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代监察制度的复兴
宋太祖赵匡胤在忙于统一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复兴监察制度。在中央,强调君主专制,裁抑宰相,手段之一是提高台谏两院的地位。宋初因袭唐制,设御史台,台下有台、殿、察三院。御史大夫也如唐朝,位重望尊而不常设,多为加官的清职,实际主台的是御史中丞。宋的台院系统在组织职权上和唐一样,只是监察御史由主要负责地方监察转化为重点监察尚书六部及在京官员,“掌纠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48]。但宋代监察制度变化之大,莫过于谏官正式负责监察,职能接近于台院。宋初设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后易制又有左右司谏、左右正言,即唐时的拾遗与补阙,此时的谏官仍是侍臣,职在廷争。仁宗时组织谏官建立谏院,由知谏院领导,凡朝政得失,任官不当,皆可谏诤,谏官的监察味道很浓。神宗时,以右职谏官划归中书省,左职谏官划规门下省,废去谏院,谏官的锋芒一转,监察对象从皇帝移向宰相,以至政府百官。在谏官正式转化为监察官的同时,御史权力不断扩大,已有规谏之职。这样台、谏职能相趋,其标志是允许台官言事和谏官弹劾。因此,更称“台谏合一”。这是宋代中央监察的一大特色,是皇权强化的体现。
对地方,宋朝强调中央集权,加紧监控地方。当监察御史重在中央而对地方监察趋松之际,中央不时地派文官外任,填补空白。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在地方设立监州,也称通判,与知州共同行使对地方的管理。建隆四年(963年)诏地方政令,除知州外,须有通判联署才能生效,通判“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49],越来越成为州之要官。这体现了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种策略:以知州削藩镇,以通判制知州。太宗时划全国为十五路监察区,每路属部有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提举学事司、经略安抚司,其官总称为“监司”,是中央派出的监察地方财政、司法、农业、教育、军事等事务的官员。
宋朝鉴于唐末至五代监察颓弊的教训,复兴监察,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虽有利于肃正吏治,但未免矫枉过正,存在不少弊端。宋帝为抑相崇君,一心控制台谏。仁宗借口“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50],夺回监察官吏任免权,宰相亲故及其所荐,不得为御史;通判、监司也完全对皇帝负责。原来的谏官又转而以宰相、公卿为主要监察对象,谏诤的重点逐渐由皇帝转向大臣,造成对皇帝监督的真空。于是皇权膨胀,失误颇多,昏者庸者辈出。另一方面,宋制,御史有“月课”,即每月必须行劾。若新官上任百日无所奏事,则要受罚“辱台钱”,甚至被降为外任或罢黜。徽宗曾表示“言之当者,朕有厚赏;言之不当,朕不加罪。朕言唯信,无虑后悔”。这样御史备受怂恿,“其论事每以立异为心,利口为能”。加之唐以来“风闻纠弹”的恶习泛滥,更使冤假错案频起。所谓“风闻”,即无需持有真凭实据,只要依传闻即可弹劾,且不公开揭发人姓名,不重证词和自讼。风闻奏事在于要更多地揭发官员的不法行为。而且根据规定,即使奏劾有误,御史也不负责任。(www.daowen.com)
而最高统治者皇帝则对监察既利用又限制,使监察、行政、司法互相纠举,以维持高层统治内部的对立制衡,以免任何一方或团体造成对皇权的威胁。台谏可以弹劾丞相,但行政中枢的尚书省也有权“掌奏御史失职”。神宗时设“三都司御史房”,专治御史失职,属尚书省。御史台有权事先调查审讯行政案件,也可分派御史参与大理寺的重大审判事务。但大理寺又可复审御史台办案,受理对御史违法的起诉。就是监察系统内部,台、谏又并立互监,下级可奏劾上级,在这种诸多政治势力的犬牙交错之中,监察权往往占尽地势,从地方的通判,到中央的台谏,都是如此。通判权力过大,钳制了地方行政应有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在中央“天下是非,付之台谏”。台谏骄横,多以黜相为能。庆历年间,保守派韩缜攻击推行新政的范仲淹派,神宗时王安石变法也遭到台谏官刘琦、钱、李常、孙觉、吕公著以至司马光等的抵制和破坏。台谏官仗势治吏,党同伐异,使人不免有后顾之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许多有所作为的杰出人物不能如愿兴利除弊,即使被称为中国11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也不得不在“元祐更化”中抱恨而终。
北宋监察制度虽有种种弊端,但台谏风烈,出现了包拯等“铁面御史”。到了南宋,威胁中央集权的已由皇权的内忧转为金人的外患,台谏的实际作用已大为逊色,虽依然可以言事,得天子嘉赏,但是君主奖身抑言,愚弄台谏,对其谏监加以首肯但又不加实行。有人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抑其言而奖其身,则是陛下有好谏之名,内有拒谏之实。”
南宋孤意偏安,临危不觉,宰臣专权,重新操纵台谏官员的任免权,择庸儒之辈以充台谏,布置爪牙,奉承皇帝意旨,打击主战派。高宗时的秦桧、张俊,宁宗时的韩侂胄,理宗时的史弥远,度宗时的贾似道,无一不视台谏为私臣。著名的抗金将领岳飞,就是在这种行政和监察的肮脏关系下,以“莫须有”的罪名屈死风波亭,成为千古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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