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初年,沿用元制,尚书六部隶属于中书省,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废中书省后,六部地位发生很大变化。
第一,六部地位提高,权力扩大,直接向皇帝负责,成为中央最高一级行政机关。皇帝的命令通过六部可直接向下传达,全国的大事也要经六部上报。六部官员的地位也相应提高了,六部尚书为正二品,左右侍郎为正三品。六部尚书在明中期后又往往兼内阁大学士,如兵部尚书杨士奇、工部尚书杨荣、礼部尚书杨溥都入阁为相,是法定的九卿成员,对全国的大政、大狱均可参与审理、讨论。
第二,六部加强了对地方的领导。六部中的户部和刑部除按业务性质下设若干司外,还按地区分为十三清吏司(按当时十三布政司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各司分管一个省内户部、刑部的业务。这种按地区辖司的做法是明代的创新。由中央的部设专门机构督促和指挥地区的职责部门,可以促使地方工作做得深入、扎实,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设六科给事中,加强对六部的监察。六部地位提高、权力增大的同时,明统治者需要采取措施保证六部忠实地执行皇帝的命令,并防止其权力的滥用。为此,朱元璋设六科给事中,即在六部每部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若干名,掌侍从规劝、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六部奏请皇帝施行之事,须先经给事中审查,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颂之,有不当则驳回。皇帝对六部的行政命令,也由六科督察,保证皇帝命令的贯彻。六科给事中的创置,对于地位和置权都已提高的六部,起到了一定的钳制作用。
六部是明代实际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机构。明初设四部——户、礼、刑、工,隶于中书省,分管钱谷、礼仪、刑名、营造诸事。洪武元年(1368年),增设吏、兵二部,仍隶于中书省。中书省时为全国行政之总汇,六部是在中书省左右丞相领导下处理政务的部门,设有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以及郎中、员外郎、主事(分别为正五、从五、正六品),办理具体事务。尚书、侍郎为部的主官,对中书省的左右丞相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丞相的属吏,直接秉承丞相之命,进行政务活动。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尚书为正二品,直接在皇帝统帅下处理政事,使六部成为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建文帝时,曾一度升尚书为正一品,永乐时又恢复二品,从此尚书的品级未再变动。
部之下设司,司的主官为郎中(正五品),辅助官员为员外郎(从五品)。明初不称司,称为属部,如吏部有三属部,如总部(文选)、司勋、考功。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改为清吏司,为部属职能机关。六部还各设司务厅,设司务二员,从九品,负责本部总务,登记收纳中央或地方衙门的文书,并转发有关清吏司处理,催促各清吏司完成该办的事务,是各部的办公厅,部属的行政辅助机关。六部中以吏、户、兵三部之权为重。吏、礼、兵、工四部各按其业务范围分设四个清吏司;户部和刑部主管财政赋税和刑狱司法,情事繁杂,其业务范围与地方关系密切,及按地区划分部属机构,以十三个行省设置十三个清吏司,各司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吏员主持日常工作及文档收纳。
明六部机构设置示意
吏部
掌管全国文职官吏的任用、考核,为国家最高人事行政部门,置吏部尚书一员,正二品,为六卿之长,“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子治”[5]。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各司有郎中一人,主管司务,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佐之。
户部
掌管全国户口、田赋、财政收支,“尚书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侍郎贰之。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之数,以下所司”[6]。户部事务繁重,下设有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有郎中一人主管司务,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佐之。十三司本职是各掌其分省财政税收,地方财政和军政单位的经费提供,可直接找对口的清吏司解决,减少了中间层次,优化了行政运行机制。(www.daowen.com)
户部办公厅是司务厅。此外,还有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附属机构。
礼部
掌管国家礼仪教化事务的职能机构,此外凡祭祀、宴请、科举考试及接待贡使的职责亦归其管理,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附属衙署还有铸印局、行人司、教坊司等。礼部所掌礼乐、教育考试等事,在国家政务中的地位与汉唐相比有所下降,但职司有所扩大,“至合典乐典教,内而宗藩,外而诸藩,上自天官,下逮医师、膳夫、伶人之属,靡不兼综,则自明始也”[7]。
兵部
军事行政部门,习称枢部、戎部,“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兵部置尚书一员,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员,为副贰。尚书和侍郎亦可出外督师,兼任边关军事长官,协理京营戎务。兵部下设武选司、职方司、车驾司和武库司四署。明兵部与历朝相比权力较大,实权最多,在政府各部门中地位突出。
刑部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下设辖区同户部的十三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另有司狱司,管理狱政。十三司除各掌管其分省外,还兼管未列“十三司名”的直隶、京府。如同户部各司管理王朝各衙署、军队部门的收支,明王朝也把各衙署、卫所列入刑部相关的司管辖。从吏部、司礼监、锦衣卫到各卫所,从一品大臣到未入流的小吏,都在刑部的司法管辖之下。但刑部断案判狱要受大理寺、都察院的制约,三司会审不服,还有九卿共鞫,谓之圆审,又称廷鞫,有时大学士也可参加会审,行政与司法掺杂,使刑部失去独立性。
工部
掌全国工程营造,管理山水、屯田诸事,设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另设营缮所、皮作局、军器局、织染局、竹木局等。
明朝六部自洪武年间废丞相后,地位升格,权势益重,在中央政府系统中处于中心地位。后任命尚书入阁为大学士,参与决策,又督引行政,地位显要。但后来内阁权重,部权受到制约,其权相对减弱。
清代的中央行政体制大体与明朝相同,也以六部掌全国行政。所不同的是,清代六部权限比明代小,地位也低,这表现在:(1)六部尚书已非全国行政之首领,无权对地方督抚指挥和监督,只能奏请皇帝颁发下达命令。(2)一部之内的尚书和侍郎,都有权向皇帝奏请。如明代的兵部尚书对全国军事负全权责任,军队由他令调动,侍郎仅是副手,而清代侍郎可不经尚书直接向皇帝奏报。(3)清代尚书、侍郎,满汉各半,虽都有权单独向皇帝上奏,但实权操纵在满官手中,满汉尚书之间互不通气,尚书与侍郎之间也互不通情报,各行其是,遇功则相争,遇事则推诿,造成了行政效率低下和相互牵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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