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代的谏官系统
唐代行政监察的日趋完善不仅表现在传统御史监察体制的完备,即上述的台院系统上,更在于它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谏官系统。谏官,古来有之,到唐代才形成一个行政系统的调节机制。但它的意义在于,在实际生活中,它是以至高无上的皇帝作为监察对象的一种特殊监察系统,把皇帝当作国家的最高官吏,这是对传统的监察——“以法治吏”范畴的一个重大突破。
谏官,“职在谏诤”。“谏诤”,《说苑·臣术》云:“有能尽言于君,用则留之,不用则去之,谓之谏;用则可生,不用则死,谓之诤。”也就是说,谏诤是对君主言行和违失的直言规谏,规劝其改正错误。谏有五谏,即讽谏、顺谏、规谏、致谏和直谏,《唐六典》解释此五谏的意思是:“风之以言,谓之讽谏”;“其所不可,不敢逆而谏之,则顺其君之所欲,以微动之”,谓之顺谏;“陈其规而正其事”,谓之规谏;“致物以明其意”,谓之致谏;直言君之过失,必不得以然后为之者,谓之直谏[40]。
唐代谏诤制度的发达在于为使朝廷长治久安,唐初统治者重视总结隋失天下之教训。武德初年,高祖李渊对尚书右仆射裴寂说:“隋末无道,上下相蒙,主则骄矜,臣惟谄佞,上不闻过,下不尽忠,致使社稷倾危,身死匹夫之手。”[41]太宗即位后,又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贞观君臣论政”辩论。时隋鉴不远,太宗总结说:“炀帝暴虐,臣下钳口,卒令不闻其过,遂至灭亡”,并痛切地指出“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护短而永愚”。他大力加强谏官建设,又虚心纳谏。谏官大多是忠诤骨梗之臣,行谏毫不客气,甚至可以说苛刻。名臣魏徵行谏二百多次,有些非常尖锐,致使太宗数动杀机,但终究不忍下手。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谏官为公职,它的职权是有制度保障的,所谓“言者无罪,闻者足戒”。魏徵死时,太宗痛哭:“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徵殂逝,朕遂亡一镜矣!”谏官系统这一面独特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了不少决策上的失误,避免害民乖谬之政,防患于未然。它虽然仍受到皇帝、谏官双方政风的制约而难免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其监察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唐初,谏官由监察官兼,未专置。武德四年(621年)始置谏官,以给事中、谏议大夫为长,故唐谏官制度也称给谏制度。贞观年间,太宗又规定:“自今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议事,皆令谏官随之,有失辄谏。”[42]又“诏每宰相入内平章大计,必使谏官随入,与闻政事”[43]。这就是说,凡遇大臣议政和朝廷进行重大政务的决策,谏官有权与闻政事,并可当场对政策的得失发表意见。这不但有利于谏官对大臣、朝廷政事实行直接的监督,更可避免朝廷在决策前的失误,这是谏诤制度上的重大突破。(www.daowen.com)
给事中在隋代称给事郎,唐武德三年(620年)改称给事中,龙朔二年(662年)又改称东台舍人,咸亨元年(670年)复称给事中。一般定额四员,正五品上,其职“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44]。由此可见,给事中具有封驳权、部分司法权、人事审查权等。它集谏官、宪官、法官的某些特征于一身,但进谏又是其主要职责。唐初名臣魏徵曾任给事中之职。
谏议大夫,武德元年置,额员四人,正五品上。龙朔二年改称正谏大夫,神龙元年(705年)复称谏议大夫,贞元四年(788年)分左右。代宗大历二年(767年),因中书、门下两省侍郎升为正三品,两省缺四品官,于是升谏议大夫为正四品下。谏议大夫是唐代重要的谏职,“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45]。
补阙、拾遗是唐朝正式设置的谏官。“补阙”是指皇帝有什么过失,要替他弥补。“拾遗”是指皇帝遗忘了什么,可以提醒他。两官始置于武则天垂拱元年(685年)二月,初置时设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二人,左补阙、左拾遗属门下省,右补阙、右拾遗属中书省。补阙从七品上,拾遗从八品上,品秩虽不高,但谏诤之任却不轻,“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46]。白居易曾说:“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47]
总之,可以看出,唐代谏诤制度与御史制度的结合,成为监察制度的两项重要内容。其具体分职如下:御史是监官,权在纠弹百官,正官邪;谏诤是言官,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的重大决策,如有不妥,可直接向皇帝规谏,具体包括封驳涂归、复案刑狱、定旨出令、任官考核,甚至对皇帝的圣令,也有涂归言谏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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