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成效

中国古代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成效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封驳之权是六科给事中主要职掌,颇有成效。六科给事中负有对六部百司的日常工作进行稽察的职责,对六部实施国家政务的全过程要作详尽的记录,并形成档案,定期注销。六科给事中是独立于都察院的监察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清初沿明制置六科给事中,为独立监察机关。

中国古代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成效

二、六科给事中

明清两代除了都察院系统的监察外,为了加强对“无相六部”的监察,产生了一个新的监察系统——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在明清时发挥着重要的监察作用,史称“科道之官”。

给事中自唐代起一直为门下省职掌封驳的谏言官。宋代给事中分治六房,开创了明给事中分科治事之先河,但尚未形成制度。朱元璋自废丞相,提高六部地位以后,为了监督六部的活动,特设六科给事中。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每科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明史·职官志三》载六科给事中的责权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给事中的职权范围很广,权力很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一股活跃的政治力量,对于地位和职权都已提高了的六部起着钳制作用,同时也分化了都察院的监察大权。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点。

(1)言谏权。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便是一种言谏权。只是明代的言谏权已很少针对皇帝,很难起到“司君主之失”的作用。因为在明代因言谏触犯皇帝,往往会带来灾祸,轻则廷杖,重则杀头。所以其言谏的主要对象是臣下百官。(www.daowen.com)

(2)封驳权。明朝律令明文规定:“章奏之下,又经六科,六科可封驳,纠正违失。”[60]这种封驳权的本义可分为封和驳两方面:一是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有无不妥之处,如有不妥,可封还并奏报;二是对京内外上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有违误,可提出驳正意见。如吏部尚书选任官吏,要与吏科给事中共同上奏皇帝请旨;官员赴任,亦应先赴吏科在文书上签署同意,才能上任报到。封驳之权是六科给事中主要职掌,颇有成效。顾炎武在《日知录·封驳》中言:“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

(3)弹劾权。六科给事中负有对六部百司的日常工作进行稽察的职责,对六部实施国家政务的全过程要作详尽的记录,并形成档案,定期注销。在稽察时若发现有违法失职之事,有弹劾权。在纠劾的对象上,给事中和御史有所不同,给事中着重在于劾察中央六部官员的失职与违误,而御史着重于监察全国官吏包括一般机关的官员邪恶。

由上可见,明代六科给事中较之唐宋的言谏官,职权已明显扩张,不仅有封驳之职,且有弹劾之权,与御史并为监察之官,但与都察院的监察相比,都察院的监察重点是全国官吏和一般政府机关,而六科重点是对尚书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是在行政执行前的监察,目的为了纠正和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六科给事中是独立于都察院的监察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

清初沿明制置六科给事中,为独立监察机关。雍正元年(1723年)以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职能重叠,独行纷争为由,使之改隶于都察院,二元监察体制合二为一,六科给事中的职权范围大为缩小。六科与十五道都监察政府各部,科道合一,增强了稽察监督力度,科道不分内外,使文武百官行政各部都受到了严密的监督。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撤销六科,仍设给事中,“省六科名,别铸给事中印,额定二十人”,会同办理对六部的监察,仍属都察院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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