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察使
明初,在官制改革中随着地方行中书省的撤销,在各道设提刑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明史·职官志四》载按察使的职责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并分员巡备京畿”。
提刑按察使为明代省级监察机关,又称为“臬台”或“臬司”,在明初被称为“外台”,地位重要。朱元璋曾对还朝的各道按察使说:“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之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官为朕耳目,激浊扬清,绳愆纠谬,此其职也。”[61]因此,其时地方上一应纠举官邪、刑名、诉讼皆为按察司掌理,而在司法与监察两种职权中,则偏重于监察。在一般情况下,按察使均得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但遇重大事件,要与都指挥使、布政使“二司会议,告抚(巡抚)、按(巡按),以听于部院”。
按察使与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关系,按《大明会典》规定:“国初,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洪武中详定职掌。正统间又推广申明,著为宪纲及宪体,相见礼仪,事例甚备。迨后按察司官听御史举劾,而御史专行出巡之事。”这里的“颉颃行事”,表明按察使和御史的监察权是平行的,而且还有互相纠举的含义。所谓相见礼仪,是指按察使与御史相见时的礼仪也是均等的。但在权属上,巡按御史是直接代表中央来监察地方的,具有钦差大臣的性质。显然,作为固定的地方监察官员的按察使要受到中央派来的巡按的制约。也就是说,巡按的权限要大于按察使。
明中叶以后,由于巡按和巡抚地位的提高,权力的扩张,按察使的职权日益缩小,地位每况愈下,只能起到配合和协助巡按工作的作用。清在地方上仍设按察使,正三品,权位次于布政使。其职权如《清史稿·职官三》载,“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仪,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除整饬风纪,掌刑各案件以外,还兼按劾官吏和乡试的监察职责。此外,还设有各行业的专行御史,如巡盐御史、巡漕御史、巡视京、通各仓御史、巡视江南上下两江御史等,是专业部门的监察长官。
2.总督与巡抚
总督和巡抚初为明代都察院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员,明中叶后逐渐由监察官向地方军政长官演变,是明清时期的重要监察制度之一。(www.daowen.com)
明初,朱元璋在废中书省后改置承宣布政使司,掌管民政、财政,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卫所军事,并称“三司”,相互制约,不相统属。置三司的目的,在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三司分立制自身也存在着缺陷。在一省之中,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领导,地方上的许多政事,特别是一些紧急要务,往往因有关方面的互相推诿或力不从心而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这成为废中书省后,明朝政治体制上愈来愈突出的问题。总督、巡抚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地方政制上的这一缺陷而产生的。
《明史·列传第四十七》对督抚制的产生评论说:“明初以十五布政司分治天下,诸边要害则遣侯伯勋臣镇扼之。永乐之季,敕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事竣还朝,不为经制。宣德初,始命熊概巡抚苏、松、两浙。越数年,而江西、河南诸省以次专设巡抚官……盖以地大物众,法令滋章,三司谨奉教条,修其常职,而兴利除弊,均赋税,击贪浊,安善良,惟巡抚得以便宜从事。熊概以下诸人,强干者立声威,恺悌者流惠爱,政绩均有可纪。于谦、周忱巡抚最为有名,而勋业尤盛。”
起初,巡抚是“安抚军民,事竣还朝”的临时派出机构。“巡”,即代表中央和皇帝“分巡天下”;“抚”,即代表中央和皇帝“安抚”、“宣抚”地方。他们是受遣派出的非正式官员。大凡地方上发生大灾重事,中央便派出尚书、侍郎、寺卿到该处统一指挥,以补地方三司三权分立,事权不一,运转不灵的不足。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遣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八年(1420年)命右都御史王彰巡抚河南,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都具有这种性质。至宣德时,在关中、江南等处专门设置巡抚,巡抚一职才正式成为制度。本来,尚书、侍郎、寺卿巡抚地方或出为镇守,均由朝廷派遣,非由都察院派出,宣德以后规定,凡巡抚官员皆授予都御史(或副都、佥都御史)衔,遂成为定制。
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形成的又一种制度。总督因事特遣,偏重军务,其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之上。至明末多事之秋,地方动乱及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问题迭起,往往跨省连郡,故派出的总督有管辖数省的权力;其官阶品秩亦较巡抚高,一般带有尚书、都御史衔,故其权力也较巡抚大。各地巡抚大多受总督节制,有些地区则由总督直接兼任巡抚。
终明一代,总督和巡抚以中央最高监察官员身份巡视地方,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在处理地方问题时,总督和巡抚可以不报告皇帝自行决定处理。正是由于他们的权力膨胀,至清代,总督、巡抚从地方监察官逐渐演变成地方军政长官,这一变化轨迹与两汉时刺史权力的演变有相似之处。
清代的总督、巡抚皆兼宪衔。按清朝的规定,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总督是代表中央管一省、二省甚至三省的行政长官,有“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之权。正由于总督还兼宪衔,故仍有监察地方文武官员和学政之职责。总督品秩正二品,加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另有因专门事务而设的总督,如驻淮安的漕运总督,管辖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南和湖北的八省漕政,这是另一种性质的总督职。巡抚为行省最高行政长官,其职与总督大体相同,兼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衔,亦兼有监察之职,品秩为从二品,加右副都御史后为正二品。至清中叶,总督、巡抚完成了从监察官转向地方军政长官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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