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郡县制的普遍推行
产生于春秋时的郡县,至战国时,其组织结构与行政职能进一步完备,逐渐在各国普遍推行。
战国时的县已成为地方一级政府,县令(长)集军、政、财权于一身。战争年代,军权是政权的基础,要强化君权,首先必须集中军权,而辽阔的疆土,频繁的战事,使国君又不可能事必躬亲,若继续扩大县的辖区,使之掌有守土之责,似又不利于集权。于是战国时各国遂把郡扩大为一个守备区,专司防务,下辖若干县,设守治之。至此,春秋时期县大郡小的局面才有所改变。但此时的郡,大多为军事性质,故设置也以边地居多。如魏设上郡,为了防秦;赵设云中郡、雁门郡、代郡,是为防范北方的林胡、楼烦;而燕设上谷、渔阳、辽西等郡则为了防止匈奴入侵。战国时的郡,虽然军事职能加强,但为防止郡守兵权过大,军队平时仍归各县管理,调动军队之权又掌握在国君手中,故虎符,国君予县令而不归郡守。遇有战事,由国君直接调兵,而郡守仅受命领兵。此时军队的训练、调动以及战时的指挥三者分离,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郡守权力过大。
因此,战国初期,郡还不是一级行政区,郡守不具备完整的行政、财政和司法权。随着军事行动的增多,兼并战争在统一过程中的作用加强,郡守的职能逐渐由军事向民政过渡。因为郡守既掌军权,必须对各县民政财务状况有所了解,才能确切地掌握军队的数量和后勤供给,这使其势必向民政、司法、财经等方面渗透,为郡向政区转化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随着领土的扩张,县的数量增多,事情繁杂,中央直接控制县的行政体制越来越不适用,故到战国中后期,郡逐渐向地方行政职能发展,成为统辖县的一级地方政府。秦在郡县地方职能的转变方面的举措较为彻底。至战国末年,秦郡最终成为地方一级政府。南郡守腾就是以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身份给本郡各县、道发布文告《语书》,命令属县居民和官吏悉守秦律,革除旧习,勤于职事,以建立新的统治秩序[28]。秦统一之后,即把这种郡县行政体制推向全国,予以统一化和系统化,“至秦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其县”,完成了地方行政制度上的建制。
战国后期郡县的建制大致如下:
郡设太守,为一郡之长,由国君直接任免,总管郡内各项事务,凡治民、进贤、劝功、讼狱以及上计等事始由郡守负责。郡守之下设郡丞,协助郡守处理郡内各项事务,郡尉为郡之军事长官。秦国在郡内还设御史及其他属官。
县是郡之下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大凡有城邑之处都已设县,故常县城互称。县按其管辖区域大小分不同等级,所辖人口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大县百里,中县七十里,小县五十里。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29]县设令(长),负责县的行政,县丞协助县令处理县内事务,县尉负责军务,并有权征发兵丁和役卒。按《秦律》规定,秦在战国时,县还设县司马,负责县内马匹管理,县司空,主管县工程建筑。此外,还有御史、令史等属官,已初步建立起行政管理机构。
县以下有乡、里、聚(村落)等基层组织,大概“五十家为里,十里而为州,十州而为乡”[30],设乡佐、里正等基层官吏治理民众。商鞅变法后,秦又在乡村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伍什编户制,“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31]。秦规定,年十七成丁,入“傅籍”,即要为公家服役(兵役、劳役)。编制户籍、承担赋役、教化百姓,是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秦时,与县并立的还有道,设在边疆地区。
【注释】
[1]《尚书·禹贡》。
[2]《尔雅·释地》称九州为:冀、兖、幽、徐、扬、荆、豫、雍、营;《周礼·职方氏》释为: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吕览》释为:冀、兖、青、徐、扬、荆、豫、雍、幽。
[3]《左传·襄公四年》。
[4]参见周书灿《中国早期国家结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1页。
[5]《史记》卷二《夏本纪》。
[7]参见张亚初《商代职官研究》附图,《古文字研究》第13辑,中华书局,1986年。
[8]《史记》卷三《殷本纪》。
[9]《史记》卷三《殷本纪》。
[10]关于周原是周人遗址的传统说法,近年来因发现周公庙遗址而受到质疑。有学者认为,周公庙遗址更可能是西周早期的都城。2004年起周原考古又新发现了西周刻辞卜骨、高等级贵族墓地、依山而建的夯土墙、大型夯土建筑基址、铜器作坊等。目前,学者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这里是文王迁丰之后所封周公采邑,大型墓地是周公家族的埋葬之所;二是认为这里是太王所迁之岐下的具体所在,大型墓葬是周王陵。
[11]金文中司徒写作司土,司空写作司工。
[12]膳夫,彝铭均作“善夫”。(www.daowen.com)
[13]《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厥土于先王。”
[14]《礼记·月令》。
[15]《左传·昭公十八年》。
[16]《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17]《穀梁传·隐公元年》,杨士勋疏曰:“寰内者,王都在中,诸侯四而绕之,故曰寰内也。”
[18]许慎《说文解字》:“县,系也,从系持。”
[19]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二《郡县》。
[20]《晏子春秋·外篇七》。
[21]《左传·哀公二年》。
[22]《史记》卷五《秦本纪》。
[23]《韩非子》卷二《杨权》。
[24]《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
[2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83页。
[26]《史记》卷七十九《范雎列传》。
[27]《韩非子》卷十七《定法》。
[28]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14页。
[29]山东临沂《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释文,《文物》1985年第4期。
[30]《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释文。
[31]《商君书·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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