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隋代地方行政区划的改革
1.州(郡)、县二级制
隋立国之初,地方行政制度仍实行州、郡、县三级制。南北朝留给隋王朝的是混乱的地方行政区划,当时南方的陈,有州四十二,郡一百零九,县四百三十八;北周原有州二百十一,郡五百八十,县一千零二十四。南北州郡相加与汉末比,州约增二十倍,郡数为六倍,只是县数大致相仿。州郡数的增加,表明地方区划过小,机构重叠,冗员增多,效率低下,这些都是政局不稳定的因素。开皇三年(583年)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针对当时地方区划的混乱,上书建议:“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口多,吏卒增倍,租调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良。”[51]隋文帝接受建议,“罢天下诸郡”,废郡为州,置刺史,以州统县,实行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并郡于州,废无事之冗员,既厘定了地方行政区划,又节省行政费用,提高了行政效率,是一次重要的地方行政区划的改革。开皇九年,隋南下灭陈,统一全国,结束了魏晋以来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全国统一后,隋在地方行政区划上全面推行州、县二级制,改变了南北朝以来紊乱的地方区划。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又仿汉制,改州为郡,设郡守,实行郡县二级制。据大业五年统计,隋有郡一百九十,县一千二百三十五。州、郡、县又各分为上、中、下三等。
隋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常以巡省、巡抚或观察风俗为名,派遣中央官员出使地方,督察行政工作。此外,隋又收地方用人权于中央,规定各州(郡)不得自行辟置僚属,九品以上州县官,均由中央任免。吏部还对地方各级官吏每年进行考核,地方长官三年向中央述职一次,非特许,不得擅自进京。州县佐官每三年须更换,不得久任,地方官员一律由外籍人担任。这些都是针对南北朝以来官制之弊,集权于中央的有力措施,对于巩固新成立的统一国家起着积极的作用。
隋继北周之制,在军事要冲或边缘重地设总管,以统军戎。总管不只辖一州,有的可辖二三州,大业年间废。(www.daowen.com)
2.京师及基层组织
隋京师位居雍州,置牧,地位在一般州之上,属官有别驾、赞务、州都、主簿等。炀帝大业三年,罢州为郡,改雍州为京兆郡,置尹、丞、正、功曹主簿等属官。隋又在洛阳设东都,置河南郡,设尹、正,地位与京兆尹同。
县为州(郡)之下的行政单位,隋分县为九等,以县政的繁简、闲剧、轻重为标准,设县令或县长,后又分县为上、中、中下、下四等。
隋代的地方基层组织,沿袭北魏三长制,五家为一保,设保长,五保为一里,设里长,四里为一党,设党长,藉以加强对乡里的控制与管理。隋代地方基层组织,在掌理户口、查核户籍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隋建国之初,针对南北朝世族豪强隐庇农户,人口大量流散的情况,对全国进行大规模的户口调查和登记工作,规定各州县每年正月,由里正、党长负责检查户口,按照户籍法规,登记年龄、人口、户数等,核对本人体貌,察实是否有隐匿户口、增减年龄、诈老瞒小等隐冒行为。如果里长、党长登记不实,要受处罚,流配远方。这就是开皇五年(585年)在各州县实行的“大索貌阅”。此次全国规模的户口调查结果,得四十四万余丁,一百六十四万余口,使政府掌握的纳税户口大为增加,财力大为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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