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中的一章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中的一章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初,地方行政分州、县两级,仍有节度使。宋代中央委派到地方的官吏,实行任职二年一换和本地人不担任本地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地方官久留于任,发展地方势力。路,相当于唐代的道,为最高地方机构,故唐宋地方行政制度简言道路制。州是设置最多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中的一章

一、宋代地方行政制度

1.知州、差遣和通判

鉴于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的教训,宋在地方行政制度上采取收权于中央的方针。宋初,地方行政分州、县两级,仍有节度使。不过,宋节度使与唐末五代不同,“(建隆二年)太祖召诸镇节度使会于京师,赐第留之,而分命朝廷文臣出守列郡,号知州军事”。宋统治者的做法是:把原地方节度使留驻京师,赐以第宅,厚以隆位,目的是收其兵权;而由中央委派文臣担任地方长官,称之为知州、知县。知州是知州事的简称,是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去掌管一州之政的官员。宋一方面将地方权力分散,另一方面则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于是地方上出现两套官制,既有原本州、本县的长官,又有中央直接委派的知州、知县。知州、知县等,有别于州之刺史、县之县令,他们比刺史、县令更掌地方实权。此外,还有知府、知军、知监等。

这种官职与职权行使相分离的做法,也称“差遣”,是宋代官制特点,即本官不务本职,行政权力集中于皇帝和中央政府派到地方去的知州、知县手里。这种“差遣”制度,中央与地方均有,造成组织机构设置与职权行使的脱节。

宋代为更有效地控制知州、知县,又设通判,以对他们起牵制和监督作用。通判,表面上是中央派到地方去协助知州、知县工作的官员。“通判,州各一人,分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通判职位,在知州之下,但职权特殊,不但可以与知州均理一州之政,如州府公事,必有通判副署才能生效;而且,作为皇帝耳目,“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凡事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因而也有“监州”之称。通判一般由京中高官出任,大州置二员,小州一员,不满万户不置。如以二品以上或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衔者,称为“判某府事”、“判某州事”。

宋代中央委派到地方的官吏,实行任职二年一换和本地人不担任本地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地方官久留于任,发展地方势力。

上述这些在地方制度上收权于中央的做法,造成机构庞大,冗官众多,其结果是权力结构松散,效率低下,不能很好地行使国家的行政职能。

2.路、州、府、军、监

宋初地方行政机构为州、县两级制。宋太祖后又在州之上设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为最高地方机构,故唐宋地方行政制度简言道路制。

路,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划设置,它的出现与唐的转运使有关。唐为了筹集军粮和对地方监察,在道内设转运使,宋开始也利用这一渠道,对地方进行征赋和监督,后对地方采取“制其钱谷”的方针,把地方财权收归中央,为加强水陆运输和征收赋税,设路制。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分全国为十五路: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准南路、江南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川路、峡西路、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之后,路制又有变化,仁宗时析为十八路,神宗时为二十三路,徽宗时为二十六路,南宋时则为十六路。

宋代路制的特点是无总司一路军政、民政全权的常设机构和首席长官,路内职权实行分而治之、相互牵制的做法。路内主要设置并行的四个机构:

帅司,经略安抚使,掌兵民之事;

漕司,转运使,掌赋税和督察;(www.daowen.com)

宪司,提刑安察使,掌刑狱及刺举官吏之事;

仓司,提举常平使,掌地方抚恤、赈济之事。

帅、漕、宪、仓合称“四监司”,他们互不相统,而相互监督,直接对中央和皇帝负责。四监司无须并置,或置二三,也可由一官兼他官之事,各司也可不在一地。

路下面是州,与州并级的还有府、军、监,是同一级地方政府,直属中央。

府比州重要,一般设在首都、陪都和皇帝幸行所在地。重要的府有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北京大名府、南京应天府等。京师府长官称牧或尹,地位较高,一般府设知府事(知府)。宋代府按户口多寡分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等。宋全盛时有四京府、三十普通府。

南宋建都临安府,临安府置知府一人,通判二人。知府官署内的官吏设置,和开封府大致相同,即府的行政长官称“权知府事”,府官署内置判官、推事,协助主官审讯案件。另有司录参军一人,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参军各一人。

州是设置最多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宋代州的长官称“权知州事”,简称知州。后又规定,官阶在二品以上以及带中书省、枢密院、宣徽使官衔担任知州的,特称为“判某某府”。在一些州,还设置通判。如前所述,通判不是知州的佐副,更不是知州的属吏,但权力很大,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以分知州职权,并带有明显的监察官吏的性质。当时规定:“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知州“宜与通判同裁处之”。州署的公文,必须由通判和知州联合署名,“方许行下”[64]。因此,宋代知州虽是一州之长,但其权力却因通判的设置而受到限制。知州佐属官吏有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等。宋代州按户口多寡分四等:五万户以上为上州,五万户以下为中州,一万户以上为中下州,五千户以上为下州。全盛时期宋有州二百五十四。

原驻军的所在地,不另派行政长官,由军事长官统治,称军。就其行政地位而论,军有两种:一为领县的军,地位相当于府州;一为不领县的军,地位相当于县,隶属府州。军的长官统称知军事,简称知军,全国有五十九军。

宋在工矿或铸币所在地由中央委派官员监督统治的地区,称监。监也有辖县与不辖县之分,辖县的监,地位与州相当;不辖县的监,其地位相当于县而隶属于州。监的长官称知监事,全盛时有监六十三。

3.县及基层保甲制度

宋代县按户口多少,分赤县(京城内)、畿县(京城外)、望县(四千户以上)、紧县(三千户以上)、上县(二千户以上)、中县(一千户以上)、中下县(不足千户)和下县(五百户以下)八等。至道三年统计,有县一千五百八十九。县有县令,属官有县丞、主簿和县尉,丞为县令副职,主簿掌户口钱粮,县尉维持地方治安。县下有乡,设乡书手一人;乡下有坊(城厢)、里(乡村),设坊正或里正一人,里下有户,设户长一人。王安石变法后,县下推行保甲制,以十家为保,设保长,五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正、副都保长各一人。保长、大保长、都保长都从地方有才干和有家产的人中选任。保甲制还规定,不论主户和客户[65],凡一家有两丁以上者,选一人为保丁。各大保每夜派五保丁巡夜,维持地方治安;同时实行连坐,若保内发生不轨行为,必须告发,否则同保株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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