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国和北朝地方行政制度
1.十六国和北朝行政区划的特点
西晋亡后在北方出现的十六国,都是割据政权,统辖范围均不大。较大的是苻坚时的前秦和公元439年统一北方的北魏。北魏孝文帝改革,使国力强盛,但后期又发生六镇起义和各地流民起义。公元534年北魏又分裂成东魏、西魏,后北齐代东魏,北周代西魏,北周又并北齐统一北方。此后,北周的隋国公杨忠又篡北周建隋朝,公元589年隋军南下灭陈,结束了四百余年的分裂,中国又趋于统一。
十六国北朝地方行政区划的特点如下。
一是建置划小,州郡增多。与南方一样,北方也是行政区划缩小,州郡设置过滥。如果说南朝区划混乱始于宋、滥于梁的话,那么北方行政区划从十六国一开始就陷于极大的混乱之中。
十六国虽辖区不大,但各自划分成很多州郡。如前赵仅占关中一部分,但分州为七;前燕仅据关东之地,也置州十一;前凉占原凉州,也分州为六;夏仅相当于汉朔方,却置州七。北魏末有州一百零三,时南方梁有州一百零七,南北相加有州二百一十。到北周,州更滥置,有州二百十一,郡五百八十,加之南朝陈之州郡,南北州数达二百五十、郡六百,与汉相比,州增加二十余倍,郡增五六倍,平均每州仅辖二三郡。
二是名实不符。十六国时不少国家都想在自己统治的弹丸之地,包容《禹贡》中之九州,甚至汉之十三州,以示正统。这便造成州郡名与地名不符。如雍州,原为关中地区,前赵把它置于陕北。此外,后燕在上党地区设雍州,前赵在洛阳设荆州、在陕西置幽州,成汉在四川建荆州,出现了区划极端混乱的局面。
三是置侨州郡县。西晋末年北方八分之一人口南渡,十分之一二人口到了东北和西北,同时也有些南方流民到了北方,因此北方诸国也置侨州郡县。如北凉设会稽郡、广夏郡,前者收部分南方籍流民而置,后者收江北流民而设。但北方的侨州郡县,在规模、人口等方面都不如南方。
四是士族地主庇荫大批苞荫户。十六国至北魏时期,北方士族地主将宗族、部曲武装起来,修筑坞堡,缮修甲兵,割据一方。许多逃避战乱的流民相率投奔他们,这些流民成为士族地主及地方豪强庇荫下的佃客、部曲,称“苞荫户”。苞荫户对宗主有程度不等的依附关系,这种以宗族、部曲为单位的基层组织,北魏称“宗主督护制”。宗主庇荫下的苞荫户多数没有户籍,是宗主的私家人口,任其剥削与奴役,国家不得干涉,“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40]。这种宗主督护制广泛根植于乡闾里间,成为北魏地方基层组织。
2.军事组织对地方行政的渗透(www.daowen.com)
与魏晋以来地方长官都兼军职一样,十六国北朝地方长官也大多兼军职,其程度又超过南方,并且还出现了带有军事性质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军镇制。北魏时出现的“镇”制,是为防备北方少数民族南下而建置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北魏沿长城北自西至东设六镇(沃野、怀朔、武川、抚冥、柔云、怀荒)。镇的地位与州同,故常州镇并举。镇的机构称“军府”(或称“开府”、“府户”),设镇将,下有副将、监军、长史、司马及诸参军等。镇下设镇兵,戍守边寨。这种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至隋罢州置郡,才使军、政分开,镇的性质才有所改变。至宋罢镇将,置监镇,变成管理市镇事务的官员。镇渐变为县之下的地方行政建制。
行台制。“行台”,全称“行台尚书”,是中央派到地方的一级机构。魏晋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常把尚书台派到地方去办公,此为“行台”之始。北魏末年,北方与西北边境军事告急,因遇事不能及时奏请,故而加强行台职能与机构,并使其逐渐成为正式派到地方的一级机构。行台自置幕府、佐吏、尚书令仆射、兵部、度支尚书等。行台至东魏、北齐渐向州以上行政区划过渡。北齐还一度出现过行台管辖区——道,有向四级制发展的趋向,但未形成定制,北齐就已灭亡。
总管制。北周将魏晋以来的都督改称总管,统辖三四个州。这样总管区俨然成为州以上一级行政区,隋代周后,继续成为州以上一级行政区。
护军制。魏晋南北朝时在少数民族杂居之处设护军制,此制始于曹魏,竟于北魏。时在少数民族区设匈奴护军、乌丸护军、敦煌护军等,其地位与郡相等。
3.京师及乡里基层组织
北魏在京师所在地平城(山西大同)置代尹,延和年间改为万年尹,后复称代尹。孝文帝迁都洛阳,置洛阳尹。北齐于京师清都郡置尹,北周于长安置京兆尹。
北魏地方无乡里组织,实行“宗主督护制”。孝文帝改革,罢“宗主督护制”,设三长制。三长制以五家为一邻,设邻长;以五邻为一里,设里长;以五里为一党,设党长。三长亦即邻长、里长、党长,“取个人强谨者为之”,负责检查和审定户籍,征发役赋,办理一般民事诉讼。北齐推行比闾族党制:十家为邻比、五十家为闾、百家为族党,每一族党之内,设党族一人、副党族一人、乡长十人,共十二人,领百家。此外,另有隅老四人,举德高望重长者担任,非官设,主要解决民间纠纷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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