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协定投资仲裁机制的运作情况

投资协定投资仲裁机制的运作情况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32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14个案件结果是完全或者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11个案件结果是驳回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4个案件结果是拒绝管辖。如前所述,NAFTA是第一个纳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FTA。笔者尚未找到投资者依据我国FTA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在众多投资仲裁案件中,有不少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由此可见,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FTA“投资”章节规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

投资协定投资仲裁机制的运作情况

(一)IIA投资仲裁机制运作的基本情况

由于ICC、SCC、LCIA、CRCICA、KLRCA,MCCI等常设仲裁机构的网站上没有发布其所受理的仲裁案件的具体信息,笔者主要在ICSID、PCA等仲裁机构和UNCTAD的网站上考察了相关案件信息。

根据ICSID发布的《The ICSID Caseload-Statistics(Issue 2019-1)》,截至2018年12月31日,依据《华盛顿公约》和ICSID《附加便利规则》注册的仲裁案件分别有632件和63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89.5%和8.9%;在ICSID注册的案件中,60%的案件是投资者依据BIT提起的,6%的案件是投资者依据FTA提起的,9%的案件是投资者依据区域投资协定提起的,其余的案件是投资者依据东道国国内法、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合同提起的。在64%的由ICSID仲裁庭裁决的案件中,30.6%的案件结果是完全或者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17%的案件结果是驳回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16%的案件结果是拒绝管辖。

如前所述,根据UNCTAD网站的信息,PCA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有136件,其中,107个案件是投资者依据BIT提起的,15个案件是投资者依据FTA提起的,6个案件是投资者依据《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投资协议》(SADC Investment Protocol)、《独联体投资者权利保护公约》等区域投资协定提起的,其余的案件是投资者依据《能源宪章条约》提起的。在63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27个案件结果是完全或者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17个案件结果是驳回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13个案件结果是拒绝管辖。

SCC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有47件,其中,27个案件是投资者依据BIT提起的,其余的案件是投资者依据《能源宪章条约》提起的。在32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14个案件结果是完全或者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11个案件结果是驳回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4个案件结果是拒绝管辖。

ICC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有17件,这些案件都是投资者依据BIT提起的。在7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4个案件结果是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3个案件结果是拒绝管辖。

此外,LCIA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有5件,这些案件都是投资者依据BIT提起的。在4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2个案件结果是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2个案件结果是拒绝管辖。CRCICA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有2件,这些案件是投资者依据1980年《阿拉伯投资协定》和1996年埃及-黎巴嫩BIT提起的。在2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1个案件结果是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另一个案件的相关资料缺乏。UNCTAD网站还提供了莫斯科商工会仲裁院(Moscow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MCCI)的信息,MCCI受理的投资仲裁案件有3件,3个案件的结果都是支持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www.daowen.com)

与传统的FTA相比,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型FTA开始纳入投资议题。90年代以来,缔约方往往在FTA中规定一个投资章节或者在FTA框架下缔结单独的投资协定。因此,BIT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也被纳入了FTA。如前所述,NAFTA是第一个纳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FTA。在美国的谈判官员看来,为私人提供起诉成员国政府的机会,可以迫使墨西哥之类的发展中国家遵守国际规则,从而能更有效地维护美国利益。因此,NAFTA允许私人在投资、环境及劳工领域对成员国政府提起争端解决程序。虽然NAFTA的投资规则最初是针对墨西哥而设计的,但有相当数量的投资者申诉也针对美国和加拿大。[15]该机制1994年1月1日生效,直至1997年1月1日才有投资者正式使用这一机制。截至目前,共有70余起案件在NAFTA第11章框架下被提起,其中21起针对美国,24起针对墨西哥,34起针对加拿大。依据FTA提起的仲裁案件大多是依据NAFTA、Central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CPFTA(Canada-Peru Free Trade Agreement)等美国、加拿大缔结的FTA。笔者尚未找到投资者依据我国FTA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

在众多投资仲裁案件中,有不少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如美国Ethy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美国S.D.Myers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美国Pope& Talbot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美国包裹承运公司UPS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加拿大葬礼服务公司Loewen公司诉美国政府案等等,这些争端的仲裁事项涉及NAFTA第11章的国民待遇、最低标准待遇、间接征收、履行要求、允许自由转移投资收益等诸多条款。在这些仲裁案中,美国政府尚未败诉,而加拿大政府和墨西哥政府都有败诉的情况。

(二)IIA投资仲裁机制运作的新趋势

20世纪90年代,作为国际投资重要主体的跨国公司开始考虑利用FTA和BIT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保护其知识产权。1994年,加拿大政府卫生部官员考虑制定新的香烟标签法案,对香烟包装加以限制。美国雷诺烟草控股公司(R.J.Reynolds Tobacco Company)威胁将利用NAFTA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因为该公司认为,新拟议的警语标签损害了其有价值的商标和商誉,构成对其商标的间接征收,而且,新标签要求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投资待遇标准,香烟公司只能销售低产量的香烟。[16]

与传统的FTA相比,新型综合性FTA关于投资的专章规定与缔约方的BIT基本相同,其“投资”或“投资财产”的范围中往往包括知识产权。例如,中韩FTA第12.1条(定义)规定,投资的形式包括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专利权,以及与实用新型、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号、产地标识、地理标识及未披露信息相关的权利。由此可见,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FTA“投资”章节规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外国投资者利用FTA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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