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东汉监察制度变迁: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东汉监察制度变迁: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督邮、廷掾制的健全表明县、乡地方基层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完备。

东汉监察制度变迁: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四、东汉监察制度的变化

公元25年,汉宗室刘秀建立东汉后,为巩固新生政权,一方面采取措施恢复和发展西汉后期以来遭受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另一方面设法加强中央集权,以矫西汉末年之弊,监察制度的加强便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1.监察制度的加强

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后期监察制度的衰弱,在称帝建国后不久便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强化监察。

在监察的组织机构上改御史府为御史台。东汉最高监察长官为御史台之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秩六百石,选举明法律者担任,职责是“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22]。属吏有侍御史十五人,秩品六百石,职责为“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盛威仪,有违失则劾奏”[23]。此外,御史中丞还督领刺史。东汉御史台隶属少府,而少府是皇帝的私府,御史台实为皇帝所操纵。

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地位也有所提高。东汉建武元年(25年),刘秀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总揽政务的尚书令“三大员”号为“三独坐”。“三独坐”不仅是一种特殊荣誉,更是权势的象征,他们在朝会时有专席独坐。而在“三独坐”中,监察官独占其二,可见监察大事在东汉初已获得统治者高度的重视。(www.daowen.com)

2.刺史地位的变化

东汉初仍沿西汉制,全国设十三个监察区,称为部,以刺史为监察长官,秩六百石,职掌与西汉同,仍以“六条”监察地方郡国二千石长吏。西汉哀帝时大司空何武和丞相翟方进奏曰:“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秉一州之统,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24]部刺史已有由监察官向行政官转化的趋势,东汉中后期,农民暴动和民族冲突此伏彼起,刺史经常领兵出征,以致一州之政治军事及财政大权俱为刺史所掌控。而在监察权力方面,刺史原所察对象为二千石长吏,到东汉时已扩大到六百石以上县令,同时也加重了劾奏处分权。西汉时,刺史奏事须经三公审核案验,再呈皇帝裁决。东汉初年,刺史劾奏不再经过三公案验,而直接奏事于皇帝。汉灵武中平五年(188年),刺史改称州牧,成为一州之长,下辖郡县,从原来的监察长官遂变为行使民政、军政的行政长官。州,则从原来的监察区逐步演变成地方行政区。

3.县、乡监察系统的完备

东汉承袭西汉沿置督邮作为县一级的监察官吏。督邮在所部有固定的官舍,并有权对部内属县官员县令、丞、尉进行纠举弹劾。东汉时督邮监察权有所加强,同时又在县一级设廷掾一职,负责对乡一级官员的监察,每县辖乡设若干部。其监察形式类似刺史分部(州)监郡和督邮分部监县,为基层的地方监察官员。督邮、廷掾制的健全表明县、乡地方基层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完备。

战国时的御史,到秦汉时的御史大夫,再到西汉末年御史中丞出任御史台主,从监御史到刺史、司隶校尉的设置,都表明汉代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确立及形成期。它在长达四百余年的实施、运作过程中,对于确保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巩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一时期行政监察体制尚属初创阶段,监察机关尚未完全独立,多受政府行政干扰和掣肘,监察组织的多元体制,机构的重叠,以及监察长官事、权混杂,行政、监察、司法及宫廷服务等混搅一起,这些都妨碍了行政监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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