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晚近我国投资协定投资仲裁机制的运用情况

晚近我国投资协定投资仲裁机制的运用情况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投资者依据我国投资协定提起的仲裁案根据UNCTAD网站的信息,在PCA受理的136个投资仲裁案件中,2个案件是我国投资者提起的。2017年6月,仲裁庭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对此,仲裁庭认为应赋予该用语“最宽泛的含义”,投资者提交仲裁的权利不因限制性措辞的存在而被排除。2015年4月30日,仲裁庭发布“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裁决报告,以缺乏属时管辖权为由驳回中国平安的全部指控。

晚近我国投资协定投资仲裁机制的运用情况

(一)我国投资者依据我国投资协定提起的仲裁案

根据UNCTAD网站的信息,在PCA受理的136个投资仲裁案件中,2个案件是我国投资者提起的。

2010年1月,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依照1991年我国-蒙古BIT在PCA提起仲裁,申请人认为,蒙古政府撤销其矿业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1991年中蒙BIT和蒙古国的有关外资法律。2017年6月,仲裁庭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仲裁庭的理由是,中蒙BIT仅允许将“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提交仲裁,因此关于东道国是否实施了非法征收的争议只能由东道国国内法院审理。[18]可以看出,上述裁决涉及中蒙BIT第8条第3款有关仲裁管辖范围的规定,即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对于“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该案仲裁庭做出了狭义解释,认为其仅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19]

2013年8月14日,注册成立于澳门的Sanum公司依据1993年我国-老挝BIT在PCA对老挝政府提起仲裁。Sanum公司主张:其在老挝投资、运营的酒店赌场综合娱乐城项目遭到老挝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吊销经营许可和征收“歧视性”税款,老挝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征收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且构成对资本和利润转移的限制。2013年12月13日,依据《UNCITRAL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做出管辖权裁决,认为Sanum公司属于中老BIT下的合格投资者,中老BIT可适用于包括Sanum公司在内的澳门投资者。[20]2014年1月9日中国驻万象大使馆回复老挝政府的信中确认中老BIT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除非中国和老挝未来另行做出安排。[21]

根据UNCTAD网站的信息,在ICSID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中,5个案件是我国投资者提起的。

2006年9月29日,中国香港居民谢某某向ICSID提起仲裁,声称秘鲁共和国税务局2004年针对其在秘鲁境内设立并拥有90%股权的TSG(秘鲁)有限公司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构成了征收行为,并根据1994年中国-秘鲁BIT提出索赔。该案涉及1994年我国-秘鲁BIT第8条第3款有关仲裁管辖范围的规定,即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ICSID进行仲裁。秘鲁认为“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的表述仅涵盖征收补偿数额争端,而投资者则主张其包括与征收有关的任何重要事项。对此,仲裁庭认为应赋予该用语“最宽泛的含义”,投资者提交仲裁的权利不因限制性措辞的存在而被排除。[22]即“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包括了“涉及征收的争议”。本案仲裁庭对双方“同意”提交的争议的解释存在着扩大化的倾向。[23]

2012年9月7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国平安”)向ICSID提出仲裁申请,指控比利时政府的干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财产的征收,且未对申请人给予公平的补偿。2015年4月30日,仲裁庭发布“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裁决报告,以缺乏属时管辖权为由驳回中国平安的全部指控。[24]

2006年2月28日,北京某承包了合同额约1.14亿美元的也门机场航站楼建设项目,并与也门民航气象局签订建设合同。由于也门政府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剥夺了北京城建的投资,2014年11月,北京城建依据1998年我国-也门BIT向ICSID提起仲裁。2017年5月31日,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支持了投资者的“广义解释”,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我国-也门BIT第10条第2款中“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应该解释为包括征收是否存在的争议,并驳回也门政府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谢业深诉秘鲁案”“世能公司诉老挝案”以及“北京某公司诉也门案”中,三个仲裁庭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依次从文字、上下文、目的等角度进行分析,最后均认定“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并不仅仅涉及征收补偿款额,同时也应包括征收是否发生,以及是否符合BIT规定的条件等内容。仲裁庭的理由是,如果仲裁庭仅能审理补偿款额争议,则投资者在仲裁前必须先就征收是否发生及其合法性向东道国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但由于判断征收合法性的一个条件,为是否支付了合理或充分的赔偿,因此投资者一旦将征收是否发生及其合法性的争议诉诸法院,相当于同时将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也诉诸了法院,企业将因此丧失将征收补偿款额争议提交仲裁的机会。据此,仲裁庭认为,仲裁范围应包括关于征收的存在及合法性的争议,否则投资者将不可能享有任何仲裁机会。[25](www.daowen.com)

2017年4月,澳门Sanum公司依据1993年我国-老挝BIT在ICSID对老挝政府再次提起仲裁。Sanum公司主张:老挝政府违反了2014年该公司和Lao Holdings N.V.公司与老挝政府间达成的有关萨万维加斯酒店和赌场的多数股权的和解协议。该案未决。

2017年12月4日,据IA Reporter报道,中国某总公司和中国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根据中国-墨西哥BIT对墨西哥政府提起仲裁。2014年,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墨西哥方合作企业共同赢得了由墨西哥城通往克雷塔罗的高铁项目招标,但是该项目随后被墨西哥政府中止,理由是避免“对于有关这次招标的合法性与透明度的所有质疑”。2015年,中方投资者向墨西哥政府表示,墨西哥政府的上述行为缺乏诚信、透明度、正当程序,违反了中国-墨西哥BIT第2章第7节中关于征收的规定。中方投资者决定,将根据中国-墨西哥BIT对墨西哥政府提起仲裁,并索赔约6亿美元。[26]

2018年9月,中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设立的Jinlong Dongli Minera International公司依据2008年中墨BIT向墨西哥政府发出意向通知书。[27]

(二)外国投资者依据我国投资协定提起的仲裁案

根据ICSID和UNCTAD网站的信息,外国投资者依据相关BIT对我国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有3个。

2011年5月24日,ICSID秘书处对马来西亚伊佳兰公司(Ekran Berhad)诉我国的仲裁请求予以登记。本案是外国投资者将中国政府诉诸ICSID的第一案,因而具有历史意义。根据ICSID网站公布的案件情况,2011年7月22日双方当事人就中止仲裁程序达成协议,2013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不再继续案件程序。

2006年12月12日,韩国安城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江苏省射阳港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关于高尔夫球场及豪华附属设施开发的投资协议。项目动工建设不久,我国房地产开发政策发生变化,管委会表示不能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申请人提供工程所需土地,要求其公开竞买。由于管委会未及时提供二期用地,申请人于2011年10月将项目低价转让给一家中国公司。2014年10月7日,申请人根据中韩BIT向ICSID申请仲裁。[28]2017年3月,仲裁庭发布裁决,认定安城公司的仲裁请求超过时效,并依据中韩BIT的明确措辞,驳回安城公司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挽救时效丧失的主张。据此,仲裁庭支持中国提出的ICSID规则41(5)异议,认定安城公司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基础”。[29]

2017年6月21日,德国的香料和食品加工剂制造商Hela Schwarze GmbH公司根据中国-德国BIT在ICSID对中国提起投资仲裁请求。该案仲裁庭已经建立。2018年10月,我国向仲裁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海乐(Hela)公司1996年在济南市设立,与当地一家肉类加工公司合资经营,1999年转为德国投资人全资所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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