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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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1)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3)国家机关。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www.daowen.com)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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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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