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区矫正的多元化探索

社区矫正的多元化探索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幅员辽阔的中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社区矫正实践特征是否存在多元状态?自宣告进入社区矫正之后,即组成一个矫正小组,包括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居/村委会成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监护人被要求协助监管、劝诫矫正对象,并积极同司法所沟通,汇报矫正对象的近况。

社区矫正的多元化探索

2014年,昆士兰大学的李恩深(Li Enshen)通过在上海田野调查得出,中国的社区矫正采取了一种精算司法模式(actuarial justice model),主要由社会工作者采用风险评估工具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治疗,[18]总体在向宽缓化方向发展。然而,三年后他改变了看法,因为他发现在官方政策文本和一线实践之间存在较多不一致,最后得出结论:“中国的社区矫正是以控制和教育为前提的强化式监管。”[19]同时期,来自美国韦恩州立大学的蒋山河(Jiang Shanhe)及其团队通过在湖北省开展的问卷调查分析后认为,中国社区矫正在实践中整合了惩罚和矫正恢复,在向正规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正规化是指具有成文的规范,而专业化则是指全职工作人员队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为持证社会工作者。[20]而上海交通大学的袁晓宇(Yuan Xiaoyu)指出,中国的社区矫正在实践中主要采取“全社会”策略预防重新犯罪,其中的“帮教”团队在监督、劝导和帮助矫正对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1]针对这些英文研究文献,可以提出一些问题。从上海、湖北或某个其他省市总结的经验是否可以代表整个中国社区矫正的特征?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幅员辽阔的中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社区矫正实践特征是否存在多元状态?在宽缓化、正规化、专业化、帮教和监控等描述中,哪种特征主导着中国社区矫正的实践?这些特征是直线稳步发展态势还是存在着某些转变?

通过第五章的探讨可以发现,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并不是整齐划一、目标定位单一的,而是各地基于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了不同的行动策略,体现为不同的管理模式。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允许多元模式的存在呢?实际上,在启动社区矫正试点之初,司法部和试点省市都派出了若干考察团或设立研究团队分析北美、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架构。[22]然而,国际经验也是混乱的。比如,德国认为社区矫正应该由官方机构来执行且首要目标应为“再社会化”其次才是“保卫社会”;[23]日本则提倡“官民合作、以民为主”,其中社工性质的“保护司”发挥着重要作用;[24]我国香港地区则更多聚焦于社工主导的社区服务令;[25]而美国在马丁森报告严重质疑社工的矫正活动并启动“对罪犯强硬”策略后,社区矫正一度备受忽视,但在21世纪后由于监狱成本急剧上升不得不重新重视社区矫正和社工的作用。[26]面对如此复杂的国际经验,中国并没有草率决定社区矫正的主导思路,而是采取了改革的一贯策略“摸着石头过河”,即首先放手各地进行自主探索,然后总结完善,再全面推广应用。由此,中国的几种社区矫正管理类型得以成型和发展,包括积极监管型的“北京模式”、团队实施综合型的“深圳模式”、偏向矫正恢复的“上海模式”和形式主义一般管理的“其他”省市。然而,在我国复杂多元和快速变迁的政治社会背景下,20世纪70年代克罗卡斯提出的这套分类框架是否显得有点简单化了?

乔尔·米勒(Joel Miller)挑战了克罗卡斯的综合管理模式,2015年他发表文章《现代缓刑官的监管模式:是综合型干警的胜利吗?》(Contemporary Modes of Probation Officer Supervision:The Triumph of the‘Synthetic’Officer?)[27]。通过对美国缓刑官的全国问卷调查,他发现大部分缓刑官都是综合型的,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结合矫正帮教和刑罚执行两方面的功能,只是组合比例有所差异。米勒最大的发现在于,通过潜伏组分析(Latent Class Analysis)得出一个缓刑官时常采用的管理策略——“聚焦机会监督”(Opportunity-Focused Supervision,OFS)。该策略的要义在于发动“第三方”参与监督,如家庭成员、朋友、邻居、商店主和警察等,以限制矫正对象接触重新犯罪的机会。其中,最频繁使用的OFS策略是让矫正对象自己学会如何辨识和避免可能导致重新犯罪的场所和活动。显然,OFS策略主要基于日常生活犯罪学。还有犯罪模式理论进一步指出,犯罪人和被害人往往具有共同的生活模式,并且施害和被害之间还时常转换。[28]既然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情境和机会已经弥散于日常的琐碎生活情境之中,那么预防犯罪也应该立足于日常活动,从中窥探可能导致犯罪和重犯的蛛丝马迹。当然,这种策略主要在于保卫社会,而不是刑罚执行或矫正恢复。近年,中国法学界已经引入加兰提出的“他者犯罪学”思想,认为罪犯难以被再社会化,只需要对他们实施强化监管和防范。就确保社会安全而言,强化监管的效率和效益远远高于个别化的矫正恢复,后者甚至被指责为特殊预防原教旨主义,因其信奉绝对差异和刑罚个别化而不能规范化,过度依赖并不可靠且良莠不齐的工作人员能力,将导致矫正的失效和不公。[29]。(www.daowen.com)

基于多年在北京的田野调查,我们发现OFS策略能够较好地描述“北京模式”的实践特征。自宣告进入社区矫正之后,即组成一个矫正小组,包括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居/村委会成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协管员)。在官方文件中被称为“3+N”工作模式。[30]实际上,在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即规定了建立矫正小组,但在很多地方的管理中都流于形式,而北京却是比较严格地执行这一规定。监护人被要求协助监管、劝诫矫正对象,并积极同司法所沟通,汇报矫正对象的近况。在居委会中一般下设有“治安和调解”分委员会,由其负责协助社区矫正监管,包括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经常性谈话,同时观察和打听其日常活动。如蒋山河指出,在国家权力集中的中国社会,由居/村委会实施的半正式犯罪控制比起西方社会要普遍得多,这在国家机构的正式控制和家庭及志愿者非正式控制之间架起桥梁。[31]然而,北京司法系统的政策制定者似乎认为,仅仅依靠居委会和家庭成员的支持性监督不足以全面实施OFS策略,因为居委会还要应对一系列其他任务,而矫正对象家庭成员并不能完全信任。由此,近年北京在全市范围内发起了一个特殊的志愿者招聘计划,即社区评议员。上海和深圳的志愿者以及著名的芝加哥区域项目(20世纪三四十年代)和纽约青年动员计划(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的社区志愿者主要致力于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与之相反,“社区评论员就像我们放在社区的眼线一样,经常同矫正对象谈谈话并观察他们的日常活动,然后向我们报告。”北京某区司法局副局长如此解释(2016年春)。然而,普通的志愿者如大学生和市民,在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等活动中却被谨慎地与矫正对象区隔开来。此外,对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系列管理活动,基层工作人员的刑罚执行工作却并不是很严格。正如我们的一名实习学生观察到,工作人员会将不到1个小时的社区公园清扫或清除墙面及电杆上传单等活动记录为4小时甚至8小时。工作人员解释说,往返时间可以计算在内,并且根据劳动法双休日的劳动时间应该双倍计算。可以想象,工作人员主要关心矫正对象是否到场参加活动,而具体的活动时间和内容并不是很重要。OFS策略更加生动地体现在当面报到的谈话之中,其间矫正对象被要求告知近期的生活、家庭、娱乐、互动、工作或学习等内容。就像福柯笔下的“凝视”一般,协管员或干警会非常仔细地听取矫正对象谈论的每一个细节,分析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必要时要求他们做出相关调整。例如一个实习学生注意到,一名缓刑对象被协管员要求不要再跑滴滴了,因为滴滴打车还处于一种法律灰色地带可能带来麻烦。当然,没有言明的是矫正对象为公众提供网约车服务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状态,如果放任的话司法所可能承担一定责任。一般来说,这些谈话与专业性的认知行为矫正无关。工作人员大多会关心矫正对象的生活困难,并尽量在谈话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但偶尔也会基于朴素的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念批评教育一些矫正对象。“你姐姐帮你还清了赌债,你女儿也需要钱上学。如果你还去赌博,你还有良心吗?”“你妈妈都多大了!你整天不去找工作,只知道向你妈妈要钱。不觉得羞耻吗?”协管员的这类话语不时出现在学生的实习报告中。然而,最频繁、最典型的话语为“别犯事!这样对你和你的家人都有好处。”当然这对工作人员和机构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直接关涉到他们的责任问题。“4050人员”有着丰富的人生经验,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实施严密而不失温度的OFS策略,为此在北京众多会议和文件中他们都获得了赞誉。相比上海招聘的虽然相对年轻、学历更高但流失率也高的社工,北京协管员大部分生活稳定、能够坚守社区矫正管理岗位,成为“北京模式”可以长期依赖的一支重要力量。[32]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北京所有区域在任何时候都采取严格的OFS策略。一般而言,在核心地区和重大活动期间工作人员会采取全面深入的OFS策略。换言之,即使在北京也会存在形式主义一般管理,特别是在郊区和没有重大活动的平常时期,更不用说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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