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衡机制
秦汉以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公为宰相,太尉为武将最高职位,但时置时废,最高军事指挥权直接由皇帝掌握,真正承担宰相职责的为丞相和御史大夫。丞相为皇帝之下最高行政长官,其下为御史大夫。皇帝在设丞相时,又设御史大夫来协助、配合丞相和监察百官,对丞相起牵制、监督作用。御史大夫作为“副丞相”,其职责并非单纯地为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副”,究其字义原有剖裂、分割之意,《诗经·大雅》“不坼不副,无菑无害”,又“为天子削瓜者副之”[78]。因此,御史大夫之职除“协助”丞相外,恐怕分割、挟制丞相的职能更大些。汉人朱博对丞相、御史大夫两者的关系说得较为透彻:“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79]御史大夫虽位低于丞相,但其职责为与丞相“以职相参”,并可“上下相监临”,因此,其协助、监督、制约的职责,三者不可缺一。这样的安排,既是政治上的需要,也是现实的教训。秦置丞相,目的在于辅佐天子,若君主独断,丞相只是协助而已;但如若丞相擅权,大权旁落,国君便形同傀儡。吕不韦为秦相时,总揽军政大权,“号称仲父”,名过其君,权越其主,以致秦王政不得不在内宫发动一场政变来夺回君权。统一六国后,秦在统一前原“御史”基础上设“御史大夫”,“以贰于相”,是为防止相权侵犯皇权,从而保障帝位稳固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它不仅是官名的调整,更是制度上的重要变化。
战国时的御史,由先秦时“史”官发展而来。“史”原为“记事者”,后转变为“掌书之官”。御史早在周代已出现,地位不高,但可“赞冢宰”,是国君身边记事和掌文书的吏员。秦统一后厘定官制,在御史后加“大夫”,使其地位显著提高,“侍御史之率,故称大夫云”[80]。御史大夫虽“贰于丞相”,是副职,但与皇帝的关系更亲密,也便于委与重任,成为皇帝制约丞相的一股潜隐力量,起着监察的作用。(www.daowen.com)
隋唐三省制的建立,使宰辅权力分配、制约体制向更高层次发展。唐承隋制,确立了以中书、门下、尚书为核心的三省分权中枢体制。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三省分权制,组织严密,职责分明,又互为制约。唐代凡军政大事的决策均由中书令拟旨,呈皇帝画“敕”后下达门下省。门下省审核后如无异议,须副署并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发往尚书省执行。若在审议过程中,门下省认为中书省草拟的策令不妥,可退还中书省再拟。门下省的这种审议权,既使决策更趋现实,也起了制约中书部分权力的作用。中书省经修润后的策令,再呈皇帝画策。画策得旨后再经中书交付门下。待门下省认定后,交付尚书省执行。这种三省制的运行机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明代的内阁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明初阁臣虽有票拟之权,但权位在六部之下。永乐以后,阁臣品位虽有提高,但并没有改变“儒臣入直,备顾问而已”[81]的局面。而票拟之权,也要由皇帝“批朱”最后裁定,宣德后又因司礼监权力过重,掌理内外章奏,并“照阁票批朱”,“司礼之权居内阁上”,“而相权转归寺人”[82],从而导致宦权凌驾于阁权之上。总之,明代内阁既受皇帝操纵,又受宦官钳制,制约了权力的行使,远不能同秦汉丞相及唐宋三省长官相比。而清代的军机处“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83],一切完全由皇帝裁决,其职权又逊于明代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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