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先秦官吏监控与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关系

先秦官吏监控与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关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邦治”的对象主要指先秦国家官吏的犯罪行为。商鞅认为,单靠行政系统的官员们互相监督是不行的,需要建立一种具有职务相连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的体制,才能纠察官吏之不法,保证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选任、督责、考核是制臣治官的主要措施,其核心是监督官吏守法,这种统治术是君主所必须掌握的。

先秦官吏监控与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关系

一、先秦的官吏监控

虽然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确立要到秦统一以后,但监察意识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孟子·公孙丑》载:“周公使管叔监殷。”即是说,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后,商纣王之子武庚被封在商都,统治殷遗民,商王的京畿被划分为三个地区,分别由武王弟霍叔、蔡叔、管叔统治,以监视武庚,谓之“三监”。这也许是历史上最早的监察意识,但那时主要是监国而非监吏。

西周时天官小宰的职责,《周礼·天官·小宰》云:“掌建邦之官刑,以洽王宫之政令,凡官之纠禁。”贾公彦注疏:“纠,为纠举其事,已发者依法断割之,事未发者审察之,云若今御史中丞者。”这里讲的纠,为纠察,讲到的官刑,即“以纠邦治”,纠察官吏的不法,惩治官吏的失职,可以说是比较早的行政监察意识。

“邦贼”,指叛乱谋反;“邦谍”,指暗行反间;“邦令”,指违犯王者之教令;“挢邦令”,指诈称王命而伪行奸事;“邦盗”,指盗窃国宝;“邦朋”,指结党营私,操纵国家政权;“邦诬”,指造谣惑众。以上“邦治”的对象主要指先秦国家官吏的犯罪行为。

先秦文献中还记载了对官员犯罪的惩治方法,《国语·周语》“犯王命必诛”,《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变礼,易、乐者,为不从(王命),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礼记·月令》还规定,凡官吏侵夺民间财产者,罪罚不赦,税官敲诈勒索要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规定的违法官员犯罪类型和对他们的惩治原则,虽然属于司法性质,但无疑也为监察制度确定了内容和准则。在西周时代,监察法和司法尚无严格区分,监察法寓官刑之中,如果从官刑中的纠官来看,这似可看作是我国古代监察法规之滥觞。(www.daowen.com)

春秋战国时期,在各国的政府机构中,行政、司法和监察等系统已有了初步的划分。中央政府行政系统中出现了以将、相为首的武职、文职和其他行政部门,在监察系统中则出现了以御史为主体的监察制度。

御史在西周时已出现,原为史官,兼掌监察,迨至战国,御史虽随王左右,记言记事之职犹存,但其监察职能有所加强。这表现为:一是御史随王监察大臣。《史记·滑稽列传》载:齐威王置酒后宫,召淳于髡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因为御史在场,所以使淳于髡感到畏惧而不敢放肆狂饮,怕醉后失礼被纠,可见,御史明显负有纠察之职。二是御史受遣至郡县监察。战国时期,魏、韩、秦等国已在郡县地方机构内设置御史,实行对地方官的监察。《韩非子·内储说上》载:“卜皮为县令。其御史污秽,而有爱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爱之,以知御史阴情。”这一事例说明,由于设置了御史来监督县令,因此狡猾的县令卜皮,反以掌握御史私生活的秘密为要挟,以达到其摆脱御史监督的目的。

秦在商鞅变法时,接受了商鞅关于设立独立监察机构和专门监察官的思想,使其监察制度走在其他国家的前面。商鞅认为,单靠行政系统的官员们互相监督是不行的,需要建立一种具有职务相连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的体制,才能纠察官吏之不法,保证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他的观点是:“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这好比“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者也”[2]。意思是由于官吏与官吏之间利害相同,他们往往狼狈为奸,不能相互监督。这好比马夫去监督马夫一样,相互间的利益一致就会串通一气,而假如马会说话,那么马夫就无法隐蔽其罪恶了。后秦国又接受了韩非的“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和法、术、势结合的治吏原则和方法。其中“术”就是要加强君主的监察能力,贯彻法令,防止臣下乱政的策略和手段。《韩非子·定法篇》曰:“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所执也。”选任、督责、考核是制臣治官的主要措施,其核心是监督官吏守法,这种统治术是君主所必须掌握的。

秦的御史也是由史官发展而来,随王左右,记言记事,并掌管文书章奏。他们与国君接触频繁,君主对他们最为宠信,由此对御史反映的官吏功过,也最为相信,御史于是逐渐成为君主的“耳目”,拥有纠察的职能。秦昭王二十三年(公元前279年),秦欺于赵,约赵会于渑池秦王请赵王鼓瑟,于是秦御史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蔺相如大怒,令秦王击缻以为秦声,并召赵御史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为赵王击缻。”[3]御史的这种善恶必书的职责,使“骄主贼臣”有所畏惧,而这正是纠察官首先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后来御史冠名獬豸冠,象征着御史的品格。战国时御史职能的扩大,说明古代监察制度已处于萌芽阶段,为秦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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