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的官吏选拔与管理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的官吏选拔与管理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俸禄制商、周时各级官吏的俸禄采取分封授田制,战国后则采取以谷物为计算单位的俸禄制,官吏按年、月领取俸禄,官职越高,谷物越多。上计,即年终地方、下级向中央、上级的考核汇报制度。

三、官吏的选拔与管理制度

1.官吏选拔制度

战国时期,无论诸侯国还是郡县各级官吏,都由国王任免。在选拔官吏上,由于“尊贤尚功”、“因能授官”,这时出现了不少从基层提拔起来的将相。如李斯,原是上蔡县(今河南上蔡)一名小吏,后为舍人,继任郎、长史、客卿,秦统一时为廷尉,后擢升为丞相,可以说明“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的现象。秦国在选任考察官吏时提出以“五善”、“五失”为衡量标准,《秦律·为吏之道》载: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失“一曰夸以迣(制),二曰贵以大,三曰擅裚(断)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25]。这五善、五失的“为吏之道”,是中国历史上较早出现的官吏任用考察条例。

综合来看,战国时任用官吏的主要途径和办法如下。

世袭。世官制从春秋以来受到冲击,但未消失。当时的子继父位,不一定是父亲的官职,如赵氏家族从晋文公起一直居卿位,但官职不同,或为中军将,或为上军佐,或为下军佐。而具有贵族血统的世代为官现象仍不少,如张良的祖上曾五代任韩国丞相,楚国则有昭、屈、景等大族世家,他们的子孙一般都有官职。

举荐。战国时各国为广招人才,规定凡臣下发现贤能之士,可直接向国君推荐。郡县地方官在上计(年终考绩)时,也规定要向中央举荐人才。当时不少贤能之士通过这一途径,踏上了仕途,如田忌举孙膑、景监荐商鞅、李克举吴起、王稽荐范雎等。正如《墨子》所说:“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秦是推行举荐较为坚决的国家,对举荐者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26]

自荐。一些贤士不经过任何人推荐,可直接向国君上书或游说,阐述自己的治国之道,取得国君信任,从而被委任官吏。法家李斯和纵横家张仪、苏秦等,都是通过这种途径而得到重用。赵国孝成王时,“毛遂自荐”便是一个著名的事例。

军功。战国时在各国变法和兼并战争中,逐步采取了按军功大小赐爵任官的制度,各国的将领有不少是从战争中根据军功提拔起来的,出现了一些从卒伍擢升为将相者。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制定的“二十等爵”制,便具体规定了按军功大小取得封爵任官的办法。

养士。战国时各国养士之风盛行,著名的“四公子”——魏国信陵君、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和楚国春申君都养士(门下、食客、舍人等)达数千人。他们效忠于主人,可参与主人的公务,并有可能成为官吏,如李斯初入秦时,投靠在相国吕不韦门下,以“完璧归赵”著称的蔺相如则在宦者令缪贤门下当过舍人。这种养士风气与储才制度联系在一起,为挑选人才提供了宽广的天地。

2.官吏管理制度

战国时期逐步建立的一系列官吏管理制度,适应了加强集权统治和提高行政职能的需要。其主要制度有以下几种。

俸禄制

商、周时各级官吏的俸禄采取分封授田制,战国后则采取以谷物为计算单位的俸禄制,官吏按年、月领取俸禄,官职越高,谷物越多。除少数封君授予采邑外,战国时大部分官员已没有封地。各国俸禄计算单位不一,卫国以“盆”计,齐国以“钟”计,楚国以“担”计,燕、秦、韩、赵、魏以“石”计。俸禄的发放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有功则增秩,有过则减禄。俸禄制使官吏在较大程度上脱离了封地,在职领禄,无职则废。

符玺制

由于此时各级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长官,都由国君在相的协助下直接任命,于是有了象征国君及各级官吏权力的印玺,而用于征发、调遣军队、物资的凭证——符节也应运而生。(www.daowen.com)

战国时印章

玺、符是王者权力的象征。凡国君的下行文书,在制度上必须加盖印章,才能生效。这种王者专用的印章,称玺。不过,先秦时期,玺为国君、诸侯、大夫及各级官员的通用之物,无论官印、私章皆可称“玺”。战国时一般官吏有两种印玺,一为公共印章,一为私人专用章。官吏的任免过程,直接体现为对印玺的授予和递夺,即授官赐印,免官收印(辞职亦需交回印玺)。印玺的用途较广,如通行的“传”书,需加盖官印,财物的封存,粮食的进仓、出仓,货物的收藏,以及司法文书往来的查封,都要以印玺作封泥,以为凭信。

战国鄂君启铜节

在推行玺印制的同时,各国还实行发兵用符的制度。符,是发兵的凭信,各国发兵都有虎符,虎符分两半,右半存国王处,左半发给将领。秦规定,凡用兵五十人以上,必须会合王符。但边疆地区如军情紧急,发出烽火的警告,遇外敌入侵等情况,虽没有王符会合,也可机动行事。

与符同样性质的还有节,是边塞通行的凭证。原为竹节,后改为青铜铸成,上有铭文,是臣下属官守职的象征。如“鄂君启铜节”便是战国时楚怀王发给受封在湖北鄂城的鄂君启的水陆通行符节。至秦汉,节成为出使别国的凭信。印玺、符、节的出现,反映了集权政体的确立和加强。

战国秦杜虎符

上计制

战国时出现了年终考核的上计制。“计”即计簿、计书,是统计簿册;上,向上汇报。上计,即年终地方、下级向中央、上级的考核汇报制度。上计范围较广,诸如垦田数、赋税征收、户口统计及地方治安等,都为上计内容。上计由国君亲自过问,丞相主办。具体的考核办法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要在自己的辖区内,在年初把赋税收入、户口数目及农作物生长情况写在一木“券”上,交给国君。国君把“券”剖分两份,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国君以年初的上报数考核臣下。考核以最(优)、殿(劣)定高下,决定赏罚,优者升,劣者免,有的当场收印夺官,犯法者则被捕入狱。

爵位等级制

官吏因职位高低而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于是形成了严格区分尊卑上下的等级制,它与爵级、班序、禄秩密切结合在一起。西周时的贵族等级,如诸侯、卿、大夫等,至战国转化为不世袭的爵称,常见的有通侯(彻侯)、列侯、关内侯、上卿、亚卿、上大夫、中大夫、长大夫、五大夫等。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而且是对西周贵族等级制的一种变革,从而形成新的等级秩序。战国时爵位的获得机会比西周多,普通平民只要有战功,或上书、游说,提出自己的治国之策,获得赏识,就有可能获得爵位。秦的“二十等爵”制的颁布,直接与官职联系在一起。按规定,二十等爵中第十六级大上造(或称大良造)以下,既是爵位名称,又是官名。即使是第一级公士,若斩获敌甲士首级,就能赏赐爵位一级、田一顷(一百亩)、住宅田九亩和替他服役的“庶子”一人,或“为五十石之官”[27]

爵位的高低也与上朝排列的班序相连。战国时官僚在上朝议政或朝见国君时所占的席位及其礼仪的待遇,都是根据官员任职高低所确定的。按当时通例,官员职务越高,班序越靠近国君。因此,在坐北朝南的国君之下,由近而远依次排列的位序,形成了一个以王权为中心向两旁辐射的对官员控制的局面,体现了王者的尊严和等级制度的森严。

致仕制

古代退休称致仕、致政。春秋以前,退休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周公功成身退,致政成王的记载。春秋时期,晋、卫等国有告老之制,称“老”、“请老”、“告老”等,意即告老致仕。《左传·隐公三年》载卫国石碏,“桓公立,乃老”;晋国“祁奚请老”、“韩献子告老”等。《礼记·内则》曰:“二十而冠……三十有室……四十始仕……五十命为大夫,服官政,七十致事。”《尚书大传》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这些记载说明,官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七十岁。军队官员退休年龄略提前,《礼记·王制》曰:“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

官员退休后,有的告老还乡,不少人则转而从事教育。《尚书大传》曰:“大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退休制的实行,促进了官员队伍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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