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族乡村建设中的伊斯兰教系统分析

回族乡村建设中的伊斯兰教系统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伊斯兰教对回族族群新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在中国内地乡镇区域,集体时期通过集体组织的建立,维系传统社会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关系解体,目前完全恢复传统的宗族关系既不合事宜,也是难度极大。

回族乡村建设中的伊斯兰教系统分析

伊斯兰教回族乡村建设中的系统分析

华中科技大学 丁自贵

一、中国内地农村社会发展历程暨演进展望

1.社会发展三个主要阶段特点

对现代中国农村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我们依据历史的演进历程,特别是对农村社会结构管理方式为标尺,把自上世纪初以来的社会演进过程,简化为三个主要阶段:传统社会阶段、集体社会时期和新乡村时期。

传统社会时期:传统社会时期大约中止于上世纪50年代,从全国层面上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农村地区推动土地改革到总体上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为止。除重大的公共工程与税赋外,农村区域基本上处于村民自治状态。经济方面主体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状况。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以儒家思想道家思想释家为主,兼容一些地方或族群习惯。社会方面以血亲关系为纽带,形成了极为稳定的宗族模式;农村中公共产品(比如治安、道路桥梁、私塾等)的提供多由宗族和绅士管理或提供。

集体社会时期: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到以人民公社为标志的农村集体制度的建立和演化,中国内地农村进入了集体社会时期。政治上农村社会结束延续了数百年历史的自治状态,随土地制度的集体所有制建立,社会进入了高度组织化状态,国家政权机构建立到了乡镇(人民公社)级别,并由乡镇政权机关控制了村(队)。经济上集体掌握基本经济要素,为农村社会提供了公共产品和协作,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经济要素,特别是利用组织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超额贡献(1)。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伴随着农村社会组织程度的提高,不适宜集体制度的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被有意的进行摒弃,替换成有中国特色的“马列主义思想”。社会方面随着集体制度对公共产品的替代,原来基于血缘关系建立的宗族社会被集体社会取代。但集体制度在增大社会协作,提高执行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浪费和效率问题,特别是对个体自由的压抑。

新乡村时期(2):随着大陆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农村的集体制度转变为以家庭为主体的新乡村时期,集体时期的人民公社组织解体,在农村建立了乡镇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目前的农村仍然处于建立时宜的乡村社会的探索时期,这种探索的目标是在大陆农村区域建立基于现代文明和历史传承的新乡村,这种探索对大陆农村社会来讲也是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

2.新乡村建设的主要内容

对大陆农村地区新乡村建设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必须是在历史传承下现代文明的新乡村,这种基于现代文明的区域社会,不仅内部是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而且能够对区域内的居民福利有基本保障和提高,也与区域外社会具备良好的互动。

这种新乡村建设,主要体现在:一是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不仅是农业自身对自然资源的要求,也是人类生活对自然的要求;二是合理的城乡关系,从工业化发展过程来讲,乡镇内的经济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向城市转移是文明发展的基本特征;三是区域内农业产业化;四是区域内自治与政府公共管理之间的分配和协调;五是区域内社会内部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方式间的协调促进。

3.新乡村建设的背景因素

中国内地的新乡村建设实质上是一场乡村社会制度的重建过程,伴随这一过程有两条明线,一条是中国的工业化,另一条是中国内地的社会转轨进程。这两者不仅明确了乡村重建的方向,也显示了新乡村建设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从工业化角度来讲,工业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现代文明的最重要标尺。工业化过程中的城乡关系上,中国内地的城市化优先发展状态将长期存在,总体上乡村的资源特别是人口资源向城市流动,乡村主要产业——农业的比较收益却是不断下滑的过程,城市对乡村的“反哺”作用有限。对于中国内地大部分乡村区域而言,由于人均的实物资本有限,特别是人力资本缺乏,在乡村区域实现工业化或通过人口流动进入现代化部门的人口比重有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相当比例的人只能生活在乡村,通过乡村地区的农业和手工业自足经济维持低成本的生活水平。

从社会转轨的角度看,在集体社会时期,虽然乡村的集体经济制度为中国内地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超额贡献,但集体制度在乡村区域提供了最低限度保障制度、平等分配制度和公共品的提供途径,当然这种集体制度强化了中国城乡之间的“二元”制度。随着集体制度向家庭制度转轨,集体组织演化为乡镇机构却仍然保留着集体土地制度——农村社会最主要的资产,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农民家庭的负担过重——不仅提供由乡镇机构管理的公共服务的支出,还要提供自身的社会保障支出。

二、内地回族特点

回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散居全国、分布最广的民族之一。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回族人口数为9816802人。主要聚居于西北地区,在全国其他各个省区分布也较多,有大小不等的聚居区。

1.地理分布上的“大分散小聚集”状态。“我国回族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相对集中外,其余均以‘大分散、小集中’的形式散居于全国各地,其中又以黄河中下游地区以及云南、福建、安徽等省人口较多”(3)

2.伊斯兰教文化的浓厚色彩。“回族是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回族文化的内涵中,伊斯兰教以其幽玄的哲理、古老的历史和巨大的能量,凝结了现今中国大地上860多万回族人口,并以其缜密而集体意识极强的宗教文化,成为每个回族心灵的仰止”(4)。实际上,从回族的起源、发展历程和融合成分等方面的研究来看,伊斯兰教对回族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5)

3.经商意识和经商传统上的比较优势。传统商业与中国内地其他族群比较,在皮毛牲畜贩运方面、金银珠宝装饰方面、清真餐饮方面处于领先状态。从中国内地各族群的城乡分布比较上,从职业分布结构上来看,回族整体上处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先进状态(6)

三、伊斯兰教对回族族群新乡村建设中的作用

在中国内地乡镇区域,集体时期通过集体组织的建立(主要是以人民公社为特征的集体制度),维系传统社会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关系解体,目前完全恢复传统的宗族关系既不合事宜,也是难度极大。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对乡镇区域的渗透和乡镇区域与外界的人员和信息的交流加大,农村区域愈来愈呈现“原子化状态”(7),这种状态对于新乡村建设提供了不同模式选择的可能性。

不同模式的选择应该建立在下述几项要求之上:第一,能够促进维系族群所处区域内公共管理的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第二,促进区域内商品经济的提高;第三,在非经济方面促进族群成员间的和谐联系。

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乡村区域是弱系统,借鉴金观涛先生在《兴盛与危机》一书中总结的社会系统论方法来评价伊斯兰教对回族新乡村建设的作用,即从影响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3个子系统的构建来探讨(8)。笔者认为,具体的乡村系统由于其子系统间联系的微弱性和系统整体上的微弱性,这样的系统在一般意义上笔者称之为弱系统。

在这样的弱系统中,政治子系统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公共管理的职能,经济子系统的功能体现了强烈的发展特征,而文化子系统对于系统内部的成员间的联系的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

依据回族族群的特点,笔者认为伊斯兰教或伊斯兰文明对于回族聚集区域的新乡村建设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1.对区域内公共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提高方面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www.daowen.com)

当教民认为公共政策与教谕一致时,公共政策就演化为教民的主动行为,达到这样的效果,必然会降低公共政策的成本,并使公共政策的效率提高。在中国内地农村地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时候,许多地区政府就通过伊斯兰教的宗教人士来宣传。

在回族聚集区域,伊斯兰教提供了民间成员间行为的评判体系和调节机制。在目前的农村区域社会成员间行为的调节机制,存在着以行政力量为基础的司法行政调节机制,以经济交流的市场调节机制。基于效率和成本两方面考虑,乡村区域需要除司法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外更多的调节机制。回族聚集的乡村区域多以自然村庄聚集而居,在中国内地西部地区,这些自然村庄多建有清真寺。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对教民的行为有一定的制约,并对教民间的关系提供了民间的调节机制。

2.对区域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伊斯兰教对商品经济的接受程度较中国传统的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主流思想要高,这一点对于相对封闭一些的内地乡村区域来说,发展商品经济和劳动力转移两方面相对要容易得多。

基于“天下穆民是一家”的族群认同心理和“大分散”的回族地理分布特点,远距离的人员交流和信息交流具备优势,对于发展许多产业有相对优势。实际上,回族较多的毛绒业和牲畜贩运业,或许就是这种比较优势的体现。

随着中国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深化,回族发展清真类产业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对于区域内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按张培刚教授的发展经济学理论分析,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不仅是从农业生产单纯转变为工业生产,还包括农业本身的工业化(9)。在回族聚集区域内通过先导产业的发展,在更大范围内基于比较优势参与分工,对于新乡村区域内的发展有相当的意义。特别是对于相对封闭和落后的农村地区,以及面临产业转型的城市,通过国内远距离区域间和国家间的共同伊斯兰教信仰的联系纽带来拓展经济交往,不失为一条很有特色的发展模式。

3.对新乡村内成员间非经济联系的促进作用

依据对中国内地发展状况考虑,未来的很长时间内(几代或更长时间),农村社会必须为相当数量的儿童、老人和妇女提供低生活成本的社会条件,伊斯兰教对于回族聚集的乡村区域在上述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老年人提供了宗教追求。回族族群人口中,按年龄分布从青年、中年到老年参与伊斯兰教活动的次数来看,老年人对宗教的需求更为强烈。伊斯兰教不仅满足了这种心理需求,而且基于教义的规定,特别是礼拜等活动,形成了教民对健康卫生的内在追求。

提供了民间的互助渠道。基于教义的施舍要求和对穷人的怜悯,在乡村区域建立基本的国家保障制度前,这种民间的主动的互助行为不仅目前对维持穷人的尊严和稳定两方面是部分有效的,而且从精神方面对年轻人的潜移默化作用对构建未来的和谐的新乡村也有促进作用。

区域内清真寺和宗教人士的存在,对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重大事务提供了帮助。例如在回族聚集的乡村区域,丧葬事务的公共性帮助和宗教性准则,不仅降低了单个家庭的财力和人力支出水平,也减少了由此而引发的攀比行为和争议行为的发生。实际上,基于成本和效率两个方面的考虑,从中国内地恢复伊斯兰教信仰自由后,伊斯兰教组织在回族聚集区域内对“市场失灵”和“政府管理失灵”的社会事务方面提供了很好的替代作用。

对社会成员间联系的促进作用。宗教活动(涉及普通教民的定时礼拜、宗教节日等)的参与提供了区域内成员联系渠道,宗教活动对许多家庭事务的渗入也对成员间联系有明显促进作用。基于大型宗教节日和朝觐活动也提供了联系区域间族群成员的渠道。

四、结论

本文粗略的勾画了伊斯兰教对回族族群新乡村建设的促进作用,由于作者的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使本文缺乏严格的实证分析。但对文中的错误和对他人研究成果贸然引用而没有注明作者愿承担严厉的批评。

【注释】

(1)李佐军:《中国的根本问题》,第19页,第67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2)贺学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第17页,第87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

(3)王树理:《回族何以“大分散,小集中”》,宁夏新闻网。

(4)骆桂花:《社会变迁中的回族文化模式及文化走向》,宁夏新闻网。

(5)林松、和天龙:《回回历史与伊斯兰文化》,第88页,第111页,今日中国出版社,1992年。

(6)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7)马戎:《民族社会学》,第662页,第67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8)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

(9)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第74页,第75页,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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