位,分直隶州与散州(又称属州)。直隶州直属布政使司,可领县,地位与府同;散州隶府,地位与县同。州的长官称知州(从五品),掌一州之政令,下有州同(从六品至从七品)、州判以及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等属官。清有直隶州七十三,散州一百四十五。

县及里甲(保甲)制度

明清的县始以纳粮多少分等级。纳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为一县之长官,掌地方赋税、诉讼、文教诸事,官阶七品。县佐贰官有县丞及主簿,分掌钱粮、户籍、征税、巡捕及河防等事。县或属于府,或属于直隶州。重要的县可升为州,事简的州也可降为与县级同。明全国有县一千一百三十八,清有县一千三百五十八。

明代基层组织为里甲制度。以十户为一甲,设甲长,一百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常以地方富户充任。里甲内实行连坐法,互相知保,防止人民流移或隐匿户口。明代为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又以黄册为登记全国户口的册簿。清改里甲制为保甲制。十户主设一牌头,十牌头设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一印牌,上书户主姓名。凡有人口移动,要立即报告,如遇盗贼要层层上报,由保长报州县、知县,否则一并论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统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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