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魏、西晋地方行政制度史

中国古代魏、西晋地方行政制度史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蜀、吴二国私下在瓜分曹魏土地。这种遥领和虚封,都视自己为正统,认为将来必能统一天下,同时也是虚张声势,其结果使地方行政制度趋于混乱。魏晋以来,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政是重要特点,这是地方势力加强的必然结果。曹魏、西晋仍称河南尹。曹魏、西晋亦置司隶校尉,所治之区称司州,地位与州同。

中国古代魏、西晋地方行政制度史

一、魏、西晋地方行政制度

1.州、郡、县三级地方体制的建立

东汉末年,天下渐乱,农民起义风起云涌,地方豪杰各据州郡。桓灵之间,九卿出任州牧,自此“州牧之任,自任重矣”。刺史、州牧已失去原来监察性质,具有行政职能。地方行政制度即从秦汉时的郡县二级制演变成州、郡、县三级制,“自汉季以来,刺史总统诸郡,赋政于外,非若昔时司察而已”[31]。这种职能的转变大致由东汉末至三国完成。

汉有州十三,就地域而言,三国分鼎之初,魏占其九、吴占三、蜀占一。随着疆域的扩大,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魏占州十三、吴五、蜀三。

魏、西晋时的州郡有如下特点。

一是建置划小,州郡增加,向南方发展。三国西晋时的州郡数比汉有所增加,除了疆域有所开拓,地方长官职能有所扩大外,划分过小,设置趋滥也是这时的特点,而县相对稳定。其次,从地区来看,曹魏所在地的县数比东汉有所减少,而蜀境、吴地都有增加,这说明三国、西晋县数向南方发展。如今浙江省,秦时有县十五,西汉增五县,东汉中平前仅增一县(永宁县),而东汉末至西晋太康(184—289年)百余年间,共立新县二十六,比秦汉时增加一倍以上。而这正是历史上浙江开发进展最快的时期,同时其趋势是由北向南发展[32],南北经济重心开始转移与调整。

二是州治所重心渐由军事重镇移至政治、经济中心。东汉十三州,据《续汉书·郡国志》载,有八州治所设在大郡治所,五个州的治所则设在军事重镇或其他地方,因此,此时刺史任务在于监察,而非行政。至三国时仍有四州治所设在军事要地,从三国至西晋,刺史尽管掌军职,但治所渐由军事重镇向州内大郡治所转移。西晋二十一州,除兖州外,均设在大郡治所。郡治一般为地方政治、经济中心,说明州牧职责渐由监察向民政过渡。

三是遥领与虚封。这是三国时期地方制度上的特殊现象。遥领,即把别国领土当作己地,委任刺史、太守实行象征性统治。如魏国,设益州刺史、平州刺史,但此两州均不属曹魏。益州属蜀,平州为辽东公孙氏领地。蜀、吴也有此情况,二国曾协议,把冀、兖、并、凉归蜀,豫、青、徐、幽属吴。这是蜀、吴二国私下在瓜分曹魏土地。订约后,两国均设刺史,进行遥领统治。此外,郡亦有这种情况。吴曾设河间太守,蜀有弘农太守(均在魏地),魏则设丹阳太守(属吴)。虚封,即把别国土地当作自己领土进行分封,有封号而无土地。魏曾封吴王,蜀有鲁王、梁王、北地王,吴有南阳王、齐王等,这些王仅有封爵而不领土地。

这种遥领和虚封,都视自己为正统,认为将来必能统一天下,同时也是虚张声势,其结果使地方行政制度趋于混乱。(www.daowen.com)

西晋镇南将军金印

四是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魏晋以来,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政是重要特点,这是地方势力加强的必然结果。此时地方机构一般都是“双轨制”——军民并治,而专理民政的“单车刺史”则很少。重要州牧刺史,乃至郡守,大多带都督、将军、使持节等军衔,集行政、军政于一身。“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33]

从上可知,统军有“都督”、“监”、“督”三级,加节亦有“使持节”、“持节”和“假节”之分。都督地位最高,可辖一州、二三州,甚至四五州。于是一州之内既有刺史,又置都督,而往往由刺史兼都督衔。都督地位既高,辖区又广,一些重要刺史就成为地方割据势力代表。如荆州刺史,常兼督荆、湘、江、郢、雍、梁等州,益州刺史又常督宁州,广州刺史又督交州等。不仅刺史如此,郡守也往往兼加都督、将军之号,督本郡与它郡,“无者为耻”。即使是领百户之县令也有将军之号者,“外边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都督、将军都领有私人武装——部曲,“(时)方镇屡革,边戍仍迁,皆拥带部曲,动有万数”。

两晋南北朝,战祸纷起,地方割据,国家分裂,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其因实与地方制度中出现军人治政的“双轨制”有关。此制对后世影响极大,北周改“都督诸军事”为总管,唐有节度使制,实源于此。

2.京师与地方基层组织

中央政府所在地,秦称内史,西汉为三辅,东汉称河南尹。曹魏、西晋仍称河南尹。汉在三辅三河地区置监察区司隶校尉。曹魏、西晋亦置司隶校尉,所治之区称司州,地位与州同。

在地方基层组织上,西晋按人口之稠密,每五十里至百里,置里吏一人。满五百户置一乡,达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每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人以上置吏、佐各一人,乡正一人,五千五百户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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