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郡县制的确立与中央集权制的重要标志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郡县制的确立与中央集权制的重要标志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罢分封置郡县,是建立中央集权制的重要标志。统一后的秦国全面推行郡县制,是国家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要变革。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郡县制的确立与中央集权制的重要标志

一、郡县制的确立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六国,接着秦王朝北征匈奴,南戍五岭,其疆域“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1],初步奠定了我国古代辽阔的疆域。秦建国初,在地方行政体制上,有一场争议。丞相王绾建议,在沿袭战国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在一些边陲之地,如六国时的燕、齐、楚等地,“不如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群臣皆以为便”。唯廷尉李斯起来反对,他力排众议,申诉西周以来实行分封制带来的弊病,力主推行郡县制。秦始皇最后采纳了李斯的主张,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建立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2]政治体制。

罢分封置郡县,是建立中央集权制的重要标志。郡县早在春秋战国之时即已相继设置,但多设立在边陲之地,还远不是整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制度。统一后的秦国全面推行郡县制,是国家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要变革。

秦实施以郡县为基础的行政区划,“分天下为三十六郡”。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考证秦郡为四十六,即关中五郡(除内史领京畿地区外)——上郡、北地、云中、九原、陇西;山东北部十五郡——河东、太原、上党、河内、邯郸、巨鹿、恒山、广阳、雁门、代郡、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山东南部十三郡——三川、颍川、南阳、陈郡、砀郡、东郡、济北、临淄胶东、琅邪、薛郡、泗水、东海;淮汉以南十三郡——汉中、巴郡、蜀郡、黔中、南郡、长沙衡山、九江、会稽、闽中、南海、桂林、象郡。

秦郡的设立,是按山川、自然地理条件,从军事、政治和经济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边区的郡,多考虑其军事因素;内地的郡,则大多集中在政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此外,还考虑到了边陲少数民族地区治边机构的设置。

秦郡置“守、尉、监”三长官。“守”、“尉”是秦的旧制,“监”属新置。郡设太守(亦称郡守),由中央任命,掌一郡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等事务,为郡最高行政长官,秩二千石;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主军事;郡监掌郡之监察,直属中央御史大夫,起地方监察作用。郡守、尉、监职掌与中央三公一致,分工明确,是一种新的地方行政体制。(www.daowen.com)

郡府机构主要部门有:门下主簿,下设主记室掾史,掌秘书工作;户曹掾史、田曹掾史,掌民政;仓曹掾史、金曹掾史,掌财政;兵曹掾史、尉曹掾史,主兵政;决曹掾史、贼曹掾史,掌司法治安。

郡下设县。秦县确切数已不可考。县置令、长,掌治其县。《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秦制“万户以上为令,不及万户为长”。其职责,《续百官志》注云:“令长皆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县令的秩,六百石至千石;县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县令(长)主管县内政务,均由中央任命。其属吏有县丞、县尉,是协助县令(长)掌管县内政务、司法和征召、训练军队,以及负责年终考核的官吏。丞、尉地位相等,其秩二百石至四百石。县令(长)下分设主簿、主记室掾史、录事掾史、田啬夫、门下贼曹等部门,分掌行政、司法、刑狱、农事等。秦在边疆地区设“道”,与县并级。

县以下设乡、亭、里、什、伍等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组织。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分掌地方教化、民政、诉讼、治安以及征收赋税等事。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下设亭,每乡辖十亭。但据一些学者考证,秦汉时亭不是乡之下的一级行政机构,而是与乡并级,听命于县尉,以维持地方治安,逐捕盗贼并兼有传烽报警、邮驿、经济管理等多种职能的地方基层组织[3]。乡下有里,设里正,掌管百家。里下百家按什伍组织编制户籍,是地方最基层的行政管理单位。

秦建国后,中央创建了以皇帝为核心的三公九卿制,在地方上推行乡里组织为基础的郡县制,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行政体制,对后世影响极大。“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专制集权的中央行政体制与严密的地方基层组织,似垂直的两端,维系着整个古代社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